下班回女朋友家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2-03-21 19:14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這一情形中,上下班的路線是否合理是工傷認定的關鍵。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可見,在法律規定中,並沒有明確回伴侶家屬於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因此在工傷認定中要結合實際情況做判斷。如果自己有住所,偶爾才到女朋友那裏留宿,那麼很難認定為回女朋友家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
但凡事也有例外,分享一個真實案例。
楊某是重慶人,到成都打工,結果才幹兩個多月就出了車禍。當時他下班騎摩托車去女朋友家,路上遇到小轎車失控,楊某躲閃不及撞到路邊的電線杆,當場死亡。經調解,小轎車司機願意承擔同等責任,並就賠償達成協議,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之後,楊某父親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楊某下班後系返回經常居住地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
公司不服,申請複議,四川省人社廳維持原決定。公司又一路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直到再審。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楊某是重慶人,户籍在重慶,在公司所在地沒有購置不動產,只是在公司打工,而且時間只有兩個多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在此情況下,楊某在新都、彭州根本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經常居住地,只是一個臨時居所而已。就臨時居所而言,本身就因臨時性往往不具有確定性。
基於這一情況,楊某回女朋友家就應該屬於最高法規定的“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最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決,支持認定工傷。
案號:(2018)川01行再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