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濤|建築物的符號化地圖與權利秩序——宅基地測量與不動產登記中的鄉村空間現代性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22-03-25 21:49
問題的提出:空間現代性的另一種實踐
對城鄉空間秩序的現代性塑造,在城市表現為功能片區的空間規劃,在鄉村表現為新農村建設、易地搬遷及美麗鄉村建設等。這些實踐不僅是國家實現城市與鄉村現代化的手段,也是國家治理鄉村和塑造城鄉空間秩序的途徑。在鄉村,它突出表現為國家通過科學技術手段將原本混亂無序的鄉村與農户建築的空間秩序,以符號圖注的抽象化、標準化形式呈現於圖紙與衞星地圖之上,以實現國家對鄉村空間的現代化治理。這一過程已然不同於傳統鄉村社會農户實踐的空間秩序,它不僅在地圖上重塑了鄉村社會農户建築的空間秩序,也在現實中確定了農户的居住範圍和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亦決定了農户在這一地圖空間中的行動。
2020年7—8月,筆者參與到不動產登記小組對一個西北鄉鎮農户宅基地的測量和登記工作中,跟隨登記小組成員進入農户家中測量、登記及在電腦上繪圖。宅基地測量和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在確定農户宅基地面積和不動產情況後為農户頒發一張“集宅基地和不動產權利為一體的證書”。在入户測量和繪圖過程中筆者發現,雖然測量基於農户已有的宅基地和實際建設的房屋建築,但測繪員所施行的測量範圍、測量標準均為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最終繪製在圖紙上的農户宅基地與建築物並非農户日常生活實踐的空間秩序,而是一個個標準化、規範化及靜態的符號圖像,並且這些對應於每家每户實際生活空間的圖像,確定了農户相應的不動產權利和將來的行動範圍。一次看似簡單的不動產登記,實際上也牽涉國家對鄉村社會在空間上的規範與治理,最終基於繪製的建築物地圖製作的證書,確定了農户宅基地和不動產權利的邊界與範圍。

一直以來,空間現代性的塑造實踐被廣泛解讀為外部力量或內生力量對空間中實體秩序的重塑,如打造衞生城市、建設城市商貿區、街道整治和打造城市功能片區,對鄉村的整體搬遷和土地整治,是以空間實體秩序的重構實現對內部經濟秩序、權利秩序及生活秩序的重構等。在跟隨登記小組入户測量和登記的過程中,筆者發現,空間現代性不一定要藉助對實體秩序的重構來達到目的,而是通過一種基於實體秩序在地圖上的抽象化和符號化重構便可實現。在這一過程中,空間實體秩序並沒有發生實際重構,但空間中的權利秩序、經濟秩序及生活秩序可能發生重構。
中國在農村地區實施的不動產確權登記,就是一種對農村固有秩序的抽象化和符號化重構,這套現代性邏輯立足於,國家在對鄉村社會伸出現代國家治理之手的同時,還要對農村傳統和固有生產生活秩序加以保護。而實現鄉村空間現代性的複雜性在於,不像城市中以樓和街道為單位的相對固定的空間秩序,農村的空間秩序往往基於特定自然地理環境,以零散和動態的家户為單位。在地形複雜的山區農村,農户居住分散、道路崎嶇,在條件既不符合空間實體重構,又要實現鄉村現代化的情況下,對鄉村空間秩序的抽象化和符號化重構便成為一種可取手段。在測量和登記過程中,農户和測繪員之間會產生大量“鬥智鬥勇”現象,其圍繞國家“一户一宅”政策與農户“N户N宅”之間的矛盾,以及測繪員依照技術標準對建築物結構的歸類與農户實踐類型之間的矛盾展開。這些矛盾反映了因空間秩序的抽象化和符號化重構而導致的空間中實際權利秩序的變化,也體現了農户對自己不動產權利的認知邏輯與國家技術標準邏輯之間的差異。農户對自家宅基地和建築物權利的認知邏輯是複雜的,它不只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市場經濟語境下的權利範圍,還包括許多地方性因素。
目前,立足於建築環境的政治經濟學對空間與權力關係的研究,多從“國家—地方”的分析路徑出發,討論空間重構過程中國家與地方之間的權力關係,以及國家權力的動態變化;或是從“物質—權屬—組織”的視角,研究國家通過空間治理塑造鄉村空間秩序的作用機制。這些研究提供了空間與權力關係的宏觀、微觀框架來解釋國家對地方的權力介入,但很少涉及國家空間治理的技術手段——加諸政策規定上的技術工具和標準——本身所具有的塑造空間秩序的能力,也較少考慮到地方權利的動態,而地方權利動態往往反映在空間中生活的行為主體採取相應行動背後的文化機制中。斯科特認為,用幾何學和標準化對城市和鄉村的現代性塑造,是為了實現國家對地方的有效統治,但這樣的空間治理項目因未考慮地方實踐知識而失敗;在國家對地方自上而下的治理過程中,在一定意義上存在地方“弱者的武器”式的對抗行為。
國家通過宅基地測量與不動產登記,塑造了符號化的地圖式空間秩序。測量與登記過程中出現的測繪員與農户之間的爭論,呈現了國家力量進入農村後帶來的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對抗,但這種對抗不會讓測量與登記過程終止。它既反映了國家通過技術手段重塑的符號化的空間秩序,改變了農户實際的權利秩序,也反映了農户對自己“莊”與“家”的建築物所代表的財產權利的表達。在入户時,即使測繪員澄清自己普通“測繪局員工”之身份,農户仍將測繪員視為“國土局”“派下來的幹部”,這與農户個體對自身權利的認知有關。測繪員入户時所帶來的國家政策、測量標準與農户的生產生活實踐不同,農户對建築物所代表的權利有自己的一套認知邏輯,當國家政策與技術標準試圖變更農户日常實踐的建築空間秩序時,便引發了爭議。不動產登記中發生的爭議,本質上是在場農户代表的家庭與測繪員代表的國家之間的爭議。

基於此,考慮到“莊”作為地方文化規範下的空間範圍和“家户”作為鄉村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本文將重點從“國家—地方/家户”的分析路徑出發,探討國家對鄉村人居空間秩序的抽象化和符號化重構,以及由此引發的國家—地方/家户之間的對立背後所反映的農户對自己權利的認知邏輯。同時,藉助哈耶克的外部秩序與內生秩序概念,來解釋測量與登記過程中“國家—地方/家户”兩套塑造建築物空間秩序的邏輯。哈耶克認為,外部秩序是某個最高權力機構的意志,為統治者的目的服務;內生秩序“源於其要素對某些行為規則的遵循”,產生於應對即時性環境的過程中,這些規則滿足某種功能,並構成文化傳統的一部分。宅基地測量和不動產登記遵循的是一套代表國家的權力秩序,其目的是加強國家對農村的管理和統治;農户對“莊”與“家”的建築物空間的塑造,是基於村落文化傳統、家户經濟和日常生活實踐的自生自發秩序,其內部各要素的意義在於維繫地方社會秩序穩定和滿足家户經濟需求。影響農户認知其建築物財產權利的文化和經濟因素,也構成“莊”與“家”空間內生秩序中看似無序的規則。
本文首先將從介紹宅基地測量和不動產登記的基本情況着手,包括論述測量和登記工作的過程和目的,登記小組基本情況,國家政策和技術標準,以及實操過程。接着介紹在當地農村實踐中,農户如何構造自己的“莊”和“家”的空間秩序。之後以民族誌的形式呈現一系列測繪員與農户之間圍繞矛盾焦點展開的“鬥智鬥勇”場景,來理解符號化的空間現代性對實際空間秩序重塑所產生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本文一方面試圖重新理解國家的空間現代性——國家通過技術手段對鄉村空間實體秩序符號化、抽象化和標準化的地圖式重塑,也是一種通過空間治理構建新的空間權力秩序、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空間現代性的形式;另一方面,通過對農户塑造“莊”與“家”的空間秩序及與測繪員爭論場景的民族誌書寫,重新認識鄉村現代化過程中農民對自身財產權利的意識和觀念。
宅基地與國家想象:地圖上的空間重構
測繪員帶着國家、政府與公司的政策規定、新的測繪工具和測繪標準進入調查區域,並按照一系列標準和規範對當地農村的宅基地進行測量登記。測繪員入户時所攜帶的國家法律規定、科技加持下的測量工具、以城市建築空間為標準的規範、計算機符號語言等,是重塑農户建築物空間秩序與財產權利秩序的重要因素。以外地人為核心的登記小組嚴格依賴技術手段展開測量和登記工作,並通過“打點”和“上圖”的技術程序將農户的建築物空間以抽象化和符號化的形式繪製成建築物地圖。在此過程中,農户“莊”與“家”的空間秩序被技術化的手段和程序所重構。
(一)“拉莊子”:測繪員入場
筆者加入的是甘肅省定西市HZ鎮不動產登記小組,對6個村農户的宅基地進行測量和登記。據測繪員介紹,此次宅基地測量屬於全國第三次農村不動產普查登記項目。在筆者加入前,小組已完成8個村的測量和登記工作。其目的是按照國家“一户一宅”政策,測量和登記農户宅基地和不動產情況,為農户頒發集宅基地權和不動產權為一體的權利證書。小組共7人,其中1人負責內務:材料收集和彙總整理;6人負責外務:入户測量、登記和繪圖。小組成員除筆者外均為外地人,6個山東人,1個河南人。其中3人擁有大專以上學歷,平均年齡28歲。測繪員所屬公司為甘肅省慶陽市某地質局,受定西市“國土局”委託實施當地農村宅基地測量和不動產登記。據組長TG介紹,進入HZ鎮前,鎮政府已經收到不動產登記的官方通知,登記小組在入村前告知鎮長,由鎮長通知各村主任,然後直接入村。在與鎮政府對接工作時登記小組獲得各村主任聯繫方式,入村前,組長提前打電話或開車當面通知村主任,由村主任次日安排各社長帶領測繪員入户測量和登記。外務測繪員分3組,每組2人,筆者與擁有大學學歷的ZSB一組。入村後,每組成員分攤村內幾個社的測繪和登記任務。
測量和登記所使用的技術工具主要包括:筆記本電腦、CASS軟件、RTK測量儀、手簿/手機、激光測距儀、A4紙及碳素圓珠筆。測繪和登記流程為:使用RTK測量儀、手簿/手機及激光測距儀對農户住宅建築物每個角做定位和測量,測繪員將這一過程稱為“打點”。“打點”時由一人在A4紙上手繪出農户住宅平面圖,並根據RTK和手簿/手機“打點”在手繪圖紙上按順序標註每個點的編碼,同時標註農户每間房屋的建築結構、建造時間、檐廊深度和户主等信息。“打點”完成後,測繪員回到駐地依照“打點”數據和手繪圖紙在電腦上用CASS軟件繪製標準的農户住宅平面圖,測繪員稱之為“上圖”。測繪員通常白天入户“打點”,晚上回到駐地“上圖”。

由於測繪員均為外地人,測量和登記前期小組成員均面臨語言和文化差異的情況。筆者加入小組後發現,他們已經能夠聽懂測量過程中當地農户的一些日常用語。比如,“拉莊”本為當地方言,意指宅基地測量,當地傳統測量方式為幹部手持皮尺丈量,“拉”在方言中有兩人將皮尺合力拉長以丈量之意,當地人將宅基地測量過程稱為“拉莊”,將測繪員稱為“拉莊的(人)”。入户過程中測繪員學會了這種説法,在入户向農户介紹來意時會説“拉莊子”。農户一聽便知,測繪員不需要過多解釋便能夠得到農户的許可和配合。但測繪員對農户口中“莊”所代表的地方性空間秩序並不清楚,他們僅按照政府規定、企業規章和技術工具開展工作。
(二)“打點”與“上圖”:建築物空間秩序的符號化過程
“打點”和“上圖”是測繪員生產農户建築物空間秩序的過程,“打點”和“上圖”過程遵循政府與企業的規定、標準及技術手段,包括規定農户宅基地數量的“一户一宅”國家政策,規定建築物面積和結構屬性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下文簡稱《規範》)和CASS軟件設定的建築物地圖繪製標準的符號語言。通過“打點”,農户日常生活中的“莊”被測繪員以技術手段錄入RTK並繪製在草紙上;經過“上圖”,“莊”被進一步以標準化、規範化的計算機符號繪製出來,成為國家話語中的宅基地和不動產。
“打點”過程以技術手段確定了農户家庭的宅基地和不動產情況,包括宅基地和每間人居房的數量、面積、建築結構、使用時間等。這些信息均與農户建築物的經濟價值掛鈎,關涉農户的財產權利。測繪員“打點”的範圍首先限於國家“一户一宅”規定,即一個户口簿只能對應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為當地農户家庭的人居空間,包括由院牆圍起的院落和院落中每間房屋,不包括人居空間之外的其他建築。院落面積以牆體地基外圍為界,房屋面積以建築物牆體外圍地基為準。“打點”時,測繪員通常以牆體和房屋屋頂四角為基點架設RTK。RTK架設位置與最終核算的建築物面積相關,測繪員如何架設RTK與他們的經驗相關,也受到國家和公司規定的標準之規約。
“上圖”過程以符號圖注確定了農户家庭宅基地的權利空間,包括符號化的宅基地空間秩序和權屬範圍。CASS軟件中有設定的繪圖工具對應於不同結構和類型建築物,如農户宅基地中的實際房屋在繪圖軟件工具中有對應的“房屋圖標”,不同結構類型的房屋有其相應的“房屋圖標”,院牆有“院牆圖標”,不同結構的院牆有不同的“院牆圖標”,門有“門圖標”等。“上圖”時,軟件中的工具圖標要與農户實際建築類型一一對應。“打點”時測繪員手繪農户宅基地平面圖,並在圖上標註出每間房屋的建築結構,以便“上圖”時參考之用。圖1中“土”的標註指房屋為土坯房,若標註為“磚”則為磚房。土坯房和磚房在CASS軟件中均有相應的工具圖標指代和繪製。繪製完一户農户的宅基地地圖後,測繪員按照要求用一條藍色“權屬線”圍繞農户宅基地最外圍“圈”起,並在地圖內部用白色加大號字體標註出編號、户主姓名和年份。測繪員對農户宅基地和建築物空間秩序的生產,受到“打點”和“上圖”兩個過程互相嵌套的影響,最終在CASS軟件中生產出一個抽象化和符號化的農户宅基地和建築物空間秩序,以及農户的財產權利空間。如下展示三個“打點”過程中被測繪員嚴格把控的權利空間。

1.檐廊:一堵牆下的財產權利空間
“打點”時,檐廊作為建築物不動產組成部分被測繪員嚴格把控。所謂檐廊,即“附屬於建築物底層外牆有屋檐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杆、欄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間”。依測繪員“打點”過程中的話語,檐廊應該是一幢建築房檐伸展出的部分,在房屋兩側有牆體支撐,與房屋前牆、房檐共同組成一個半封閉空間。測繪員界定一間房屋有無檐廊取決於兩個條件,即挑檐和挑檐兩側牆體(柱),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房屋才有檐廊。有挑檐無牆體(柱),則房屋沒有檐廊。測繪員手繪圖時用虛線表示一間房屋有檐廊,無檐廊則沒有虛線。如圖1所示:編號1253與1250之間的虛線,表示房屋“土”有檐廊,數字0.65表示該房屋檐廊深度為0.65米。有檐廊説明在數字1253與“土”房前牆之間建有牆體。而圖2中左側虛線填充區域為房屋檐廊一個側面的牆體,寬度為0.65米,這個空間將被計算在不動產之內。如果一間房屋只有挑檐,兩側無牆體,圖2右側房檐下方所示為無檐廊結構,這一空間則不能作為建築面積和不動產。實際測量中,有檐廊的房屋在“打點”時將RTK放置於房檐與兩側牆體靠外側的交點,即圖2中A點位置。無檐廊則將RTK放置於房頂與房屋牆體交接點,即圖2中B點位置,此時挑檐部分將被忽略。農户房屋挑檐下的牆體界定了房屋結構中有無檐廊的空間秩序。

2.“2.2米”與“320平方米”:建築物高度與面積設定的權利空間
許多農户院角中建有用於儲藏物品的房屋,這些房屋要麼依標準建築結構建造,要麼用保温板和鋼架搭建。“打點”時這類建築經常在是否計算建築面積的邊界線左右搖擺,這一邊界即為測繪員口中的建築物高度標準2.2米。測繪員介紹,“按照國土局規定,建築物高於或等於2.2米才能夠算作建築面積和計入不動產,低於2.2米則不能算作建築面積和計入不動產”。繪圖時測繪員將不足2.2米高的建築繪製於草圖上,並標註“不足2.2”。圖1左上角1252與1261編號間的房屋為高度不足2.2米的一間土房。如果這些建築物為保温板和鋼架搭建的彩鋼房,且無前牆,則會被測繪員標註為“棚”。“上圖”時測繪員參考手繪圖紙標註,再在軟件中繪製宅基地和建築物標準圖。
320平方米為測繪員所説的宅基地最大面積標準,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這一標準由各地方出台規定自行制定。由於當地農户宅基地均已建成和使用多年,各家各户宅基地面積大小不同。測繪員並無在圖紙上“裁剪”農户宅基地的權利,“打點”時測繪員會告知農户政府規定的宅基地最大面積標準,並依經驗告知農户超出標準部分將來要向政府繳錢,每平方米7元左右。農户對此一般並無多大反應,相對於繳費,農户更在意現有面積的宅基地,他們通常回以“繳就繳吧”。宅基地最大面積標準真正發揮限制功能的情形在於,“打點”過程中遇到符合新宅基地要求的農户提出“畫”新宅基地時,測繪員會告知農户新宅基地最大面積,並讓農户依標準為自己的新宅基地“畫”出長和寬。對現有宅基地,測繪員依農户宅基地實際大小進行“打點”和“上圖”,對現“畫”的新宅基地,測繪員按照農户所提的長寬度要求“打點”和繪製草圖,並做標註“新增”。
3.高房下的建築:“能不能裝東西”界定的建築面積
有些家庭建有“高房”,所謂“高房”即類似於二層樓房的建築,第一層通常為土夯的類似窯洞的建築,有些為夯實的實體土堆,然後在上面搭建第二層建築,供人居住。測繪時,如果一層建築為實體(築體內部不能用於裝東西),則不能算作建築面積,測繪員按照第二層建築測量,將第一層築體計算為二層房屋的“台階”;如果一層建築內空,可用來裝物品,則算作建築面積。“打點”時測繪員將可算作建築面積的第一層標註為“土1”,將第二層標註為“土2”;若第一層不能算作建築面積,則將其與樓梯台階連為一體,作登上“土2”建築的台階計算,標註為“台階”,“上圖”時用軟件中的“台階”工具繪製。圖3所示“高房”,第一層指可用來儲藏物品的建築類型。“台階”與“土1”是測繪員依照相關規定塑造的農户“高房”建築的空間秩序,兩種標註背後所隱含的建築物經濟價值存在巨大差異,與農户的財產權利密切相關。

(三)建築物地圖:符號化的建築物空間與財產權利
“上圖”完成後登記工作基本宣告結束。“上圖”的結果以建築物地圖的形式將各村農户的建築物空間秩序呈現出來,並以符號化的標準圖建構出農户“莊”與“家”的空間秩序和財產權利秩序。測繪員按照CASS軟件工具欄中的圖標,對照“打點”階段的手繪圖紙將農户的建築物繪製於地圖上。“打點”過程有衞星定位系統配合,測繪員將“打點”數據導入計算機軟件後,軟件中生成一幅對應於衞星地圖上農户“莊”與“家”空間位置的“點位羣”,“上圖”工作即參照手繪圖紙並藉助軟件工具圖標將各點連接,繪製出農户宅基地和建築物的標準圖。各類建築物在計算機軟件工具欄中均有與之對應的圖標,建築物地圖上農户宅基地與建築物均由各類圖標組合而成。工具欄中的圖標既對應不同建築物類型,也對應建築物不同結構和性質,如標明一間房屋是土坯房、磚房抑或簡單房。繪製完一户家庭宅基地與建築物地圖後,測繪員按照規定在宅基地地圖上對户主即宅基地權屬人進行編號,以標明地圖上不同宅基地空間是否屬於某一户家庭。最後,用一條藍色“權屬線”將農户建築物地圖繞最外圍“牆體”“圈”起來,明確農户宅基地的權利空間。當測繪員以家為單位將所有點位連接和繪製完畢,形成整個社、村及鄉鎮農户的宅基地與不動產地圖後,“國土局”再依照地圖為農户製作和頒發權利證書。
“莊”“家”與家户實踐:農户日常生活的空間秩序
宅基地在當地農村是一個“莊”的空間範圍,“莊”作為農户“家”的一部分,是供人居住的空間,其空間秩序遵循一套嚴格的地方文化規範。除人居空間外,“家”還包括“莊”外部的空間,其空間秩序由農户依農牧業生產生活實踐所構建。計算“莊”內外建築面積遵循一套特定的地方知識,只是這些文化規範、生產實踐和地方知識在國家主導的不動產登記中多被忽略了。
(一)“莊”:村落文化規範下的人居空間
地方知識中的宅基地是一個被當地人稱為“莊”的空間範圍,“莊”包括院牆、院落和房屋,其空間秩序由當地文化習俗所規範。“莊”始見於中國南北朝,至唐及五代,“莊”與“田”“園”連在一起,“莊田”“莊園”均指農户田地之意。今天,調查區域的“莊”與“宅”的空間範圍相當。一個標準“莊”由當地宗教人物“陰陽”按照“風水”和“八卦”邏輯選址,並依天神文化安排而建造。“莊”由四面院牆封閉,“莊”及其內部建築拆建有嚴格規範,拆建日期和位置需要經過“陰陽”“測算”,某年某月某日某個空間可以“動土”有着嚴格的文化規定和禁忌。未被四面院牆封閉便沒有“莊”,無“莊”之地或“莊”外的空間可以隨意“動土”。“陰陽”不僅為活着的人規劃“莊”址、房屋朝向及大門開位,也為死去的人挑選墓地、墳頭朝向和山水位,亦參與廟宇建造。在某個家庭遭難時,陰陽負責將神靈請出廟宇、請進家門協助治療,將活人和死人的靈魂安置在正確的位置,並將闖進“莊”的野鬼請出大門等。“莊”的方位不當或“莊”內“動了土”,被認為會給一家人招來病痛和不幸。因此,隨着時間變化,“莊”的空間秩序雖然因家庭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但“莊”的空間位置一經確定便不再輕易改變。
“莊”有其特定的文化與實踐功能。一座四面閉合的“莊”具有將各種能夠帶來疾病、痛苦與災難的鬼怪隔離在外的意義。依“八卦”規劃建造的“莊”有神靈庇佑,是一個住着神和人的空間。“莊”外是一個混沌的世界,那裏人與鬼同行於大路上。“莊”不僅在混沌世界為人提供安全庇護空間,在現實世界亦有同樣功能,人在“莊”圍起的高牆內建造房屋,高牆為人提供規避不安全因素的力量。一個“家”的完全分離往往以“新莊”的建立和一部分家庭成員從“老莊”分出進入“新莊”為標誌,“新莊”的建立標誌着一個原生家庭的分裂和一個新的家户生產單位的建立。“莊”的增加象徵着家庭的再生產過程,標誌着子家庭與母家庭的完全分離,分“莊”意味着兩個家庭財產、權力與倫理的分離。“莊”內,院落既是人的活動空間,亦作為地方生態環境中集雨和篩曬穀物於一體的農業生產空間。房屋通常分為作為“上房”的一間客廳,一兩間卧室,一間廚房及一間倉房,由單檐或雙檐的土木、磚木或磚混結構建造而成,有些家庭會在院落角落用石棉瓦或保温板等材料搭建堆放雜物的簡房,或在某個角落建設兩層“高房”,一層儲物,二層住人。大門與院牆通常由土夯或磚砌而成,“莊”及內部建築物的數量和結構,取決於這户家庭的人口和經濟狀況。
(二)“落水”與“散水”:地方知識中的建築面積
當地農村有一套計算“莊”及內外部建築物面積的地方知識,當地人稱為“le shui”,對應普通話為“落水”,即天上的雨水垂直落在地面而被房檐遮擋不被打濕的區域為建築面積,又稱“落水面積”。其用幾何語言指建築物在平面上的投影,或一幢建築物的俯視平面圖,計為建築面積。當地農村一間平房的“落水面積”一般包括整個房屋屋頂的覆蓋區域。此外,當地村民將房屋主體前後挑檐對應在地面上的區域稱為“san shui”,普通話為“散水”,建造房屋時兩個區域被建房者同地基一道夯實加固,在表層用水泥固化,並有一定傾斜度,以防房檐水下滴後聚集滲入房屋地基,造成建築物垮塌。房屋前牆的“散水”區域被建造為步入房屋的台階,後牆的“散水”區域則用混凝土鋪設。一間標準房屋的“散水”區域被作為房屋建築整體和建築面積計入。圖4所示為一間房屋側視圖,虛線代表垂直雨線,“落水”為屋頂沿垂直雨線投射到地面上的全部區域;“散水”為挑檐沿垂直雨線投射到地面上的區域。村民WJX介紹,當地農民不論是在農村被僱用建造民房、在集鎮建設學校或在城市中建設辦公樓和小區,均按“落水面積”購買建築材料、為工人計算工資及計價銷售。需要説明的是,“落水”與“散水”均取自建築行業用詞,“落水”本指建築物排水的“落水系統”,“落水面積”與《規範》不同,但成為當地農户在日常生活中計算建築面積的地方知識。

(三)“家”:作為家户生產單位的空間
作為農業生產單位,“家”在我國農村是“家户”的概念,在農村社會有其相對固定和邊界清晰的空間範圍。家户制由“以強大的習俗為支撐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強大的國家行政為支撐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構成”,它是“中國農村社會的家庭制度的形態……不是以婚姻為唯一識別標誌,而是以户籍制度為標準發育出來”。“家户制已然在實踐和制度層面孕育了傳統中國農村的基本政治形態以及農民的日常行為邏輯”,今天家户成為中國農村社會農民日常生活實踐中行動和利益認同的基本單位。我國物權法開宗明義,“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也即確定物的權利歸屬。確定之目的在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作為生產主體的單位或個人,擁有的作為生產資料的一切物均為其權屬之內。在農村,家户作為生產單位,其物權應包括家户所擁有的全部生產資料中的不動產和動產。圖5為當地一户家庭作為傳統生產單位的“家”的空間範圍,“莊”或“宅基地”為圖中右側供農户家庭成員居住區域,“莊”外空間為其他用途之區域。當地一個日常生活中的“家”指由外圍牆體組合而成的擴大的空間範圍,包括人居住的“莊”,及周圍由農用機械庫、牲畜圈舍、廁所、煤柴房、水窖、樹木及空地組成的區域。從“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之意義而言,擴大的空間範圍中的所有財產均為家户經濟中的生產資料,宅基地之外的房屋及樹木等固定在土地之上的物均應作為不動產。在農户日常生活實踐中,家户經濟中的“家”是一個超越“宅基地”和 “莊”空間範圍的擴大的空間,包括兩部分:作為人居空間的“莊”,以及“莊”外圍的衍生空間。在當地農村,當一個農民告訴對方“我家”或“我屋”時,通常指“莊”擴大的空間範圍,而非僅指“莊”。

“家”的空間秩序是一個“自我生成系統的秩序”,它的生成基於對當地自然生態環境的適應和農業生產的需要,並隨社會變遷不斷變化,是一個歷史的“發展的秩序”。“莊”的衍生空間在農户日常生活中作為家户經濟中存放生產資料的空間,其面積、建築物數量和結構依農户家庭的日常生活實踐規劃建設。如牲畜圈舍依養殖牲畜數量和活動範圍設計建造,農户飼養的牲畜通常包括豬、牛或驢、羊和雞,一户普通家庭飼養各類動物的數量和用途通常如下:一兩頭用於自己食用的豬,逢年過節贈送親友和出售;一兩頭牛或驢,作生產糞肥和出售賺錢之用;十幾只羊,出售獲得收入;幾隻雞,逢年過節時宰殺食用或贈送親友。此外,有幾間車庫,其面積需要能夠容納不同用途的車輛,如拖拉機、微耕機、摩托車及小汽車;兩眼水窖,水窖為當地政府為解決農民飲水問題而投資建造;還有廁所和堆放雜物的庫房等。以上所有建築均由農户投資建造,建築材料因每户家庭的經濟條件而異,通常有磚、彩鋼和土塊三類結構。農牧產品和牲畜糞便需要運出運進,衍生空間中空地的面積需要保證農户家庭最大的機動車輛足以掉頭,農户也會在閒置空地上種植花卉、樹木和蔬菜。衍生空間中的一切建築與物均需要農户投入資金和勞力,以維繫家户經濟正常運轉。
空間中的政治:“户口簿”與“莊”之爭
正因為“莊”和“家”作為地方性社會空間的重要性,**當測繪員帶着“一户一宅”政策、技術工具和測量標準進入農户家中後,引發了“弱者的武器”式的“對抗”,反映出測繪員利用現代技術對農户建築物空間秩序的符號化重構與農户日常實踐的建築物空間秩序的衝突。**由於“打點”和“上圖”的過程改變了農户對其“莊”與“家”實踐的權利秩序,“衝突”廣泛呈現於農户與測繪員之間的話語與行動中,雙方圍繞“户口簿”與“莊”的“鬥智鬥勇”的情形可以分為四種。
(一) 情形一:有房有户、無莊畫莊
許多農户在老宅外新地上建有新房,但新建房無院牆,遇此情況時通常出現三類“抗爭”。一是農户對宅基地和不動產權利概念心知肚明,並通過手中的户口簿主動增加自己的財產權利。如果農户家中有兩個户口簿,並想藉此機會為新建房屋辦理“莊本子”,户主通常主動提出為新建房屋畫“莊”的要求。測繪員在詢問户主家中户口簿數量並確定無誤後,告知户主宅基地最大面積規定,然後依户主要求的長寬度為其畫“莊”並登記入手繪圖紙,註明“新增”。二是農户對政策和宅基地財產權利概念較為模糊,在測繪員解説後逐漸清晰。農户家中有兩個户口簿,但户主並不知道測量時可以“新增”宅基地,遇此情況時測繪員通常為農户解釋“一户一宅”政策,並詢問户主是否要為新房畫宅基地。有的農户會選擇為新房按照最大標準畫一個“莊”,有的農户則不要求畫多麼標準的“莊”,而讓測繪員隨意畫一個。測繪員通常會在新房外圍畫一個更大的空間作為象徵性的宅基地,而不會僅測量和定位單間或單排房屋。三是面對新老宅取捨時,多數農户選擇將老宅作為不動產登記。如果農户只有一個户口簿,測量過程中户主會詢問新房是否登記,測繪員會將“一户一宅”政策講給農户聽,並詢問户主選擇測量登記新房還是老宅作為宅基地和不動產,農户通常選擇將老宅作為登記對象,放棄新建房屋。如果老宅中的房屋過於破舊,農户也會選擇放棄老宅而為新建房屋畫“莊”並作宅基地測量和登記,但這種情況很少。另外,要不要為新房畫一個標準宅基地,與測繪員入户時在場成員有密切關係。若在場成員為婦女或老人,對宅基地和房屋建築的財產權利概念模糊,通常不會詢問相關問題或提任何要求。
(二) 情形二:“一户兩宅”測兩宅
當農户只有一個户口簿,但擁有兩處宅基地,這時測繪員與農户很容易產生矛盾。對測繪員而言,矛盾集中於“一户一宅”之規定與農户“一户兩宅”之實際間如何選擇和測量登記;對農户而言,兩處宅基地均為自己付出勞動與資金而擁有的合法財產,兩處房產均應登記。比如,當地有些農户在鎮上和農村各有一處宅基地,凡鎮上有房的農户,其房屋均為2010年至2018年間政府補貼建設的扶貧房,又分為“新農村建設”房和“精準扶貧”房。早期“新農村建設”並無拆除農户老宅的政策,“精準扶貧”時雖有拆除老宅之政策,但因農户耕地遠離集鎮,拆除老宅的政策遭到農户抵制,許多獲得鎮上“精準扶貧”房的農户,其老宅只拆除了一部分,留下一兩間房屋作為“家”以維持正常的農業生產。這便有了測繪員入村後遇到“一户一宅”之政策與“一户兩宅”之實際間的矛盾。“一户兩宅”情況下農户呈現出的“對抗”策略有多種,其中不乏撒謊和欺騙。
在農户NJP家,户主NJP因在村裏幫別人建房不在家中,測繪員等待許久後他才開車來到家中。NJP來之前,社長已經告知測繪員户主的宅基地情況,測繪員在見到他本人後直接問道:“國家政策是‘一户一宅’,你家裏有幾個户口簿?”NJP回答:“就一個户口簿。”測繪員又問:“那你是要這個老宅還是要鎮子上那個宅子?”NJP回答:“都要啊,都是我的宅子,怎麼能不要,農村的房子也在住人的。‘一户一宅’的意思是一個户口簿只能要一個莊嗎?”測繪員回答:“是的,一個户口簿只能給你測量一個宅子,你現在有兩個宅子,你要登記哪一個?”NJP停了許久後説:“那鎮上是不是已經測量登記了?”測繪員説:“是的,那些是最早測量的。”NJP説:“那你把我這個量了吧,鎮子那個是我租的房子,是別人家的,那不是我家的房子。”其實在NJP到達前,測繪員已在等他的時候完成了老宅的測量和登記,只是需要等他最終確定選哪一處宅基地作為不動產。
面對“一户兩宅”問題,測繪員通常有以下選擇:一是,若户主明確説出測量哪一處、放棄哪一處,測繪員便照户主之意測量和登記其需要辦理證書的宅基地,另一處便不再測量和登記;二是,户主要求測繪員測量和登記兩處宅基地,測繪員便同意測量和登記,並按照提交的材料錄入信息和在計算機上繪製標準圖。依測繪員ZSB的説法,“我們沒有測量哪一處放棄哪一處的決定權,我們告知農户,讓農户自己決定,我們做到應測盡測。這種情況我們也沒辦法,先把宅基地測量登記錄入、材料收齊,交給國土局,看他們怎麼辦吧,我們只是負責測量的”。瞭解當地情況後,測繪員便不再詢問農户的宅基地數量,而是儘量滿足農户要求。
(三) 情形三:“兩户一宅”畫兩宅
藉助國家政策,將“莊”的衍生部分擴展為宅基地,是當地農民獲取不動產權利的另一種策略。這類農户對宅基地象徵的財產權利有相當清晰的認知,他們通常有兩個户口簿,但只擁有一處宅基地。當農户從測繪員口中得知“一户一宅”政策後,便利用手中多出來的户口簿和宅基地外的建築為自己畫出一個新的宅基地。

農户LY有兩個户口簿,一處宅基地。測量當天,LY得知“一户一宅”政策後問道:“那有兩個户口簿怎麼辦?是不是就可以畫兩個莊?”測繪員回答:“如果有合格的建築物的話可以畫,只要面積不超過國家規定就行。”測量老宅時,由於LY老宅的院牆是彎曲的斷壁殘垣,得知可以按照標準重畫宅基地後,LY在彎曲的殘垣斷壁外與原有的北側和東側房屋牆延長線交點處的地面上畫下一個點,並要求測繪員將宅基地院牆按照他畫的點來測量。他給出的理由是:“我這莊連個院牆都沒有,不能算個莊,而且外圍的殘牆也是彎的,四方四正才是個莊。”因此他需要畫個四方四正的“莊”,並讓測繪員放心測量,年底他會按照測量建出院牆。
測量完老宅後,LY將測繪員帶到後院飼養牲畜與種植果樹的一片地,又拿出兩個户口簿説:“我家有兩個户口簿,是不是可以有兩個莊?”LY還指着地面上兩間土房中較新的一間説:“這間房是去年新蓋的,應該符合建築標準,可以按照這間房和後面這片院子拉個新莊。這片地原來是我家的老莊,後來拆了才搬那邊去的。現在我弟也要成家,那邊莊留給他,我要在這邊給自己建房。”他對着測繪員説:“按你剛才説的政策,有兩個户口簿,也有標準建築,是可以畫新莊的吧?”測繪員看着小房子點頭説:“可以,既然這邊也是你原來的老宅,可以畫。你畫個範圍我們給你打點吧。”LY沿着土房長寬兩面牆延伸出的直線,跨步丈量出一個新的宅基地,並在地上標出三個點,讓測繪員按照他畫的點,結合已有的兩個土房在圖紙上畫出一個新的宅基地。測繪員在圖紙上標註“新增”,並登記了他的基本信息。
(四) 情形四:閒置莊的測量
懇求當事人幫助和轉移責任,是農户獲得不動產權利的又一種策略。當地存在許多户口仍在村裏但整户長期外出工作、打工或經商的農户,宅基地測量期間家中無人能到場。這類農户通常已離開村莊多年,並在外地安家但未落户。他們在瞭解了宅基地測量和不動產登記政策後,通常會在懇求社長幫忙的同時,將責任轉移給社長和測繪員。由於整户外出情況在當地較為普遍,測繪員通常要求社長將宅基地測量和不動產登記的實際情況電話告知户主,同意其在牆外估計測量或引導社長主動提出翻牆進入測量。測繪員之所以主動提出估計測量的原因在於,他們要在特定時間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工資與工作量掛鈎。對於沒有留下大門鑰匙的住宅,獲得户主同意後,測繪員會選擇在宅子外圍通過在院牆與房屋牆體接點處打點的方式估計測量,或翻牆進入後精確測量;留下鑰匙的住宅則待找到大門鑰匙後進入測量。測量前,社長與户主反覆進行電話溝通,溝通過程冗長和充滿“鬥爭”,焦點集中於“要不要老莊”和“如何測量”。“要不要老莊”的爭論源於,農户除政府行政事務和隔幾年回家掃墓外,其他日常生產生活完全脱離當地,老宅荒廢。對於社長而言,測量和遞交材料都有困難,不如不測;但農户在得知與不動產權掛鈎後通常會要求社長幫忙照看測量。“如何測量”的爭論則源於,農户離開村子時未留下鑰匙,兩道大門均無法打開進入,有些住宅院牆過高,既無法翻越進入,又無法在牆外估計測量。對社長和測繪員而言,測量這類宅基地費時費力,不測為好。但農户在得知產權信息後同樣會告訴社長“幫個忙,想辦法拉掉”。這時社長通常會選擇將鎖砸開,帶測繪員進入。
比如,農户ZL於2010年左右整户搬遷至新疆,户口仍在當地。測量當天,社長撥通ZL電話,介紹宅基地測量情況。由於ZL離開前沒有留下鑰匙,若想獲得老宅的不動產證書,就需要測繪員估計或翻牆測量,社長與ZL就這些問題在電話中進行溝通。社長問:“這次拉莊涉及不動產登記,拉完後要辦理不動產證書,人家就測量這一次,錯過了就得等多少年以後了,你這莊怎麼拉?”ZL回:“拉莊的在外面拉了不就行了。”社長解釋:“這次是用儀器拉莊,拉莊的人要進入大門拉房子的面積,而且要在房角上打點,不是隻拉院牆。”ZL再回:“那我人不在鑰匙也沒留下,怎麼辦?”社長答:“你看,讓人家翻牆進去給你拉了,你同不同意?如果院牆太高進不去,從外面估計拉行不行?在外面估計拉沒有進到裏面拉那麼標準,可能會少拉麪積。你同意就讓人家在外面拉了。”ZL終同意:“可以,就那樣拉吧。”
社長既作為當地政府代表,帶領測繪員入户測量,又作為當地農民,在整個宅基地測量過程中他們會呈現出不同的態度和話語。面對平常農户,社長通常會對着測繪員進行一番説辭,如“人都不在這裏了,還拉什麼,都不夠麻煩的。”“人走了但户口還在的這些户,國家的政策還得享受,每次傳達信息和遞交材料特別麻煩,電話經常打不通,打通了也説不明白。”“這莊你們看嘛,都破成這樣了,能值多少錢。”“不量還不成,量的話又沒留下鑰匙,翻牆吧萬一把大牆弄塌了或裏面少了東西,咱們又説不清楚。”而當測量到有地方社會關係的農民,或者與社長有親屬關係或關係親近的農户時,社長通常會拋下之前説辭,改為“前面也有一户沒人的莊,我們過去也給拉了吧。”“雖然他們家人不在,但你們看這大牆和裏面的房子都好好的,萬一人家回來了,就不好辦了。”
建築物結構與範圍:不動產權之邊界
(一)棚與玻璃房之爭:建築物結構之權利邊界
另一類爭論焦點指向建築物結構與屬性,即建築物由什麼材料建造,主體構架屬於什麼類型。建築結構與屬性直接關係到建築物本身所涉及的經濟價值和農户的財產權利。“打點”時測繪員用特定圖形、詞彙或單詞符號標註不同結構的建築物,“上圖”時測繪員依照手繪圖紙,用軟件中的工具圖標進行標準註釋和繪製,最終以軟件繪製的標準圖為準辦理宅基地和不動產權證書。因此,測繪員在入户時對建築物結構與屬性的界定和標註,其實為農户的每間房屋劃定了財產權利邊界。農户也知道測繪員的標註意味着什麼,也因此會為建築物價值和財產權利作“鬥爭”。這類爭辯集中於人居房之外的其他建築,如農户在院落中搭建的雜物房或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築材料有石棉瓦、彩鋼、保温板及玻璃。這類建築一般有兩種建造方式:一種借人居房的牆體與院牆搭建,分為有前牆和無前牆兩種結構;另一種單獨建造,屬於標準結構建築。第二種通常會被測繪員認定為“房”,並依據牆體材料標註房屋結構和屬性。
“打點”時農户對測繪員如何架設RTK測量房屋和宅基地面積並不關心,很少看到農户為檐廊、高房一層和2.2米這類標準作出爭辯。原因有二:其一,與農户對測繪員手中的儀器不懂有關,每當測繪員將RTK架設在屋頂時,不少農户會問:“還要量房子高度?”在農户眼中,測繪員手中的儀器是測量“高度”的,並不是在測量面積。其二,即使測繪員告知農户在測量房屋面積,一些農户也不會為測繪員因儀器架設不符合自己的“落水面積”而作出反應,這與部分農户認為“農村的房子不值錢”有關。“打點”時,如果房屋結構不小心被測繪員寫錯,如將“磚”房標註成“土”,或將一間裝雜物的彩鋼房標註為“棚”,有些農户會在意,並要求測繪員修改;有些農户則不在意,也不要求修改,這與“打點”時在場人員的財產權利意識有關。大多數農户對測繪員如何架設RTK,如何標註建築物結構與屬性並不關心。在所有因建築物結構和屬性標註引發的爭議中,前文提到的第一種結構的建築在測量中最容易引發爭議。這裏以爭辨最為激烈的村民X家新建的“玻璃涼亭”為例。
2020年7月19日,當筆者與測繪員進入村民X家時,X正在為新建宅基地和房屋做裝修工作。院落中工人施工,用鋼化玻璃和鋼架搭建圖6中虛線陰影部分。從圖中可以看出,玻璃建築物左右牆體、後牆及前牆左右兩端牆體均藉助了前後磚房和院落磚結構牆體搭建,頂部和前牆中間部分為鋼架結合玻璃建造。當我們用RTK和測距儀為每間房屋打點和測距、繪製草圖時,就“陰影部分應該被標註為何種類型的建築”的問題,測繪員與户主之間發生爭辯。

測繪員將其標註為“棚”,理由是能夠計算建築面積的標準建築物需要符合四面牆體為磚或土的實體結構,且地面要有地基的夯實基礎。而此玻璃建築僅藉助了三間磚房和院牆牆體,且唯一的小段前牆為鋼架與玻璃,因此不能算建築面積,只能算作“棚”。
但户主不同意,要求測繪員用一個能夠體現建築物實際價值的建築類型的詞彙來做標註和登記。户主爭論説:“這建築的玻璃和鋼材造價都超過了後面的磚房,怎麼能簡單地算作棚子?後面的磚房造價才3萬多,玻璃房子僅買材料就花去五六萬,還不算人工費。肯定不能算作棚子!”
但在測繪員掌握的政府、公司和CASS軟件中工具圖標賦予各種建築類型的標準知識中,並不存在一個用來表示農村人借房屋牆體而用玻璃和鋼架搭建成的半玻璃式“海景房”的專有名詞。雙方僵持不下,測繪員表示:“我們也是按照規定標註建築類型,這種建築我們也是頭一次見到。按照建築面積標準規定,這建築不能計算為標準建築,只能算個棚。”户主堅持自己的觀點,因為她知道“棚”所代表的建築物財產權利之意義,意味着自己的“海景房”建築物價值遠低於實際造價,而此次宅基地測量關係到不動產登記,與自己的財產權利密切掛鈎,因此户主堅決不同意測繪員將其標註為“棚”。
經過近半小時爭辯,測繪員先作出妥協,提出將該建築標註為“檐廊”,意味着該建築物屬於後面磚房挑檐的延伸部分,價值與磚房相當,且測繪員在標註時將“檐廊”標註為“玻璃檐廊”,以提升其與“普通檐廊”間的價值區別,在“玻璃檐廊”與“普通檐廊”之間用明確的標註標明二者所代表的財產權利。户主見測繪員堅決不讓步,也作出妥協,同意了測繪員的決定。最終,農户的“玻璃涼亭”以“玻璃檐廊”的身份定格在圖紙上。
(二)“外面拉不拉”:測量範圍之權利邊界
另一類雖無爭議卻值得思考的現象是,許多農户跟隨測繪員在“莊”內“打點”時會問“外面拉不拉”?農户的普遍發問實則反映了他們對“莊”外衍生空間中建築物價值與財產權利的重視,這種重視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農户口中的“外面”有兩層含義:第一層指作為“莊”院牆牆體的外圍或外側,第二層指農户建在“莊”外空間區域的建築。測繪員理解的“外面”指第二層含義,因此直接回答“外面不量”。當測繪員量完“莊”內開始繞院牆外側“打點”時,農户會問:“不是説外面不拉嗎?”這時測繪員會指着周邊建築説:“那些不量,院牆要量的,要在院牆外取一些‘點’。”

農户與測繪員對“外面”一詞理解上的差別源於農户站在“莊”所象徵的文化空間的角度來區分內外,測繪員站在“宅基地”所代表的財產空間的角度來理解農户口中的內外。對測繪員口中的“外面不量”,農户也不會有過多爭議,有的農户會開玩笑説:“外面也是我家,你給我們也量了吧!”這裏的“外面”指“莊”衍生空間中的建築。當地農村在不同年代經歷過幾次宅基地測量,歷史上的測量均限於農户作為“莊”的人居空間部分。過去,“莊”外其他建築多為用土塊、樹木、從老舊建築拆除的舊椽舊瓦搭建而成的“簡單房”,甚至在地埂上直接挖制窯洞。建造時通常也不會進行夯實地基的工作或地基夯實簡單,建造成本與經濟價值極低,因此即使不予測量,農户也不會在意。隨着經濟發展,農户家庭條件改善,不僅將“莊”建設成磚混結構,許多有條件的農户亦將“莊”外各類牲畜圈舍和車庫等建築建成磚混結構。農户花在“莊”外建築上的投資和成本增高,其經濟價值和象徵的財產權利隨之而生。因此,“打點”過程中當測繪員在“莊”內測量或測量完“莊”準備離開時,許多農户會問“外面拉不拉”的問題。而測繪員的“外面不量”則是依照政策規定在國家想象中對農户“莊”外財產的“隱身”,即外部力量對農户“家”的空間秩序的建構。
“城鄉中國” 與“鄉土中國”的張力
不動產登記是登記小組所代表的國家力量對HZ鎮農户宅基地和住房建築空間秩序自上而下的塑造,這一過程依賴於衞星系統、RTK、手簿、計算機及CASS軟件等技術工具,測量與登記過程是一個政府與企業聯合在地圖上用符號圖注重構鄉村人居空間秩序的過程。雖然整個過程並未使農户“莊”和“家”的實體建築空間秩序發生改變,但它重塑了農户實際建築空間的權利秩序、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實現了國家對鄉村空間的現代性重構。“打點”與“上圖”過程嚴格依照國家“一户一宅”政策和一系列技術標準,最終在地圖上繪製出一幅由符號圖標組成的建築物標準地圖。國家依照建築物地圖為農户製作和頒發權利證書,亦規劃和規定農户在建築物地圖空間中的行動邊界,實現國家對鄉村社會的空間治理。杜贊奇認為,封建國家對鄉村社會政權滲入的目的在於徵收賦税和穩定税源。在社會主義中國,徵收賦税不再成為國家強化鄉村政權之目的,隨着人口增多,生態環境和農業耕地承受了前所未有之壓力,生態恢復和耕地保護成為可持續發展的國家現代化語境。與自然生態和諧相處需要人類作出讓步和妥協,維持耕地紅線也是維持人類再生產的必要條件。因此,限制人類在生態環境中的行為和保護特定數量之耕地,成為現代國家控制和管理鄉村社會的主要動力之一,利用現代技術、制定法律和制度規範以劃定農民行為之權利邊界,成為現代國家控制鄉村社會的手段。
國家基於技術手段對鄉村實施的空間治理,主要通過塑造標準化和符號化的空間秩序來構造整體社會的空間現代性,技術手段的應用重塑了鄉村社會農户的日常生活。斯科特認為,這種從“國家的視角”出發自上而下推行的現代化,因未考慮治理對象生活秩序的多樣性、動態性和複雜性而趨於失敗。正如國家在農村實施的宅基地測量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現代技術對生活秩序的介入通常以抽象化的形式呈現出來,它並不能反映出集文化、經濟等領域為一體的複雜的日常生活。但技術化的治理方式畢竟以設計者的意志為出發點,通常以技術標準和規範為尺度介入治理對象的日常生活,而將治理對象內生的意志與規範置之度外,從而生產出一個看似合理、實則與治理對象生產生活秩序有差異的社會空間,甚至使治理對象的日常生活陷入困局。對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築空間秩序的地圖式重構,體現了一種國家力量的“強”在場,反映出對鄉村社會農民財產權利空間秩序的國家想象。國家對農村人居環境的空間治理主要是基於資本化、市場化和城市化的邏輯,並通過技術手段對農户建築物進行標準化和細緻入微的價值拆分,但在一定程度上的確忽略了鄉村社會農户“家”和“莊”的文化秩序和自然權利秩序。

國家依照城市空間對鄉村空間秩序的想象和重構,體現了“城市中心主義”的國家治理邏輯。“打點”與“上圖”過程塑造出農户宅基地的空間秩序,其權利秩序是一套國家建構的社會權利,也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城鄉中國”的不動產權利。它在一定程度上脱離了鄉土社會“莊”與“家”作為農業生產單位的文化和經濟實踐。“莊”和“家”的財產權利源於農户日常實踐的自然權利,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鄉土中國”的財產權利觀念。兩種權利觀念交織,反映了農民處於“鄉土中國”與“城鄉中國”張力中的矛盾心態。作為“鄉土中國”的農民,通過“落水”與“散水”計算住房面積,通過建新“莊”實現分家,通過“莊”外部空間滿足農牧業生產需要。“我家”或“我屋”體現了農户對自己建築物財產權利邊界的認知。作為“城鄉中國”的農民,他們清楚“農村的房子不值錢”,即使測繪員依照技術標準而忽略“落水面積”來測量房屋和宅基地面積,甚至無意中將農户的住房結構標註錯誤,不少農户也不會在意。但“户口簿”與“莊”之爭、棚與玻璃建築之爭,依然體現了處於“鄉土中國”與“城鄉中國”張力中的農民的焦慮,即使明知“農村的房子不值錢”,也要抓住機會爭取更多的“莊”,使超出國家法律標準的“莊”維繫現狀,以及通過爭辯維護自己建築的經濟價值。因為在農民心中同時存有一個“萬一哪天徵用”的想象,房地產經濟的飛速發展,也使農民開始關注自己的“莊”與“家”作為房產的經濟價值。
在“城鄉融合”的現代化語境下,鄉村與城市的空間治理不應採取“一刀切”的模式。現代化都市是一個以工業為主體、追求效率與標準生產的空間,企業組織是基本生產單位,它的設計與建構很大程度上是在規避大量可能阻礙生產效率和效益的不合理因素。而中國大量的鄉村依然是以農業生產為中心的空間,“家户”作為核心生產單位,其空間秩序的建構不僅要考慮自然生態環境,還要考慮生產需要、宗教信仰、宗族文化,以及農户自身的經濟條件和生產生活便捷性等諸多因素。因此,國家在對鄉村採取技術化治理手段時,亟待進一步完善技術本身對鄉村的適用性,而針對鄉村社會的一系列技術設計也是值得大做文章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