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回家後猝死,用人單位該賠嗎?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2-03-25 12:30
(來源:中工網)
因過度加班而猝死的新聞,相信大家已經看到不少,用人單位對此要不要承擔責任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
如果事故是發生在上班期間,那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但是,事故發生在加班回家後,用人單位還要承擔責任嗎?

最近安徽合肥法院發佈了一個案例,值得我們參考。
胡某是一家包裝公司的操作工。2020年10月16日,胡某上完夜班回家感到身體不適,後因腦幹出血、心臟停搏,經醫治無效死亡,年僅41歲。胡某的家屬稱,胡某生前12個月中有絕大多數月份加班工時超過100小時,每天加班時間最長8.32個小時、最短2.25小時,發病死亡當月僅半個月已完成188.7小時工時。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胡某年齡狀況、發病時間、救治情況、工作狀況,以及其疾病發生的原因,在因果關係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根據該公司的過錯程度、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服從判決。

因此,並不是説事故發生在家裏,用人單位就一點責任沒有。
那麼,遇到類似問題,勞動者該怎樣維護自身權益呢?
首先,我們要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比如打卡記錄、每日工作反饋、工作羣聊天記錄等,如果相關證據是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我們則要提供線索。
其次,要證明發生疾病或死亡和超時加班有關,員工或家屬需要就員工突發疾病或死亡的時間、地點、搶救、診斷、治療、死亡等事實進行舉證,比如收集事發現場證人證言、錄音錄像、搶救和治療記錄、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