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不止有絕對普遍性——對馬原教材論矛盾的一個補充_風聞
驱逐舰051-人民主体的历史和政治哲学。2022-03-25 15:54
現行的馬原教材在論述矛盾的普遍性原理時有一個很明顯的缺陷或者説不到位的地方。
矛盾的普遍性,被教材表述為“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中,存在於一切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舊的矛盾解決了,新的矛盾又產生,事物始終在矛盾中運動”,亦即“矛盾無處不在,矛盾無時不有。”
這樣表述的矛盾普遍性,其實是一種絕對普遍性,即時時處處都存在“矛盾”這一事實,或者説,矛盾之存在本身是無條件的,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但問題在於:
所謂矛盾的普遍性,就只是這種絕對普遍性嗎?
顯然不是的,因為矛盾的普遍性還有相對的普遍性。
比如:
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存在於一切人類社會當中,從原始社會到未來共產主義社會概莫能外;但是在人類社會之外,例如動物界,就不存在這個矛盾,因為其它動物不能有意識地運用工具改造世界,也就無所謂生產,無所謂生產力生產關係。
那麼我們就要説:
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在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有着無例外的普遍性;可一旦出了人類社會這個範圍,它也就不存在了。
因此這一矛盾有相對的或曰有條件的普遍性。
只有承認矛盾的普遍性不但可以是絕對、無條件的,也可以是相對的、有條件的,才能充分理解普遍性(共性)與特殊性(個性)的相互轉化:
“矛盾無處不在,矛盾無時不有”這種絕對普遍性,只能説為矛盾的個性提供了前提,但不能轉化為矛盾的個性,因為“處處有”、“時時有”始終説的是共性而不是個性。
但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它相對於某一具體社會形態如封建社會來説,是封建社會與其它社會的共性,是更高更普遍的東西;但相對於包括社會與自然的整個物質世界來説,它就變成了個性,變成了人類社會區別於動物羣體、植物羣落的特殊性——這種普遍性與特殊性的互相轉化,我們是無法僅從“事事有矛盾,時時有矛盾”這句話得到説明的,因為它建立在矛盾的相對普遍性基礎上。
教材所説以矛盾普遍性與特殊性相互關係原理為哲學基礎的“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各國實際相結合”,其實也要聯繫到矛盾的相對普遍性才能準確理解。因為很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或曰普遍真理,比如“無產階級專政”、“兩個必然兩個決不會”,本身也是在解決人類社會特別是階級社會那些相對普遍存在的矛盾如階級矛盾的過程中才有意義的真理,而並不是如“事事有矛盾、時時有矛盾”這樣對全宇宙都普遍有效的原理。
舉個例子,毛主席説他一接觸馬克思主義,就取了它四個字——“階級鬥爭”,並着手研究中國的階級鬥爭。
這就是一個將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典型事例:
這個“普遍原理”不是“矛盾無處不在無時不有”這種絕對普遍的原理(當然這個原理也包含在階級鬥爭學説裏,但畢竟不是同一個東西),而是“階級鬥爭學説”這個只在人類社會尤其是階級社會(以及向無階級社會的過渡中)裏發生作用的相對普遍的原理。
與中國實際結合,就是以這一原理為指導,去研究中國有哪些階級,它們是如何產生的,有什麼特點,相互之間是什麼關係,對革命是什麼態度,等等。
唯其如此,這一相對普遍原理才會更具體,更有內容,也才會有毛主席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等光輝著作。
如果不是拿“階級鬥爭學説”這一相對普遍的原理,而是僅僅拿“矛盾學説”那些絕對普遍的原理來與中國實際“結合”,很顯然就不會有內容這樣豐富充實的成果,而只會有“中國社會也存在矛盾”之類較為貧乏空洞、大而化之的論斷了。
總之,無論從原理本身的完善性角度考慮,還是從為實踐提供指導的方法論考慮,將矛盾普遍性僅僅理解為“事事有矛盾,時時有矛盾”的絕對普遍性都是不夠的,應該加上對“某種矛盾會在某類事物及其發展中普遍存在”這一相對普遍性原理的説明。
當然,矛盾的相對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是一體兩面的。可以説矛盾的任何特殊性,從另一面看也就是一種相對的普遍性,即在某一特殊範圍內的普遍性。這大概也可以解釋為什麼矛盾的共性是絕對的,而矛盾的個性是相對的:
矛盾本身的存在可以被抽象地看成是絕對普遍的、不帶任何特殊性或個性的;但反過來説,再特殊的矛盾也不能被看作是不帶任何共性的——完全沒有共性的東西是無法規定也無法表述的。
另外,我認為矛盾的鬥爭性之所以是絕對的,同一性之所以是相對的,是因為同一性歸根到底要以鬥爭性為前提:
甲為什麼與乙形成一個統一體,而不與丙形成一個統一體?
這不是因為甲乙之間有絕對同一性,而是因為甲乙之間的對立鬥爭不如甲丙、乙丙之間的對立鬥爭那麼激烈,換言之,是由這兩個鬥爭性之間的差異造成了一種相對的、有條件的同一性。
比如抗戰時共產黨與國民黨能結成統一戰線,而不能與日本帝國主義結成統一戰線,不是因為國共兩黨間絕對同一,而是因為國共之間的對立,不如它們各自與日本帝國主義之間的對立那麼激烈和嚴重。
總之由此可見,從根本上説,是無條件的鬥爭性為有條件的同一性提供條件——這就是為什麼矛盾雙方的對立性是絕對的,而同一性是相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