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物管收取停車費不負有安全責任嗎?_風聞
虎落平阳-2022-04-15 13:55
【虎落平陽按語】此文原發浙江省政協主辦的《聯誼報》,是鄙人作為曾經的政協委員就杭州西湖區東山弄小區物業不作為事的發聲,前幾天被互聯網“好事者”舊事重提。不料,無獨有偶,今日杭州某小區有數面之交的物業主任給我打電話,説有業主拿着《物業收取停車費不負有安全責任嗎?》一文的截圖找他們論理並索賠。這位物業主任言語間似有不屑一顧之意——一篇文人的時評頂個屁用!我告訴他:“百無一用是文人,其許人文章你儘可置之不理,甚或嗤之以鼻;但是,‘鐵肩擔道義,辣手著文章’如同‘牙痛不是病,痛起來要你命’,你好自為之吧!“

物管收取停車費不負有安全責任嗎?
金新
俗話説“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比如消費者付了停車費,收取停車費者就應該保護消費者所停車輛的安全。然而,對此常識,杭州靈隱街道所管轄的某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卻不以為然。曾記得該小區業主的車輛經常發生人為破壞事件,比如奧迪車門被劃,波羅輪胎被戳……某業主車輛連續3次遭惡性破壞,向物業車管員反映後杳無音訊,於是,這位本來每次主動交停車費的業主便開始拒絕有付固定停車費。嗣後,這位車管員倒勤快到了家,追着討債,還破天荒動用了物業副主任的力量。當12345市長辦公電話敦促街道信訪辦處理此事時,那位同時身兼小區業主委員會副主任的物業副主任在日前一次調解會上的話令人瞠目結舌:我們經物價局批准收的是“泊位費”,物業只負責秩序不負責安全,安全問題找公安局。
明明是停車管理費,為何要叫“泊位費”?如果是“泊位費”,那這費就根本不應該收。蓋因小區公共設施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無權以土地使用費的名義收取停車費。如果收取,則應該物歸原主。據瞭解,關於《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的情況中,把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的場地使用費和管理費明確分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停放在公共場地車輛的收費收入,屬於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收取後應當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為了規避責任,將“停車管理費”説成“泊位費”,是一種有意違反邏輯同一律的行經!
“物業只負責秩序不負責安全”,沒有“安全”的“秩序”是一種怎樣的“秩序”?如果“秩序”只是以區區幾條黃線劃定停車範圍,那這費真是收得太容易了,可謂唾手可得。該社區打造的是領先杭城各社區一步的“綠色小區”,“綠色”是“安全”的象徵,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站在和諧社會的政治高度,將“打造平安杭州”的口號於全國範圍內喊響並實績顯著民生安定之際,這裏的物業將“安全”從“秩序”的內藴中分離出來是讓人十分遺憾的。
《海峽都市報》嘗有一條相關新聞:福州市中院審結一起官司:“福州市西二環某住宅區內,一輛小轎車被破壞,車主範先生認為是物業沒有看管好自己的車,遂將物業告上法庭。此案焦點在於:張先生沒有交納“小區停車費”,物業公司認為,未交這筆費用,就不該要求物業看管好他的車子。然而,福州市中院審理該案時支持了車主範先生的主張。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就應該包括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其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保障小區內的安全秩序,均屬於《物業管理合約》所涉及的內容。範先生既然繳納了物業綜合管理費,就應該享受愛車受保護的權益。法院因此判定,小區物業未盡到物業管理的安全防範責任,也是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原因之一,應負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違約賠償責任,承擔40%的車輛賠償責任。”
福州市西二環某住宅區內的業主沒有交納停車費都可享受愛車受保護的權益,杭州市某社區的業主交了還沒有這項權益,看來在建立法制社會的同一片藍天下,兩地真是兩重天。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的數量不斷增長,但好事多磨,業主與物業的矛盾亦在同步增加。杭州某社區物業在停車管理問題上存在的認識誤區具有典型意義。
借鑑國際經驗,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是近幾年的事。國內外的實踐證明,物業管理的作用不僅在於延長物業使用年限及確保其功能的正常發揮,更在於為業主創造與保持一個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與工作的環境。離開了後者,尤其是“安全”這一核心前提,物業管理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