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建議人口低於 10 萬的小縣合併,若實施有哪些利弊?_風聞
Zpuzzle-北京师范大学 文艺学博士-2022-04-15 09:41
全國政協委員、陝西省政協副主席李冬玉指出,越是人口規模小、經濟欠發達的縣人口流失越嚴重。李冬玉建議,優化縣級行政區劃,推進小縣合併試點,對人口規模低於10萬人的小縣先行合併試點,減少行政資源浪費,優化生產要素配置。
在這個事上,我覺得唐朝的經驗可以借鑑一下。
唐朝在劃分縣一級行政區劃的時候,是根據各地地理位置、戰略價值、人口定的不同,將縣劃分為了赤、畿、望、緊、上、中、中下、下幾大類。
前四類很少,可以不做討論。後面四類縣,最主要的劃分依據就是人口。
比如在唐朝建國之初規定,上縣的人口是5000户以上,中縣是2000以上,中下縣是1000~2000,下縣是1000以下。之後,根據國家的發展情況,人口數字會不斷上調或下調。但總的來説,還是會給縣分不同的等級。
上中下縣的主要區別,一是官員的行政級別不同。比如,上縣令是從六品上,中縣令是正七品上,中下縣令是從七品上,下縣令是從七品下。與此同時,各地的機構設置上也有所不同,下縣設置的機構和人員數量都會少一些。為了方便敍述,我就直接截圖了:

這裏所説的“州”,指的是唐代前期的州,州下面轄縣,所以可以理解為地級市。但這裏雖説的是州,縣的情況也差不多。大體上講,下州、下縣的管理機構、人員都要比上州、上縣少很多。
當然,如果把唐代的州比作今天的“市”的話,做個不恰當的類比,上州相當於直轄市,中州相當於計劃單列市,中下州相當於省會城市,下州就相當於普通地級市。雖然都叫“市”,但職能部門和實際所需的人員還是有差別的。
而類似的做法,未必不可以用到現在。一個縣的撤與不撤,不一定就要非此即彼。假如説一個縣人口雖少,但在政治、軍事、環境、文化等方面的確有獨立存在的必要,則不妨按照唐代的“下縣”進行管理——在行政區劃上,你還是一個縣,但行政級別可以適當降低,機構和編制內人員可以適當減少。如果説該縣的確有一些特殊的功能,比如管理重要的歷史文化遺蹟、自然保護區等等,也可以對該縣進行“特化”,也就是為其單設某個機構,然後裁撤或合併掉其他非必要的機構。這樣一來,就可以在保持縣的建制的前提下,給縣進行瘦身。
要説在1000多年前,唐朝人都能琢磨出來根據不同的人口設置不同級別的縣這事,今天似乎也沒必要在小縣的撤與不撤上做出兩個極端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