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觀娛丨給「明星代言」多念緊箍咒_風聞
壹娱观察-壹娱观察官方账号-2022-04-18 14:50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壹娛觀察(ID: yiyuguancha),**文/周俊武律師團隊,編輯/壹娛觀察。
“內娛大變天”,這聲驚呼從2021年層出不窮的明星塌方開始,時不時就會在大眾耳邊響起。
這兩年,藝人違法失德事件頻頻發生,文娛行業迎來了大整頓。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各種政策、通知和文件密集出台,從藝人到經紀公司,再到平台、節目方等主體,通通都落入射程之內。網信辦的清朗系列專項行動,更是把這一把整治的大火從線下燒到了線上。
一方面,飯圈亂象等突出問題確實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和治理;但另一方面,對於社會道德的高標準和嚴要求,也把藝人等公共人物置於更嚴苛的檢視之下,導致不斷有藝人因違法失德或人設崩塌而就此告別娛樂圈。
從鄭爽到張哲瀚,從王力宏到鄧倫,甚至是網紅界的雪梨、薇婭,這些昔日具有良好口碑的知名人物,一夜之間變成千夫所指,消失在了公眾視野,自身品牌效應也遭受到了毀滅性打擊。

明星瞬間隕落背後,給到品牌方帶來的損害不言而喻,但是,藝人也在盯緊品牌方,畢竟因不當言論或者政治原因陷入爭議的品牌事件也在不斷髮生。
於是,我們就會不斷看到,這樣的景象反覆上演——當某個藝人突然出事之後,品牌合作方整齊劃一的公開發表解約函與其終止合作;當某個品牌因為政治等原因陷入負面輿論時,代言藝人們爭先恐後發函與其劃清界限。
但是,歸根結底,不管對於藝人還是品牌方來説,這種突如其來的變動,無疑都會給品牌代言市場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
直面這份不確定性,壹娛觀察(ID:yiyuguancha)聯手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周俊武律師團隊共同策劃的“周公觀娛(ID:zhougongguanyu)”專欄第一期,從當下環境出發,共同探究藝人代言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以及防範措施。
01 品牌方出事,該不該追責代言明星?
從藝人角度來説,當涉及代言品牌“爆雷”事件時,都會擔心自己是否會受到牽連。
最典型的案例,無疑是P2P平台爆雷事件。從2015年至今,至少有30多位明星以“首席體驗官”“形象代言人”或入股的方式,為e租寶、中晉資產、團貸網、愛投資、愛錢進等10多家P2P平台站台,涉及明星包括黃曉明、范冰冰、張鐵林、汪涵、杜海濤等。[1]
P2P爆雷要不要追責代言明星,明星代言費、廣告費退不退,以及要求退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等問題,在網上一直熱度不減。

要釐清楚這其中的法律責任,要從明星在廣告代言中的身份——“廣告代言人”説起。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而對於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主要規定在《廣告法》第38條、第56條、第62條。概括來説,包括以下兩點:
1、廣告代言人所作的推薦、證明應當實事求是且符合法律規定,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2、廣告代言人不得代言虛假廣告。對於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代言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2]
結合前述規定來看,當一個品牌出事後,判斷藝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是否要一併承擔責任,關鍵看兩點:
第一,藝人在代言時是否使用過品牌的服務;
第二,若藝人為品牌代言的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藝人主觀上對此是否明知或應知,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
對於前一點來説,一般比較好證明,作為藝人來説,以防萬一最好還是儘可能保留使用過的證據。
但是,在有些特殊情況下,藝人真沒有辦法證明用過產品,從而受到了行政處罰。比如李誕曾經因代言女性內衣的廣告被處罰的案例,但這種風險的防範,只能從一開始就杜絕了。

對於第二點,首先需要判斷藝人代言的廣告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廣告法》第28條中的“虛假廣告”。
以汪涵因曾經代言P2P平台“愛錢進”,平台爆雷之後被網友喊話追責事件為例。通過公開渠道整理發現,汪涵為愛錢進代言的廣告詞主要如下:
“有內涵,更靠譜”“網貸之家排名前10互聯網金融平台”“100元起投,銀行管存,新客限時預期年化10%”……
經檢索,愛錢進平台確實曾躋身網貸之家TOP10平台,也的確實現了銀行存管。而關於“新客限時預期年化10%”的宣傳,指的是在滿足新客户、限時段的特定條件下,預期年化收益可達到10%,並不屬於對未來效果、收益的保證性承諾。因此,以上這些廣告從內容上很難被認定構成虛假廣告。
退一步説,即使愛錢進的部分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法律責任也應當依法由廣告主承擔。根據《廣告法》第56條的規定,汪涵只有在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代言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法律上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或應知”,取決於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而根據汪涵發佈的聲明,其在代言之前,已經對愛錢進平台資質的合法合規性、業務的真實性、平台資質資料等進行了核實,應當認為已經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未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況且,汪涵代言愛錢進的時間段是2016-2018年,在此期間愛錢進運轉正常,並未出現問題。如要求汪涵在代言關係結束後還要對企業之後的經營狀況承擔責任,於法於情都難有依據。[3]
但是,藝人在代言時,還是要進行法律合規的判斷和梳理,以避免踩雷。
02 品牌方如何應對代言人私德問題?
近年來,因為網絡社交發達,明星的負面新聞更容易被傳播和引爆,越來越多的明星私德問題被曝光,儘管暫無法律法規直接限制品牌們聘用“劣跡藝人”,但品牌方如何規避劣跡藝人給自己造成負面影響,也變成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4]
1、背景調查
對一個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永遠是不讓它發生。在涉及明星本人私德方面,要做到防患於未然,簽約前的“背景調查”很有必要。
比如羅志祥“時間管理大師”事件發生後,不少網友才發現,原來他的“黑歷史”並不少,此前就已被傳過“裸聊風波”,只是近年因為在大陸發展勢頭很好,互聯網也“選擇性失憶”。

因此,如果在選擇代言人前,品牌對羅志祥有過背景調查和歷史梳理,恐怕至少會更謹慎一些。
具體而言,因為目前品牌方和明星往往不會直接簽約,而是通過廣告中介機構簽約,所以,對於品牌方而言,可以直接在與廣告中介機構的合同中,要求中介機構向品牌方提供明星背景歷史資料和評估結果,並要求廣告中介機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這樣一來,對於品牌方而言,廣告中介機構顯然對其合作明星的歷史更為熟悉,更容易從“業內人”的角度梳理出更為全面的背景調查報告,也省去品牌方自行核實的工作;與此同時,藉助廣告中介機構作出的連帶保證,也為品牌方多提供了一道風險屏障,可以最大化地確保品牌方的利益。
2、確認函
一般情況下,在由廣告中介機構與明星直接簽約的模式裏,明星一般都會另行單獨出具確認函,向品牌方確認其將配合執行代言義務、並確認向品牌方直接進行肖像權授權。
因此,涉及到私德問題,視品牌方的強勢程度和市場環境,也可要求明星在確認函裏作出道德性質的承諾,儘管這種承諾並不能阻止明星私德出現問題的風險,但至少可以對明星起到一定程度的提示警醒作用。
3、道德條款
最後當然還有屢屢被提及的“道德條款”了。
一般建議是在簽訂代言合同時事先明確所謂的“道德條款”(Moral Clause)。

一旦道德條款被觸發,則根據配套責任認定條款、合同解除權、違約金等條款,明星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般代言費越高,附加條款可越細,相應的賠償金額也可越高。
和確認函一樣,在合同約定裏對明星增加“道德條例”儘管並不能直接限制明星本人的行為,不可能禁止劣跡藝人的風險,但通過道德條款與違約責任的關聯設計,也可以儘量警示明星,也在一旦明星違反道德條款時,為品牌方提供合同權益角度的保障。
當然,道德條款是一個固定的概念,往往有模板化的條款。但是,根據圈內層出不窮各式各樣的明星負面新聞,在道德條款中到底要約束明星哪些方面的“道德”,無論是作為公司法務還是外部律師,都不應該偷懶使用一成不變的道德條款,而完全可以結合簽約對象的特點提供“定製化”的道德條款。
比如説,對於涉外或港台藝人,顯然政治性敏感言論存在較高風險,那麼可在道德條款中對其政治立場作出限定;而對於已婚明星,則可要求其對婚姻忠誠方面作出承諾。而羅志祥、吳亦凡等明星事件之後,可能對於未婚明星,恐怕品牌方也可考慮設定關於性醜聞方面的“定製”道德條款了。
03 結語
現行的外部市場環境對於大部分行業來説都是異常寒冷的,而明星們賴以生存的影視行業更是處在凜冽嚴冬。
對於明星方來説,大環境之下因片酬再也無法成為“天價”,品牌代言成了他們最渴求的奪金利器,但即便如此,變幻莫測的網絡環境也在警告他們,“安全”也要被視為第一要義,謹慎代言的警鐘會越敲越響。
另一邊,伴隨着大部分企業都把降本增效放到了第一位置,因此,高昂的明星代言費,越來越多品牌方開始望而卻步,同時,還在相信明星代言效果論的品牌方,即使再財力雄厚,在面臨多次內娛塌方事件之後,也會對明星代言這件事展開更細緻的“調查方案”以及施下更強法力的“緊箍咒”。
日漸飄搖的娛樂圈之下充滿不確定性的藝人,散財能力和輿論機制都被緊緊盯死的品牌方,二者之間的博弈,都要留心好對方的每一步,而合同之中的注意義務、條款設計、賠償機制等等“小心思”,就是面臨“天降戰爭”的最好武器。
*參考文章
[1]《明星代言屢屢翻車 P2P爆雷,代言費退不退怎麼退》,中國經濟網,2021-08-21
[2]《王一博代言名創優品 必須用指甲油嗎?》,米新磊,微信公眾號“周公觀娛”2020-09-28
[3]《愛錢進疑遭兑付危機,曾經代言的汪涵需要承擔責任嗎?》,周俊武、劉宗鑫,微信公眾號“周公觀娛”,2020-07-03
[4]《羅志祥不睡覺,品牌方怎麼辦?》,杜哲,微信公眾號“周公觀娛”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