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選今日決戰,為何整個西方都為馬克龍捏一把汗?|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2-04-24 22:04

法國極右政黨國民聯盟總統候選人瑪麗娜·勒龐進入與法國現任總統馬克龍的第二輪角逐。圖源:互聯網
✪ Bénédicte Laumond
✪ Ahsen | 文化縱橫新媒體
【導讀】2022年4月24日,現任總統馬克龍和極右翼政黨“國民聯盟”候選人瑪麗娜·勒龐進入第二輪角逐。引人注目的是,這是勒龐第三次競選法國總統,其支持率也較2017年有了一定上升。自1972年建黨以來,這支極右翼勢力出人意料地崛起為法國重要的政治力量,為歐洲傳統的“寬容政治”帶來巨大挑戰。
本文對比法國和德國應對右翼激進主義的不同機制,**指出困擾西方多年的一個關鍵問題,即“寬容悖論”——民主政治應如何判斷一種政治現象是不可包容的?**而應對右翼激進主義的不同策略和方式,將帶來截然不同的政治後果。在德國,出於對慘痛歷史的深刻反思,德國通過多種政策組合,制定可持續預防計劃,並引入更多社會力量,來遏制右翼激進主義。**相比之下,法國把右翼激進主義看作一個政治問題,必須首先在政治場域內解決。這導致國家較少干預,而民間對右翼激進主義的預防行動也取決於右翼作為政治問題的突出程度。**因此,法國應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政策缺乏全面、長期、明確的規劃,且最終取決於右翼激進主義活動所涉政治問題的嚴重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國民聯盟”正是利用法國對待右翼的政策特徵,通過將自身無害化、常態化,從而爭取國家與公民社會對自身更高的寬容。與此相反,德國極右政黨“另類選擇”則始終處於政府嚴密監管下。
作者認為,法國案例反映出歐洲對激進右翼的普遍態度。面對當前激進右翼接連取得成功的洶湧態勢,民主政治如何建立更好的監管體系來解決“寬容悖論”,將是歐洲未來一大課題。
**文章原載Journal of Contemporary European Studies,轉自“歐亞系統科學研究會”,**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供諸君思考。
解決自由民主國家的“寬容悖論”:
為何法德對右翼激進主義的反應不同?
如何應對右翼激進主義,是一個越來越重要的問題,不僅對於歐洲的政黨,而且對於政府來説,也是如此。應對公眾對激進右翼的反應突出了一個核心問題:以自由民主制度為特徵的國家如何制定政策工具來反對一種政治現象?這個問題,也被稱為**“寬容的悖論”**,在民主國家中仍然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因為在這些國家,**右翼民粹主義運動的盛行加劇了對政治激進主義的放任態度和壓制態度之間的矛盾。當這些民粹運動企圖排斥或剝奪部分人民的權力時,就會發展出一種悖謬的不寬容形式。**因此,最近的政治發展正在以一種非常尖鋭的方式質疑政府在當下面對被視為威脅民主價值的運動時所做的決定。“寬容的悖論”通常可以通過拒絕無限的寬容來解決。然而,對待不能容忍的運動的方法卻各不相同。在美國這樣的程序性民主國家(procedural democracies),民主源自一套程序和價值觀,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很少。像德國這樣的實質性民主國家(substantive democracies)卻認為民主程序不足以保護民主價值,因此有理由定期進行國家干預。
**應對敵視民主價值觀的運動有各種各樣的措施。首先是警察和司法系統制定的壓制性應對措施。**這些政策措施可以同時應對激進的右翼政黨和社會運動,並設法限制其思想的傳播或激進的行為。取締或監視相關政黨,以及公務員內部的清洗,是自由民主國家對激進右翼活動人士實施的壓制性政策措施。**相比之下,預防性應對措施是一種讓民眾參與反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激勵性政策工具。**國家當局希望動員非國家行為者,使它們參與決策過程,以遏制激進右翼團體的思想。預防性應對措施或許是對壓制性應對措施的備選或補充。
這篇文章探討了哪些因素會影響政策制定者對右翼激進主義的監管,並比較了法國和德國這兩個相鄰的實質性民主國家應對右翼激進主義的不同方式。作者將右翼激進主義定義為一種政治意識形態,其“核心要素是一個同質國家的神話,一種浪漫的、民粹的極端民族主義,它直接反對自由民主及其潛在的價值觀,如個人主義或普遍主義”。右翼激進主義理想中的國家“應該只由本土居民構成,因為非本土元素會從根本上威脅到民族國家的同質性”。激進右翼有四種主要的意識形態類型: (1)極端右翼的特徵是公開反民主,通常受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右翼獨裁統治的激勵且具有暴力傾向;(2)種族中心主義右翼對民主的態度模稜兩可,並主張文化和種族上的不可兼容性;(3)民粹主義右翼支持一個強大而有魅力的領導人和一個漫無邊際的民族主義計劃;(4)宗教原教旨主義右翼則在宗教框架性概念下捍衞國家的“純潔性”。激進右翼團體分為三個組織類別:政黨、社會運動和亞文化社會環境。本文研究的是針對整個右翼激進主義光譜制定的政策管制。
▍ 德法管制右翼激進主義的差異與影響因素
為了理解國家層面對右翼激進主義的管制,卡爾·洛温斯坦(Karl Loewenstein, 1937)首先提出了具有開創性的概念“戰鬥型民主”(militant democracy),這影響了1945年以後歐洲民主的重建。**“戰鬥型民主”是指民主國家為“防止反民主的運動濫用自由民主制度下的自由”而制定的措施,最終賦予限制個人權利的合理性。**這種民主防禦的理論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壓制性的、精英主義的和反參與的;它建立在對人民自我管理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之上。因此,國家行為者,特別是政治和安全行為者,被賦予鎮壓反民主運動的責任。
**長期以來,德國被認為是“戰鬥型民主”的範例。**1949年聯邦德國憲法不僅確立了“戰鬥型民主”措施,也成為新的“戰鬥型民主”的主要工具之一:例如,為了保護所謂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有理由禁止結社和政黨,並監督濫用其基本權利來反對它的個人。德國根據憲法規定設立聯邦憲法保衞局(Offic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如果有組織或個人積極反對既定秩序,該局以對其進行監視,並將其信息轉交檢察機關。在這個體系中,社會被認為是“戰鬥型民主”的行為者,理應有知情權。因此,聯邦憲法保衞有責任通過年度公開報告,向社會提供有關極端主義活動的情況。在政府的領導下,該機構決定了政治運動(也包括政黨)的合法性。
這有助於理解為什麼最近德國政策制定者決定監視另類選擇黨(Alternative für Deutschland, 簡稱AfD)的活動。圍繞極端主義活動的定義和用鎮壓手段來應對其行動的合法性,20世紀70年代的政策制定者們達成了驚人共識。**在這種背景下,壓制右翼激進主義、尤其是驅逐被認為過於激進的公務員,成為了一種官方政策,**1972年聯邦德國引入“激進分子法令”(Radicals Decree),1975年憲法法院的一項裁決確認了該法令的合法性。德國的國家政治行為者對右翼激進團體的禁令也成為(且仍然是)一種劃定政治寬容外部界限的普遍做法。
**然而,隨着另類選擇黨的創立和在選舉中獲勝,德國激進右翼也發生了演變。**儘管該政黨被視為不可接受的聯盟夥伴(尤其自2015年該黨激進轉變以後),但建立警戒線並不夠。另類選擇黨已經成為主流政黨必須面對的老牌政治競爭對手。因此有理由認為,另類選擇黨的出現,已對德國應對激進右翼的方法構成挑戰。
其他民主國家對激進右翼的應對則缺乏國家原則(state doctrine),儘管它們也經歷了二戰的損傷。例如,法國沒有像德國那樣坦然面對自己的獨裁主義歷史,通敵賣國的維希政權遺產被官方版本的法國曆史埋藏已久。但這並不意味着法國沒有制定針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政策措施。法國管制政治激進主義的法律框架以三個立法傳統為特徵:
**第一,反法西斯措施在二戰前後都有發展。**1936年一項立法使政府能夠取締具有暴力或仇恨意圖的社團。另一項壓制激進右翼的重要措施是立法壓制對猶太人大屠殺的否認。儘管反法西斯的措施不足,政治行為者或法官也一直在使用這些措施。
**第二, 法國安全部門採取了一系列廣泛的措施來確保法律和秩序,以應對右翼活動。**安全部門將他們要對付的目標定義為“極右”(ultra-right),即威脅公共秩序的激進右翼中最邊緣的羣體。雖然使用了這個詞,警方並不將右翼激進主義定義為一種帶有特定價值觀和世界觀的政治現象,相反,重點被放在了維護法律和秩序上,所以具有右翼意識形態的國民聯盟(Rassemblement National,簡稱RN)被排除在了“極右”範圍之外。
**第三,反種族主義的法律傳統在壓制右翼激進分子的種族主義言論或行動上發揮了重要作用。**1972年出台的反種族主義的根本大法,使檢察官和非政府組織都能夠起訴仇恨言論。結果,一系列涉及右翼激進分子的仇恨言論案件被公之於眾,並最終使他們大部分受到了嚴格限制。非政府組織通過把仇恨言論案件納入司法領域,對應對右翼激進主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司法行為者的觀點來看,右翼激進主義的問題並非如此,而是一個種族主義問題。
最後,反種族主義的法律武器,加上國民陣線(譯者注:Front National,簡稱FN,國民聯盟的前身)**的日益得勢和種族主義暴力的激增,也使民間組織能夠通過設立教育和文化項目,發起針對右翼激進主義的防範措施。**總而言之,法國各個行為者都參與應對右翼激進主義。這些行為者可能因機構不同而對激進右翼有不同的看法,並採取相應措施。但是它們都將激進右翼視為一個政治問題,而不是一個政策問題。
本文將介紹歐洲自由民主國家應對激進右翼的不同方式。目前有三類主要的政策制定者:安全和司法行為者,他們反對右翼激進主義的行動大多是壓制性的;預防性的行為者,這一類包括非國家行為者和一些來自社會部門的國家行為者;以及政治行為者。如此眾多的行為者參與到右翼激進主義的應對政策中,表明對右翼激進主義的監管絕不是一成不變的。諸如另類選擇黨的快速崛起證實了這種觀察,這些政治發展可能會挑戰對激進右翼的管制。
哪些因素會影響決策者對右翼激進主義的管制?本文通過德國和法國兩個案例的比較來探討這一問題:
**第一,兩國激進右翼的組織情況不同。**法國的右翼民粹主義政黨在該國的激進右翼中一直占主導地位,在動員中也發揮了更大的作用;相比之下,德國激進右翼的歷史特徵表現為一種傾向於使用恐怖暴力的極端主義亞文化,即便另類選擇黨的出現表明各國的激進右翼組織都在不斷演變;
**第二,兩國對自己獨裁主義歷史的處理也不同。**德國引入了反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政策,法國對政治激進主義的關注點主要是政治問題。根據這些組織和理念上的差異,本文作者預計德國的政策制定將比法國更加多樣化。因為把右翼激進主義視為一個政策問題將導致靈活的政策組合,從而適應激進右翼的變化;
**第三,制度差異也導致兩國應對政治激進主義的方式不同。**法國是單一制政府,具有在法國社會之上的國家自主性傳統。德國聯邦制的特點則是諸多決策者共享政治權力,政治行為者主要提供一個機制,使其他社會行為者能夠發揮自我管理能力。基於這種制度差異,對右翼激進主義的管制任務將在德國的更多決策者之間進行分配,這迫使他們進行合作,而法國決策者在管制右翼激進主義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 預防性措施: 應對激進右翼的新方法
本節重點討論了兩國把激進右翼作為政策或政治問題來對待的後果。其中,作者主要探討針對激進右翼的預防性應對措施的演變,因為它比壓制性措施出現得晚,並且涉及公民社會。法國和德國在預防性措施上的差異引人注目,前者缺乏可持續的預防性對策,後者則制定了一系列納入各種行為者的預防性對策。
(一)德國:多樣化政策組合與可持續預防計劃
德國將右翼激進主義視為一個政策問題。結合德國政策制定的特殊性,這種框架導致政策制定者(包括民間行為者)在兩德統一後製定了針對右翼激進主義的預防性政策。
20世紀90年代的政治背景是大規模右翼暴力事件,尤其是針對移民的縱火和示威。儘管有許多禁令,右翼暴力行為仍然很猖獗,這説明了右翼運動已具備面對壓制性手段的適應能力。民間社會組織對當局缺乏有效回應的批評越來越多。2000年10月4日,時任總理格哈特·施羅德(Gerhard Schröder)呼籲“一場正派人的起義”(an uprising of the decent people)。這不只是一種對右翼暴行的話語回應。新的綜合警務和預防戰略已經制定出來,由此,德國超越了單純依靠鎮壓的刑事司法模式。
此外,德國統一後,促進教育、讓民間參與反對政治激進主義的傳統被重新喚起。20世紀90年代前,聯邦政治教育局(Federal Agency for Political Education)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一直處於孤立狀態,當時安全部門的作用更突出。20世紀90年代,以預防性措施解決右翼激進主義的理念在德國社會凸顯。民間在面對右翼暴行時產生了責任感,動員並發展出新的預防手段,推動政治行為者大規模採取防範措施。隨後的政策轉變表明,**參與應對激進右翼的行為者之間出現了一種新的權力劃分:政治行為者,安全和司法當局,和民間自發的行為者。德國民間社會自此參與到了應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政策中。**民間行動者的參與取決於政府的政治選擇,因此也受制於政治變遷。然而,這些行為者逐漸發展出的專業知識,讓他們變得不可替代。就此而言,非政府組織促進了政策向預防性轉變,包括國家和非國家行為者在打擊激進右翼方面進行的密切而可持續的合作。
**總之,21世紀初,德國政治行為者讓反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政策制定參與者變得多元化。**2003年,大約3600個針對右翼激進主義和仇外心理的預防性項目得到了超過2億歐元的預算資助。以國家安全手段為特徵的歷史政策,最終在受到挑戰後做出了調整。德國的聯邦屬性解釋了當局為何讓非政府組織在很大程度上參與決策:準公共機構是德國政策網絡的節點之一。德國反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政策特點是,激進右翼被視為一個政策問題(歷史因素),和一個決策的開放性問題(制度因素)。這兩個因素導致了反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政策組合多樣化。
最近,另類選擇党進入議會,挑戰了針對右翼激進主義的預防性政策,正如在東部某個州積極反對激進右翼的一個非政府組織管理主任所強調的那樣:“我們現在每天都面臨右翼民粹主義的動員問題……另類選擇黨現在能夠從其議會集團中受益,這種情況前所未有。” **主流政黨需要時間來調整策略來應對這個新的極右翼政黨,但民間社會團體由於自身經驗,迅速對另類選擇黨和反對移民的基層動員做出了反應。**對此,上述州的組織迅速編制和分發了一系列手冊 《新鄰居》(Neue Nachbarn)。這份出版物報道了難民的日常生活,試圖使他們在德國的存在正常化,從而減少人們對另類選擇黨反移民運動的支持。這一倡議聚集了大量的地方行動者,作為平衡的政策組合,這類預防性措施比壓制性措施更適於應付利用了民主程序的激進右翼政黨。
(二)法國:全面預防性政策的缺乏,和民間自發但不穩定的倡議
法國將右翼激進主義視為一個政治問題,這並不妨礙民間社會團體應對右翼激進主義。然而,他們的預防行動是短期的,而且取決於與右翼激進主義相關的問題是否突出。
儘管沒有明確的政策來解決右翼激進主義,法國的預防行為者已經出現了。從20世紀70年代起,種族主義襲擊事件在各地爆發後,公民動員就成為一種傳統。和德國一樣,法國20世紀80年代的一個標誌性事件是非政府倡議的興起:隨着國民陣線在選舉中的支持率以及仇外暴力事件的戲劇性增長,一些記者為了反對激進右翼而聚集起來。1990年春,三名記者發表了一篇專欄文章,呼籲人們抵制國民陣線。然而,法國媒體對“極右翼”的定義方法不盡相同:一些記者調查了國民陣線,並在報紙上對極右翼的活動做了批評報道,其他記者卻邀請讓·瑪麗·勒龐 (Jean-Marie Le Pen)**發表他的觀點。**此外,反法西斯組織網絡也在反對右翼激進主義。反種族主義組織盯上了國民陣線,稱其為民主的威脅。這些行動者把反對激進右翼視為一種責任,並可以通過民間社會倡議的合法操作來應付。以Ras l’Front為例,這是一個由100多個團體組成的反對國民陣線的網絡,據它的一名前負責人解釋,“打擊國民陣線不是政府的職責”,並補充説,“不能説共和國受到(該黨的)威脅”。國家行為者沒有像德國那樣制定出遏制右翼激進主義的預防性對策,這更固化了人們的這一觀念。儘管在1980年至1995年期間,登記在案的攻擊事件越來越多,國民陣線也越來越受歡迎,但針對激進右翼的預防性措施大多來自民間社會。這表明,國家行為者在針對右翼激進主義的預防性措施發展方面處於相對被動的位置。
國民陣線的支持率在2002年後開始下降,這一趨勢持續到2010年。在此期間,Ras l ‘Front等組織也失去了影響力。儘管國民陣線在2011年由瑪麗娜·勒龐(Marine Le Pen)擔任其領袖後重獲成功,但上述反對激進右翼的組織網絡並沒有進行相應的改革。活躍人士轉向了其他事業。與此同時,法國政府沒有像德國那樣制定出長遠的計劃來支持民間反對激進右翼的行動。只有規模更大的非政府組織才能開展諸如反對種族主義的活動,並持續獲得國家資助。這表明,**針對激進右翼的動員取決於該問題在公民社會中的重要性。當這個問題從議程中消失時,動員程度也隨之下降。**由於沒有公共財政的激勵,激進右翼政黨和運動的興起沒能引起應有的關注意識。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政府制定了針對激進伊斯蘭主義的國家防禦方案——在2012年至2015年的恐怖襲擊事件後,激進伊斯蘭主義問題日漸突出,因而變成一個政策問題。要讓法國的國家行為者制定針對激進運動的政策(特別是預防性的政策),這個問題必須是突出的,並且被視為非政治性的,因而能被建構為一個政策問題。
**總之,德國由於從歷史出發將右翼激進主義建構為一個政策問題,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應對具有多樣化特徵,其中預防性行為者變得越來越重要。**德國政策制定的開放性加強了這種效果。法國將政治激進主義建構為一個政治問題,導致國家行為者把自己的參與度限制到了最低,而民間預防性行動也取決於右翼激進主義作為政治問題的突出程度。
▍ 決策者之間的互動: 以監管右翼運動為例
本節把重點放在對示威活動的監管上,因為這種動員形式在歐洲激進右翼組織中被廣泛使用。此外,在民主社會中,對示威活動的監管越來越同質化,但本文認為,法國和德國之間存在重大的差異。
(一)德國:決策過程中的相互依賴
德國激進右翼運動已經發展出一種街頭策略。事實上,德國的安全機構面臨的情況是,德國幾乎不允許禁止示威遊行:集會權受到聯邦憲法法院(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的有力保護——激進的右翼組織也不例外。東部某州負責處理此類案件的警方刑事部門的一名官員接受了採訪:
**問:**這裏頻繁出現激進右翼示威活動,但也有人反對示威。你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答:**集會權是一項受保護的基本權利。組織示威的人代表哪一種意識形態並不重要。他們有權示威。我們警察有義務保持中立。我們應該儘可能保持中立,並確保憲法中規定的示威權利對每個人都有效……我們是一個行政管理部門;我們檢查的是來註冊的示威活動是否可以進行。但是禁止示威並不容易……所以,我們這裏有很多示威活動,其中也包括明顯具有右翼極端主義意識形態的示威活動。
**在這種法律環境下,警察主要擔心的是右翼示威者和反示威者之間的衝突。**警察必須同時應對兩邊的示威活動,導致他們的工作變得複雜。然而,相比對未經授權的反示威活動,對右翼示威活動的監管並不被視為一個關鍵問題。警方的目標是:(1)尊重憲法規定的示威權,這意味着允許右翼組織示威,因為他們有這樣做的基本權利;(2)維持公共秩序,避免暴力,這是警方工作的核心。
**警方對激進右翼示威活動的處理受到法官的干預。**司法裁決有時也會受到警方的批評,認為司法判決可能會與他們的利益相矛盾。當法院的決定與警察的利益相牴觸,警方就會提出正式的批評。
更普遍的是,聯邦憲法法院在2017年拒絕取締極端右翼德國國家民主黨(Nation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簡稱NPD)。在判決書中,法官們辯稱如下:
參議院不支持取締德國共產黨的判決中所規定的偏差性定義,根據這一定義,儘管在可預見的將來中該黨受能力所限不能實現違憲意圖,也不能排除該黨被禁止的可能性(譯註:1956年,在被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為非法組織後,德共被聯邦德國政府取締。2021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推翻了對德共的禁令)……德國國家民主黨無法實現在某種程度上控制限定社會空間的渴望。……恐嚇和威脅,以及潛在暴力的增長,必須通過預防性的警察法和鎮壓性的刑法來反擊,從而有效地保護政治過程以及受德國國家民主黨影響的個人的自由。
**法官們不僅在黨禁問題上改變了他們歷來的立場,還強調存在其他打擊右翼激進主義的措施。**這説明法官們支持德國自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的政策發展。禁令如今只是政策制定者可以採取的眾多應對措施之一。就此而論,法官將傳統壓制性的的國家知識和民間倡議產生的預防性的替代性知識融為一體。通過這一決定,憲法法官定義了辯論發生的方式。
**然而,決策者之間的相互依賴是有限的。**右翼恐怖組織網絡“國家社會主義地下組織”( Nationalsozialistischer Untergrund,簡稱NSU)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該組織成員在1998年至2011年期間犯下了謀殺、炸彈襲擊和搶劫等罪行,卻沒有被警方逮捕。議會委員會發現了組織成員與安全部門之間的聯繫。此外,有證據表明,執法機構中存在的種族主義偏見,導致他們13年來一直在追蹤錯誤的線索。這些失敗表明相互依賴的政策制定的侷限性:**儘管德國的政策能較好地確保對官方政策決定的民主控制,但它無力糾正NSU案中警察或情報官員的右翼激進態度。不過,民間行動者在迫使國家行為者改革其慣例上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可能有助於警察或情報機構內部的變革。**例如,2013年至2015年,在勃蘭登堡兩位學者的支持下,一個由民間代表和官方組成的委員會推動了一些殺人舊案的重新開庭。最終,三分之一的案件被官方認定有政治動機——民間多年持有這一觀點,但一直被官員否認。警方由此認識到,此類舉措對於更好地理解民間人士的見解至關重要。這一例子表明,官民之間的互動可能會逐步影響國家的實踐。
總而言之,安全行為者做出的決定會受到其他決策者的影響,這些決策者也有可能是否決者。法官在德國決策中的傳統角色強化了這種可能性。最後,德國看待政治激進主義的歷史角度促使更多決策者參與進來,從而加強了決策的相互依賴性。
(二)法國:政策制定的條塊分割
**在法國,“街頭示威是三角遊戲的一部分……有三個主要的角色:法律和秩序的力量,政府和抗議者”。**警察、省長(the Perfect)和組織抗議的激進右翼運動如何互動,這些互動又如何影響運動的結果?在法國體制下,地方警察當局、省長和市長可以禁止示威活動。監管抗議有三個原則:首先,警方的目的是防止騷亂,避免使用武力;第二,警方的干預必須有節制,不能使情況惡化;第三,警察部隊必須不計代價地在示威期間的任何特定時刻控制局勢。為此,警方會為示威活動進行計劃,並“與組織者聯繫,瞭解他們的意圖,討論細節;情報機構會製作一份詳細的報告,提供包括預期人數、遊行目的和抗議者心態等信息”。因此,警方首先假定示威會發生,並尋求通過談判達成協議,以促成一場不惹麻煩的示威活動。最糟的情況是禁止示威,因為示威權在法國的警務實踐中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安全部門的角色是決定性的:如果警方認定無法達到相應的安全標準,活動可能被取消。除非政治當局決定反對,否則對示威活動的監管取決於警方。那麼,這個過程在應對右翼動員活動上是否有所不同?
一名在法國東部憲兵部門擔任高級職務的受訪者表示,對右翼激進主義的處置僅限於對集會和示威活動的治安。他強調,**由於擔心擾亂平靜,警察很少進行干預:首先,警察十分小心地組織應對措施;其次,右翼示威活動的數量通常較少,因此可以進行更從容的規劃。**一個例子是國民陣線每年5月1日在巴黎組織的象徵性示威。這個儀式是事先精心設計的,是國民陣線內部的盛典。儘管在1995年3月發生了傷亡事件,但這項年度活動從未被禁止。安全部門是如何處理這些聚集數千名示威者的遊行的?在1995年的一次議會聽證會上,巴黎警察局長辯稱:
關於安全保衞部(譯註:Le Département protection sécurité,從屬於國民陣線的安全部門)……國民陣線似乎可以依靠950名志願者來承擔安全任務。……最多隻會偶爾會發生幾起性質並不嚴重的事故。……事實上,大多數事件都是由極右翼中最激進的成員造成的。當然,我們記得1995年5月1日國民陣線示威期間對摩洛哥青年卜拉欣·布阿拉姆的野蠻襲擊。犯罪者被捕了,他們都是光頭黨。他們不是安全保衞部的一部分,即使他們偶爾為安全保衞部工作。此外,安全保衞部的代表還協助刑警,併為我們提供了推進刑事調查的要素。
**國民陣線的安全保衞部不被視為威脅,相反,它被巴黎警察主管視為可靠的合作伙伴。**能有這樣的合作伙伴,與警方年復一年地準備一場儀式化的示威活動,是鼓勵警方允許激進右翼遊行的一個因素。
法國東部一名專門負責情報事務的警官則強調了另一個方面。他指出,警方只在示威期間進行干預,以維持公共秩序——他表示,除非左翼激進團體在場並干擾示威活動,否則他本人將拒絕干預國民陣線的示威活動。同一地區的另一位警察局長則區分了“政治團體”和“秘密團體”。在他看來,政治團體很容易處理,而秘密團體是看不見的,因此很難抓捕。這表明,監管激進團體的真正危險在於他們的隱形性。**有兩種可能的激進右翼動員類型:一是組織良好且非暴力的合法動員,一是有暴力可能、難以控制且遊行被禁止的不受歡迎的示威活動。**例如,“法國佩吉達”(Pegida France)計劃於2016年2月在加萊舉行的示威活動最終被禁止,該活動的參與者由無黨派、身分不明的人組成,而且他們與該區域的敵對組織關係十分緊張。在極少數情況下,政治行為者將激進派右翼列入議程——通常是在大規模動員公民團體之後——並決定禁止示威,例如,2007年,當時的巴黎市長德拉諾(Bertrand Delanoë)禁止“法國團結”(Solidarité des Français)向窮人分發食品,因為該組織故意將不吃豬肉的人排除在外。這起案件具有全國意義,最高行政法院最終確認了這項禁令。
總之,根據法國對示威活動的一般管制,安全部門為右翼激進示威活動制定計劃的核心要素有三個:第一,如果示威活動被允許,進行干預是為了維持法律和秩序;第二,與組織者建立密切和定期的夥伴關係;第三,警察和政治當局之間的互動,這對示威的結果起着決定性作用,因為政治行為者可能單獨干預,從而操控警察行為者。然而,這仍然很罕見,並且有賴於民間動員。
總而言之,在法國,對極右勢力的管制被界定為一個政治問題,針對右翼示威活動的決策過程基本上在不同的部門中分割,每一類參與者都有自主權。然而,當政治行為者決定干預時,他們就會扮演監管者的角色。這與德國的情況形成鮮明對比。
▍ 結論
本文探討了法國和德國在監管右翼激進主義上如何處理“寬容悖論”的經驗差異。在德國,政治激進主義被界定為一個需要通過政策手段來解決的公共問題。在這種背景下,解決激進右翼問題,就意味着政治、安全和司法行為者之間的權力遊戲。20世紀90年代,新的決策者加入到了應對右翼激進主義的過程中,對上述權力遊戲構成挑戰。儘管在德國境內的影響並不均衡,但這些措施通過創新的預防措施,對反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政策制定產生了影響。這一政策轉變之所以可能,是因為其政治制度傳統上對新的決策參與者持開放態度。因此,德國模式的特點是眾多決策者的參與,它幫助官方調整了對新興的德國另類選擇黨的反應。
**在法國,右翼激進主義則被視為一個政治問題,應該首先在政治場域內解決。**儘管如此,法國依然可以運用法律武器制定針對激進右翼的政策,但它分散在各種法律傳統之間。**不把右翼激進主義視為一個政策問題,而是通過各類公共行為者各自作戰來應對這個問題,會導致權力很難共享的局面,這與德國的情況相反。**不同行為者通常各有一套固定的政策方案來進行回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政治行為者發揮着更大的作用,並可能會使用政策手段來對付激進右翼,從而限制其他行為者的作用。缺乏明確的政策,加上法國政策制定的傳統特徵,解釋了為何法國缺乏應對右翼激進主義的全面戰略。
德國特殊的歷史經驗可能讓它成為一個特殊案例,**相比之下,法國更能反映出歐洲對右翼激進主義的普遍的政治態度。**如果對更多歐洲國家進行比較,想必會發一套應對右翼激進主義的連續模式。在當前激進右翼運動接連獲得成功的情況下,探尋自由民主國家如何處理“容忍悖論”十分必要。本文從政策工具的調用這一角度理解當前民主防禦的政治,這種方法或許能解開目前針對政治激進主義的決策邏輯,並能很好地闡明自由民主國家所發展的各種監管體系。
文章原載Journal of Contemporary European Studies,轉自“歐亞系統科學研究會” 。 歡迎個人分享 ,媒體轉載請聯繫版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