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糾紛頻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成用户權益保護關鍵突破口_風聞
医美查-医美查官方账号-2022-04-26 11:24
整容變毀容,是所有求美者都不願意看到的,但這些案例,又時常發生在我們身邊。
今年4月,央視網報道一起醫療美容糾紛案件,方女士等7人在北京一家醫療美容診所進行雙眼皮修復、去眼袋等手術,誰料整容變毀容,有4人甚至還落下了九級傷殘。溝通無果後,當事人將診所告上法庭。法院一審認為,醫美診所存在欺詐行為,7人分別獲賠29萬餘元至80萬餘元不等賠償。
“女子花近8萬整容整出9級傷殘”話題一度登上微博熱搜,累計閲讀量達到2億,討論次數超過8000次。


圖片來源:新浪微博
這不是醫療美容事故第一次上熱搜。僅2021年,“網紅小冉抽脂感染去世”、“濟南喜悦整形機構女老闆毆打顧客”、“演員高溜整容失敗鼻尖壞死”等事件都登上過微博熱搜,其中小冉事件更是在熱搜霸榜十幾天之久,人們對醫美事故的關注和擔憂,由此可見一斑。
登上熱搜的案件,只是醫療美容糾紛、事故的冰山一角。央視網曾在《八成非法、九成造假、十萬人不靠譜,小心黑醫美的這些坑!》一文中披露——每年非法黑醫美致死致殘10萬人左右。
難道只有出了人命或者鬧上熱搜,事情才能得到關注和解決嗎?針對那些數以萬計的、在日常醫美消費中被損害的消費者,如何才能切實保護好他們的利益?
1、5年投訴量增長14倍,醫美糾紛平均審理週期是普通民事案件的2.3倍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官網投訴數據顯示,2015年到2020年,全國消協組織收到的醫美行業投訴從483件增長到7233件,5年間投訴量增長近14倍。
而黑貓投訴發佈的2021年紅黑榜榜單顯示,2021年度醫療美容領域有效投訴量為26786單,較2020年增長122.01%,投訴的主要問題包括強制辦卡消費、誘導辦理分期消費、產品使用後無效果等。
另外今年3月鎮江市消協發佈的《鎮江市醫美行業消費調查報告》顯示,醫美行業存在部分機構證照不齊全、醫生資質不健全、醫療產品渠道不明;術後效果不佳;部分商家誘導辦理美容貸進行過度消費,消費者陷入貸款風波;充值後遇到商家拒不退款,店鋪改名後拒絕使用原充值卡,甚至商家停業、捲款跑路等問題。
在醫療美容糾紛實際處理中,糾紛主要涉及哪些類型,處理效率又如何呢?事實可能比我們想象的還要糟糕。
根據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發佈的《2015—2019年醫療美容糾紛案件司法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顯示,2015年-2019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受理醫療美容糾紛案件共計94件,涉及的案由主要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健康權糾紛等,其中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佔比達82.28%。

數據來源: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超過8成的醫美糾紛,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進入司法流程,而醫美糾紛案件平均審理週期高達212天,是普通民事案件平均審理週期92天的2.3倍。

數據來源: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審理週期長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於,醫療糾紛案件往往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專業性強,鑑定內容複雜,鑑定時間長。
此外,醫療損害鑑定完成率低,也是導致糾紛無法及時審理的關鍵因素,白皮書顯示,高達80.16%的案件無法完成醫療損害鑑定。

數據來源: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民營醫療美容機構由於經營管理制度、執業人員流動性大等因素影響,案件審理中發現存在部分就診者病歷材料缺失、不完整、醫療產品無法溯源、醫師資質材料無法提供等情況。因醫療損害鑑定主要依靠相應的病歷作為鑑定材料,就診者舉證難以完成,僅依靠醫院簡單的病歷不能完全反應就診者的就診過程,導致鑑定的依據不足。”白皮書顯示。
按醫療損害處理醫美糾紛、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同時,因為糾紛發生的醫療機構主體以民營醫美機構為主體、普遍存在就診者病例等鑑定材料缺失而導致鑑定無法完成,這一矛盾成了醫療美容糾紛處理中難解的死結。
那麼,這一死結有解開的可能性嗎?近年來,不斷湧現的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法律依據的法院判例,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了突破口。
2、法律實踐趟出新方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成破局關鍵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顯示,2015年起,小琴在無醫療資質的靚靚美容定製了多個美容、醫美項目,服務中小琴逐漸感到身體不適,遂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退還已支付的服務、產品費用148餘萬元,並進行三倍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美容護膚中心向小琴退還66餘萬元,並三倍賠償其200餘萬元。同時判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美容護膚中心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靚靚美容及投資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2年3月2日,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醫療美容是消費者為了提升生活品質、改善自身容貌所進行的生活消費,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靚靚美容在缺乏資質的情況下,向小琴提供上述服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認定具有欺詐的故意,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最終,上海一中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楊斯空表示,為規範新興行業的健康發展,應將醫療美容服務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範圍,設立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標準,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今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權威發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發佈的10個典型案例,涉及醫療美容消費、大學生貸款訂立攝影合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

其中第一個案例就是醫療美容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宣判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由該醫美機構三倍賠償鄒某的手術費用。
案例顯示,鄒某於2015年12月北京某醫美機構進行了雙側下瞼修復術,術後鄒某出現雙側下瞼局部凹陷、疤痕畸形等症狀。鄒某先後六次在其他醫院進行修復,但仍無改善,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機構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並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其手術費。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屬於消費型醫療美容,鄒某為健康人士,為滿足對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務,具有消費者特徵,該醫美機構因發佈的醫療廣告內容與衞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不相符,鄒某受到廣告誤導而接受服務,故該醫美機構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由醫美機構三倍賠償鄒某手術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文章中總結認為,法院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
從上面案件的審理中可以看到一個共同點,即法院判例拓寬了醫美糾紛中的證據依據以及適用法規,醫美機構無資質提供服務或對消費者作虛假承諾,成為認定醫美機構構成欺詐的重要依據,從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制度,來判決涉事醫美機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實際上,醫療事故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條款,針對消費者的保護是不夠的。例如民法典中有關欺詐、醫療事故責任的條款,都是以訴訟進行追償,需要法院立案審理才有解決的可能性。如果把醫療美容用户定義成消費者,除訴訟外,消費者還可以通過請求消協組織協調、向監管部門投訴等多種方式進行解決。”一位醫療美容律師對醫美查表示,“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裏關於虛假宣傳等經營者欺詐行為,有假一賠三的直接約定,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很強,方便用户維權。”
另一位醫美行業律師也對醫美查分析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特別法,主要面向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立法,用於約束經營者行為、保護消費者權利,醫美的本質屬於消費醫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有利於規範醫療機構的經營行為,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不過,也有觀點並不贊成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處理醫療美容糾紛。
署名為刑事辯護律師張志華在其發表在知乎平台的文章《醫療美容糾紛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表示,醫療美容需方應當屬於患者並非消費者,醫療美容供方是醫療機構並非經營者,筆者認為醫療美容糾紛不應當適用《消法》的規定。
“從醫療服務合同角度來説,在法律適用上,侵權法以及合同法已經就醫療服務糾紛進行了規制,醫療美容糾紛既然被歸於醫療服務糾紛的範疇,就不應當再單獨適用《消法》。如果在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消法》,便會造成不同醫療美容糾紛適用不同法律的局面,會引起執法不統一,不利於實現法律的公正性。”張志華在文章中表示。
而最高人民法院於3月15日發佈的文章中則明確指出,“首先,將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疇,按照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標準審查證據,有助於督促醫美機構加強醫療文書製作及保存工作,規範其診療活動。其次,將消費型醫療美容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範圍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大對商業欺詐行為的制裁力度,既能對醫美機構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預防、震懾其違法行為,也維護了醫美市場的誠信和秩序,有利於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文章給出了明確指示,應將醫療美容糾紛進一步細分成兩種類型,即醫療美容糾紛和消費型醫療美容糾紛,其中,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疇,消費型醫療美容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範圍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首都醫科大學衞生法學系相關研究人員也曾分析,醫美糾紛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適用問題,關鍵在於醫美的行為定性,若屬於病理性醫療美容,顯然不屬於生活消費需要,自然不能適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若屬於非病理性醫療美容,那麼兼具醫療行為和生活消費的雙重特性,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追求容貌改善、延緩衰老等非病理性醫療美容需求,成為醫美消費市場的主流,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我們還應該停留在以病理性醫療美容定性為主的適用法律來處理日益增加的醫美糾紛嗎?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宣判案例的不斷累計、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展示,不僅為醫美糾紛的適應法律提供了很好的實踐指導,也將為更多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