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百餘罐人蔘豬蹄湯以標籤瑕疵提10倍索賠 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04-28 23:28
澎湃新聞
2022年04月28日 16:10:56
2583人蔘與411評論
近日,重慶女子賣150碗熟肉被判賠10倍賠償的案件引發關注,既有網友支持索賠者的做法,也有網友同情生產經營者,認為這是職業打假人為牟利而打假,是職業“碰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情況通報稱,已告知當事人如對二審判決不服,可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再審申請。
在湖南嶽陽臨湘市,一男子沈某網購135罐人蔘豬蹄湯後,以該食品標籤不合格為由起訴要求商家十倍賠償。該案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退貨退款,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涉案食品標籤存在瑕疵,並不能證明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且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澎湃新聞從臨湘法院獲悉,沈某在該院提起的類似訴訟有十多起。而長沙中院曾統計,沈某在長沙地區一年內提起的食品十倍索賠訴訟也有近十起。
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顯示,沈某以食品標籤瑕疵進行十倍索賠,涉及的除了人蔘湯,還有茶葉、散裝枸杞、現熬阿膠、進口保健品、化妝品、嬰兒奶粉等多種商品,涉及線上線下多家店鋪。
澎湃新聞注意到,長沙、岳陽兩地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未支持沈某以標籤瑕疵為由提起的十倍索賠。

臨湘法院發表的文章 臨湘法院官網 截圖
男子買135罐人蔘豬蹄湯後,以標籤瑕疵提出十倍索賠
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湖南臨湘男子沈某於2021年5月21日在網絡購物平台上海拾分味道肉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拾分味道公司”)經營的店鋪下單購買人蔘豬蹄湯45件,每件69.8元,每件3罐,共計支付3141元。沈某於2021年5月29日收到貨物。收到貨後沈某發現標籤中的“禁用人羣”標註:本品含有人蔘,孕婦及14週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經查詢,食品中含有人蔘,禁用人羣應當還包括“哺乳期婦女”。沈某購買後已食用3罐人蔘豬蹄湯。
《食品安全法》第26條第四項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衞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説明書的要求”。沈某認為上述人蔘豬蹄湯的標籤中未標明不適宜人羣“哺乳期婦女”,故屬於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因此,該公司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承擔退貨退款和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責任。他於是將拾分味道公司起訴到臨湘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拾分味道公司退還購物款3141元,同時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31410元,他向拾分味道公司退還貨物。
拾分味道公司則辯稱,標籤瑕疵與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涉案食品僅未標註哺乳期婦女系標籤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不應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以“人蔘”類食品禁用人羣雖標註“孕婦及14週歲以下兒童”,卻未標註“哺乳期婦女”,已是沈某第二次提出。
此前,沈某以其購買的“人蔘鱷魚湯”的包裝標籤中,未標註“哺乳期婦女”禁用,起訴過廣東焦點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並獲得了三倍價款賠償。

涉案產品圖 湖南高院 圖
法院:標籤瑕疵≠不符合食品安全,不支持十倍賠償
在“人蔘豬蹄湯案”中,臨湘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沈某與被告拾分味道公司的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解除並退還購物款,以及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關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解除並退還購物款的問題,拾分味道公司在標籤中應當將哺乳期婦女標註為禁用人羣,但是未作標註,限制了沈某購買商品的知情權,沈勳有權利選擇退貨,拾分味道公司應當退還沈某貨款,因沈某已食用1件(3罐)人蔘豬蹄湯,故對沈某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44件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拾分味道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問題,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法院認為,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了損害。拾分味道公司在標籤內容中未標註“哺乳期婦女”,並不能證明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僅是食品的標籤存在瑕疵,且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現沈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拾分味道公司的人蔘豬蹄湯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法院對沈某要求拾分味道公司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臨湘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拾分味道公司在十日內支付原告沈某貨款3071.2元,同時由原告退還被告人蔘豬蹄湯44件,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4月28日,臨湘法院審理上述案件的法官任剛德告訴澎湃新聞,他作為裁判者進行的考量是,“食品安全很重要,對身體健康有影響,應該引起重視。但本案中的商品不是過期、變質等問題,僅僅是商品標識有瑕疵,這不能等同於商品本身的質量問題。商品標識瑕疵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知情權,消費者可以退貨,但對商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點過重。”
任剛德介紹,法院曾試圖調解結案,但原告不同意,而法院要考慮雙方利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湖南嶽陽中院公佈的二審判決顯示,一審判決後,沈某上訴。2022年3月7日,岳陽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涉案產品圖 湖南高院 圖
觀點:特殊“買家”藉口“打假”,實為牟利
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顯示,沈某以食品標籤瑕疵進行十倍索賠的,不止人蔘湯,還有茶葉、散裝枸杞、現熬阿膠、進口保健品、化妝品、嬰兒奶粉等多種商品,涉及線上線下多家店鋪。在多起訴訟中,長沙、岳陽兩地法院未支持其標籤瑕疵的十倍索賠。
2021年5月,沈某以購買的“福鼎白茶”標明瞭具有“清熱毒消炎症”等保健功效,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要求商家十倍賠償。長沙雨花區法院認為,茶葉的上述描述屬於其自然屬性,並非涉案產品本身具有保健作用的刻意描述,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遂駁回其十倍索賠請求,其不服上訴至長沙中院。
長沙中院查明,沈某2020年度在一審法院先後提起了七起買賣合同糾紛類訴訟,訴訟請求均涉及退款及十倍賠償。沈某在長沙市天心區、嶽麓區等人民法院亦提起過類似訴訟。
長沙中院認為,沈某的行為不應歸於為“正常生活所需”而購物的消費者範疇,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一般消費者,同時沈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茶葉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遂駁回起訴。
多起判例顯示,長沙中院在多起類似案例中,均保持上述裁判觀點。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2022年4月26日,岳陽臨湘市人民法院在其官網通報了上述“人蔘豬蹄湯”案件,標題為:“藉口‘打假’,實為牟利,臨湘法院:駁回訴求,絕不助紂為虐!”
文章表示:隨着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增大,社會上出現的特殊“買家”,他們並非單純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求而購買商品,而是利用法律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則,通過大規模採購瑕疵商品、利用商家漏洞,打着維護自身權益的旗號,對商家進行高額索賠。甚至將商家告上法庭,利用訴訟權利,上演維權與惡意索賠的戲碼。假冒偽劣、瑕疵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人身損害的,都須予嚴厲打擊,但任何“打假”行為也都必須恪守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