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推動現代臨牀試驗發展的明明是奸商_風聞
劈地山人沐之二柒-门萨会员-2022-05-05 07:01
週末聽了NPR的節目寫了篇關於美國臨牀試驗的文章,好像被誤認為是西醫黑或者是中醫粉?其實都無所謂啦。
生物製藥或是醫療系統,跟文化風俗一樣,也是在特定的社會條件裏誕生的。
水中撈月看別人的藥好,直接拿來真的可以治自己家的病嗎?至少美國藥監局(FDA)和歐洲藥管局(EMA)都是不信的——不然今年三月,就不會有國內過了臨牀的某抗癌藥被直接不認臨牀結果槍斃的事情了。是生理乎?是經濟乎?是政治乎?
反正歐藥局某大佬的原話是“這樣的臨牀實驗根本不符合我國的人口結構,結果根本沒有參考價值。”想必講邏輯講道理的國內西醫粉也是有一樣的覺悟的吧。就是這幾年花大價錢跑來東亞做低價臨牀的藥廠估計聽着有些肉疼,好在國內覺得外國的都是香的的人還不少。
霧裏看花覺得別人家的體系好,完全忽視其中存在的各種缺點直接搬來用真的就舒坦嗎?口耳相傳開始的中醫臨牀體系和商業引導的現代西醫臨牀體系,與其削足適履,是不是各取所長更有意義呢?畢竟發展的底層邏輯都不盡相同吧。這就是今天我的暴論:奸商推動了(至少是美國的)現代臨牀試驗發展。
臨牀試驗這個概念有幾千年的歷史了,雙盲也能追溯到十七世紀,但和現今一樣的現代臨牀試驗體系,其實也就幾十年——西人也不是祖上就闊的,要追要趕沒那麼難。知道他們怎麼一步步走到今天,也方便我們做的更好。
在美國建國初期,是沒有全國性關於藥品管理的法律的。畢竟是商業立國小政府,不能限製藥廠做生意。
1820年的美國大藥典(US Pharmacopeia ,現在還在運行),是藥廠志願設立行業標準的開端。
1848年,美國開始施行以美國大藥典為規範的進口藥品法——其實就是怕歐洲人來搶生意。
1905年,美國醫學會(AMA)開始了有了志願臨牀項目。為了得到美國醫學會的宣傳和支持以及在其下期刊上打廣告,藥廠必須志願參加這些項目——AMA真是會掙錢。
以上,二十世紀以前,美國是沒有臨牀試驗的規範的。帶來規範萌芽的不是對於濟世救人而是對於小錢錢的理想。
1902年的生物製劑法案是美國政府開始規範化醫藥的第一個法案,其中擔任執照頒發的美國衞生實驗室在1930年變成了現在大名鼎鼎的美國衞生局(NIH)。
為啥1902年美國政府能想到這一出呢?因為1901年出了事兒。
那時候的白喉疫苗都是馬身上提取的。1901年10月2日,生產疫苗的馬吉姆出現了破傷風,於是馬上被安樂死了。然而吉姆9月30號產出的那波疫苗,並沒有進行任何應有質檢,還把生產日期改成了8月24號,流入了市場。13名接種疫苗的小孩因破傷風殞命。於是才有了生物製劑法案——因為奸商,美國有了NIH,然後養活了幾十上百萬的中國留學生博士後。
1906年,美國純食品藥物法頒佈。這是美國第一個要求藥品商標陳述事實的法案。需要立法要求陳述事實——可見中美社會運行的邏輯很不一樣。
為什麼有這個法,因為假廣告太多了。1900年前,聯邦政府是完全管不了美國人用什麼藥的——因為威士忌廠和宣稱有“秘密配方”的藥廠,是美國最大的廣告商,養活了不少人幫政府搞定了就業。不過奸商為了推動現代臨牀試驗的發展,義無反顧的突破了底線,讓政府忍無可忍必須立法。
十九世紀末,美國家家常備一種叫做“温氏樓太太的甜甜糖水”的藥,因為它可以安撫哭鬧的嬰兒。藥廠宣稱它有神秘配方可以治好嬰幼兒基本所有病,讓他們開心幫父母省心。結果這神秘配方是嗎啡和酒精。
於是美國政府立法要求藥廠必須披露藥品中的“酒精、嗎啡、鴉片、可卡因、海洛因、α或β尤卡因、氯仿、秈大麻、水合氯醛或乙酰苯胺,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此類物質的任何衍生物或製劑”。
沒有奸商,美國政府怕是想不出來這個法案的。
然而,美國純食品藥物法並不把商標中對於“有效性”的誤導和誇大歸為違法,所以。。。
二十世紀初,美國出現了新一代神藥——“約翰的包治癌症温和大力丸”!約翰的廣告附帶一本125頁的小冊子,裏面全是被他的藥“治好”的人的見證!這麼多見證,比某些宗教經典裏的見證還多。。。找約翰買藥的人排起了長隊(一瓶400美金,1908年的美金)!奸商,太奸了。
聯邦化學局(現在的FDA)看不下去了,告約翰虛假宣傳——畢竟癌症都被約翰治了的話保羅怎麼辦?這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國高院,於是約翰贏了。
聯邦高院表示很無辜:“你法律裏沒有説不能虛假宣傳啊”。這畢竟是美式法治體系下,掙錢的常規操作。
於是1902年,聯邦政府出台了雪梨修正案——藥品的虛假稱述是非法的!這真的是奸商推動現代臨牀試驗發展的又一大步!
然而,藥品商標裏的錯誤(false)陳述並不是虛假(fraudulent)陳述。。。於是——寫太長了,咱下回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