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突然接到阿sir電話,讓我去警局領錢_風聞
香港体验官-香港体验官官方账号-每一个漂在香港的人,都是这座城市的体验官2022-05-06 15:22
突然接到警署電話?不要慌張,也可能是讓你去領錢的!
這樣的稀奇事兒就發生在我們身上。
要不是家人親身經歷,還真不知道,在香港拾金不昧還可能“領獎”。

某天,在家休息的老公突然接到一個陌生來電,一問,是警署打來的。
當時他還嚇了一跳,心想自己沒幹什麼違法的事兒啊,為什麼警察會找我?
從來沒想過警察找你也可能是有好事兒(捂臉)。
這位阿SIR在電話裏説:“你是不是在X月X日撿到過一筆錢?(具體日期真忘了)
這錢一直沒人認領,已經超過規定的公告期限,可以歸你了。
拿着當初我們給你的財物收據和你的證件,儘快來領吧!”
原來如此,老公恍然大悟,這才想起自己曾經做過的這件小小的好事。
那是一個尋常的週末,我們一家四口外出逛街。
上午九點多,我們去一家銀行的ATM取現金。

剛走到ATM機前,眼尖的兒子發現,吐鈔口前面放着一摞鈔票。

老公拿起來一點,是2000港幣。
很顯然,剛才的人取了款忘記拿了。
老公趕緊拿錢走出去,看看能不能追上取款的人,可惜四周已經看不到人影兒。
大家知道,香港的夜生活很豐富,很多人在週末習慣晚睡晚起,經常是上午11點多了才去餐廳喝上午茶。
所以這個時間街上的人並不算多。
不知港漂朋友們有沒有留意,香港的ATM取款程序和大陸有小小的差別。
在大陸,我們經常遇到有人把銀行卡遺漏在ATM裏的情形,因為取卡是最後一步。
而香港ATM的設置,最後一步是取款。
避免了銀行卡遺忘的問題,卻經常有人忘記拿錢。
後來才知道,如果ATM吐款以後忘記拿,又沒人動過位置的話,錢會自動退回到機器裏面。
當然,有人挪過位置錢就不能自動回收了。
這次既然找不到失主,週末銀行也不開門,我們就把錢直接交去了警署。
在報案室,一個阿SIR讓填表登記一下,給了一張財物收據,並留下了老公的電話和證件號碼。
收據上有一個選項:假如這筆錢三個月內無人認領,你是否願意領取?(大意如此)
就是説可以獎勵給拾金不昧的人。

**還有這等好事?**第一次遇到。老公勾選了“是”。
阿SIR説他們會公告招領,如果沒人認領警署會聯繫他。
當然也可以放棄,那估計就是充公了。
工作和生活忙忙碌碌,我們很快就把這件小事拋在了腦後。
畢竟“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拾獲財物的時候我們壓根兒沒想過去拿這筆錢,只是撿到交了也就安心了。
這次接到電話後,隱約記起當時是隨手把警署的收據放在家裏的文件櫃裏了,翻了翻竟然還在。
於是,就這樣,老公神奇地獲得了這2000元的“拾金不昧獎”。

經過這件事,我才慢慢瞭解到,原來在如何對待拾獲財物這件事上,香港和大陸有很大的差別。
之前在內地,我們經常聽到和看到的是,有人撿獲他人財物後問對方索要酬勞的。
當然也有不少拾金不昧風格高尚的。
有個朋友,在內地的一所大學當老師,有一天她坐班車去新校區上課時把蘋果手機弄丟了。
結果被一名本校學生撿到。
當朋友聯繫到這名學生時,學生直言不諱地説:“你的手機是我撿到了,想拿回去的話得給我600塊錢。”
朋友很無奈,但手機裏的通訊錄和信息更重要,也只能這樣拿回自己的手機。
然後對大家感嘆世風日下。
然而在香港,這一點很明確。若是拾遺不報即屬犯法。
根據香港《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女兒也説,老師在常識課堂上講過這一點,撿到東西不能據為己有。
香港本地人大部分應該是瞭解這個法律規定的,所以市民大多會上交失物或者主動歸還,哪怕只有100港幣或50港幣。
但對於我們這些港漂來説,可能就覺得比較新鮮了。
很多人,包括我們一家在內,都是碰上一次才瞭解了。

那麼對於拾到的財物會如何處理呢?我在香港警署的網站上找到了答案。
香港《警察通例》第30章裏面有明確的規定。
該條例規定,1000港元以上的財物即屬於貴重物品。
“任何人士(警務人員除外)如將拾獲財物交給警署,應獲發一張財物收據(Pol.68D表格)。
該表格的正副本須註明拾獲財物者是否打算於指定期限過後認領財物。
如果財物在3個月後仍然無人認領,拾獲財物者便可領取財物。”
瞧,這就是為什麼我老公會獲得“拾金不昧獎”的法律依據了。

後來一查,原來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比如德國、台灣等,也有類似的規定。
毫無疑問,拾遺上交不但坦坦蕩蕩做了好事,還很大可能成為對你的獎賞——這樣的規定非常有助於鼓勵社會風氣向好。
做好事兒的時候你並不期望回報,因為法律規定你應該這樣做。
但你真的去做了好事兒,你卻可能真的會得到回報。

翻一翻香港本地的媒體,原來也有一些有趣的相關新聞。
比如,有的報章討論:有一個市民撿到了100港元,他沒有上交也沒有據為己有,而是捐給一個動物流浪組織了,這算不算違法?
還有一個市民,撿到了一部手機,並且也在警署的財物收據上做出了選擇——三個月後若無人認領,她會接受這部手機。
然而三個月後她並沒有領到手機,於是向警署查詢。
警署回覆説,因為這部手機裏有失主的私人信息,需要清除相關信息後手機才能歸她。
如若她願意支付清理手機的費用,那麼手機可以很快發給她。
在更早的時候,**更有一個的士司機,撿到了240萬元上交,3個月後居然無人認領,**這筆鉅款按規定要歸他。
這些都引起了熱烈討論。
無論結果怎樣,這都讓我們看到,拾金不昧原來在香港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兒。
不過小夥伴兒們要注意了,並不是任何地方撿到的東西都有可能歸你哦。

香港《警察通例》第30章同時規定了:
如果是在赤臘角機場、港鐵或者巴士上撿到財物,交給警方,即使三個月後無人認領,財物也不能歸撿東西的人。
因為根據《機場管理局附例》、《香港鐵路附例》和《公共巴士服務規定》,這些機構有權自行處置失物,並且不同公司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他們有可能會聯繫拾獲者認領失物。
也可能會對無人認領的貴重物品進行拍賣,用於香港公益事業,還可能直接進行捐贈。
參考資料:
1.《警察通例》第30章,警察公眾網頁,2022
2.《法律小知識-乘客搭車執19萬交九巴-律師-無人認領都唔落佢袋》,HK01, 2018
3.《一張100元掀起網絡大戰 捐出拾獲的100元有無犯法?》香港經濟日報,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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