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的堅決且正確執行,空談制度優勢其實沒有意義_風聞
佳爷-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2022-05-07 09:41
説句那個點的話,我們幾年來一直強調國家的制度優勢,這沒有問題,應該強調。但是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那就是人的問題,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貫徹執行。
鄧小南曾經談到過制度史研究中“人”的因素,而這往往又很容易被忽視,
現在我把全文列舉如下:
“走向‘活’的制度史”這個説法,是2001年在杭州召開的“近百年宋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上提出來的。此前一些中青年學者曾經醖釀,希望能夠在世紀之交對過去的制度史研究有整體性的反思,於是包偉民老師組織了這次研討會議。當時我把在北大課堂上講過的一些內容整理了一下,形成了一篇發言稿。後來應《浙江學刊》之邀,以《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為例的點滴思考》為題,2003年刊登出來。次年包偉民老師主編的《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裏,又收錄了這篇文章。那時候完全沒想到後來會在學界引發強烈的反應。實際上,迴響的熱烈,主要是因為學界自身有這樣一種內生要求,而且已經有日益深入的反思。
就我個人來説,這些反響是始料不及的,使我好長一段時間不敢動筆再寫制度史的文章,也使我進一步思考相關的問題。今天涉及的內容,是對上述小文的一些補充,而不是另起爐灶的重新闡釋。


一 下“死”功夫,做“活”歷史


“走向‘活’的制度史”提出之後,有朋友警告我,要防範把提法作為標籤。我也在學生的研習實踐中觀察到,有些同學會感覺“活”的研究無從入手,同時卻又忽略了“實”的內容。這類現象提醒我們注意,研究首先還是要紮實求實,不能陷入“漂浮”的誤區。這就關係到如何理解制度史,如何理解研究中的“死”與“活”,二者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
我想,“活”有兩層基本含義:首先,最重要的是,制度本身是“活”的,有活有動,才稱得上實際存在的制度;有活動,制度才有效能,有作用。其次,正因為制度本身活動不居,制度史研究就不能只重視制度的文本規定,還應該關注其實際表現,關注影響其“活動”的諸多因素。2017年年底,應範立舟老師之邀,我在杭州師範大學講了《略談研究選題與路徑——從個人觀察出發》的一些想法,在座的澎湃新聞記者把講座記錄整理成一篇文章,名為《下“死”功夫,做“活”歷史》。我覺得這題目概括得挺好。研究中所謂的“死”與“活”,並非相互排他:研究對象是“活”的,我們的觀察思路也要活;就研究的基礎而言,只有下足“死”功夫,才能讓研究真正“活”起來。
1.“史有定法”與“史無定法”
歷史系的老師指導學生時,會有一些習慣的説法,比方説,是“史有定法”還是“史無定法”?事實上,二者相通而非相互排斥。
史有定法,通常是指歷史學科有自身“壓艙底”的基本功夫,學者也有個人的學術定位與研究方式。
台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柳立言先生訓練學生的基本方式,可能是“史有定法”的一種代表。柳先生和一些老師、研究生一起閲讀五代墓誌,研讀者結合傳世文獻,以老吏斷案的方式分析文本,為趨近歷史實相提供了可行的路徑。如柳先生所説,所有研究的本質都是回答問題。研究出發的原則,要關注“誰的問題”“如何發現問題”“如何回答問題”;研究實踐中則需在閲讀史料的基礎上,找出問題並且予以回答。他把切入點概括為“史學六問”和“五鬼搬運”。所謂“五鬼搬運”,就是五個“W”(when、where、who、what、why),其實是我們學習歷史以來,經常會提到的時間、地點、人物、事實、原因等等;除了這五個“W”之外,還有如何、怎麼樣(How),綜合在一起,就是“史學六問”。我們隨手翻開《五代武人之文》,像張庭瑀點校解析的《後周武官單州刺史趙鳳墓誌銘並序》,即是從“五鬼搬運”做起,墓誌的題名之後是時間、地點、人物,然後是逐句解析、回應問題。或許可以説,這樣的“死”功夫也是一種硬功夫,是大致有方法可循、有問題意識、有相對明確的路徑可走的一種入手方式。
“定法”很大程度上是從實證開始的。實證本身是一種硬功夫,是我們歷史學的看家本領。楊訥先生2006年寫過《丘處機“一言止殺”再辨偽》一文。文章指出,一些通常被歷史學界接受的成説,例如丘處機“一言止殺”,應該進行質證甚至辨偽。他説:“歷史學是一門重實證的學科,議論歷史必須以真憑實據為證。‘一言止殺’故事可以分解為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一方面要看丘處機是不是説過這樣的話,另一方面要看成吉思汗是不是因此而真正“止殺”。所以,流傳廣泛的“一言止殺”説,看似簡單明瞭,其實它的兩層意思都是需要“舉證”辨析的,這是歷史學特有的實證基礎。
説到“史無定法”,柳立言先生説:“史無定法,不表示不需要方法或沒有較好的辦法。”對此,研究社會經濟史的前輩吳承明先生有十分清晰的表述。他指出:“我國早有‘史無定法’之説。我贊成此説……在方法論上不應抱有傾向性,而是根據所論問題的需要和資料等條件的可能,做出選擇。”也就是説,研究中應該有針對性,實事求是,不宜固守某一種特定的研究方法。方誌遠先生也曾經説,歷史研究不僅不應排斥而且必須接納和改造所有積極而有效的理論和方法以為己用,這是歷史學得以不斷發展的重要原因。“史無定法”正是歷史研究這種包容性和創新性的體現。
歷史學的活力來自不斷地求真求新。這樣的活力,其來源、其力度恰恰是從死功夫、硬功夫裏生發出來的。所謂的“活”,是產生於沃土的生命力。“活”,絕非浮泛飄忽,只有肯下“死”功夫,像樹木把根基深紮在泥土中,才能枝繁葉茂“活”起來。新視角往往來自長期積累的激活,新思路常常來自線索的綴連想象,這些都離不開往日功夫。新議題可能導致動態鮮活,傳統議題諸如官僚機構、制度條文,也可能貢獻出通貫深入的新穎見解。新材料的牽動,能使研究“預流”;深讀“坊間通行本”,也可能發人所未發。也就是説,盈覆載之間無非是道,而進退之宜、運用之妙,則存乎一心。
2.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錢穆先生在《中國曆代政治得失》一書中,通過對於制度得失的評議來觀察政治得失,也就是説,制度在政治領域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分量。對於“制度”,學界有不同的概括和理解。大致上講,可以説制度是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和基本規範,是制約政治活動、社會活動的行為框架。
有學者強調:“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就是結構、功能和形式,所以形式排比和結構分析,是制度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有學者指出:制度分為“無意中逐步形成”和“有意建構”的兩種類型,即一類是“經歷長久,約定俗成,無意中逐步形成的家族、倫理、信仰、儀式、節慶等”;另一類是“為特定需要、目的(如政治、社會、經濟、軍事、法律等),依特定權力分配關係、標準和程序(如地緣、血緣、財富、才德能力、意識形態、公民大會、議會、鄉舉裏選或科舉等)而有意建構出來”的多重秩序網絡。不管是活在今天,還是活在歷史上某個時間、空間裏,我們其實都生活在多種秩序形成的交叉網絡之中,而不是在某種單一秩序裏。如果放在中華文明和世界文明進程的更大背景中看,制度就是政治文明的底色,是政治文明的支撐與映襯。制度所維繫的正是特定的秩序。我們判斷一個國家、一個政權、一種體制,其走勢是否合於文明進程,很大程度上是要觀察它的制度及其運行。
我們知道,制度本身是有生命的,有它的節奏、韻律,歷經形成、生長、發展,可能不斷完善,也可能走向衰亡。追蹤、觀察、多維度反思這一過程,正是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當説到制度、規則的時候,我們首先想到的是相對穩定恆常的標準。但是,如果承認只有在“運行”之中,才能觀察到真正的制度,我們就會注意到,制度必須應對多變的、流動的現實。因此,制度本身的恆常,它所追求的“可預期”,跟它需要應對的現實情況的複雜起伏,本身就構成一對矛盾,或者説構成有張力的兩端。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一些折中的方式,出現非正式的制度運作。
所謂“非正式”,就是不見於書面規定,“令式之外”但經常為人們行用的一些做法。一方面可能是無奈情況下的靈活處置,或是應對制度“形式目標”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制度的規定與初衷勢必帶來某些調適甚或扭曲。唐高宗巡幸洛陽前,曾經對居守京師的李晦説:“關中之事,一以付卿。但令式跼人,不可以成官政,令式之外,有利於人者,隨事即行,不須聞奏。”短短數語,點明瞭令式的侷限性和令式之外的可能性。歐陽修在《新唐書·百官志》中也説到官制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其綱目條理可為後法”,另一種則是“事雖非正,後世遵用,因仍而不能改”。從積極的方面講,這些“事雖非正”的運作,對於正式制度的施行可能有補充或者説是潤滑的作用;在某些情況下,缺乏靈活彈性的制度藉由非正式制度的“因仍”“調和”才得以推行。如果我們專注於觀察制度運行的實踐進程,那麼幾乎可以説,“正式”與“非正式”交錯混糅互為所用,並非截然二分,甚至是相輔相成的。相對靜態的制度規定與動態的現實需求之間,存在一定的空間,空間裏面有變形,有扭曲,有各種不曾預料的故事發生;這種空間中的活動,往往決定着制度的走向,也可能帶來制度“平穩有效”的感覺。
當我們討論制度史的時候,應該清楚,自己口中、筆下的“制度”二字,指的是書面規定,還是現實運行;二者從來不曾隔絕,但又並非同一層面的內容。陳寅恪先生早年曾經提醒學界説,有些研究,“其言論愈有條理統系,則去古人學説之真相愈遠”。我們現在講制度,例如宋代的文官制度,其實有同樣的問題。看上去梳理得頭頭是道、嚴絲合縫的某些制度,往往是囿於甚至迎合書面規定的“整理”,很多情況下可能是失真的。
有些制度史的研究者,包括我自己在內,經常認為制度是恆定存在的,而人為因素是一時、偶發的。實際上,制度本身從來都是“規範”和“人事”折中的結果。制度本為“設範立制”,既是引導、保障,也是對某些利益關係的限定,對某些行為方式的制約。這樣的引導、限定與制約,在歷史上究竟是不是曾經生效?制度運行中總有不同力量的推動、修正、抵制,這些“人事”起到什麼作用?都需要通過制度的運行過程來觀察。
制度的活力與生命是“人”賦予的,研究制度史必須關注人的活動。制度史研究的活力和持久生命力,取決於對制度活力的認識深度。所謂“活”的制度史,不僅是指生動活潑的寫作方式,更重要的是指從現實出發,注重發展變遷、注重相互關係的研究範式。


二 從“運作”看制度


1.淺説“內史”與“外史”
有的老師在講制度史時會提示説:所謂不同的研究理路,其實是關注制度“內史”或制度“外史”的區分。我覺得這種説法有道理,這也讓我想到科學史研究中的相關提法。
科學史的“內史”(internalhistory)指的是科學本身的內部發展歷史。“內史論”(internalism)強調科學史研究應關注科學自身的獨立發展,注重科學發展中的邏輯展開、概念框架、方法程序、理論闡述以及理論與實驗的關係等等;關心科學事實的前後聯繫,默認科學發展有其自身的內在邏輯,而不很關注社會因素對科學發展的影響。科學史的“外史”(external histroy)指社會等因素對科學發展影響的歷史。“外史論”(externalism)強調科學既是一種知識現象,更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科學史研究應更加重視社會、文化、政治、經濟、宗教、軍事等環境因素對科學發展方向和速度的影響,應該把科學的發展置於更復雜的背景中認識。這些年來,注重“內史”的科學家,會思考學術本身的發展理路是不是受到外界的干預和影響;注重“外史”的研究者,也更關注學術內在的邏輯脈絡。在溝通“內史”“外史”研究的新範式之下,將明顯拓展研究領域,對科學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給予更為深入的分析和詮釋。
多年前,台北“中研院”的黃一農院士曾經説,他的專業是從天文學轉向天文學史的,首先是關注中國古代的天象記錄,繼而關注中國古代天算與社會、政治之關係,乃至揭舉出“社會天文學史”的旗幟,“希望能因此豐富天文學史的生命力”。依照江曉原教授的説法,所謂“社會天文學史”,對應的措辭就是“天文學史的外史研究”。中國歷史上的另外一些研究,可能也存在“內史”“外史”之分,例如研究經學,或者研究經學史,就是不盡相同的概念。當然,這兩者內在的關聯無法切開,缺乏研究經學的基礎,自然無法研究經學史。從這一意義上説,所謂“內史”是深入研究的基礎,也是硬碰硬的功夫所在;而“外史”則可能帶來更為開闊的延展性。
研究中的“內”與“外”,事實上是相互依存、相互深化的。不少中古史的年輕學者,在前輩討論史籍記載中層累、“箭垛”狀況的基礎上,繼續研討歷史書寫問題。歷史書寫,不止涉及古籍文獻自身;之所以關注“書寫”,是因為意識到現實與字面不同,文本背後還有“縱深”。他們不滿足於辨析文獻史料的所謂“真/偽”,而是希望追蹤、鈎稽文本的生成過程,進而觸摸一個時代文化面貌的層疊與演進;與此同時,對於文本自身的認識也得以深化。這些趨向提醒我們,各類研究不僅是要呈現一幅“圖”,更應該開啓一扇扇觀察思考的“窗”。窗內窗外的世界,多面因素的互動,才能構成整體的認識格局。
研究者通常不會全能式地鋪開討論,會有聚焦,會有不同的研討側重。孫正軍曾寫過《何為制度——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研究的三種理路》一文。其中涉及的“三種理路”:一種是閻步克老師主張的制度史觀,一種是侯旭東老師提倡的日常統治研究,還有一種就是“活”的制度史。他認為,這三種研究理路的研究視角、觀察角度和研究取向等是各有側重的。所謂各有側重,潛在的意思就是説,需要多方面的觀察與討論,政治制度史研究沒有唯一的絕對秘訣。
古代政權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軍事制度,都關係到國家命脈,絕不會單純閉環、自生自滅。制度的行用軸線肯定是波動的曲線,是被多種因素刺激、牽動的。如果只看軸線,我們不知道它為什麼如此曲折,只有將其納入更開闊的視野,才能探究其原因。
2.從“路徑”看過程、行為、關係
我們研究古代制度的意義,要點不在於重現,而在於觀察當時如何回應問題、規定如何調整、制度如何執行,也就是要觀察制度演變的“路徑”。路徑是實際過程的載體,也是五個“W”之外的“HOW”——如何一步步走過來。目前的探討,通常注意到制度的起訖兩端,不僅注意文件規定,也注意史料中記載的實施結果。但對於研究者來説,如果我們不注意聯結兩端的路徑,則我們對於制度運行的理解,仍然很不完全。
歷史研究討論“變遷”,就是討論過程。紐約州立大學蔡涵墨教授(Charles Hartman)新近出版的著作,以“The Making ofDynasry History”為題,強調“the Making of”,作者重點不在於描繪既成現象,而是觀察形成的過程與方式,亦即其路徑。
路徑是完成“過程”的經歷與步驟。過程中會有若干節點,所謂“契機”,正是由特定歷史節點上的事件所引發。觀察節點之間如何聯結,就要關注“路徑”。眾多歷史事件,有的出於政治集團精心策劃,有的則在意料之外突發,但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促使制度回應、變更。例如新冠疫情暴發,如何促使公共衞生政策調整改進;又如反腐倡廉制度,如何被“倒逼”出來。這“促使”“倒逼”的歷程,就是依託的路徑,路徑上的步步進展,體現出特定的軌跡與過程。
歷史過程是由涉及多方面、起訖點不一、內容性質不一的多種演變進程交錯匯聚而成。這樣的動態過程像轉動的鏈條,是由不同的環節、階段連續構成,不追尋環節就看不清演進。例如王朝實施的法律制度、賦役制度,民間的家族制度等,各有其內在的發展軌跡,有起訖不同的歷史階段性。我們的研究對象發生在特定的時間單元,單元兩端可能正是一些“標誌性”的事件。這些演變節點往往不與王朝起訖同步,不似司馬光所説,“(本朝)祖宗創業垂統,為後世法”。一個朝代的制度並非開天闢地,所以才有多軌過渡,才顯得複雜叢脞。
觀察路徑,事件與人物往往是其抓手。制度中的“人事”,有人有事。“重返人/事關係的歷史世界”是統治史研究,也是制度史研究的現實取向。事件、人物都是行為的組合。2003年,李裏峯老師曾經談到從“事件史”到“事件路徑”的研究方式的轉變,指出學者不再把事件視為自足的研究對象,而將其作為透視社會結構的研究路徑和視角。“事件”是比較中性的表述。我們做政治史研究,可能更關注“事變”,比如安史之亂、兵變、起義,這樣的重大事變,肯定會衝擊當時的制度。實際上,不僅是事變,有時候帶來某種困擾的事端,一些看似普通、平日反覆發生的事項……從突變到潛移默化,從非常到日常,都可能影響制度的設計與實施。侯旭東老師講“什麼是日常統治史”,研究的就是一些基底性的制度及其形成、演進的路徑。
一個時代政治圖景的演變、某些特定路徑的實現,受限於當時的外在背景,也是由時人行為、選擇及其互動的結果帶來。制度的台前幕後都是“人”,是“人”在“事”中的行為使得制度“活”起來。劉子健先生曾經把歷史上的官僚分為三類:理想型、仕進型、瀆職型。顯而易見的是,對官員類型歸屬的判斷,都是依據其選擇、其行為。政治勢力、社會羣體的言與行(建言、輿論、做法、反饋),捲入制度的創建者、實施者和破壞者的態度與活動,影響着制度的路徑與走勢。制度的鮮活,是由於行為帶來的活力;制度的原則,也是產生於、行用於現實行為之中。同時要注意的是,即便在同樣的基本體制之下,面對大體類似的情形,不同的成長背景、利益關係與認知框架下,不同決策者、執行者的行為準則也可能有所不同。
面對層疊紛雜的事件與羣體利益訴求,制度所着眼維護、限制的,主要是特定的“關係”。所有明確的規定指標背後,都牽連着隱性的、看似無形的關係,這是協調維繫機構、程序、儀式的“神經”系統。某種意義上,制度實態、路徑選擇是由“關係”牽動、決定的。制度史研究的對象往往在於關係:君相權力、中央與地方、文武之間、體制內外……都是講關係。制度運行過程中的公開規則與潛在規則看似對立,實則關聯。關係並非虛緲,滲透在方方面面的行為之中,實在而又強韌,左右着路徑選擇及實施過程。國家體制內諸多制度並非平列,是制度的統轄組合關係決定其根本屬性。
對於這一切,都要放到制度運行的現實中去觀察。換個角度説,事件節點與人物活動,是我們觀察制度演進過程的入手處,而節點之間的過渡方式、行為活動導致的趨勢方向,都與運作路徑相關。


三 制度與制度文化


1.制度:“有制有度”
古人心目中的“制度”,其實是有“制”有“度”。“制”通常指規定,而“度”則是對於規定的把握幅度。制度某種程度上有伸縮,對這種空間的彈性把握就是“度”。中國古代對於“制度”有很多不同的表述。較早的如對《周易》“節”卦的解釋:
《彖》曰: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孔穎達《正義》曰:
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財,不害民也。
程頤解釋説:
聖人立制度以為節,故能不傷財害民。
澤之容水有限,過則盈溢,是有節,故為“節”也。君子觀節之象,以制立數度。凡物之大小、輕重、高下、文質,皆有數度,所以為節也。數,多寡。度,法制。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晏子説:
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為之制度,使無遷也。夫民生厚而用利,於是乎正德以幅之,使無黜嫚,謂之幅利。利過則為敗。吾不敢貪多,所謂幅也。
孔穎達疏曰:
子用正德以幅之,言用正德以為邊幅,使有度也。
彖辭中“節以制度”四字,點明瞭“制度”的意義。古人所謂“制度”,是指規矩;“節”“幅”“數”“度”,都是指節制、邊界,指對於限度的把握。如程頤所説,度是法制的組成部分;制度則是把握限度、分寸的節制。
晏子説,“為之制度,使無遷也”;孔穎達説,“用正德以為邊幅,使有度也”;“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財,不害民也”。幾處文字都説到“使”字,是指需要人為盡力,才能達到目標。
“制”與“度”的關聯,提醒我們注意規定與尺度之間的關聯;“使”“為”“用”之類的表述,讓我們注意到制度背後“人”的作用。
2.“初衷”與“折中”
周雪光教授在《中國國家治理的制度邏輯》一書中指出,制度規定的剛性原則導致地方官員在實施中遇到許多困窘,一系列應對機制也就應運而生。中國古代同樣如此。高度集權、高度統一的要求,會“激發”出紛繁多樣的應對方式,大大增加了制度史的動態與豐富感。
王充在《論衡》中説,“禮樂之制,存見於今”,而“法制張設,未必奉行”。唐代貞觀初年,大省內外官,“然是時已有員外置,其後又有特置,同正員”。幾乎在定製的同時,即已開始突破“本制”的約束,何況時移事異,情況多變,“奉行”與“法制”間的差距值得思考。例如宋代的選任制度,關係到每個官員的仕途生涯,眾目睽睽之下,有一套套細密的規則。正如蘇軾所説:“一命以上,皆付之定法。”正因其有條可循,人事部門才得以實施除授。查查《宋會要輯稿》《吏部條法》等,到處都是強調嚴密的例子。規定細密,但執行起來不可能那麼拘泥。
宋代官員的資序來自差遣,也是除授差遣的依據。但是,曾任某一差遣,並不一定能理該資序;具備特定資序,也不必然得到相應職任。集權國家的中央人事部門,為易於注擬眾官之差遣,勢必使資序趨於穩定、凝固化。這樣一來,資序又成為朝廷所需要的靈活差遣的羈絆。親民、監當,二者之別,本來自其工作職任性質的不同;而在宋代,有些監當官可以理親民資序,有的親民官卻任監當之事。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不能單純以除授中的弊端來解釋,而要從結構上予以説明。條法無法滿足變化多端的現實情況,銓選機構必須想辦法去應對。首先可能是破例破格(或許聲明“下不為例”),如果可行,這些套路就漸漸變成“故事”;積累整理之後,就納入“成例”。在此過程中,有些先例也許過了一段時間被廢除,有些就成為條文的補充,甚至通過修訂格目編進銓選條法。應該説,承先啓後的“故事”在此過程中起着突出的作用。
規定與調整讓我們看到“初衷”與“折中”的關係。“循名責實”與“歲月序遷”,是貫穿於考課黜陟之中法截然不同的兩種原則。前一原則為宋代的有識之士所崇尚,詔敕中三令五申,原本是政策制訂的初衷;後一原則卻在多數場合下悄然起着調協的作用,並由於其便利易行而為多數人所接受。二者看似冰炭不容,卻共同繁衍出複雜波折的折中式運作,體現出宋代制度的務實特色。
當時對於格法實施狀況的檢核,主要通過查驗行政文書來實現。層級式的文書處理程序,一方面是“秩序”的體現,從技術層面看,行文規範,條目清晰;另一方面也因其繁密,地方不堪其擾,上峯無力核查,於是在耗費時日的同時,淡化了文書作為治理規範的意義,逐漸淪為流程規範、詞語規範而實質內容空疏的文牘。設計初衷本在於嚴密,無法落地反而導致浮泛疏鬆。
銓格浩繁,自來被認為是有利於精熟此道的胥吏,而不利於普通參選人員。而大批常調參選者,一方面深受煩瑣程序之苦,一方面又在盡力維護細密的銓格。銓選條文及其中貫穿的“資序精神”之所以難以衝破,原因不僅在於國家決策階層、管理執行人員,同時亦在於大批被其審驗的赴選人員權衡利弊之下對於這套辦法的擁護。宋代官員章奏經常説到格條壓抑人才,但更多人真正強烈反感的是吏員不照章辦事。在他們的潛意識裏,仍然覺得格條對他們是一種基本的保護。這是他們來自仕宦生涯的體驗,也是制度史研究值得注意的心態反應。
制度規定可能有窒礙,執行制度的安排也會帶來問題。宋徽宗時有官員説:
監司提按一路,事幹州縣,法令之當檢察者,其目不一。每遇按行,指摘點檢,多不過數事,前期移文,號為“刷牒”,官吏承報,必預為備。
所謂“刷牒”,是指對於相關文牒的清理與查究。要清查的事項既經“前期移文”,被按察的官員自然預先準備,雙方得以應付,不至臨時尷尬。這樣的做法,顯然違背“點檢”“覺察”之初衷,卻是上下級相安無事的選擇。儘管有臣僚批評,有朝廷“不得預行刷牒”的表態,但這種情況無法杜絕,甚至是常態習熟的運作方式。此類制度貌似運轉帶來的弊端,內在嚴重性可能更甚於制度停擺。
世上沒有不經實施而存在的“制度”,也沒有謹守規定原原本本的“實施”。浙江武義出土的南宋徐謂禮文書中,有大量“考成”印紙。其形式與《慶元條法事類》規定吻合,但其內容,涉及地方治安則是“無強盜,無竊盜”,涉及賦税則是“已納足,見催無”,這顯然與當時普遍的社會情勢不符。官方對於地方政績“功過事件”的關注點,其實在於是否存在重大治安危機與財政隱患。
不僅徐謂禮,不僅考核制度,官僚機構中常見到官員、吏員按部就班地固守條文業務,而制度的實際運作狀態則凝滯虛浮而非實質進行。研究者會據此指出制度的“具文”與“空轉”。所謂“具文”“空轉”,可能是與某些制度“俱來”的存在方式。我們既不能僅依據文獻記載的條目規定,就認為某一制度實施有效,也不能只看到運作現實與我們心目中的制度不符,就簡單認定為“具文”。相同的制度規定,不同場合下把握方式各異,實際功用不同,這是現實中的常態。不能讓表淺、武斷的“具文”二字掩蓋實質性的內容,而要透過制度運行的實態去探究當時政治局面的實態。對於某些制度“空轉”,觀察者批評其“空”,體制內注重其“轉”;今天的研究者批評其似是而非,當年的操控者在意系統格套俱在,各層級可供驅使、奉上盡忠。
非正式制度、潛規則中,會有官吏上下其手;但有些看似被制度“防範”的做法,事實上可能是體制習用且不可或缺的運行類型。“穩定”的制度,經由現實折中,可能“塑造”出不同的行為方式,“開發”出多端的解決問題途徑,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國家的治理軌跡。
3.關於“制度文化”
對於“制度文化”,學界的思考角度和認識並不相同。今天我只針對圍繞制度的政治文化氛圍談一點理解。
首先應該説明的是,制度並非天然合理,尤其是中國古代的國家制度、官方制度,儘管考慮到現實因素,但歸根結底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些“意志”能否不折不扣地貫徹,受到綜合文化環境的制約。
制度的設計,並非原端出發點,其形成也是系列運作的結果:官方以某些信息的匯聚、篩選作為依據,進行研判、決策,然後形成制度規定。制度的變遷,可能以特定觀念為其先導,更多情形下可能來自現實的挑戰。思想、理念與制度設計、實施行為之間,並非有一即有二的直線式關聯。歷代有關吏治、財政、監察等法度細則,都基於觀察與認知,都在一定程度上規約着事態的走勢;而設計規範可能有內在罅隙,具體實施則面臨諸多不測。制度的節點都留有層級式的閥門,掌握其開關者,既有不肯盡職甚至刻意阻礙者,也有忠於體制小心行事者。即便是在體制內正常有序地作為的後者,對於節門開關的方式、程度的抉擇,深層的考慮也往往在於預期的政治秩序及政治前景的風險。這種看似制度規範之外的利益權衡,卻可能是決定製度執行曲線的重要邏輯。而這些判斷與抉擇,顯然與抉擇者身處的制度文化環境相關。
所謂“制度文化”,不僅是制度設計層面體現出的意識,亦應包括環繞制度運行的政治文化氛圍。它既包括剛性的制度條款和規範,也包括延伸籠罩着條規、無固定形式蹤跡又無處不在的整體環境,是多種因素互動、積澱產生的綜合狀態。這種瀰漫性的制度生態,浸潤、滲透於制度之中,影響着制度的生成及其活動方式:包括制度規定本身,包括對於制度輕重緩急的認知,也包括制度設計者、執行者、漠視者、扭曲者、抵制者的意識、態度、行為與周旋互動。各類羣體所思所想不同,行動尺度不同,制度的施行狀態勢必呈現出“萬象”圖景。縱觀歷史上各個時期,幾乎沒有任何制度按照其設計模式原樣施行,調整修正甚至於變異走形,大致是其常態。或許可以説,這種包裹式、蔓延式的制度生態環境,決定着制度實施的基本前景。
孟子説,“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王安石也曾説,“道之在政事……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制度推行的動力在人。現在我們經常説,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權力顯然不會主動進入制度的籠子,那麼這裏就有一個潛在的問題:誰能夠把這些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什麼動力賦予人們“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決心?這就與整體的制度文化氛圍有關。
制度運行的真實邏輯不是在書面上顯現出來,而是需要去現實中觀察、把握。制度明文固定,但現實非常複雜,規則的確定性和實踐中的不確定性,永遠都是一組繞不過的張力。這組張力帶來的“空間”中,充溢着特定官場文化的影響,也有多方強勁的現實拉力。凡此種種,透視、洞察不易,這可能是制度史研究最富挑戰性,也最有魅力之處。
歷史研究的根本動力在於反思。對於制度文化的探索,靠研究者的敏鋭,靠長期積累帶來的直覺與感知,也要靠明確的問題意識與深入追問的能力。制度史研究天寬地廣,研究空間、反思餘地十分開闊,值得學界竭誠努力,推動研究持續前行。
放在如今其實也是如此,好的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一旦走樣,不僅會壞了制度的名聲,也會對執政者的聲譽帶來巨大損害。對中國是如此,對歐美等西方國家其實也是如此。不要單純以為西方所謂民主監督有多麼厲害,要承認其發揮的作用,但沒必要以此為由上升到對西方制度的狂吹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