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人士擔任“民族調解員”?別再民族、宗教傻傻分不清了,好嗎?_風聞
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官方账号-新疆在地观察家。公众号:西域都护2022-05-15 23:04
大家好,我是綠洲獵鷹。我是學法律的,自然對司法工作非常關注。今天一早我看到一則新聞,説的是某法院聘請了兩名“少數民族特約調解員”,以後再有涉及少數民族羣眾事務的時候請他們參與調解。但細看內容,讓我頗有點懵逼。這兩位是清真寺的教職人員和管委會主任,就是説其中一名是宗教人士,另一名是宗教事務管理人員。讓兩名與宗教有關的人士來調解涉及民族的糾紛……這邏輯我怎麼感覺有點看不懂啊?

微博上我看到有人對此激烈抨擊,説那位阿訇作為教職人員用教法調解信徒的矛盾糾紛只能在清真寺,法院不應將法院工作的權力讓渡給教職人員云云。額,先聲明一下我對事不對人,然後表達我的觀點,就是這位批評者有點偏了。正如開頭説的,引入社會力量參與調解在我看來並不過分。比如涉及少數民族或信教羣眾的,請其本民族或同信仰的人蔘與調解,可能由於文化、心理上的親近而更容易觸及問題本質或化解對立。況且,法院聘請的是“特約調解員”,只是參與調解工作,説白了是法官請來的顧問或助手,並沒有實際的司法權力,更何況他們參與調解也是在中國世俗法律框架下進行的。
問題的關鍵在於,這篇稿件折射出這個單位從宣傳人員到辦案人員再到領導幹部,都對民族和宗教的關係認識不清。開頭説的是“少數民族特邀調解員”,可請的卻是宗教有關的人士。請宗教人士和管理宗教擔任“少數民族調解員”?我腦子是橫豎轉不過這個彎來。要知道中國那麼多少數民族,不是所有的都對宗教感冒,受宗教影響深的也不都受同一種宗教影響。比如我這個根本不信教的少數民族去了,你讓這兩位“特約調解員”給我調解合適嗎?
説白了,這個單位和國內很多地方一樣,落入了“教族捆綁”的窠臼。這其實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這裏請容我再説一次。民族和宗教是兩個相互聯繫但有所區別的概念,雖然由於歷史等個方面原因,一些民族在語言文化風俗習慣等方面受某種特定宗教影響較深,但不能把某民族成員等同於某宗教信徒。早幾年,我的一位維吾爾族朋友給孩子上户口,他要求在“宗教信仰”一欄填上無宗教信仰,被反問不應該是伊斯蘭教嗎?我朋友很懵逼,憑什麼維吾爾族必須信教?現在這種狀況在新疆大有改善,但很多其他省區市依然如故。很多地方依然會把某些受宗教影響較深民族成員直接等同於某宗教信徒,全然忘了憲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公民不分民族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某法院這個讓宗教人士當民族調解員的事兒,我沒猜錯他們的邏輯應該是,本院少數民族當事人某民族多,該民族受伊斯蘭教影響深,所以該民族都是信教的,於是阿訇當起了民族調解員就“順理成章”。説白了,還是教族捆綁錯誤思想惹的禍。就是不知道這兩位民族調解員參與案件調解的時候是講民族還是講宗教?
最後我想再表明一下態度,引入包括宗教人士在內的社會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是沒錯的,信教羣眾也是羣眾,也需要關愛團結。另外呼籲不要攻擊具體的單位和人,他們也是“教族捆綁”錯誤思想的受害者。但我必須再強調“教族分離”的觀念,民族和宗教有關聯,但絕不是可以混同的概念。這些話我重複過不下十次了,可是沒辦法,錯誤思想依舊在大行其道,我只好一次次強調,還請大家見諒。
作者:綠洲獵鷹,法律工作者,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