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上明明白白寫着的“按勞分配”, 很多人為何看不懂了?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2-05-16 23:10
閻天|北京大學法學院
【導讀】近日,什麼是共同富裕、如何推動實現共同富裕等議題,再次引發討論。共同富裕在實現路徑上,與“按勞分配”的經濟制度緊密相關。**但人們對這一由憲法確立的關鍵原則的理解,依然有待釐清。**本文梳理憲法和相關法律中的“按勞分配”概念,分析在當前“創新發展”和“共享發展”大背景下,“按勞分配”的涵義、面對挑戰和實現標準。
作者指出:我國法律從未將“按勞分配”規範看作一成不變的教條,而是從經典理論的原點出發,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反思和重構按勞分配的實際意涵。1999年憲法修改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成為一項公認原則。當然,對於非公經濟而言,原則不等於必須,也不意味着按勞分配在分配比例中一定佔優,而**根據勞動產出來調整工資,多勞多得、少勞少得,實際上是憲法上按勞分配原則實現效率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到當前,在“創新發展”的目標下,對創新技術人員採取“一個勞動,兩種分配”的辦法,可以促進技術勞動者的創新積極性,其在“做大蛋糕”這一目標上與“共享發展”高度重合,但也有拉大貧富差距、威脅共享發展的可能性。因此,共享與創新兩大目標所內含的衝突,是完善按勞分配製度時必須考慮的。而對於“共享發展”**目標來説,法律的要求是,有發展必有分配。具體做法則是“兩個同步”:“努力推動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同步、勞動報酬提高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
作者總結,憲法並未讓按勞分配陷入缺乏目標的盲動,更沒有“為了按勞分配而按勞分配”,而是通過按勞分配,探索高效、創新和共享發展的道路。
****本文原載《法學評論》2021年第1期,********原題為《憲法按勞分配規範的當代意涵》,****篇幅所限,此處為節選,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思考。
憲法按勞分配規範的當代意涵
************************▍************************引言
按勞分配是我國分配製度的主體。**現行憲法將包括按勞分配在內的分配製度與基本經濟制度一起規定在第6條,置於總綱章經濟制度之首,**以之領起關於經濟生活的全部憲法構想,足見其在憲法規範體系中的角色之重要。按勞分配亦是憲法勞動制度的關鍵規則之一,能否落實按勞分配不僅影響到勞動權利的實現,而且折射出勞動者在國家政治和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按勞分配還被普遍視作社會主義的重要特徵,其地位是否鞏固、實現是否充分,關涉到國家根本制度的穩定和發展。正是由於按勞分配在憲法上具有多方面的支撐性作用,我國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及現行憲法均寫入了按勞分配規範。只有準確闡發憲法按勞分配規範的當代意涵,才能建構對於憲法上經濟、勞動乃至社會主義制度的整體理解。
什麼是按勞分配?早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興起階段,按勞分配的構想即出現在經典作家筆下,這是憲法按勞分配規範的理論原點。但是,**憲法按勞分配規範並沒有在原點駐足不前,更沒有停留在理論層面而脱離實際,而是伴隨中國經濟改革的推進而不斷發展變化,充當了改革的重要理論源泉和制度載體。**只有在經濟改革的背景下,按勞分配的規範意涵方能獲得完整呈現。按勞分配的理論構想如何適應中國國情?如何與經濟改革相互結合,為實現經濟改革的目標作出貢獻?對於這些問題的回答,構成理解憲法按勞分配規範意涵的重要線索,也為展望憲法按勞分配規範的未來發展設定了方向。**為此,本文將在經濟改革的視野下追溯憲法按勞分配規範的變遷過程,採取演進主義的立場對按勞分配條款進行解釋。**首先,回溯按勞分配規範在現行憲法中的原初意涵可以發現,按勞分配規範服務於憲法上的效率目標。在效率目標的引導下,按勞分配的“勞”應理解為勞動的產出而非投入,物質鼓勵、管理改革和利益兼顧是服務於效率目標的制度支撐。其次,回顧按勞分配規範同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適配過程可以發現,市場機制引入後,按勞分配意味着應按勞動力的市場價格確定勞動報酬;公有制內的按勞分配原則允許例外存在,公有制外也有按勞分配的適用空間;按勞分配與其他分配製的關係表現為,在企業層面通過先發工資實現按勞分配,通過再分利潤實現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最後,新發展理念入憲為按勞分配設定了新的價值目標。新發展理念引入了創新發展的目標,為了促進創新而允許發明創造性勞動同時參與按勞分配和按知識技能要素分配;新發展理念也引入了共享發展的目標,為了促進共享而要求勞動報酬與勞動生產率同步提高。
************************▍************************按勞分配與市場經濟改革的適配
進入1990年代,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漸次入憲,按勞分配的規範意涵隨之發生了一系列變化。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市場經濟體制寫入第15條,賦予按勞分配的“勞”以勞動力市場價格的新含義;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分配製度寫入憲法,使按勞分配在這兩個制度下獲得了新地位。在與經濟制度環境的適配過程中,憲法按勞分配的當代意涵獲得了重大發展。
(一)按勞分配與市場機制改革的適配
現行憲法出台不久,為落實以產出衡量勞動和確定工資的憲法構想,國家全面啓動工資改革。根據國務院的通知,**改革的目標是“使企業職工的工資同企業經濟效益掛起鈎來,更好地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此項改革也因之稱為“工效掛鈎”。**所謂“掛鈎”既包括企業的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鈎,又包括每個職工的工資與其貢獻掛鈎。截至1990年底,35%的全國國營企業、55%的國企職工都實施了此項改革。然而,**隨着改革的推進,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一是掛鈎指標難以確定。**國家要求“選擇能夠反映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指標,作為掛鈎指標”,而經濟效益往往體現在諸多方面,很難用單一的指標來衡量。僅從文件上看,可以掛鈎的指標就包括“上繳税利”“最終產品的銷量”“週轉量或運距運量”“銷售額或營業額”“減虧幅度”等多種,至於為何選擇這些指標掛鈎,文件則沒有説明。**二是改革無法拓展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這些機構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經濟效益更難衡量,缺乏可掛鈎的指標。總之,雖然“工效掛鈎”改革將工資與勞動產出掛鈎,提高了生產積極性,但並沒有改變由國家來衡量勞動產出的機制。
**解決上述困難的出路在於,讓市場代替計劃作為勞動產出的度量機制。**1993年修憲時,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寫入第15條第1款,標誌着新度量機制的建立。市場衡量勞動產出的標準是勞動力的價格。報酬是產出的對價,產出越多、越好的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的吸引力越大,議價能力就越強,其勞動力的價格就越高。這樣一來,就能實現多勞多得,發揮按勞分配對於勞動者的激勵作用,實現提升效率的憲法目標。
然而,要落實憲法按勞分配的市場度量機制,仍然存在理論與制度層面的障礙。**其一是要不要建設勞動力市場的問題。**用市場度量勞動,勢必要求承認勞動力的商品屬性,建立勞動力市場。有觀點認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勞動力不是商品,否則就與憲法要求勞動者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的規定(第42條第2款)相悖。**其二是如何應對勞動力市場失靈的問題。**用市場度量勞動,就可能發生勞動力市場失靈現象,表現為勞動力的價格信號出現失真和扭曲。例如,在社會普遍對某一人羣存有偏見的情況下,就可能發生對該人羣工資的系統性壓抑,這是無法通過勞動力市場自身力量矯正的。**其三是如何把握改革推進節奏的問題。**改革的目的是優化體制內(國企、機關、事業單位)的按勞分配,然而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使得如何控制節奏的問題凸顯出來。
討論多年之後,共識逐步形成。一方面,要區分“勞動者”與“勞動力”,前者不是商品,而後者可以交易。1993年修憲後不久即召開中共中央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將勞動力市場確定為“當前培育市場體系的重點”之一。**另一方面,勞動力市場的失靈正如其他市場失靈現象一樣,要運用憲法第15條所規定的宏觀調控加以矯正。**上述共識寫入了勞動部於1993年底出台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期勞動體制改革總體設想》:“市場機制在工資決定中起基礎性作用,通過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公平競爭,形成均衡工資率;……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享有完整意義上的分配自主權;政府主要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必要時採用行政手段),控制工資總水平,調節收入分配關係,維護社會公平。”次年出台的《勞動法》將上述構想提升為法律,其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至此,按勞分配引入市場機制的主要理論和制度障礙都獲得克服,憲法變遷告一段落。
按勞分配度量機制的改革並未徹底完成。**時至今日,國企的工資總額仍然採取“工資效益聯動”的方式來確定,這是“工效掛鈎”的延續;職工工資則將“市場對標”作為考量因素之一,這是市場化不徹底的表現。**囿於自身性質和職能,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及自然壟斷的國企不可能充分市場化,如何運用市場機制改善其按勞分配是理論和實踐的難題。改革的分步驟實現本身並不構成違憲,但是如何運用憲法把握改革的節奏、監督改革的進程,則是有待探討的課題。

(二)按勞分配與所有制結構改革的適配
1999年修憲時,將原第6條第2款“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合併入第1款,並新增第2款:“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由此形成了憲法按勞分配規範的當下格局。理解第1款第2句規範意涵的關鍵是解釋按勞分配的“原則”地位,以及回答按勞分配是否存在於非公有制經濟之中。
(1)公有制下的“原則”地位
憲法第6條第1款第2句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此處的“原則”應作何理解,特別是在公有制之內能否容納其他所有制作為“例外”,這是不容迴避的解釋問題。根據詞典釋義,“原則”有兩種常見的解釋:一是“説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或標準”;二是“指總的方面,即“大體上”,與“例外”相對。可見,此處的“原則”,不管是理解為嚴格意義上的規則,還是理解為允許例外情形的存在,皆不超出語義範圍。從“原則”一詞在現行憲法中的使用情況來看,其含義和用法並不統一,通常需要結合條文的歷史語境,考察憲法制定者的意圖加以確定。例如,序言中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第3條中的央地權限劃分“原則”、第27條中的國家機關實施精簡“原則”,皆不存在“例外”之説;第3條中的國家機關實施民主集中制“原則”、第67條中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大立法不得牴觸“基本原則”,則都允許存在“例外”情形的存在。因此,準確把握按勞分配原則地位的內涵,需要結合歷史語境加以分析。
按勞分配作為公有制分配“原則”的表述始於七五憲法,並被七八憲法和現行憲法延續下來。按照經典作家的構想,社會主義公有制下應當首先實行按勞分配,待共產主義建成時再實行按需分配,至於按勞分配和按需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製度則不能存在於公有制之中。列寧就將與“按勞分配”並列的“不勞動者不得食”宣示為“社會主義原則”。由於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在規定按勞分配時都傾向於遵循經典作家的原意,針對這兩部憲法中的按勞分配“原則”,都應理解為嚴格的規則,即不允許例外的存在。而現行憲法在對按勞分配規範進行表述之時,未再拘泥於經典作家的構想,意味着對於“原則”一詞也可進行靈活的解讀。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後,憲法雖未修改,立法方面卻有了及時的響應。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13條規定:“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企業可以採取其他分配方式。”當時所謂“其他分配方式”,主要是指實行承包、租賃經營責任制的企業中,承包人、租賃人取得收益的方式,以及職工購買企業債券所得的利息、職工參股獲得的分紅等。這些內容恰恰構成按勞分配的例外。1993年修憲時,中共中央再次肯定了這種理解。《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補充建議》附件二“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的説明”指出:“憲法第六條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並不排除按勞分配以外的其它分配方式。”1999年修憲以後,公有制下的以按勞分配為原則、不排除其他分配方式,與總體分配格局上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已經不再具有解釋學意義上的實質區別。
(2)按勞分配在公有制之外的實施空間
**非公有制經濟中是否存在實施按勞分配的空間?**按照經典作家的本意,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按勞分配要以公有制為前提。這種觀點也反映在七八憲法中。葉劍英曾在修憲報告中指出:“只有在社會主義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才能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這是社會主義的原則。”但是,現行憲法不再拘泥於經典作家的本意,為重新理解非公有制下的按勞分配提供了可能。有學者認為,現行憲法第6條第1款第2句的措辭,具有“明示其一排除其餘”的效果,間接否定了按勞分配在公有制以外的生存機會。然而,在解釋學上,“明示其一”並不必然具有“排除其餘”的效果,需要結合背景加以分析。現行憲法問世之初,國家要求非公有制企業的內部分配比照國企進行。例如,1986年國家勞動人事部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則加以確定”,“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等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這表明非公有制企業並未與按勞分配絕緣,甚至可以認為,非公有制企業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按勞分配的義務。**1993年憲法修正案通過後,按勞分配的含義變為按勞動力的市場價格分配,而勞動力市場不區分用人單位的所有制,是統一的,這意味着非公有制經濟實施按勞分配已經不存在障礙。**正因如此,《勞動法》第46條才把按勞分配規定為各種所有制企業工資分配的共同原則。1999年修憲時,第6條第2款的表述正式將所有制與分配形式脱鈎,非公有制經濟下實施按勞分配的空間已無懸念。當然,允許不等於強制,這和公有制經濟下必須以按勞分配為原則是不同的。
(三)按勞分配與分配製結構的適配
1999年修憲時增寫了第6條第2款,要求建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所謂多種分配方式,主要是指按包括勞動在內的各種生產要素分配。如何理解按勞分配與其他分配方式並存,以及如何解釋按勞分配原則的“主體”地位,成為把握按勞分配規範意涵的關鍵。
**(1)**多種分配的並存方式
**按勞分配與按勞動以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分配,在宏觀層面上只需將國民收入的“蛋糕”按照各要素的貢獻加以切分即可實現。**中共第十九屆四中全會將這種共存方式表述為“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問題是,具體到企業層面,這種共存如何實現,各種要素的貢獻和報酬又如何體現?**目前,按勞分配的制度體現主要是工資制,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的制度體現主要是股份制(早年承包制較為流行),勞動者與股東、工資制與股份制、工資利益與股權收益顯然不能混同,它們如何“並存”?
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和2006年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對這個問題做出了初步解答。根據相關規定,按勞分配與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的並存方式,可以體現為“先發工資,後分利潤”,即在企業收入形成之後,首先要履行工資債務、發放勞動報酬、實現按勞分配,完成其他扣除以後的剩餘部分才是利潤;利潤在繳清公積金之後向股東分配,實現按勞動以外的生產要素分配。由此,憲法上的按勞分配與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方式的並存,可被理解為企業等的收入應當首先進行按勞分配,之後如有利潤才可以用按勞分配以外的方式分配。
**各種分配方式雖然並存,在實現時卻有先後,其目的在於不使勞動者承擔企業經營風險。**為了讓按勞分配與經營風險脱鈎,法律規定了一系列制度。一方面,企業經營不善時,法律保護勞動報酬非經協商不會減少。例如,《勞動合同法》允許企業實施經濟性裁員,但是未規定經濟性降薪制度;企業被兼併或重組時,勞動報酬給付義務由新企業承繼;《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企業破產時,勞動債權應當優先清償。另一方面,企業經營良好時,法律也規定勞動報酬非經協商不會增加。例如,《公司法》在2005修改前曾規定,企業在分配利潤前,先要從利潤中扣除法定公益金用於集體福利;2005年《公司法》修改時,該項規定被廢除,從而取消了勞動者對於利潤的法定分配權。將按勞分配與經營風險脱鈎,有利於防止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向勞動者轉嫁經營風險,防止按其他要素分配過分擠壓按勞分配。當然,脱鈎規定的強制性有限,通常並不排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約定實現“掛鈎”。同時,**按勞分配也並不意味着與勞動者的業績脱鈎。**相反,根據業績即勞動產出調整工資,多勞多得、少勞少得,恰恰是憲法按勞分配規範實現效率目標的重要手段。

(2)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
從按勞分配主體地位的提出過程來看,所謂主體地位很可能並不具備獨立的規範意義。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提出“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但並未對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進行闡釋,而是把重點放在多種分配方式並存上,強調“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對此,一種較有説服力的解釋是,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是從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推導而來,這是所有制決定分配製的馬克思主義觀點的應用。只要定理成立,推論就必然成立,推論不具備獨立於定理的規範意義。換言之,只要能夠保證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就不會動搖。“任何詞彙和條款均無需被解釋成重複其他條款或不產生後果”,在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之外另行解釋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是沒有意義的。
那麼,**可不可以主張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體現為勞動要素在分配中的比例佔優,即應當高於資本的分配佔比,甚至要求所有經濟單位都做到這一點?無論從文義、歷史還是目的的角度解釋憲法,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從文義上説,“主體”一詞的對應解釋是“事物的主要部分”,而對“主要”一詞的解釋是“有關事物中最重要的;起決定作用的”。按勞分配是否構成分配製度的主體,並不取決於其佔比或規模等數量因素,而是取決於其重要性。其次,黨的十五大報告在論述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時,雖然將“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佔優勢”列為公有制主體地位的表現之一,但是強調“這是就全國而言,有的地方、有的產業可以有所差別”,“公有資產佔優勢,要有量的優勢,更要注重質的提高”。既然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不等同於數量優勢,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也就不宜以數量或規模作為標準。再次,提高經濟效率是按勞分配的重要目的。如果認為勞動要素的分配佔比越高、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就實現得越好,就可能與效率的目標背道而馳。試想,企業經營不善,經濟效益就差,利潤就會下降甚至沒有,勞動以外生產要素的分配就會相應減少乃至消失,而勞動報酬不變,按勞分配的佔比就會變大,主體地位就實現得好;反之,企業經營有方,經濟效益就好,利潤就會上升,勞動以外生產要素的分配就會相應增加,而勞動報酬不變,按勞分配的佔比就會變小,主體地位就實現得差。為了實現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難道要把企業越辦越差嗎?這在憲法上顯然不可接受。因此,按勞分配在憲法上的主體地位,主要應當理解為公有制主體地位的引申,除此之外則不具備規範意義。
************************▍************************按勞分配與新發展理念的銜接
當前我國的憲法秩序中,憲法按勞分配規範通過適應經濟改革的各項制度變遷,獲得了自身的定位和空間。然而,**按勞分配規範想要切實發揮秩序建構的作用,還必須與憲法的重要價值目標實現銜接。經濟效率是現行憲法為按勞分配規範設定的原初目標。**2018年,現行憲法經歷了新一輪修改,新發展理念完成了入憲。根據中共中央的闡發,新發展理念是指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從憲法序言的結構來看,前6段總結歷史,後6段規劃未來,居中的第7段則承前啓後,總結歷史經驗並確定未來指針;而從憲法的整體結構來看,序言領起全文,其規範作用輻射到包括總綱在內的正文各章。新發展理念正是寫入了第7段,據此可以認為,新發展理念的各項內容,特別是創新發展和共享發展,為總綱章中的按勞分配規範確立了新方向。創新發展和共享發展的引入,改變了按勞分配的“目標函數”。目標的變化也將引發手段的變革,使得按勞分配獲得新的意涵,具備新的功能。
(一)創新目標的含義與實現
**創新發展理念包含兩個要素:一是以研發實現創新。**就一般意義而言,所謂創新,主要是指新產品、新工藝、新供應源、新市場、新企業組織方式的創制或開闢,含義較為寬泛;而新發展理念之中的創新則特別強調科技創新的引領地位,旨在鼓勵“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現代科技創新早已超越了依靠少數個體單打獨鬥的階段,而是以國家、企業和科研機構組織的大規模研發活動為主要實現機制。**二是以創新驅動發展。**經濟發展是衡量創新的終極標準,創新本身是手段而非目標。為了讓創新成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必須“完成從科學研究、實驗開發、推廣應用的三級跳”。這就需要採取有效激勵措施,引導科研人員在研發階段即考慮成果轉化的需要,並且全程參與到轉化活動之中。
**對於憲法按勞分配規範而言,創新目標與既有的效率目標高度重合。****總書記指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要“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資本回報率”,“發揮創新激勵經濟增長的乘數效應”,“最大限度解放和激發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所藴藏的巨大潛能”。**這與憲法第14條第1款相互呼應。大部分原有的、用於促進效率的制度手段都同樣能夠促進創新。例如,1982年制憲時規定的關於對勞動者實施物質鼓勵的措施,無疑能夠調動勞動者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從而促進創新;關於改進管理制度的措施,特別是擴大企業自主權,能夠“使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的主體”,從而服務於創新;1993年修憲時引入市場機制,按照創新性勞動的市場價格確定其回報,有助於效率與創新的雙贏;1999年修憲時引入多種分配方式,使得創新成果可以作為知識、技術或者數據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同樣是激勵創新的有效做法。在創新目標入憲以後,上述制度同時服務於效率和創新兩個目標,而內容基本不變。
**如何通過按勞分配來促進創新發展?關鍵在於強化分配激勵,讓科技人員和創新人才得到合理回報。**通過按勞分配促進創新發展的憲法依據是第20條關於獎勵發明的規定,以及第47條關於鼓勵科技的規定。多年的實踐表明,分配激勵的形成,固然要靠落實按勞分配、讓創新者多勞多得,更重要的則是妥善處理按勞分配與按知識技術要素分配的關係,使得創新者的勞動得到兩次評價、參加兩種分配、形成雙重激勵。“一個勞動,兩種分配”是對憲法第6條第2款“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新理解,**它反映出知識技術性勞動在分配中地位的提高。**以往,知識技術性勞動作為勞動要素的一部分,只能參與按勞分配;現在,知識技術性勞動不僅保留了勞動的屬性,而且被承認為獨立的生產要素,獲得了參與利潤分配的資格。知識技術性勞動的二重分配地位,被中共中央十八屆五中全會表述為“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
**現代科技條件下的創新需要大量的資源投入和人員協作,這就決定了創新活動大多是組織行為,創新人員大多是應聘上崗,創新成果大多是職務技術成果,**其中又以《專利法》上的職務發明創造為主。這樣一來,**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制度,就成為按勞分配與創新發展的主要連結點。**以“一個勞動,兩種分配”為核心,我國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經歷過兩次重要改革。**第一次改革可以概括為“獎酬分開”,**以按勞分配的獎金來獎勵創新成果,以按知識技術要素分配的報酬來獎勵成果推廣。1985年制定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後,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獲得獎金。獎金應當計入企業成本(第71條),屬於負債,這反映了獎金的按勞分配屬性。專利獲得實施後,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獲得報酬;報酬一般從自行實施專利的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或者從許可實施專利的使用費中按比例提取(第72條、第73條)。報酬不計入獎金總額(第74條),屬於利潤,這反映了報酬的非按勞分配即按知識技能要素分配屬性。“獎酬分開”改革的實質,是為創新的推廣提供單獨的激勵,促使創新人員將推廣問題納入思考,以推廣為導向規劃創新的方向。在《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後續修改中,“獎酬分開”的制度不斷完善,而其“一個勞動,兩種分配”的本質保持不變。
**第二次改革可以概括為以“獎酬合一”,以按勞分配的股權來獎勵創新成果及其推廣。1996年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30條第2款規定:“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可以對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分享收益。”據此,獎勵與報酬可以合併,且均採取股權或出資比例的形式,其性質為按勞分配;發明創造人所獲得的股權或出資比例屬於以知識技術入股或出資,據此取得後續收益的性質是按知識技術分配。可見,“獎酬合一”並沒有改變“一個勞動,兩種分配”的實質;其所區別於第一次改革之處,在於讓發明創造人取得了股東或出資人的身份,激勵他們更加直接而深入地參與創新成果的轉化。**2015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規定作為獎勵的股權或出資比例不低於50%(第45條),加大了激勵的力度。創新發展入憲之後,“獎酬合一”作為促進創新的分配措施,獲得了更高的憲法地位。2020年修訂的《專利法》增加規定,“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第15條)。這是對“獎酬合一”的重申和擴展。總之,創新目標的引入進一步豐富了憲法按勞分配的意涵,為了促進創新,應當允許就知識技術性勞動同時參與按勞分配和按知識技術要素分配。
(二)共享目標的含義與實現
共享發展理念的含義很寬廣,公共服務、扶貧、教育、就業、收入差距、社會保障、健康、人口、弱勢羣體保護等問題都在關切範圍之內。而**共享發展的核心是社會公正,焦點是分配不公,方向是共同富裕,這就與按勞分配發生了關係。**習近平反覆指出,“共享發展注重的是解決社會公平正義問題”;“我國經濟發展的‘蛋糕’不斷做大,但分配不公問題比較突出”;“共享理念實質就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體現的是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的要求。”這些論斷在黨的歷史上由來有自。現行憲法制定之前,鄧小平在論述按勞分配時,總是把按勞分配與提高積極性、加快經濟發展聯繫在一起,促使效率在制憲時成為按勞分配的主要目標;制憲完成之後,鄧小平轉而將按勞分配與防止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聯繫在一起,這是《鄧小平文選》第二卷與第三卷的重要差異。他嚴肅地告誡:“如果導致兩極分化,改革就算失敗了”,“而堅持社會主義,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就不會產生貧富過大的差距”。共享發展理念位於鄧小平理論的延長線上,它的入憲是一段漫長思想之旅的里程碑。
**共享與按勞分配的其他兩個目標之間關係較為複雜。就共享與創新來説,二者的關係有一致的一面,創新驅動發展是做大“蛋糕”以供分享的前提。但是,創新拉大收入差距、威脅共享發展的可能性不容忽視。**正如習近平所指出的,“加快創新必然引起技術落後企業關停並轉,帶來相當數量的失業”;“科技進步和創新創造了很多新的業態,但勞動力難以適應,造成了大量結構性失業”。歷史表明,技術創新雖然能夠提高普通工人工資,但是需要數十年時間來過渡;而當下全球恰好處於過渡期內,“技術導致許多普通工人失去工作,工資減少,但是高收入者的薪酬仍在大幅上漲”。可見,共享與創新兩大目標之間存在衝突的可能,這是在構想按勞分配製度時必須納入考量的因素。
而就共享與效率來説,二者的關係同樣有一致的一面,做大“蛋糕”是分好“蛋糕”的前提,共享“不是不要發展了,不是要搞殺富濟貧式的再分配”。但是,二者的關係也有不一致甚至相互衝突的一面。黨是用分配效率與公平的範疇來探討二者的關係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相當於將效率目標放到共享之前;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將效率和共享兩個目標分別與兩次分配對應;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係,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明顯抬升了共享目標的地位,將共享與初次分配重新聯繫起來。
**那麼,如何通過按勞分配來同時促進共享和效率?更具體地,如何像鄧小平所設想的那樣,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通過按勞分配來縮小貧富差距?應當説,縮小貧富差距主要還是依靠再分配措施,例如税收、社會保障和轉移支付;包括按勞分配在內的初次分配措施雖然處於配角地位,但並非無所作為。在憲法層面,應當重新解釋第42條第2款,使之不僅服務於按勞分配的效率目標,而且服務於共享目標。第42條第2款規定:“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前文述及,該規定本來是為了提高效率而在分配中採取的利益兼顧措施,將發展生產設定為提高報酬的必要條件,無發展則無分配;2018年修憲以後,該規定應當重新解釋成為了促進共享而在分配中採取的利益保障措施,將發展生產設定為提高報酬的充分條件,有發展必有分配。**新的解釋並不超出文義的射程,與原有的解釋也可以在邏輯上並存。
**怎樣落實新的解釋?當前的主要做法是“兩個同步”,即“努力推動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同步、勞動報酬提高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為此固然要在部門法層面採取行憲措施,特別是完善工資基準法,保障工資支付、提高最低工資、支持集體協商,但是憲法監督措施也不容忽視。作為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考慮責成國務院按年度披露“兩個同步”的落實情況,並且在每屆政府卸任前的最後一次《政府工作報告》中做出總結;全國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委員有權依法就國務院的上述工作提出質詢。通過採取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協調共享與效率這兩大按勞分配的目標,避免發生目標相互衝突和脱節的現象。
************************▍************************結語
**我國憲法按勞分配規範的變遷過程始終圍繞三個基本追問展開。一是如何看待經典作家的設想與我國國情之間的張力?憲法從未將按勞分配規範看做一成不變的教條,而是從經典作家所設定的理論原點出發,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反思和重構按勞分配的現實意涵。二是如何看待經濟改革與按勞分配之間的關係?憲法從未讓經濟改革架空按勞分配,也從未把按勞分配當做改革的障礙,而是積極地將按勞分配與改革的重要元素相適配,使得按勞分配本身成為改革的關鍵一環。三是如何看待按勞分配與國家發展目標之間的關係?憲法從未讓按勞分配陷入缺乏目標的盲動,更沒有“為了按勞分配而按勞分配”,而是通過按勞分配探索高效、創新和共享發展的道路。**正是在對上述三個追問的不斷回應之中,按勞分配規範與改革同行,其內涵不斷更新和拓展,成為憲法秩序的生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