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根:墮胎法案之爭,和隱私權有什麼關係?_風聞
陈根-知名科技作家为你解读科技与生活的方方面面。2022-05-18 10:22
文/陳根
一直以來,在美國,人工終止妊娠,俗稱墮胎的合法性都是一個極富爭議的敏感話題,和槍支管控一樣,幾十年來不斷撕扯和分裂着美國社會肌理和神經。
五一期間,一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內部文件被泄露,隨即引爆輿論。草案顯示,保守派佔優勢的聯邦最高法院計劃推翻50年前“羅訴韋德案”中承認婦女墮胎權的裁決。若聯邦最高法院真的推翻羅訴韋德案,將意味着美國至少會有26個州禁止或限制婦女墮胎。
當然,墮胎權背後涉及的利益和價值是極度複雜的,關乎法律,也關乎政治,不僅如此,關於墮胎權的爭議,也是一場關於隱私權的爭論。如果僅從隱私權的角度來看——隱私與跟墮胎有什麼關係?隱私權又究竟在墮胎、生育等問題上扮演着怎樣的角色?

隱私與跟墮胎有什麼關係?
在羅訴韋德案之前,隱私與墮胎抉擇之間的確沒有太緊密的聯繫,直到羅訴韋德案判決的出現。
1968年,時年21歲美國得克薩斯州女服務生諾瑪 ·麥考維意外懷孕,由於她在16歲時就已經嫁做人婦(1968年懷孕時她已經是兩個孩子的母親了),而她的丈夫是個沉溺於酒精和毒品之中的癮君子,因此**,**諾瑪·麥考維無力再承擔這個孩子的撫養費用,於是轉而想要墮胎。
但得克薩斯州的法律認為“生命始於受孕”,因此婦女墮胎的行為本質上就是以非法程序剝奪胎兒生命,是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所禁止的行為。換言之,那些並非出於拯救母親的生命為理由而進行的墮胎活動均為非法。
彼時,正值美國女性解放思潮蓬勃發展,在諸如紐約州和加利福尼亞州這種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墮胎已經合法化了。在這樣的背景下,兩名律師——莎拉·威丁頓和琳達·考費找上了諾瑪 ·麥考維,希望她能夠作為原告,以起訴達拉斯地方檢察官亨利·韋德的方式,廢除得克薩斯州的禁止墮胎權相關法案,理由就是**“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成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這就是所謂的“羅訴韋德案”,基本的邏輯即,墮胎與否屬於婦女的隱私權範圍,而儘管美國憲法中沒有明確關於隱私權的相關條款,但這些權利屬於第九條中的“保留條款”,任何州法律不得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因此婦女有權選擇自己是否墮胎。
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就羅訴韋德案做出判決,墮胎權利在大多數州成為合法權利****。**自此,能夠自由地就私密或者私人事宜作出決定逐漸理論化為隱私的重要面向之一,**即決策隱私——**在私人領域內,關乎個人生活方式的決定,不受政府或他人的干擾。
雖然作出決定本身與保護私有領域之間存在一些概念上的不同,但建立在私密或者私人決定(例如性、生育等問題)之上,終歸是擁有了隱私利益。而此後,決策隱私的概念,也被不斷用來合法化保障一系列的個人的基本權利,比如,隱私權在90年代被用來認為人有消極安樂死的權利,到了2000年,隱私權被美國最高法院確認了同性性行為。
**雖然決策隱私的理念主要來自於美國,但由於羅訴韋德案的巨大影響,大洋彼岸的歐洲也發生了類似的討論。**實際上,隱私權在歐洲也是一個非常複雜兼容的概念,而生育決定是隱私權重要的組成部分。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尊重私生活權——就被法院解讀為是一種個人發展權”,“自我決定權”,包括就自己的身體、生活作出決定的權利。成員國憲法也有類似的解讀,例如波蘭憲法就在文本中明確了“自由決定權”是尊重私生活權的一部分。德國聯邦法院在1982年承認了所謂“信息自決權”也是一大例證。

羅訴韋德案****在今天
儘管1973年墮胎權利因羅訴韋德案得以確立,但圍繞墮胎合法與否,45年來爭議從未停歇,觀點兩極分化,甚至有不少人呼籲推翻“羅訴韋德案”的裁決,全面禁止墮胎。尤其是在2016年特朗普當選總統後,“捍衞生命”的反墮胎陣營聲勢大振,“捍衞生育權”的挺墮胎陣營聲勢則相應升級。
**實際上,一直以來,一些保守州的議會就嘗試****通過旨在阻撓墮胎的法律。**比如,2018年,密西西比州法律規定懷孕 15 周之後禁止墮胎——包括因強姦或亂倫導致的墮胎。同時,密西西比州要求推翻“羅訴韋德案”裁決,否決在美國合法墮胎的憲法權利。而如果這種努力成功,那麼,可以預見,其他保守州也會迅速採取行動,制定更嚴厲的墮胎標準,可能包括在可存活胎齡前徹底禁止墮胎。
再比如,2021年,得克薩斯州推出了“心跳法案”,即一旦檢測到胎兒心跳就可以禁止墮胎,這可能早在妊娠六週之內,許多女性或許還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懷孕。**事實上,僅在 2021 年,美國就出台了近 600 項墮胎限制措施,其中 90 項已成為法律,這也是自1973年“羅訴韋德案”**以來最多的一年。
而近日,將墮胎權利推向爭議高點的導火線,則是5月2日一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內部文件的泄露。2022年5月2日,美國政治新聞網站Politico披露了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一案的判決書草案,內容涉及2018年密西西比州通過的禁止15周內墮胎法令——“心跳法案”的合憲性爭議。
**草案將矛頭對準了1973年羅訴韋德案、1992年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稱其站不住腳、應被推翻。**其中,美國大法官阿利托法官在一份旨在證明法院裁決合理性的意見草案中寫了一句話,表明對墮胎權“不遺餘力、堅定不移地否認”。阿利托寫道,“羅案從一開始就大錯特錯”並在意見書上補充説,“現在是時候關注憲法,將墮胎問題交還給民選代表了”。
阿利托立場一致的另外四名保守派地方法官則是: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佈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和艾米·康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這意味着,**大多數法官投票可以推翻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墮胎權裁決。
目前,該草案已獲聯邦最高法院5名保守派大法官投票通過,而同屬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G.Roberts Jr)尚未投票。一旦正式判決公佈,意味着聯邦層面對全美墮胎權的保護將宣告結束,墮胎權是否合法的裁定權將回歸州級立法機構。
事實上,五十年之後選擇推翻羅訴韋德案的這個決定**,就跟1973年的判例本身一樣極具爭議性**。在羅伊訴韋德案判決之前,美國有30個州完全禁止墮胎,16個州禁止非特殊情況外(除了強姦、亂倫和母體健康安全受到威脅時),3個州允許本州居民墮胎,只有紐約州對墮胎沒有限制。
而今天,對於阿利托試圖徹底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也是相當激進,而並非循序漸進的判決。在羅伊案前,最高法院只對避孕措施做出了一系列判決,並沒有直接涉及墮胎問題本身。

決策隱私的新疆界
需要承認的是,雖然羅訴韋德案依靠着引申的隱私權,使得50年前的墮胎權得以確立,但羅訴韋德案也徹底改變了墮胎話題的性質,把墮胎問題從一個健康安全和女性權益的問題,轉化成了法律問題、憲法問題、道德問題,最後成為政治問題——伴隨着美國文化戰爭的興起,墮胎問題成功紮根在了美國社會階級和宗教糾紛之中。
因此,墮胎從原先主要是按照階級和教育程度劃分的一個泛社會議題,逐漸成為如今按照宗教信仰和社會階級劃分的黨派之爭的政治話題。因為由單一議題選擇選民的存在,墮胎問題遲遲不能在美國政治中降温,長期作為爭議話題和選民投票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標準存在。
美國弗羅裏達州立大學的法律史教授Mary Ziegler曾在其書Beyond Abortion中,展示了羅訴韋德案這個判例的影響**,即遠遠超出了墮胎,推動了很多方面的社會變革,**包括性取向、職業、階級、性別、種族、殘疾等多維度的歧視問題,此外還有病人權利,消費者保障、社會福利、種族正義等多個維度。
美國實現墮胎權憲法保護的方式,使得墮胎問題不可避免地政治化,而羅伊案的判決,也正給予了反墮胎勢力一個重要的發聲平台和活動空間。
但回到隱私權的立場來看,此次風波中阿利托大法官等人所批判的並不是決策隱私本身——即墮胎、避孕等個人私密決定能否建立在隱私權保障的基礎之上。他所否認的是美國憲政有尊重墮胎選擇的傳統。此次重審羅訴韋德案,是要判斷墮胎權(和/或隱私權)能否從美國憲法文本、歷史、傳統當中解讀出來。
從狹義角度來看,這是一個根植於美國司法傳統的特殊問題,不是一般性的理論探討。畢竟,1973年的判例一方面沒有充分論證隱私權的存在,以及建築其上的墮胎權,另一方面也沒有充分審視另一面,即墮胎相關的法律、文化、先例和傳統。這一問題上,羅訴韋德案的侷限也是非常明顯的。
但具有啓示意義的是,愈來愈多的人們已經觀察到了決策隱私在當前****社會的重要性。荷蘭隱私理論家Bart van der Sloot提出了“決策隱私2.0”的概念,認為這一權利能夠有效回應諸如用户畫像之類的新科技議題,在治理效果上要比GDPR更嚴格。
從這一層面來講,雖然羅訴韋德案沒嫩致力於司法判例的發展和論證,但其已經為隱私及其相關利益,比如私密性決定**,開拓了新的疆界。**
歷史總是曲折着向前發展的,説到底,法律也是一個時代的產物,必然受限於時代,難以囊括未來人們將要遇到的一切問題。因此,後來的人們,只能不斷地重新理解法律試圖保護的是什麼,把它套用在現實的模板裏,甚至是用舊有的、有限的法律,去解決人們在現實生活當中面對的新問題,面對時代發展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