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應當且有權要求女婿承擔贍養義務_風聞
自思自立-2022-05-21 09:35
【本文來自《我對繼承法中,把父母列為第一序列繼承人,頗有看法》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從這個案例我感覺這個繼承法最大問題是把夫妻這一家人拆分成一個個個體來看,這個最大的問題。如果首先認定這一家人的整體,那麼張三就獲得整個家庭財產的處置權。而不是先把分割。這就沒有問題。只有這一家子死絕了,別的人才有繼承權的問題。古代就是這麼處理的。
比如夫死,妻子沒有改嫁,那麼這個家的財產就是遺孀的。父母也不能爭,父母唯一能要求的就是這個遺孀繼續履行贍養義務。當然如果妻子改嫁了,那她就自動失去處置資格,由其子女繼承。如果沒有子女,那才由其父母處置,沒有父母,則由叔伯房親處置。
同樣如果妻子先死去,丈夫獲得家產處置權。作為父系社會,這個就不用再展開了。
至於父母先死去的情況,現在跟過去區別不大,唯一的差別是過去嫁出去的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現在可以有繼承權。
另一個需要改變的是原來嫁出去的女兒是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的,現在這條可以改回來,也就是説,如果妻子先去世,其父母沒有別的孩子,那麼其父母有權要求女婿承擔贍養義務。
其實現在社會仍然可以採用這個規則。總結下來就是如果沒有遺囑和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話,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父母和子女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加一條,就是這個獲得了整個家產的配偶去世時,雙方父母在繼承方面有同等地位的繼承權。
就拿這個案例來説,張三獲得整個財產。如果稍微改一下前提:兩老人沒死,那麼張三有贍養自己父母和李四父母的義務。等張三死後,他的父母和李四父母還健在的話,獲得同樣的繼承權。(李四父母的繼承權來自於李四的那部分)等李四父母去世,李四才有繼承權。
這樣是不是比較合理呢。當然還有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就是張三再婚,又組成了一個家庭。然後張三去世,李四父母還沒去世,這個怎麼處理?這個就留給法律專家考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