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次級制裁與反制措施所引起的法律衝突,中國企業應如何應對?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2-05-25 20:21

走出去智庫觀察
5月19日,走出去智庫(CGGT)首席法律專家、卓緯律師事務所高級國際顧問呂立山(Robert Lewis)律師受邀做客匯賢名家講壇,以“制裁/次級制裁與反制措施所引起的法律衝突,中國企業應如何應對?”為主題進行了演講。
呂立山律師在演講中指出,當美國對俄羅斯制裁時,俄羅斯也採取了相應的反制裁措施,這就存在相互衝突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僅屬於重大地緣政治的問題,同時也涉及到法律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企業需要制定相關合規管理制度,並反映到企業相關公開披露和公告中,以及集團內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同時符合各國不同的法律規定。
企業如何應對制裁與反制裁的法律衝突問題?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呂立山律師演講的主要內容,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考。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由於美國的制裁具有長臂管轄權,中國及其他國家的反制裁措施,可能會引起法律衝突。
這個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一是對各國反制裁措施的國別分析;二是美國和歐盟是否將實施與俄羅斯制裁相關的次級制裁;三中國企業如何應對潛在相關法律衝突。
1、反外國制裁措施國別分析
對於歐美各國的制裁,俄羅斯的反制裁措施主要在四個方面:
**(1)反外國制裁法。**對於美國的實體清單等制裁,俄羅斯反制裁措施的依據是基於美國製裁之前的相關立法。同時,中國也有類似的一些反外國制裁法,如不可靠實體清單的規定等。
**(2)貨幣兑換管制規定。**可以看到,很多的制裁措施都涉及到貨幣兑換管制。其實很多國家一直有類似的管制制度,這是比較傳統的制裁和反制裁措施。
**(3)出口管制命令。**如俄羅斯主要針對不友好的國家,禁止出口特定的農產品/木材/鋼鐵到任何國家(歐亞經濟聯盟國家除外)。
**(4)其他潛在措施。**據俄媒報道,目前有450多家大型跨國公司已經宣佈退出俄羅斯市場。俄羅斯政府可能將把退出俄羅斯市場或暫停其在俄羅斯市場運營的跨國公司列入“黑名單”,而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回到俄羅斯市場後,需給俄羅斯政府交付保證金/適用更高税率,對延遲迴到俄羅斯市場的企業,俄羅斯政府可能實施10年禁令。

另外,歐盟、加拿大還有其他西方國家為了應對美國可能實施的次級制裁,還制定了阻斷辦法,規定本國國民遵守美國次級制裁的規定是違法的。這就是所謂的法律衝突的比較典型案例。加拿大《外國域外措施法》有更加嚴格的規定,即如果加拿大公司或個人遵守美國次級制裁的規定,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然而,到目前為止,歐盟和加拿大反制措施均以失敗告終。首先分析《歐盟阻斷法》。制裁專家認為,事實證明《歐盟阻斷法》毫無效果,因為不遵守美國製裁的人會遭受毀滅性的懲罰;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一直積極執法,相關風險不可低估或忽視。而歐盟反制措施帶來的實際風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再來看看加拿大的情況,即使可能會面臨《外國域外措施法》項下的刑事處罰,加拿大商界幾乎無一例外地選擇繼續遵守美國的制裁規則,而無視加拿大阻斷法的規定,且到目前為止也沒有任何人被起訴。
中國也在2021年初頒佈了類似的阻斷辦法。中國的《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規定,中國企業(包括外國跨國公司的中國子公司)在域外對遭受美國製裁的第三國境內交易對方實施交易限制的做法是非法行為。中國阻斷辦法的有效性還有待觀察。
歐盟和加拿大阻斷辦法之所以至今無效,其背後的原因是美元在全球的主導地位。目前,約80%的跨境交易都是用美元結算。在這種情況下,交易就需要通過美國金融系統。如果企業不服從美國的制裁,美國可能會將其排除在美國金融體系之外,導致企業的進出口、投資併購和其他跨境交易都受到影響,包括不允許以美元進行結算,從而可能使企業遭到毀滅性的打擊。對此,中國企業面臨法律衝突的問題時必須有一個比較現實的考慮。
2、美國和歐盟是否將對中國實施與俄羅斯制裁相關的次級制裁

為了阻止逃避制裁,懲罰那些幫助受制裁者規避監測或為其提供其他融資渠道的人,美國製定了次級制裁措施,授權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或國務院專門對非美國公司和個人實施制裁。
在美國加大對俄羅斯制裁的情況下,中俄企業可以進行“正常貿易合作”嗎?目前,美國還未對中國企業實施與俄羅斯相關的次級制裁,但一直威脅將會實施。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傑克·沙利文警告稱,若中國協助俄羅斯逃避制裁或向俄羅斯提供任何物質支持,將必然面臨嚴重後果。
根據美國的法律,當協助被制裁公司或個人(或其近親屬)進行“重大交易”時,美國財政部下屬的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可以自動實施次級制裁。“重大交易”的定義比較廣泛, 考慮因素包括:
·交易標的額、數量、頻率;
·交易類型;
·高層主觀故意及行為方式;
·是否涉及欺詐;
·其他相關因素。
另外,美國還在不斷更新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 Rules),對於特定美國原產的敏感技術、構成產品的重大元件,以及華為(或其關聯公司)購買該產品或該產品用於生產或研發的產品實施出口管制。我們理解美國可能也會更新該規則,增加針對華為之外的一些企業的限制性規定。美國商務部部長雷蒙德曾表示,如果中芯國際(SMIC)繼續向俄羅斯供應芯片和其他先進技術,美國有能力令其關門。
對於涉俄交易,我們看到有很多中國企業保持比較謹慎的態度。但制裁專家建議,對於中國企業與俄羅斯的正常貿易合作,中國企業不一定要過度合規,應根據實際限制行為進行規劃。但是,我們同時看到,歐盟企業還在購買俄羅斯能源,而這些能源交易到目前還沒有受到限制。就此,呂律師認為,美國也不太可能限制中國企業與俄羅斯進行類似的能源交易。
上文提到,歐盟本身不支持次級制裁,如果他們要對中國實施相關限制,必須通過直接制裁。但由於歐盟和中國的經濟一體化程度非常高,呂律師認為歐盟不太可能會對中國實施相關直接制裁。而如果歐盟不對中國實施直接制裁,將減少美國對中國的次級制裁的效果。
3、中國企業如何應對潛在相關法律衝突?
各國制裁和反制裁措施存在的衝突,這個問題不僅屬於重大地緣政治的問題,同時也涉及到重大法律問題。
中國企業面對法律衝突的問題,呂律師建議:
第一,中國企業在跨境交易合同中,如遇到涉及法律衝突的條款,必須要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合同修改。
第二、中國企業一定要建立海外合規戰略管理制度。可以參考美國OFAC對於有效的制裁合規管理制度新框架,在以下三個方面制定相關合規管理措施:
(1)建立合規管理制度
·將合規工作集中在企業/集團總部;
·委派合規管理負責人;
·及時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
·進行內部培訓。
(2)實施內控制度
·製作書面合規政策(確保易讀性);
·制定相關程序,包括識別可疑交易,事前禁止其實行,告知高層負責人,通報相關政府部門;
·梳理相關數據;
·進行審計並進行有效的處理。
(3) 加強相關科技解決方案的利用。
並且,企業合規管理制度需反映到企業相關公開披露和公告中,以及集團內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中,並符合各國不同的法律規定。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合規管理制度也涉及到相關聲譽風險,需要提前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降低聲譽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從而維護和提升企業的聲譽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