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相送被狗咬,受助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_風聞
简单快乐-2022-05-31 22:20
北京豐台法院 2022-05-30 17:17 發表於北京
孩子在外出學騎馬,下課後,同學父母好意將孩子送回“家”中,不料自己卻被“家”中的一隻烈性犬咬傷,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案情回顧
2021年5月30日下午5時30分,張某送蘇某的女兒回家,在蘇某的公司院內被一隻黑貝犬咬傷。事故發生後,張某前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六醫學中心就診,診斷結果為“被狗咬傷,膝部擦傷”。張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蘇某及蘇某公司訴至法院,主張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護理費36396.75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以及律師費、鑑定費等費用。
審理中,蘇某辯稱其作為被告不適格,狗屬於蘇某公司,飼養在公司院內,而非蘇某家中,蘇某不是狗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故不是適格的被告;另外其認為張某有重大過錯,未經允許私自進入蘇某公司未對外開放區域,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案件審理中,張某申請對其傷情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不構成傷殘等級,誤工期考慮30-45日、護理期考慮7-15日、營養期考慮15-30日為宜,蘇某及其公司據此抗辯不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豐台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且無免責事由。蘇某公司未遵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在城區飼養大型犬,且在明知其飼養的黑貝犬存在攻擊人的危險性情況下,依然未採取安全措施,採取有效的關閉門禁、或者對狗進行栓繩看護等看管措施,導致狗從圈養的地方逃脱出來將張某咬傷,其存在重大的過錯,應對張某的受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蘇某作為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家庭住址與公司緊密相鄰,張某是在好意接送蘇某女兒回家的過程中,被蘇某所在公司的狗咬傷,蘇某作為張某好意施惠的受益人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張某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豐台法院判決被告蘇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張某護理費3900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蘇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説法
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本案中,張某主動幫忙送蘇某的孩子回家,且親自送孩子到其“家”中,應視為好意施惠行為,符合人情社會的特點。那麼在好意施惠的過程中,幫助人自己受到損失,被幫助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筆者認為可從法理和情理兩個角度來進行分析。
從法理上看,被幫助人是否有過錯應是承擔責任與否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若被幫助人無任何過錯,則在道義上可以對幫助者給予適當的補償,這也符合知恩圖報的傳統文化標準,如見義勇為者受傷,受益人可以進行補償。若被幫助人存在過錯,那麼應當根據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等來判斷責任的大小,如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本案中,蘇某作為個人是否需要對其公司飼養的狗咬傷他人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蘇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家庭住址和公司緊密相鄰,違反相關規定飼養烈性犬,且未採取有效管理措施,導致烈犬咬傷對其施惠之人,無法否認其自身存在的過錯,應當與公司共同對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張某沒有構成傷殘,二被告是否應對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張某因此次事故受到了極大的驚嚇,雖不構成傷殘,但對其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響,且對其身體也形成了一定的後患,故法院對其在主張的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給予了全部支持,盡最大化保護了張某的訴訟權益。
從情理上看,好意施惠作為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友善的行為,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題中之意,是營造關愛與互助社會氛圍的潤滑劑,法律作為社會主義價值觀的弘揚者和維護者,應當推廣友善之行,保護善者權益,除去善者之憂。讓善者面對摔倒的老人時,伸手相扶後不被訛詐;面對危險,勇於救人後不被污衊;送歸孩子,被狗撕咬後不被無視……法律作為公民心中的一杆秤,既要提供公平,又要弘揚正義,好意施惠作為一種友善之行,應當為法律所維護。
供稿 | 南苑法庭 易小香
編輯 | 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