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怎樣與野狗(也稱流浪狗)相處?_風聞
Homoschlepien-2022-06-08 14:10
比起爭執不下,我們更應當折中探索一套撲殺工作與責任劃分的規範,比如:
1、反對撲殺野狗(也稱流浪狗,下同)的完全行為民事責任人應至當地派出所做實名登記,成為該地野狗的責任主體。
2、如果一個地方(以派出所轄區為單位,下同)沒有居民登記明確反對撲殺野狗意願的,説明該地人民羣眾不反對撲殺野狗,地方領導應定期組織野狗搜捕活動,從而保障當地人民羣眾的人身安全免受野狗威脅。
3、如果一個地方有居民作此登記,説明當地有居民願意成為該地野狗的責任主體,回頭該地若發生無主犬隻傷人、擾民事件的話,就由該地登記在簿的反對撲殺野狗的人共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無居民反對撲殺野狗的地方,除緊急情況外,當地組織的搜捕活動應做到:提前3個工作日沿街喇叭預告、搜捕活動當場不予以撲殺、集中收容5個工作日等待尋失認領、5個工作日後仍無人認領的犬隻方可予以撲殺。
6、犬隻傷人事發後五個工作日無人向當地警方表明自己是肇事犬主人的,視肇事犬為無主犬隻。
7、犬隻飼主需向居住地派出所報備所養犬隻的信息。併為犬隻佩戴有對應犬隻報備信息的項圈。搜捕活動中如發現戴有項圈含相應報備信息的,應單獨收容以防從一般野狗處染病,並通知其對應在簿飼主領回,收容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無法聯繫到飼主或飼主家屬的,應視為一般野狗額外收容5個工作日。
8、軍犬警犬搜救犬這些國防、公共事業的功臣犬,退役後如有個人或法人領養的,相關個人或法人應按領養時的約定定期攜退役犬至有關單位報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