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唐山事件沒有見義勇為的個人思考_風聞
阵阵风-2022-06-12 14:56
唐山事件,成為某些羣體狂歡。一個刑事案將,成為了這些人攻擊特定羣體、撕裂社會的又一次盛宴。她們,或者他們,從來不正在關心事件中為什麼沒有人見義勇為;即便關心,也是習慣性的沒有見義勇為引向所謂的“制度反思”、“中國文化反思”……
為什麼事件中沒有見義勇為?
1、 見義勇為從來都是一種優秀品德,而不是一種義務;
2、 見義勇為無論是媒體報道,還是司法實踐,冒着生命危險見義勇為都是男性絕對居多;
3、 見義勇為男性居多,是冒着生命危險的居多,不意味着女性不願見義勇為。
一般來説,由於女性大多數偏重感性,有着見義勇為意向的女性反而居多。但由於身體的弱勢,一般女性更多願意已言語勸阻為主。
唐山事件中欲上前勸阻,被男友拉住的女性便是如此。
4、 表現為打架的糾紛,陌生人幾乎很少見義勇為。
因為太考驗打算見義勇為人員的身體素質、判斷能力。
身體上一拳難敵眾手;判斷上陌生人不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誰對誰錯,難以準確判斷。
唐山事件也是如此。
5、 個人覺得,任何放寬見義勇為標準條件的想法,是沒有考慮過社會後果。
見義勇為的標準條件,不是針對某一個具體案件,而是處置所有符合的社會行為。
不能因為某一單案件,而聲討標準過嚴;而因從利大於弊的角度考慮,考慮放寬標準條件,是否會引發有人鑽法律空子引發惡性事件。
比如,放寬被毆打時的見義勇為條件,會不會造成社會上動不動就有被毆打人以見義勇為名義砍傷、殺死毆打人,甚者故意製造條件砍傷、殺死毆打人,並不會被法律制裁?
6、 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從社會整體考慮,説的冷酷點,過嚴的見義勇為標準,導致被毆打人受傷或死亡,毆打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過鬆的見義勇為標準條件,導致毆打人受傷或死亡,被毆打人因為見義勇為免於刑事責任。
過嚴或過鬆,那種情況,會讓社會上受傷、死亡案件增多?
過鬆的見義勇為條件,真的會讓毆打事件,因為毆打人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減少嗎?
沒想到置頂了,看了回覆,就補充兩點:
一、過嚴和過鬆見義勇為標準,後果需要強調的是
1、過嚴雖然會導致大家不敢見義勇為,造成被毆打人受傷或死亡。
但是,法律是可以依法對毆打人予以刑事處罰的。
再説一遍,法律是可以依法對毆打人予以刑事處罰的。
2、過鬆的標準,雖然可以讓熱血羣眾可以大膽見義勇為,有效制止暴力行為傷害持續。
但是,如果被人鑽了空子,法律是沒辦法對鑽空子人予以刑事處罰的。
再説一遍,如果被人鑽了空子,法律是沒辦法對鑽空子人予以刑事處罰的。
難聽一點,被人鑽了空子,再大的冤屈,死了也是白死。
二、想象中的具有鬥毆表象的行為,和現實中的具有鬥毆表象的行為。
1、見義勇為標準過嚴,最大的爭議,就是擔心好人被壞人打了,不敢還手,讓壞人氣焰囂張。
2、很多人認為的,具有鬥毆表象的行為,就是好人被壞人打了,無非是看了媒體報道,或者聽了一面之言,進行了想象罷了。鬥毆中,真正的好人被壞人打了,這種情況有,但是極少數。
3、現象中,鬥毆現象現實中絕大部分是
a、突然發生,事先沒有準備。屬於激情案件。
b、鬥毆雙方一般都是普通人,不存在好壞之分。當然,不少人脾氣暴躁是肯定的。
c、很多情況下很難確定誰是過錯方。
比如説,甲方只是言語侮辱乙方,乙方動手打甲方,甲方再還手,請問,誰算鬥毆的過錯方;如果是甲,他都沒動手,先被乙打了,算過錯方嗎?如果是乙,他是被侮辱的忍不下去才動的手,也算過錯方,他就應該被人辱罵?還有,還需確定,怎麼樣的言語,才算辱罵,才算騷擾?
比如説,甲乙兩方發生口角,乙方推了甲方,甲方動手打乙方,乙方還手,誰算鬥毆過錯方?如果是甲,他想被乙方推了,才動手,算過錯方嗎?如果是乙,他就輕輕推了下甲,就被甲先打了,算過錯方嗎?還有,還需確定,這樣的推,才算輕,才算重。
比如説,甲方動手打了乙方,只是打了一拳,乙方直接打酒瓶砸甲方,誰是鬥毆的過錯方?若果是甲,甲就是輕輕打了一拳,結果被乙方酒瓶打到住院,算過錯方嗎?如果是乙,他先被打,算過錯方嗎?還有,還需要確定,到底幾拳,或者什麼行為才算輕,才算重。
d、所謂的“壞人”,也就是社會上的混混,比普通人懂法律,比普通人有鬥毆經驗。所以,他們打羣架時,只砍不捅。所以,不要覺得見義勇為標準寬鬆了,鬥毆事件中,普通人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