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何少有“見義勇為”行為?街頭打架鬥毆事件也比較少?_風聞
瀛海观潮-2022-06-13 17:39
我很喜歡成龍的電影,也很佩服成龍的為人,成龍這次對唐山燒烤攤暴行事件所發感慨,認為現場那麼多男人為何不站出來制止暴行的心情我也能理解。但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我自己當時在現場,在那種陣勢下,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可能是,也只有打電話報警,而絕對不敢見義勇為,上前去阻止勸架的。一是誠如成龍所指責的,普通小民一個,膽小怕事,沒那種勇氣;二是看着那些五大三粗的人,以自己的身板,絕對不是對手,不是被對方打得鼻青臉腫傷筋動骨,就是被對方一把推出三丈遠,如何敢去雞蛋碰石頭?如果再加上那些人的囂張氣焰,誰都會認為(不排除誤解)肯定不比一般,背後有人,所以就更不敢造次上前拉架了。
我在日本生活工作多年,各方面也有很多感觸。感觸之一就是日本基本沒有“見義勇為”這一説。當然資本主義國家,我們可以理解為不鼓勵宣傳正能量,我剛到日本也基本是這麼理解的。因為我在國內接受的教育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正直的人就應該捨己救人,見義勇為。可是在日本看到最多的標語就是“發現可疑物品,切勿觸摸,及時報警”、“遇見危險人物,首先要保護好自身安全,然後及時報警”、“保護自身安全,遠離危險現場”等,給人教的都是保身和逃跑、報警,幾乎從來沒有看到鼓勵見義勇為的説法。時間長了,現在慢慢也習慣了,反倒覺得這是自然的了(人真是沒辦法!)。他們認為普通人沒有責任和義務見義勇為。其最大的原因是大部分人沒有見義勇為的能力。比如有人跳水,絕大部分人,即便會游泳,也沒有救援溺水者的能力和經驗,如果貿然跳水救人,很大概率是救援者自己也溺水身亡。所以我們國內有很多此類見義勇為的事蹟,而在日本基本沒有。偶爾有,媒體也不宣傳(至多泛泛報道一下),因為他們不提倡。他們的出發點是,首先保護好自己,在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去幫助別人。

在我們受過捨己救人,見義勇為教育的人看來,日本的這些做法真是太自私,太膽小,太不負責任,太沒有良心……
另外一點,看了最近的報道和網民議論,覺得國內對這種街頭暴力事件的處罰力度還是有些輕。特別是法律定性,相比日本輕不少。日本法律處罰力度總體比中國輕許多,比如死刑等,沒有兩三條人命,一般是不會判死刑的。還比如販毒吸毒,刑罰更是比國內輕幾個量級。但在打架鬥毆等輕犯罪上,比國內似乎重不少。我看了國內一些法律人士針對這次唐山暴行事件進行的一系列法律解釋,貌似不把人打傷,不打到重傷,基本不會逮捕判刑(也許我理解錯了)。而那重傷,卻是植物人、四肢欠缺等,僅次於死亡的狀態。總體感覺是逮捕判刑的門檻很高,打人傷人的成本很低。
相比而言,日本此類暴力犯罪逮捕判刑的門檻很低。此類暴力事件,日本刑法分“暴行罪”和“傷害罪”。暴行罪門檻非常低,只要動手,不要説動手打對方,哪怕推了對方一把、抓住對方胸口衣服威脅對方、或者拿起手中酒杯水杯把液體潑到對方身上都算暴行罪。暴行罪的懲罰是逮捕並會被判2年以下刑罰或30萬日元以下罰款。因暴行對方一旦受傷,性質則發生變化,成為“傷害罪”。傷害罪的法律懲罰是15年以下刑罰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這個受傷的界定很寬,傷筋動骨不用説,皮肉腫痛當然是,甚至因語言暴力使對方受到精神傷害等也算作傷害罪。受傷當然也分程度和故意行兇造成的傷害及過失造成的傷害,暴行事件基本都會被判定為故意傷害,都會受到重罰。

以我個人的體驗,我覺得這也是日本雖然重量級犯罪,甚至變態級犯罪不少,但街頭打架鬥毆比較少見,普通人安全感比較強的原因之一。
順便説一句,日本刑法裏與此相關聯的,還有“器物損壞罪”一條。就是説因打架鬥毆或暴力事件或故意對商家桌椅碗碟等器物造成損害的,會被以此罪名逮捕起訴,判罰3年以下刑罰或30萬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