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打人事件為何引起全網共情:陌生人社會的“福禍同當”,建基於對人身權利的尊重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22-06-14 23:04
編者按
近日發生在唐山的惡性傷人事件,引發了全網輿論聲浪,成為數日來的討論焦點。今天我們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進入一個陌生人社會,現代大都市中人與人的關係是疏離而冷淡的。為什麼一次並非罕見的打人事件,可以引起人們強烈的共情?這其中值得思考。本文指出,陌生人社會仍然可以建立精神上的“命運共同體”,前提就是一種同理心,是在明確的權利邊界的基礎上,每個人對別人所具有的、與自己同樣的權利的承認和尊重。這一視角無疑對我們理解本次事件的不尋常影響有所啓發。在此特推出本文供讀者參考。
“陌生社會”命運共同體的建構與“權利 / 邊界”
王小章|杭州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22年第5期
非經註明,文中圖片均來自網絡
無論是心態秩序還是外部秩序,其形成都會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傳統秩序的傳承和延續,二是對現實的回應。中國人傳統講心心相通,現在進入“陌生社會”,個人意識權利邊界逐漸覺醒,實現心心相通也即構建共同體,面臨新的問題和挑戰。許多人都在尋找走進共同體的路徑,而筆者始終認為,對於我們今天希望能夠進入的這個共同體的正確認知,是尋找這條道路的前提。

“陌生人命運共同體”的形成
共同體一詞包含兩個方面的意涵:一個是事實層面,一個是規範(精神)層面。但是我們今天談到命運共同體的時候,實際上首先指的是客觀事實的層面,而不是精神倫理上的共同體,即它首先是一種人和人彼此之間“禍福一體”地聯繫在一起的、誰也迴避不了的客觀事實,而不是精神的情態。這種客觀意義上的共同體和滕尼斯所謂的傳統共同體是完全不一樣的。滕尼斯意義上的共同體是一種小共同體,是以人們在精神上的默契一致、共同領會等為基礎的。這種默契一致、心領神會不是通過爭議討論、反思性的過程達成一致。相反,它對共同體內部的個體成員來説,是不證自明、不言而喻、自然而然的,是沒有選擇的。也即,這種共同體一開始就是精神共同體,作為這種精神共同體的一員,要不要採取和別人一致的態度,一致的行動等,是根本不需要思考的。
按照雷德菲爾德的説法,要形成這種精神上的共同體,必須有三個條件:一是它必須是獨特的,二是它必須是自給自足;三是它必須是小的。“獨特”意味着與“他者”的清晰分離;“自給自足”意味着共同體與“他者”之分離隔絕的全面性,打破這種分離的機會少之又少。“小”意味着共同體內部成員之間的熟悉性、交流互動的全面性和經常性;缺乏這種三位一體的特性,此類精神共同體是不可能維持的。
這三位一體的條件已經不具備了,現代化的進程實際上就是從這種小共同體中脱離出來。**這個“脱嵌”過程一方面是從傳統熟人共同體中一步步脱離而進入大的陌生人社會的過程。另一方面,又是在大的陌生人社會中和其他人建立起一種既抽象又客觀的聯繫的過程。**所謂抽象,指的是這種聯繫不是面對面、具體的,而只是功能性的、間接的。所謂客觀,指的是這種聯繫是切切實實的,不是“想象的共同體”。在很大程度上,現代性的演進將人與人之間客觀上的“禍福一體”,與現代陌生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主觀情感的生疏、距離、冷淡乃至疑忌等並列在一起,這就是所謂“陌生人的命運共同體”。
從“禍福一體”到“禍福同當”
從客觀上的“禍福一體”到精神上的“禍福同當”,需要什麼樣的前提?
有一種基本的觀念認為,從禍福一體到禍福同當,要培養這麼一種共同體的精神:需要個體無我忘我,需要個體自我犧牲。在傳統的共同體中,這種理念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今天的個體化時代,這種説法是不妥的。因為今天已不是馬克思所説的個人“只是一定的狹隘人羣的附屬物”,只是“共同體的財產”的時代,而是“權利的時代”,每個人對自身正當權利的意識已逐漸覺醒了。這種觀念只會導致人們將共同體的命運與個人的權利在意識中對立起來,從而阻礙關心個人權利的人們去關心共同體的命運。在今天,我們所説的共同體精神本質是一種基於反思的合作,也即在合作或不合作兩種可能中,通過審時度勢而作出禍福同當的合作選擇,而(相對)明確的、權利邊界以及相應的權利意識,恰恰是作出這樣一種自覺選擇的基礎和前提。
也有觀點認為,從禍福一體到禍福同當的狀態是自然而然的,但事實並非如此。現代社會從禍福一體進入到禍福同當的真正精神倫理共同體,還需要兩個層面的條件,且均與“權利邊界”意識密切相關:
**一是社會認知層面。**我們在客觀上處於彼此關聯的命運共同體狀態,但是自身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人們依然會盲目地行動,而不是採取合作的態度。於是,客觀的共同體依然難以轉變為精神倫理上的共同體。因此,首先必須要喚醒人類作為整體在命運上休慼相關自覺的意識。那麼,怎樣產生這種自覺意識?筆者認為,明確的權利邊界和權利意識,是當下喚醒命運上禍福一體意識的基本前提。社會心理學家道齊曾做過一個關於合作的實驗,分別讓兩個小組解決一個問題。他將其中一個組作為一個整體來評分,即大家得到一個統一的小組分;而對另一組則説,他們每個人都將按個人的表現分別評分,每個成員分數不同,只有一個最高分。實驗的結果可想而知,前者會普遍地表現出更大的相互依賴感和合作精神。而後者則相反,傾向於相互競爭、提防甚至拆台。聽了這個實驗的人可能會認為,這不正反映了合作需要每個人摒棄自我利益嗎?恰恰相反,這個實驗表明:一方面,之所以選擇合作還是競爭,是以每個個體對自己利益的關心為出發點;另一方面,事先明確告知的評分規則所確定的權利邊界,則是每個人判斷自己和小組其他成員是否“同命運”的前提。
**二是情感層面。**強烈的情感能夠讓人義無反顧地挺身相助,或決絕無悔地“同歸於盡”。在今天的“陌生社會”中,這種強烈情感是很少見的,陌生人之間的情感基調是淡漠、疏離乃至疑忌的。在陌生人的時代裏,甚至可以説,信任是賭博,懷疑是理性。但是,這種懷疑並不意味着我們只能停留在彼此之間的懷疑和對峙當中,兩個陌生人之間對等的懷疑同樣可以產生一種能夠導致默契與合作的“情理”,這種“情理”就是“同理心”。如同我不敢毫無保留地相信我所不瞭解的你一樣,你也不會完全相信你所同樣不瞭解的我。由此,我不會對你做我不願意你對我做的事情,也不會對你有我不希望你對我有的期待。**這種相互性就是現代社會中的默契與合作。**而這樣一種同理心的形成,與現代社會之普遍而平等的權利的觀念意識也是分不開的。權利的觀念意味着我們把所有人都看作是與自己一樣的人類共同體中的平等一分子。**所謂同理心,究其實質,是在明確的權利邊界的基礎上,每個人對別人所具有的、與自己同樣的權利的承認和尊重。**沒有明確的權利邊界和權利意識,就很難有普遍的同理心;而沒有普遍的同理心,則很難有陌生人社會中自覺的合作。
以權利為基礎重塑良好心態秩序
作為一種外部事實,我們今天從總體上無可逆轉地進入了“陌生人的命運共同體”的狀態。這既意味着走向一種共同的“福祉”、共同的“善好”的現實可能性,也意味着走向一種共同的“災禍”、共同的“悲劇”的現實可能性。而究竟是彼此攜手走向共同的“善好”,還是相互扭纏着走向共同的“悲劇”,則取決於無可選擇地置身於這個“陌生人命運共同體”之中的人們能否由“禍福一體”進一步走向自覺的“禍福同當”,能否由客觀上的“同命運”邁向主觀精神上的“共命運”。傳統共同體在本質上並且從一開始就是一個“精神共同體”,而今天我們置身於其中的這個“命運共同體”,已不太可能成為傳統意義上那種讓人聯想到温馨、安全、友愛、相互理解、彼此信靠等美好情感的精神共同體。因此,若想這個共同體走向共同的“善好”,至少不至於滑向共同的“悲劇”,我們同樣需要為它注入一種與客觀上的同命運相呼應的、自覺地去共同迎接擔當這種共同命運的倫理精神。這種倫理精神,也就是一個現代社會的理性公民應該具備的精神,即建基在對自身與他人、自身與世界之關係的清醒認識和深廣的同理心之上的自覺合作精神,這也應該是我們今天討論“心態秩序”的基本出發點。
那麼,什麼是“心態秩序”?或者説,什麼是適當的、良好的“心態秩序”?筆者以為,“心態秩序”的適當與否實際上並不能單純從主觀心態方面看,而需要從主觀心態與外部社會的客觀結構狀態的彼此契合調適來看。托克維爾曾經指出,傳統的貴族制社會中,下層成員認為他們的卑下地位是不可更改的自然秩序,從不奢想享有非分的社會地位;而貴族則根本沒有想過有誰要剝奪他們自認為合法的特權,於是人們以為在命運懸殊的兩個階級之間可以建立起某種互相照顧的關係。在這種情形下,社會雖然不平等,但雙方的心靈都沒有混亂不安。但是,當對平等的追求成為社會上一種壓倒性的普遍激情時,情形就改變了。或者,用舍勒的話來説,當人人都覺得有權利與別人相比,然而“事實上又不能相比”的時候,心態就“失序”了,敗壞了。
可見,適當的、良好的心態秩序的基礎,是與客觀的社會結構形態相匹配的社會價值共識,表現為社會成員基於這種價值共識的理性的自我期待。而在今天這個陌生化、異質化、多元化的社會結構形態下,這種基本的價值共識,就應該是權利的平等,但絕不是普世無差異式的平等,更不是不分你我、不分羣己的“共同”。良好的心態秩序,就是在尊重這種平等權利的基礎上,形成對社會、對自己與他人關係的理性期待,既不作逾越正當權利的攀比,也不對他人抱非分的期待,更不會踐踏和破壞權利的邊界而去掠取他人的利益。這就是所謂“理性平和”的心態。
良好“心態秩序”的培育塑造也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着手:一方面,要通過一系列的引導、疏導,調整人們的自我期待、自我理解、自我認知、社會認知。另一方面,則要對照現代社會基本的、得到普遍接受的價值共識來儘可能調整社會結構,使社會結構和這種基本的共同價值觀念相契合,從而使人們的心態與生態相靠近,這是今天談心態秩序應該有的思路。
**也許,“自由的共同體”是人類一個永遠要為之努力的夢想。但是,在今天這個在結構形態上陌生化、異質化、多元化的社會中,建立在對個人正當權利尊重基礎之上的自覺的合作秩序,就是趨近這個夢想一種努力。**秩序分消極的秩序和積極的秩序。前者意味着人和人的交往當中,每個人不會受到其他人無端的干擾妨礙(這實際上是一種消極的合作);後者意味着個體可以按照其所預期的方式彼此合作,而不至於在合作過程中遭遇背叛。對自己權利的關切和追求是積極的秩序(合作)的動力,對他人權利的承認和尊重是消極的秩序(合作)的前提。而有了這兩個方面,基本的社會生活秩序就能在一個陌生人社會中確立起來,或者説,就有可能邁向禍福同當的“陌生人命運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