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的憤怒如何了:針對極端暴力、恐怖犯罪,應儘快設立“暴行罪”_風聞
六哥观察-观察时经市场-探索社会、人与企业兴衰成败2022-06-15 19:54
唐山打人案,手段殘忍,瘋狂變態,匪夷所思,激起全民憤慨。連日來,各種討論一直居高不下。

我延伸一下羅翔老師的評論,就是説我們應該重視“沒有原因的暴力犯罪行為”,並相應轉變刑罰理論和觀念。

羅老師的説法是:對於像唐山暴力羣毆這類完全沒來由的極端犯罪案,由於我國沒有“暴行罪”,就只能用尋釁滋事罪來兜底,構成輕傷重傷再適用故意傷害罪。
這樣看來,對於那些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惡性案子,要實現懲惡揚善反而比較被動。

而且故意傷害罪重點在於受害者有沒有重傷。一般輕傷的話,對於施暴者來説,受到的懲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受害者在今後的生活則長期痛苦,心理上多半處於恐懼陰影,生不如死。
所以,從這個角度,所謂“刑法平等”、“罪刑法定”的絕對公平原則其實反而損害了“公平”。

法律本質是社會服務工具,一種為實現長治久安的強制工具。
具體到社會主義社會,如果運用管理的28定律,那麼,它首先應當保護的是佔絕大多數的人民利益。而不是簡單追求形式平等。

事實上,不同的人對受刑罰的自我感覺、體驗及認識是完全不同的。
比如:同樣判刑3~5年,一些地痞、流氓、人渣通常把短期入獄坐牢當作進修,是可以向別人炫耀的事情;
而對於普通羣眾來説,假如因故判刑1~2年,常常覺得很丟臉。
對大部分人來説,坐牢是個天大的事。相比混混們的心理感受,壓力幾乎天壤之別。

所以,刑法應儘量避免“對好人更壞,對壞人更好”的現象發生,儘快設立“極端暴力犯罪罪名”,對惡意暴力犯罪出拳更重。
當然,要保障全社會的安全,除了有的放矢的嚴懲外,還應大力褒揚見義勇為、正當防衞等“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觀念和行為。並在法律及政策上堅決確立、維護這一觀念。

除此之外,嚴格把控司法自由裁量權,嚴防包庇報復、嚴打“徇私枉法”等司法腐敗行為也當是守護全民安全的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