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規觀察 |《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及其《操作指南》的全面梳理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2-06-16 19:19

走出去智庫觀察
****6月13日,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發佈針對《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FLPA)的操作指南,就UFLPA中將於2022年6月21日生效的“可反駁的推定”****提供應對指引。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北京大成總部高級合夥人蔡開明指出,在CBP執法的前期階段,美國或加大對高科技企業以及特定關鍵行業企業的關注,要求這類企業審查其現有中國供應商是否涉及新疆“強迫勞動”問題,而該類企業的中國供應商或即將(或已經)面臨來自美國進口商的“涉疆合規”****承諾或審計工廠等要求,需引起企業的高度關注,並進行有效的合規應對。
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大成律師事務所蔡開明、阮東輝律師針對操作指南的分析文章,供關注****《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實施的讀者參閲。****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在可反駁的推定原則生效前,即2022年6月21前,進口美國的貨物將通過暫扣令(WRO)/調查結果(Findings)的程序進行裁決。可反駁的推定生效後,受UFLPA管制的產品將通過UFLPA執法程序進行處理,面臨扣留、排除或扣押。
2、從現有申請解除WRO的證據要求來看,進口商須提供十分繁雜、全面的證據,面臨極大的證明難度。進口商自身還需完全符合相關指引的要求,這對進口商自身的資質也提出了極高的要求。
3、儘管對於是否涉及強迫勞動的舉證責任在於美國進口商,但美國進口商或將舉證材料及信息的提供義務傳導給中國供應商,例如美國進口商或要求中國供應商使用的原材料的來源、生產步驟(包括工廠)均不涉及新疆因素,並要求中國供應商或面臨提供書面保證證明,以確定輸入材料非來自新疆。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開明、阮東輝
2022年6月13日,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發佈針對進口商發佈《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FLPA)的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為美國進口商及貿易利益相關者就UFLPA中將於2022年6月21日生效的“可反駁的推定”提供應對指引;根據《操作指南》,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將於2022年6月21日發佈《防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物進口戰略》(“UFLPA戰略”),就盡職調查、供應鏈追蹤和管理,以及證明貨物並非全部或部分在中國新疆地區開採、生產或製造,或以強迫勞動方式製造的證據,向美國進口商提供指導。進口商必須遵守指南要求,以便有資格適用“可反駁的推定”的例外情形。UFLPA戰略的內容或將對於企業界定合規邊界義務具有指導作用,企業需持續關注。
一、 《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
2021年12月23日,美國總統拜登簽署《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The 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UFLPA),該法隨即生效。該法旨在“解決新疆強迫勞動問題”,進一步將新疆產品排除出美國市場,並通過制定“可反駁的推定”(rebuttal presumption)原則,推定所有新疆產品皆通過“強迫勞動”生產,除非進口商提供明確且令人信服的相反證明。“可反駁的推定”將於法案生效後的180天,即2022年6月21日生效****。
(一)關於UFLPA********的重要事件節點****

UFLPA目前已結束公眾意見徵詢,並已於2022年4月8日舉行聽證會,據公開信息顯示,UFPLA的公眾意見主要來自三類對象:1)美國、中國的進出口企業;2)人權及工人權利團體;3)中國生產商。
此前於2022年4月8日舉行的聽證會的重點討論內容包括:1)要求澄清UFLPA規定的“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2)建議採用****“受信任的進口商”或類似計劃,允許進口商預先清關貨物並主動反駁有關“強迫勞動”行為的指控,而無需以收到CBP的暫扣令********(WRO)為前提;3)建立“最小比例”(de minimis)的例外原則,允許進口商含有少量可疑材料,以避免進行全面審計和調查的;4)延遲執行UFLPA以使企業有充足時間收集必要的文件並根據需要調整業務時間及供應鏈。在聽證會中,人權組織Global Advocacy的代表Louisa Greve在涉及新疆地區的黑名單時提出:美國執法部門應當考慮重點考察青島、深圳、東莞等地的供應商,已經有相關報道提出這些地區存在強迫勞動風險;且只有當企業提供產品供應鏈的全部產地信息時,執法部門才能視其完成舉證義務。猶太世界觀察組織(JWW)代表Courtney Hamilton指出,CBP應高度關注高科技產業,其提到蘋果公司的多箇中國供應商曾被公開報道使用強迫勞工;現有的企業自發性盡調嚴重不足,CBP應對高科技產業從嚴執法。
(二)UFLPA********的主要內容****
1.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的策略
(1) 全面評估進口中國“強迫勞動產品”(包括來自新疆及由其他地區羣體制造,包括從第三國進入美國)的風險;
(2) 中國結對幫扶、扶貧項目和其他政府安排勞動項目中的“強迫勞動”情況,提交下列清單及相應的執法計劃:
(i). 在新疆地區使用所謂“強迫勞動”的實體清單;
(ii). 與新疆政府合作招聘、運輸、轉移、容留、接受新疆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勞動力的實體清單;
(iii). 全部或部分由前述兩項清單中的實體開採、生產或製造的產品清單;
(iv). 自中國向美國出口前述清單(iii)中產品的實體清單;
(v). 基於強迫勞動項目,從新疆或者與新疆政府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合作的主體處獲取物資的實體和設施的清單;
(vi). 確定第(v)條所述實體和設施的計劃;
(vii). 針對將“強迫勞動產品”出口至美國的實體的執法計劃(包括髮布WRO等);
(viii). 優先執法的領域清單(應包括棉花、番茄、多晶硅)。
(3) 確保CBP準確識別與溯源“強迫勞動產品”的建議、説明CBP如何採取執法措施(包括通過啓動試點計劃來測試技術的可行性等)、説明CBP所需要的其他資源。
(4) 為進口商提供指引,包括盡職調查、供應鏈溯源及管理,證明產品非來自新疆、非源自“強迫勞動”等;
(5) 與非政府機構和私營部門合作的計劃。
2.“可反駁的推定”原則
“可反駁的推定”(rebuttal presumption)原則指,除例外情況,CBP應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或由前述第(i)、(ii)、(iv)或(v)********項清單上的實體開採、生產或製造的產品違反美國《關税法》307條款的規定,不得入境美國。例外情況為:****登記在案的進口商已完全遵守前述指引,充分、實質性地回應了CBP的相關問題,並有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產品並非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
3. 制定外交戰略共同應對“強迫勞動”
美國國務卿應在該法生效後的90日內,向有關的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對於提高國際意識和解決新疆強迫勞動問題的舉措的戰略。
4. 實施經濟制裁
該法第5節規定將“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納入制裁範圍。美國總統應在該法生效後的180日內(即2022年6月21日前****)向有關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確定對“與強迫勞動相關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負責的外國實體及個人(包括中國政府官員),並對該等個人或實體實施制裁。企業需持續關注,美國或將在2022年6月21日同步公佈第一批UFLPA黑名單企業。****
**5.**日落條款
該法日落條款規定,前述關於可反駁推定原則、外交戰略、經濟制裁的規定將於8年後或總統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終止決定後終止。
**(三)**執法方式
美國CBP將成為實施UFLPA的重點執法監管機構。2021年12月17日,美國國會研究處(CRS)發佈《307條款與強迫勞動生產的進口產品》(Section 307 and Imports Produced by Forced Labor)報告,主要介紹CBP適用第307條對疑似強迫勞動產品發佈暫扣令的程序。CBP下設貿易救濟法律執法部門(Trade Remedy Law Enforcement Directorate)主管“強迫勞動”具體的執法工作,並在貿易救濟法律執法部門中專設強迫勞動處(Forced Labor Division)以處理針對強迫勞動的指控申訴和執法調查。根據CBP發佈暫扣令的程序,任何主體若“有理由相信正在或可能會輸入美國的任何商品”是由強迫勞動生產的,都可將該信息報告給CBP****。CBP收到此類報告後必須對“必要的情況”啓動調查,對其有合理理由懷疑經強迫勞動生產的進口產品簽發暫扣令,並指示入境口岸工作人員扣留含有該疑似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
根據CBP於2022年1月3日發佈的《2021財年美國海關統計數據》,2021財年CBP共發佈七項暫扣令,其中針對中國的有:1)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產的棉製品;2)新疆地區生產的棉花和番茄及其下游產品;3)合盛硅業生產的硅基產品;4)大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的金槍魚、旗魚和其他海產品;5)中國台灣漁船捕撈的金槍魚等海鮮產品。除新疆產品外,2022年3月16日,CBP表示調查發現中國運動服裝巨頭李寧的產品供應鏈涉及朝鮮勞工,其產品被CBP扣留在美國港口。
二、 《操作指南》
2022年6月13日,CBP發佈《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的《操作指南》。該指南旨在對UFLPA中的規定做出進一步闡述,介紹了在UFLPA規定下CBP將採取的工作流程,並載明進口商反駁“推定”或需向CBP提交的文件信息。在可反駁的推定原則生效前,即2022年6月21前,進口美國的貨物將通過暫扣令(WRO)/調查結果(Findings)的程序進行裁決。可反駁的推定生效後,受UFLPA管制的產品將通過UFLPA執法程序進行處理,面臨扣留、排除或扣押。
(一) 主要內容
1. UFLPA下的貨物進口與CBP執法程序
CBP將針對UFLPA********管制貨物實施單獨的執法程序。具體而言,CBP將對可能受UFLPA“可反駁的推定原則”管制的貨物根據每次進口的情形逐案審查,識別貨物是否受制於該原則,並決定採取何種執法措施。可能採取的執法措施包括扣留、排除或扣押。CBP將通過多種信息源對貨物進行識別,包括前述UFLPA要求公佈的UFLPA實體清單。
CBP********將在對貨物採取執法行動時通知進口商。針對扣留、排除及扣押通知,進口商可以申請認定“可反駁的推定原則”的例外情形****,或主張相關貨物不屬於UFLPA的管轄範圍。進口商可以向CBP提供相關信息及文件,説明進口貨物及其材料來源完全來自於新疆之外的地區,並且與UFLPA實體清單上的實體完全無關。如果CBP確定貨物不受UFLPA管轄的情況屬實,且沒有違反其他美國法律的前提下,則無須反駁推定即可放行該貨物。
(1)扣留(detention)
當CBP根據UFLPA扣留貨物時,CBP將提供扣留原因和預期扣留時間。自檢驗貨物之日起,CBP有五天時間(不包括週末與節假日)根據進口商提供的資料決定放行還是扣留,五天內未放行的商品視為扣留商品。進口商可以在貨物被排除(exclusion)或扣押(seizure)之前提出立即支付一筆出口保證金,在徵求海關主管的許可後出口被扣留的貨物。
(2)放行(release)
若CBP專員確定進口商已遵守UFLPA第3節(b)款,並且有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貨物並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強迫勞動製造,則專員將確定該貨物符合“推定原則”的例外情況,港口主管將放行貨物。當CBP授予例外情況時,CBP 必須向國會和公眾提交一份報告,説明其確定認可例外情形時所考慮的商品和證據。根據《信息自由法》(5U.S. C§552)所載適用的豁免,某些信息可以不予公佈。
(3)排除(exclusion)
CBP可以排除被確定為違反UFLPA的貨物進入美國國境。進口商可以根據提出申訴以反駁CBP的排除決定。進口商在“自動商業環境”(ACE)平台中提出申訴時必須選擇“貨物排除在入境之外”(“Merchandise Excluded From Entry”),以確保正確處理。
(4)扣押(seizure)/罰沒(Forfeiture)
被確定為違反UFLPA的進口產品可能會被扣押和罰沒。如果CBP決定扣押違反UFLPA規定的貨物,該案件將被轉交給入境口岸的罰款、罰金和沒收官員(Fines, Penalties and Forfeitures Officer, FPFO),FPFO將向進口商和所有其他相關方發送一封扣押通知書,概述相關方的申請權利。FPFO的通知將告知進口商如何向CBP提供信息以進一步幫助審查,以及提交請願書的截止日期。請求書和補充請求書將由罰款、處罰和沒收官員或由主管機關的代表遵循現有程序的相關法規和裁決,並與內部利益相關方合作進行審查。
2. 請求認定為“可反駁推定原則”的例外
為反駁UFLPA中規定的“可反駁的推定原則”,進口商必須通過****“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貨物、物件、物品和商品(goods, wares, articles, or merchandise)不是完全或部分通過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具體而言,該推定原則應該普遍適用,除非CBP專員認定:
(1)記錄在案的進口商已經完全:
i. 遵守UFLPA戰略以及為實施該指導意見而發佈的任何法規;以及
ii. 對專員為確定貨物是否完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而提出的信息查詢做出了完整和實質性的答覆;
(2)通過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貨物、物件、物品和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
進口商可以在扣留期間、排除或扣押過程中向CBP申請可反駁推定的例外。對於這三個過程,如前所述,進口商將收到扣留通知、排除通知或扣押通知。這些通知將提供有關扣留、排除或扣押的信息,並根據適用的法律要求,提供其他行政程序的選擇。在審查例外情況的請求時,CBP將嘗試優先處理海關貿易反恐夥伴關係(Customs 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CTPAT)合規成員的請求。此外,有關時效的規定為:
(1) 收到扣留通知的進口商可一般在商品提交給CBP審查的30日內對扣留通知做出回應,申請認定可反駁推定原則的例外。
(2) 收到排除通知的進口商可以根據19 C.F.R. Part 174在適時的時間範圍內提出行政申訴,申請認定可反駁推定原則的例外。
(3) 收到扣押通知的進口商可以利用19 C.F.R. Part 171中的申請程序,要申請認定可反駁推定原則的例外。
在上述每種情況下,為了申請UFLPA推定的例外,進口商必須明確説明進口商正在尋求UFLPA推定原則的例外,並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來證明該請求。
如果CBP專員決定有必要將某一特定的進口認定為可反駁推定的例外,CBP將通知有關國會委員會,並在認定的30天內向公眾提供一份報告,説明在批准例外時考慮的價值和證據。
3. CBP可能需求的信息類型和性質
《操作指南》中對CBP可能需求的信息類型與性質做出了非盡述的説明,以允許進口商能靈活的根據自身業務的實際情況提供相應文件。進口商必須對CBP的所有信息查詢作出完整和實質性的回應,以明確證明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可以提供給CBP的信息被分為A-E五類。CBP特別指出,證明產品不適用於UFLPA管轄的進口商應參考B類信息與D類信息,證明產品適用於UFLPA可反駁的推定原則例外的進口商應參考A-C類信息與E類信息。CBP將對每一個子條款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查,以確定有必要承認推定原則例外。
證明類別
資料內容
具體類型
A.盡職調查制度信息
進口商應提供能證明存在盡職調查制度或流程的文件
與供應商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接觸,以評估和解決強迫勞動風險
繪製的供應鏈圖,並對進口貨物從原材料到產品的供應鏈上是否存在強迫勞動風險進行評估
書面的供應商行為準則,該行為準則禁止使用強迫勞動,並對中國政府的勞工計劃提出應對措施
對可能接觸供應商的員工和代理商提供關於強迫勞動的培訓
根據供應商行為準則對供應商是否合規進行監督
對發現強迫勞動情形後進行補救的規定,以及若該補救不可能實現或未及時完成,則終止與供應商之間關係的規定
對盡職調查制度的實施和有效性開展獨立核查
公開報告盡職調查制度的績效和參與情況
B.供應鏈追蹤信息(追蹤從原材料到進口貨物的供應鏈的文件)
與整個供應鏈有關的信息
對供應鏈的詳細描述,包括進口商品及其組成部分,以及開採、生產或製造的所有階段
供應鏈中各個實體的角色,包括託運人和出口商。例如,CBP將需要確認供應商是否也是製造商
對於供應鏈中的實體,根據19 C.F.R. §152.102(g)確定任何關係
與生產過程的每個步驟有關的供應商名單,包括名稱和聯繫信息(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參與生產過程的每個公司或實體的承諾書
與商品或其任何組成部分有關的證據
採購訂單
所有供應商和次級供應商的發票
裝箱單
材料清單
原產地證書
付款記錄
賣方的庫存記錄,包括碼頭/倉庫的收據
運輸記錄,包括艙單、提單(例如,空運/船運/卡車)
買方的庫存記錄,包括碼頭/倉庫的收據
所有供應商和次級供應商的發票和收據
進口/出口記錄
與開採者、生產者或製造商有關的證據
前述文件中任何與商品或原材料及其組成部分有關的文件。附件中還包括對高風險行業,如棉花、多晶硅和西紅柿等的具體例子。
採礦、生產和製造記錄
文件應允許CBP追蹤產品從原材料到成品的開採、生產或製造過程
生產訂單
關於工廠生產該商品的能力的報告
進口商、從該工廠採購的下游供應商或第三方的工廠實地考察報告
證明成分的投入量與所生產商品的產出量相匹配的證據
其他能證明貨物並非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證據。
C.關於供應鏈管理的證據
關於供應鏈管理措施的文件
旨在防止或緩解進口貨物的開採、生產或制裁環節的強迫勞動情形的內部控制機制
供應商應能證明所提供的文件是操作系統或會計系統的一部分,該系統應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D.證明貨物不是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證據
追蹤貨物供應鏈的文件
可參考B部分文件清單
E.證明源自中國的貨物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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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供應鏈圖,該圖識別了所有參與貨物生產的實體
在中國參與生產貨物的各個實體中工人的信息,如支付的工資和每個工人的生產量。
關於工人招聘和內部控制的信息,以確保在中國的所有工人都是自願招聘和工作的
能夠從中識別強迫勞動因素並在適用時基於該類指標進行補救的可靠審計。
4. 有關供應鏈盡職調查、追蹤與管理的合規資源
《操作指南》中為貿易的利益相關者提供了有助於他們開展供應鏈盡職調查、追蹤和管理的合規資源,這些資源可以在CBP官網與其他網站上獲得。具體而言,這些資源包括:
(1) 美國政府資源:
● 《防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物進口戰略》(UFLPA戰略)
● 美國國務院的合理追蹤工具(Responsible Sourcing Tool)與《人口販賣報告》
● 美國勞動部的遵守鏈建議(Comply Chain)、《關於最惡劣的童工形式的調查結果(Findings on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r)》、《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的商品清單(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強迫或契約童工生產的商品清單(List of Products Produced by Forced or Indentured Child Labor)》、更優交易工具(Better Trade Tool)
● 《聯邦採購條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 國家行動計劃:關於負責任的商業行為
● 美國國務院發佈的相關商業諮詢,如2021年更新版的《新疆供應鏈商業諮詢》
●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合理關心:知情合規出版物(Reasonable Care: An Informed Compliance Publication)》以及其他相關出版物
●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關於強迫勞動的指導網頁
●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暫扣令(WRO)與調查結果(Findings),以及相關FAQs
(2) 國際社會資源:
● 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 OECD《跨國企業準則》(以及具體行業指南)
●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打擊強迫勞動。僱主和企業手冊(Combating Forced Labour: A Handbook for Employers and Business)》、關於衡量強迫勞動的準則(ILO Guidelines Concerning the Measurement of Forced Labor)、公平招聘的一般原則和操作指南(ILO General Principles an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Fair Recruitment)
● 國際移民組織道德招聘標準(ethical recruitment standards)
●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關於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的指南(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guide on Th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OHCHR guide)
(3) 其他資源:
● 七國集團貿易部長關於強迫勞動的聲明
● 人口販運法律中心指南《進口自由:利用美國關税法來打擊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Importing Freedom: Using the U.S. Tariff Act to Combat Forced Labor in Supply Chains)》
三、 潛在影響
**(1)**執法高峯期或在下半年,科技企業需引起高度關注
根據CBP公開的財政預算,為實施UFLPA,CBP增加7000萬美元及150 FTE(全職等效預算)。該預算將用於通過增加執法人員、技術、培訓、戰略和外部資源實施該法,其中大部分將用於CBP使用的兩個主要數據系統的關鍵升級:自動化商業環境 (ACE) 需 4100 萬美元,高級貿易分析平台(ATAP)需2500 萬美元。具體而言,包括對高級貿易分析平台(ATAP)進行特定技術升級,為CBP外勤提供具體技術支持,增強強迫勞動案例管理系統,啓用各個系統之間的交互,並對於CBP執法技術與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CBP可能會在下半年財政資金、人員、技術到位後加強執法。據報道,美國國會已經為執法投入了大量資金,國會今年已撥款2750萬美元來實施這法案。
結合前述聽證會的背景,在執法的前期階段,美國或加大對高科技企業以及特定關鍵行業企業的關注,要求這類企業(例如前述提到的蘋果公司)審查其現有中國供應商是否涉及新疆“強迫勞動”問題,而該類企業的中國供應商或即將(或已經)面臨來自美國進口商的“涉疆合規”承諾或審計工廠等要求****,需引起企業的高度關注,並進行有效的合規應對(包括全面調整涉疆業務、排查涉疆供應鏈、信息披露時的注意事項等)。
(2)UFLPA基本全面禁止來自新疆的產品
隨着可反駁的推定原則即將生效,UFLPA基本全面禁止來自新疆的產品,該法主要針對新疆少數民族相關的“強迫勞動”風險的重點行業,首當其衝的高風險領域包括可能符合該法(i)-(iv)所述清單的相關企業及相關產業。且該法的影響範圍並不僅限於新疆相關地區,也涵蓋與新疆政府合作在其他地區涉及少數民族勞動力的相關情況。例如若企業與新疆政府等存在“精準幫扶”等項目,涉及與新疆政府合作招聘、運輸、轉移、容留、接受新疆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勞動力,同樣將具有較高的風險。
此外,CBP對涉疆產品簽發暫扣令(WRO)不再負有舉證責任,需由進口商提供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產品無強迫勞動”。從現有申請解除WRO的證據要求來看,進口商須提供十分繁雜、全面的證據,面臨極大的證明難度。進口商自身還需完全符合相關指引的要求,這對進口商自身的資質也提出了極高的要求。
如前所述,不止是在新疆的出口商或已被列入美國各類黑名單的中國企業(尤其是若因涉疆原因別列入),即使在新疆以外地區的企業(例如青島、深圳、東莞等地供應商或美國科技頭部企業的供應商),若涉及前述的高風險涉疆因素,均面臨更高風險的合規審查義務,需進行更為謹慎應對。
**(3)**中國出口商被迫強制剝離涉疆因素
儘管對於是否涉及強迫勞動的舉證責任在於美國進口商,但美國進口商或將舉證材料及信息的提供義務傳導給中國供應商,例如美國進口商或要求中國供應商使用的原材料的來源、生產步驟(包括工廠)均不涉及新疆因素,並要求中國供應商或面臨提供書面保證證明,以確定輸入材料非來自新疆;而若中國供應商無法提供相關材料或拒絕配合客户要求盡職,除或面臨貨物被扣留風險,還將面臨業務合同違約風險、終止業務關係等風險。
結合前述潛在影響,我們建議企業(尤其是涉疆因素較強的企業)持續關注美國即將出台的UFLPA戰略以及相關立法類文件、執法進展,並儘快針對供應鏈人權與強迫勞動的合規管理進行專項合規,在企業集團層面引起高度重視,以為排查本企業自身在管理運營中是否符合美國有關人權與強迫勞動的合規要求。
具體在實踐中,企業除同步制訂指引性合規文件(以體現企業的合規意願,並在面臨處罰時或幫助降低處罰);建議企業儘快針對來自美國供應商的“涉疆因素”詢問、現場審廠等傳導性合規要求,進行有效的針對性應對,並同時制訂自身的合規排查清單、合同承諾函、應急預案等關鍵性文件,對企業自身供應鏈中“強迫勞動”風險進行合規排查並針對不同風險級別的供應商基於企業合規偏好採取具體的業務、合同方面措施****,並將部分合規義務向供應商進行傳導。
此外,建議企業對於2022年6月21日這個關鍵時間點加以重點關注,並結合業務情況考慮是否隨之調整對美國的出口計劃,例如暫停或降低出口美國貨物的規模,或進行小批量嘗試,留出觀察期,對美執法情況和案例密切跟蹤,觀望和評估美方新的執法策略和模式,以確定企業下一步的行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