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國內要把正當防衞搞的那麼苛刻?_風聞
李建秋-李建秋的世界官方账号-2022-06-16 13:22
“為什麼國內要把正當防衞搞的那麼苛刻?”怎麼説呢,現在還有人問這個問題的話,我只能説,看來人們就是善忘的,那我説一下作為中國法律史上有標杆意義的案例:於歡案。
2017年,《南方週末》首先報道了這個案子:

文章鏈接:http://www.infzm.com/contents/123659
你們今天還可以看到南方週末的這篇報道。就他們的官方網站上。
這裏有當年報道的全文:https://www.dahebao.cn/dahe/appweb/319897?cid=319897

從報道的結構來看,當年你看完這個報道,你的印象是:
第一,該案受害人是借了高利貸。並且高利貸非常高。
這導致人們留下一個印象:被害人是無辜的。
第二,對“辱母”進行長篇顯然。
第三,特別提示了“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
第四,詳細説催債。
最後特別説了正當防衞苛刻性問題。
2017年的這篇報道引發了軒然大波,一直到今天人們還在討論這個案子。
當然很多人不知道的是:
2018年11月,於歡的母親蘇銀霞、父親於西明、姐姐於家樂因涉嫌非法集資,分別獲刑3年、4年、3年6個月。
一家人,齊齊整整。
知道蘇銀霞吸收了多少非法存款麼?
2508.85萬元。
後來大家才知道於歡家涉及到非法集資的問題,而大家都清楚,非法集資導致社會上多少人家破人亡,如果當年新聞報道公正的報道於歡案的來龍去脈,恐怕輿論就不是這樣。
且案子裏面很多東西迄今為止都無法得到解釋。
比如説兇器。
於歡到底是有意,還是無意?
在原報道里面,是這麼説的
緊接着,第二輛警車趕到源大工貿,警察讓於歡交出刀子,並把他帶到派出所。於秀榮説,那是一把水果刀,加刀把十幾釐米長,平時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來切水果。
也就是水果刀,加刀把十幾釐米長。
再看原文:
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
也就是這把刀是一直放在接待室切水果的,不是於歡自己蓄意準備殺人的。
那麼這把刀是水果刀嗎?
山東高院判決原文説
於歡持刃長15.3釐米的單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
我國關於管制刀具的標準為:
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也就是根據南方週末的報道,接待室切水果是用管制刀具。
成吧,你説啥就是啥。
你説的都對。
關於兇器的來歷,在案子裏面,有人説是於歡從懷裏面掏出來的,有人説在桌子上隨手操起的,這個我不管,兇器本身是可以確認的:
刀全長25.8釐米,刀身長15.3釐米,刀柄長10.5釐米,刀身最寬處3.1釐米。
另外,在刺傷位置上
杜志浩出言挑釁並逼近於歡,於歡遂捅刺杜志浩腹部—刀,又捅刺圍逼在其身邊的程學賀胸部、嚴建軍腹部、郭彥剛背部各一刀。22時26分,輔警聞聲返回接待室。
背部中一刀。
從案情描述來看,在於歡掏出兇器並且進行攻擊的時候,剩下的幾個人都是被動中刀,沒有發現有任何反抗和反擊行為。
關於刀子,庭審筆錄為:
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你能確定是哪隻手碰到刀子麼?**上訴人:應該是右手。**被害人杜志潔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你確定刀子是你從三樓財務室拿到接待室的嗎?**上訴人:當時,我認為這是不重要的事,就順口這樣説了,我記不清是什麼時候拿下來的了。**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你以前的供述稱,刀子是從三樓財務室拿到接待室的,但時間記不清了。上訴人:我沒有這樣説過,三樓有財務室,一樓才有財務室,我沒有從財務室把刀子拿到接待室。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你在檢察院供述中稱,是你從財務室把刀子拿到接待室的,但時間記不清了,這屬實嗎?上訴人:我説是從三樓拿下來的,但不是財務室。
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你把刀子拿到接待室後,你使用過嗎?上訴人:應該用過。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用過後怎麼存放的?上訴人:就放在那裏。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你在檢察院供述稱,刀子下面有十公分的本子和紙,刀子上面蓋有摺疊的報紙,這樣存放刀子是你做的嗎?**上訴人:我記不清了。**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你在供述中提到,你在被他們拉到東南角的時候,你清楚地知道刀子存放的位置,剛才你又提到,不清楚怎麼存放的,請你回答,你當時怎麼順手拿的刀子?上訴人:我被他們打,碰到了放刀的那個桌子。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公代理人:也就是説,你碰到了桌子,就感覺到了刀?上訴人:是的。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庭前會議時,檢察員播放的執法記錄儀影像中並沒有顯示有你説的本子、紙和摺疊的報紙。上訴人:上面放着的東西,我説不清楚。
被害人嚴建軍的訴訟代理人:檢察員訊問你時,你説他們把你手機收走放在辦公桌上,在檢察院訊問筆錄裏,3月30日,你説把尖刀從三樓拿到接待室,刀子上蓋着報紙,你事先知道這裏有把刀,你就順勢拿起來揮舞,屬實嗎?上訴人:屬實,但不具體。在接待室刀就放在那邊,他們動手打我的時候我碰到了,我才知道那裏有刀。被害人嚴建軍的訴訟代理人:你説刀是無意間發現的,屬實嗎?上訴人:屬實。
檢察員展示於歡實施捅刺時有關人員位置視頻截圖(該截圖為民警返回接待室前,透過玻璃幕牆時拍攝,此時杜志浩、程學賀已經被捅刺,展示)。向法庭播放執法記錄儀視頻(2),該段視頻證實處警民警發現接待室內異常後,再次進入接待室,於歡先後捅刺嚴建軍、郭彥剛,後被民警當場控制、收繳刀具的過程。(播放視頻)。檢察員播放動圖(檢察員以25倍慢放該視頻中於歡捅刺嚴建軍、郭彥剛的視頻動圖,可以看出於歡在捅刺嚴建軍、郭彥剛時,並未有人對於歡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根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上訴人供述,檢察員向法庭展示現場位置示意圖。(多媒體展示刀子原始圖片)為了使法庭對作案工具有一個直觀感知,下面檢察員展示該作案工具(由法警向法庭展示),經測量,該刀刃長15cm左右,把長11cm左右,從刀子的長度、堅韌度、鋒利度來看,這是一把單刃刀,可以用來切削水果,但並非人們生活經驗中所理解的水果刀。
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公代理人:我們對檢察員出示的視頻所反映的事實沒有異議。1、通過視頻,很明顯看到於歡對處警人員要求交刀是牴觸的,經過多次要求,於歡不得已將刀交出。2、從接待室視頻資料顯示,從接待室能明顯看到停在院子裏的警車和警燈在閃爍。3、視頻中,蘇銀霞的描述與於歡被打的情節都是處警人員到達公司之前發生的。4、視頻資料很明顯顯示,討債一方人員均未有對於歡實施卡脖子、毆打等行為,而是於歡主動地進攻,這點在程學賀的證言中表現得很明顯。程學賀説沒有回過神來看手機就被於歡攻擊了。5、代理人認為劉付昌的證言不真實,整個卷宗材料只有劉付昌一人證明有人拿椅子杵於歡,同時與於歡當庭供述有矛盾。6、針對作案工具想重點強調,一是庭前會議中,代理人已向合議庭提出對作案工具作進一步調查,通過剛才的出示,不難看出,刀把上印有“良輝刀業”四個字,刀身上刻有-308型號,並且刀身的長度、刀尖度數小於60度,完全符合公安部對管制刀具認定的特徵。根據刀把上印有的“良輝刀業”這一線索,代理人經過查詢,對生產製作該刀具的公司所公佈的生產的型號也進行了查詢,向合議庭提交了查詢線索。審判長:請值庭法警將證據提交法庭。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想説明的是當庭出示的作案工具與山東良輝刀業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上公佈的產品展示中屠宰用刀系列的名稱為308塑柄出骨刀,而該刀屬於該公司生產的屠宰用刀。我們申請合議庭對本案的作案工具的屬性作進一步調查。
簡單説,兇器為:山東良輝刀業有限公司308塑柄出骨刀,屠宰用刀。
當然,你還可以辯護:屠宰刀咋啦,屠宰刀就不能用來切水果?
對,屠宰刀可以用來切水果。也正如同庭審筆錄所説的那樣:這是一把單刃刀,可以用來切削水果,但並非人們生活經驗中所理解的水果刀。
實際上一直到結案,這個刀子的來歷都不清楚,山東高院判決書原文: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所提原判未認定作案尖刀系管制刀具,來源未能查清的意見,經查,根據外觀特徵認定本案的作案工具為尖刀,並無不當;只有被害人郭某1一人陳述於歡從身上拿出尖刀,該陳述與在場的其他被害人陳述及有關證人證言等證據不符,且該尖刀是否為於歡事前準備,不影響於歡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衞性質的認定。故對上述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防衞性質,確實可能不影響,但是對於量刑,也不影響嗎?
事前準備一把刀和臨時操起一把刀,能一樣嗎?
現在回頭再看南方週末的那篇報道,是公正的報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