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董事在董事會享有的職權與義務_風聞
会前会后-做懂你需求的董事会信息化平台2022-06-16 13:27
在公司治理中,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和關鍵。作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不斷發揮作用,為企業把方向、決大事、控風險。
董事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分為多種類型,包括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股權董事與非股權董事,董事的履職能力與董事會發揮的作用的能力息息相關。法律規定了董事的任職資格、董事義務和禁止行為,規範董事職權行使,對董事義務予以強化,督促董事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行使經營管理職權。
政府也在不斷規範董事的任職情況,在《上市公司章程索引》第九十五條裏 明確規定,公司董事應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六)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未滿的;(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對公司負有勤勉和忠實義務。忠實義務和董事勤勉義務成為約束董事行為的法定機制,均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為宗旨,但是二者的重點不同。忠實義務主要規範董事的行為,勤勉義務旨在推動董事發揮聰明才智,二者共同成為評價董事履職的主要標準。在《上市公司索引章程》與2022年《公司法(草案)》中,對董事的職責和義務有了更清晰的闡述。
1、 忠實義務包括: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2、 勤勉義務包括:
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公司法》所規定的董事履職的忠實及勤勉義務通常責任範圍為民事責任,董事如違反忠實或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深刻理解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區別,認真履行董事義務,不斷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有效發揮出公司董事會的戰略指導和科學決策的作用。
除上述條款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也規定了董事不得實施的幾種行為,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承擔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設定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本中)第一百四十八條對董事行為做出明確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目前的公司法法條未能完全明晰和規制公司董事的履職行為,董事如何高效履職?這個問題可以從董事的工作內容來看:
1、 接收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
會議召開十日前,董事會接收會議的通知等相關材料,接收到材料時根據公司要求是否需要回執信息。會前充分了解會議材料與相關內容,在包括議案和通知、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等,提前審閲文件,明確審議事項,全方位的瞭解會議相關情況,滿足董事會會議中的正確決策所需的信息需求。
2、 董事會出席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董事會會議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且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出席董事需要根據公司需求籤到。
3、 對議題議案進行審閲
董事在會上會會議文件進行審閲,聽取各方報告接收信息,綜合考慮並做出利於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選擇。
4、 對議題議案進行表決
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行使會議表決權,對議案進行最終審議。董事會會議一人一票,決議過半數即可通過。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5、 接收會議記錄並簽字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隨着現代企業制度越來越完善,在企業管理中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凸顯出重要性,董事高效履職,獻言獻策、積極參與決議,才能高效發揮董事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