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DRG和DIP的區別_風聞
葉行衣-微信公众号“葉行衣”2022-06-16 08:29
2021年4、5月,國家醫療保障局接連發布《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醫療保障經辦管理規程(試行)》、《按病種分值付費(DIP)醫療保障經辦管理規程(試行)》兩通知,醫保付費側改革之戰正式打響。
一年多來,改革試點地區各種配套文件和相關培訓鋪天蓋地而來,身處醫療行業每個崗位,你是否知道本區域內試行的是DRG付費還是DIP付費?是否對DRG和DIP傻傻分不清楚?
改革的過程,是摸着石頭過河的過程,但絕不是《我的好兄弟》當中的“是河也一起過”。2021年初,河南省《統籌推進以大數據病種分值付費為主的多元複合式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專項工作方案》中,把DIP付費和DRG付費分別以“2+10”和“1+5”模式全面推進。
DIP付費的“2+10”模式,是焦作、商丘+鄭州、洛陽、平頂山、鶴壁、新鄉、濮陽、許昌、三門峽、南陽、信陽。
DRG付費的“1+5”模式,是安陽+開封、漯河、周口、駐馬店、濟源。
其中2和1是國家試點城市,10和5是省試點。
河南省把全部18個地市納入付費改革試點,提前完成了國家醫療保障局三年行動計劃中要求的“統籌地區和病種分組”全覆蓋的任務,是有一定底氣的。
兩種付費方式的基礎支撐都是數據質量,數據來源是醫療機構的《病案首頁》。在河南省,電子病歷升級戰、省內的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評價,已經通過各種手段,把二、三級公立醫院《病案首頁》質量提升到了足以支撐試點改革的要求。
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疾病診斷相關分組,起初是一種管理工具,在國外用於醫療服務績效評價和醫保支付,2014年北京市醫保局首先引入。之前有很多版本,CHS-DRG國家醫療保障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是國家試點的標準版本。
DIP(Big Data Diagnosis-Intervention Packet)基於大數據的區域點數法總額預算和按病種分值付費,是“中國特色的醫保支付方式”。如果説DRG還可以作為管理工具來改善醫療質量,那麼DIP是純粹的為醫保支付而生的。
兩種分組側重不同
DRG約1000個分組,是把相近疾病或相近操作編為一個組,主要考慮是否伴發併發症或者合併症。
DIP則超過10000個細分組,是依據主要診斷和操作,排列組合地進行分組。兩種分組方式各有側重。
比如:ACS中的急性心肌梗死和不穩定型心絞痛,根據做或不做介入治療,會分成不同的4個DIP組;
DRG分組模式下,不論主要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或是不穩定型心絞痛,可能只會根據是否行介入治療,而分為2個DRG組。但每個DRG組會考慮患者年齡,是否合併嚴重的糖尿病、高血壓病等因素,再次分為有無併發症組。
總的來説,DIP分組更貼近臨牀實際(主要診斷、主要操作),而DRG分組更關注臨牀細節(併發症、合併症)。
兩者支付邏輯不同
DRG依據當年預測總醫療費用,測算當年DRG費率,屬於總額預付下的“按病種付費”;
DIP則根據每組病種實際的平均費用,測算出病種分值,再乘以結算點數,得出應該支付醫療機構的費用。
文字描述很晦澀,直接上大致的公式:
DRG各組付費標準=本地區DRG費率(當年預測本地區住院總費用/預測本地區DRG總權重)*DRG組權重。
DIP各組付費標準=結算點數(年度醫保結算總費用/DIP總分值)*病種分值(DIP組平均費用/所有出院病例平均費用)
細心的童鞋會發現,兩種付費標準公式裏,DGR費率≈結算點數的計算方式,DRG組權重≈病種分值的計算方式。是的,DRG付費與DIP付費的基礎邏輯是相似的,區別在於支付邏輯。
DRG付費依據“當年預測總醫療費用”,因此,也被業內稱為總額預付下的“按病種付費”。
而DIP付費因排列組合後的病種組特別龐大,所以才叫做基於大數據的“按病種分值付費”。
兩種付費模式的大致區別,淺淺地説了一下。實際開展起來,兩種付費模式還有許多不同的細節流程,和相同的施行難度。
兩種付費模式,都承載着引導醫療服務由規模擴張型粗狂式發展,向質量效益型精細化發展的轉變的重要使命。也是在國家高質量發展轉型的大背景下,順應時代潮流,踐行“不忘初心”,迴歸醫療本質的重要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