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如何從“肥料大王”淪落為“造假大王”?_風聞
中访网-中访网官方账号-中访网,解读新商业的主流媒体2022-06-17 11:07

繼康美藥業、康得新材“造假案”後,金正大又是A股一起典型的財務造假案例。
從證監會官披露的2022年“一號罰單”來看,2015年至2018年間金正大通過虛構合同、空轉資金以及虛構貿易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230.73億元,虛增成本210.84億元,虛增利潤19.90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起財務造假案涉及以董事長為首的整個高管團隊,這是一起有預謀、有計劃、有步驟的系統性的財務造假案,造假規模直追康美藥業,操作複雜性遠超康得新。
在此之前,金正大還是中國鼎鼎大名的“肥料大王”,複合肥產銷量連續9年居國內首位,但最終卻走上了財務造假的“不歸路”。
四年內虛增收入230.73億
上世紀90年代,國內控釋肥市場被外資壟斷,價格極高。作為農業大國,中國控釋肥需求量巨大卻又苦於技術被外資壟斷。
1998年,剛剛在回收舊塑料、舊輪胎中淘到第一桶金的萬連步看到了其中機會,成立了金正大,並帶領着團隊攻克控釋肥技術。終於在2006年,金正大研發出施肥效率更高的新型肥料控釋肥。
金正大的控釋肥不僅打破了外資產品壟斷,而且市場價也只有外資品牌一半,還成了行業標準制定者。
此後,金正大創造了“複合肥產銷量連續9年居國內首位”的行業佳話。2010年金正大營收突破50億元,併成功在深交所上市,兩年後營收突破百億大關。
在強勢的業績支撐,金正大股價水漲船高,萬連步身價也隨之暴漲。2015年,萬連步位列福布斯華人富豪榜第286名,世界富豪榜第1500名。
但是,金正大並未能夠延續傳奇,2015年後國內化肥行業供需發生逆轉,有統計數據顯示當年行業產能2億噸,但銷量只有6000萬噸。作為產能過剩行業,國家逐步取消了行業優惠政策。
在各因素疊加下,2016年金正大業績暴雷,營收從前一年的152.85億元降至102.63億元,淨利潤從9.55億元變為虧損2824.35萬元。
面對行業劇烈調整,金正大沒有選擇像當年做控釋肥時一樣攻堅克難,反而在財務數據上做起了手腳。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通過與其供應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單位虛構合同,空轉資金,開展無實物流轉的虛構貿易業務等方式實施財務造假,累計虛增收入230.73億元,虛增成本210.84億元,虛增利潤19.90億元。
但是,在整整三年半的時間裏,金正大財務造假一直沒有被發現,直到2020年該披露上一年財報時,金正大的2019年度報告遲遲不見披露。經過兩次延期後,當年6月30日金正大才披露了財報,還被審計機構出具“無法(拒絕)表示意見”,財務造假露出了“馬腳”。
2020年9月15日,證監會對金正大立案調查,2021年5月證監會公佈了對金正大《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至此,金正大財務造假大白於天下。
財務造假“工程”很龐大
從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來看,金正大的違法事實包括:通過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部分資產、負債科目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而言,金正大未披露與公司實際控制人萬連步妹妹萬某君控制的諾貝豐、富朗、諾泰爾等3家公司的關聯交易。
通過以上關聯交易,金正大虛構貿易業務,虛構貿易資金循環。數據顯示,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過預付賬款方式,分別向諾貝豐支付非經營性資金55.45億元、25.29億元。
同一時期,金正大還向富朗虛假採購0.52億、5.59億元,向諾泰爾虛假採購0.87億元、0.57億元,以構造虛假交易。
此外,金正大還直接進行數據造假,虛假記載資產負債科目。2018年虛減應付票據、其他應收款9.28億元,2019年這一數據增加至10.28億元。
為解決大額預付賬款餘額和虛假暫估存貨餘額等問題,2019年金正大虛增產成品25.44億元,通過諾貝豐虛假採購虛增發出商品6.53億元,累計虛增存貨31.97億元,此外還虛增負債(其他應付款、應付職工薪酬)1435.84萬元。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金正大的2015年到2019年年度報告以及2018年和2019年半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的問題。
金正大的財務造假“工程”可謂龐大,不僅持續時間長,而且操作較為複雜。相對於康得新的直接虛增利潤,金正大同時要對營收、成本、利潤三個方面進行造假,涉及上下游諸多環節,難度可想而知。
而且金正大幾乎動員了全部高管參與造假。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參與此次財務造假的高管包括,實控人萬連步、財務負責人李計國、財務中心總監唐勇、董事會秘書崔彬、副總經理高義武、顏明霄、鄭樹林、徐恆軍。
最終,金正大被罰150萬元,8名相關人員共計被罰款605萬元,實控人萬連步被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李計國被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唐勇被採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對於這樣的處罰,有投資者直呼“違法成本太低”,但是接下來金正大或將面臨鉅額的投資索賠。
根據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方幫助進行財務造假等情形下,相關主體將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不僅是上市公司主體,公司的實控人以及參與財務造假的相關主體都可能成為投資者索賠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