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製裁觀察|如何“自證清白”?中國企業應對美國海關強迫勞動審查指引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2-06-20 21:14

走出去智庫觀察
美東時間6月21日,美國《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將正式執行,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採、種植或生產的物品均被推定為強迫勞動產物並不得進口美國,除非能夠“自證清白”。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深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曹曉敏律師指出,自1930年美國《關税法》307節實施以來,美國雖然已經禁止強迫勞動產品入境美國,但之前該法律對於國際貿易的影響相對有限,《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中的可反駁地推定生效後,所有新疆產品及下游產品均屬於307節的強迫勞動產品,強迫勞動問題預計將成為中美貿易之間的一項重要國際貿易壁壘。
中企如何應對美國海關針對強迫勞動的執法措施?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深美律師事務所曹曉敏、楊乾武、劉志剛律師文章的部分內容(全文請點擊文末“閲讀原文”),供關注美國製裁的讀者參閲。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產自新疆,甚至包括產自全中國的多晶硅、棉花、西紅柿及其下游產品將成為所謂“高風險”商品而成為重點執法對象。
2、涉及該涉疆法律的商品進入美國海關時,商品可接受檢驗後短短的30天內,落入假設的產品的進口商必須提供清晰而令人信服的反駁性證據,才可能得到海關的有利決定。
3、在美國跨部門強迫勞動專項執法組(FLETF)組織的公眾評論及聽證會上,進口商/出口商團體均建議將第三方獨立審計機構出具的報告作為滿足清晰而令人信服的標準的證據類型之一。我們認為這個建議被採用的可能性很大。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美國東部時間2022年6月21日,《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該涉疆法律”)的可反駁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將生效,即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採、種植或生產的物品均被推定為強迫勞動產物並不得進口美國,除非進口商可以提供“清晰而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的證據自證清白。該可反駁推定對於傳統國際貿易以及跨境電商的影響都非常深遠,影響到中國乃至全球所有的產業鏈涉及新疆地區的產品。根據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美國海關”)在其官網公佈的信息,化學制品(chemicals)、服裝和紡織品(apparel/textiles)以及農產品是最有可能來自強迫勞動的領域。而在美東時間6月13日美國海關發佈的進口商指引附件中專門對於多晶硅、棉花和西紅柿產品給出了供應鏈溯源的文檔指引,它們是受涉疆法律影響的重點產品。
我們建議傳統國際貿易企業以及跨境電商企業重點關注其產業鏈是否受到該涉疆法律影響,參照本指引並根據中美專業律師的建議做好應對措施,相關企業和行業組織還可以考慮在美國就該涉疆法律是否違反美國憲法作出分析並採取相應法律行動;我們也建議我國有關部門可以考慮通過WTO起訴美國的該項立法違反國際貿易規則,並儘量提供便利減少該涉疆法律對企業的影響。這裏值得強調的是,受影響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關注美國海關的執法動態和盡職調查要求,聘請中美國際貿易專業律師儘快提供專業支持,將該涉疆法律的影響降到最低。
企業應對措施(密切結合海關指引)
美國海關於當地時間6月13日發佈了對於進口商的操作指引,該指引是對FLETF即將公佈的執行策略的補充。雖然進口商及生產商仍需等待即將公佈的策略以獲得涉疆法律執行的更為全面的信息,但由於海關指引的強烈實操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下面根據該海關指引為中國企業整理了最佳應對措施,為企業在第一時間提供指引。我們將在FLETF的執行策略公佈後提供進一步更新的版本。可以預期,產自新疆,甚至包括產自全中國的多晶硅、棉花、西紅柿及其下游產品將成為所謂“高風險”商品而成為重點執法對象。
為應對涉疆法律,中國的相關生產商應積極準備美國海關可能要求的信息,這些信息的類型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
(一)如果進口商打算主張相關進口不在涉疆法律的適用範圍內,則應該準備如下文檔。雖然這是對於進口商的要求,可以推想相關文檔最終需要生產商配合提供,因此生產商應該提前作好相應準備:
供應鏈溯源信息:從原材料到進口商品全過程的供應鏈溯源文檔。以下信息可以作為證明相關進口商品的供應鏈完全不涉及新疆或與執行策略中的實體清單(待公佈)上的任何企業都沒有關聯,從而不在涉疆法律的適用範圍之內,或用於證明雖然在涉疆法律的適用範圍之內,但該進口沒有使用任何強迫勞動:
(1)關於整體供應鏈的證據:
對於進口商口及其部件供應鏈的詳細描述,包括開採、種植、生產的所有階段;
供應鏈中所有相關實體的角色,如運輸商、出口商等; 此類證據的使用方式舉例:美國海關需要判斷是否某供應商同時也是生產商;
對於供應鏈中所涉實體,根據19 C.F.R. § 152.102(g)列明相關人員/實體是否有特定關係 ;包括是否是:a.同一個家庭的家庭成員,包括同父同母、同母或同父的兄弟姐妹、夫妻、上輩、下輩; b. 某組織的高管或負責人並列明該組織; c. 如果某組織的高管或負責人同時兼任另一組織的高管或負責人,一併列出在另一組織中的職位; d. 合夥人; e. 僱主或僱員; f. 對某組織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或有投票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任何人並列明該組織; g. 兩個或以上人士/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某人/實體、被某人/實體控制或共同被關聯實體控制。
列出生產過程中每一步驟所涉及的供應商清單,包括名稱及聯繫信息(地址、郵件地址及電話號碼);
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每家公司或實體的(關於未使用強迫勞動的)聲明。
(2)關於商品或其部件的證據
訂單
給所有供應商及下級供應商的賬單和收據
包裝清單
材料清單
產地證明
支付記錄
賣家庫存記錄,包括碼頭/倉庫收據
運輸記錄,包括載貨單、提單(如空運、船運、卡車)
買家庫存記錄,包括碼頭/倉庫收據
進出口記錄
(3)關於開採商、種植商和生產商的證據
上面列出的關於原材料商品及其部件的證據; 關於高風險商品如棉花、多晶硅及西紅柿的證據本文後面會有更為詳細的指引;
開採、種植及生產記錄:a. 文檔應當足以讓海關跟蹤商品所使用的經開採、種植或生產而來原材料; b. 生產定單;c. 關於工廠就某商品的產能報告;c.進口商、下游供應商或第三方對上游工廠實地探訪的報告;d. 部件原材料輸入量與商品產出量相匹配的證據。
任何其他能夠證明商品並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強迫勞動開採、種植或生產的證據。
“高風險”商品, 棉花、多晶硅及西紅柿的供應鏈證據指引見下面“(三)對於“高風險”商品——多晶硅、棉花及西紅柿產品的專門指引”。
2.證明相關商品並非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採、種植或生產
使用上面五(一)(1)中所述的供應鏈溯源信息證明這一點。
(二)對於落入涉疆法律適用範圍的進口,如進口商主張“例外”,需提供盡職調查系統信息、供應鏈溯源信息、供應鏈管理措施信息,以及原產自中國的貨物並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強迫勞動開採、種植或製造的證據。需注意涉疆法案的實際影響絕不僅限於涉疆產品。
盡職調查系統信息、供應鏈管理措施主要適用於對進口商的指引,本文不贅述。供應鏈溯源信息見上面五(一)(1)中所述內容。
值得指出的是,根據海關指引第四節第E點(Section IV. E.),對於落入涉疆法律適用範圍的商品,如果進口商尋求證明屬於例外情形(即使用強迫勞動的反駁性推定不成立),進口商除了需要提供關於盡職調查方面的證據、上述五(一)(1)中供應鏈證據、關於供應鏈管理措施方面的證據,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來自中國的商品並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強迫勞動開採、種植或生產。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供應鏈地圖,列明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實體;
生產過程中所涉及的每家實體的工人信息,如工資支付及每個工作的產出信息;
關於工人招聘及內部控制的信息,用以確保所有在中國的工作系自願被招聘及工作的;以及
在可行的情況下,關於強迫勞動指標進行的值得信任的審計以及相應的補救措施。
應該説這一要求在操作層面將涉疆法案的影響擴大到了全中國,至少可以確定,所有來自中國的涉及多晶硅、棉花和西紅柿產品的所謂“高風險”產品都會受到涉疆法律的直接影響。
(三)對於“高風險”商品——多晶硅、棉花及西紅柿產品的專門指引。
對此三種商品海關指引要求提供每個一步驟的產地文檔以及各步驟所涉及的所有實體的清單,針對上述三類產品的具體要求如下(除下述文檔外,美國海關仍可能要求其他文檔):
1.多晶硅:
進口商需提供交易的完整記錄及供應鏈文檔,以顯示某一商品在生產、加工或出口過程所涉及的所有實體,以及每一種在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產地是否是新疆或涉及的實體是否在涉疆法律策略中的實體清單上;
提供流程圖,顯示所有原材料採購及生產的每一個環節,並列明生產中使用的每一種原材料的產地(如,從製造多晶硅的石英岩的位置,到製造多晶硅的生產設施所在的位置,到最終成為進口產品的下游產品的生產設施的位置);
提供每一個生產環節所涉及的實體的完整清單,使用引用(citation)註明在商業記錄中的哪個部分可以確認這些進口商沒有直接交易的上游相關實體;
海關指引中特別説明,如果某工廠既使用來自新疆的多晶硅也使用來自其他地區的多晶硅,由於確認生產鏈所實際使用的多晶硅產地的難度較大,則該工廠生產的產品被扣留的風險較高。
2.棉花:
提供充足的文檔信息,包括在日常經營中的任何記錄(如訂單、付款記錄等)以顯示從成捆棉花的產地到最終產品的整個供應鏈信息。
提供產品加工過程的流程圖以及生產過程發生地的產地地圖。沿着生產過程對每個步驟進行編號,同時對於每個步驟有關的所有額外的支持性文檔進行編號。
提供每個生產步驟所涉及的實體清單,使用引用(citation)註明在商業記錄中的哪個部分可以確認這些進口商沒有直接交易的上游相關實體。
3.西紅柿:
提供供應鏈溯源文檔(如根據商品、種類(variety)、位置和收穫日期分配的批號(lot code))以顯示西紅柿種子、西紅柿或西紅柿產品的產地。
列明西紅柿的加工設施,包括其母公司及西紅柿種子、西紅柿所產自的地塊。
提供關於西紅柿種子、西紅柿和/或西紅柿產品的記錄以確認生產過程的所有步驟,從種子到最終產品,從農場到運輸到美國。
提供每個生產步驟所涉及的實體清單,使用引用(citation)註明在商業記錄中的哪個部分可以確認這些進口商沒有直接交易的上游相關實體。
行政及司法救濟
涉及該涉疆法律的商品進入美國海關時,商品可接受檢驗後短短的30天內,落入假設的產品的進口商必須提供清晰而令人信服的反駁性證據,才可能得到海關的有利決定。並且海關在收到反駁證據後,往往會提出進一步的證據要求,因此進口商及出口商只有在充分事先準備的情況下才可能快速提供證據材料並獲得有利的決定,即被海關認定為“例外”情形。在該涉疆法律執行策略及具體指引發布之前,根據19CFR §151.16及其他法律法規,商品進入海關的程序及產品如被扣押的救濟程序可歸納如下(即將發佈的策略和指引應該會對申請例外的程序作出詳細規定,該部分內容預計會補充到“在商品可接受檢驗的30天內”及“決定/排除後的180天內的程序”)。
商品可接受海關檢驗次日起5日內
海關必須對該商品作出放行或扣留的決定;如果沒有被放行,商品應視為被扣留。
放行或扣留決定後5日內
海關應向進口商發出通知並告知:
啓動扣留
商品被檢驗的日期
扣留的理由
預計的扣留時長
檢測的性質及將進行的問訊
加快處理的信息
在商品可接受檢驗後30天內(有待根據待發布的新指引補充)
海關就商品是否可以進入美國作出最終決定;如果海關沒有在30天內作出決定,該商品視為被排除,這意味着任何反駁該假設的材料均應在此30天內提交
決定/排除後180天內(有待根據待發布的新指引補充)
進口商可以抗議海關的最終決定;一般説來進口商通過提交《海關表格19》提起抗議,該表格中有相關指引(雖然沒有法案規定必須通過海關表格19來提起抗議)。
抗議提交後30天內
如果海關沒有在30天內准許或否決抗議,該抗議視為被否決。
決定/排除後180天內
進口商可對於被否決的抗議啓動法院程序進行救濟;在法院程序中,海關必須以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of the evidence)證明該決定系基於正當理由作出;海關可以在法院立案之前對被視為的否決作出准許決定。
如果商品被海關沒收:可向聯邦區法院(district court)起訴。
政策建議
政府可能從多個角度幫助企業應對該涉疆法律,我們在此僅提供法律角度的建議:
1.允許被認可/公信力較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進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行獨立審計。
在FLETF組織的公眾評論及聽證會上,進口商/出口商團體均建議將第三方獨立審計機構出具的報告作為滿足清晰而令人信服的標準的證據類型之一。我們認為這個建議被採用的可能性很大,原因是一來它符合美國社會對於可信任的第三方機構報告的一貫的認可態度(當然對尚未建立信任的第三方機構仍然會細挖報告的細節和可信度);二來它相比起完全由企業自己提供的材料來説有更高的可信度。尤其對於在疆企業,證明自身沒有做沒有發生的事情難度頗大,由第三方機構根據被普遍認可的標準進行的審計能夠較好地幫忙企業完成相關的舉證負擔。審計報告可以與其他支持性證據文檔互相印證,達到較高的證明力。
2.發佈司法解釋明確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以及其他企業、組織和個人協助受影響企業積極應對以發展、維護和擴大出口不違反《反外國制裁法》。
《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由於該涉疆法律適用範圍很廣,某一涉疆產品的下游產品均落入可反駁假設範圍之內,因此如某中下游企業出於美國市場的考慮而避開涉及該涉疆法律的上游企業產品,或者他人或組織為相關事宜提供建議或諮詢,相關企業、人員或組織的相關行為不應被視為違反《反外國制裁法》的相關規定。由於《反外國制裁法》的解讀尚不明確,為支持中國企業的正當出口,建議出台司法解釋或指導以打消企業和相關人員及組織的顧慮。
3.就企業可能向美國進口商或美國海關提供數據制定明確清晰的司法解釋或指引。
如前所述,為推翻該可反駁的推定,中國企業可能需要配合美國進口商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包括可能會提供訂單、發票及付款單據、日常⽣生產過程報告、員工身份證件信息……等數據。這種情形下,中國企業該如何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又能配合該等證明需要,需要相關機關出台明確的司法解釋或指引。
來源:深美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深美律師事務所及其客户或深圳市律師協會國際貿易法律專業委員會或任何關聯組織的觀點。本文用於專業研究目的,不用於也不應該被視為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