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就在你我身邊——從多維度認識和判定邪教(1)_風聞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2-06-21 19:48
一、邪教的定義與基本特徵
1.邪教是人類社會存在的普遍現象,但沒有統一的邪教定義
邪教是大多數國家都有的一種社會現象。據有關資料不完全的統計,全世界邪教組織有3300多個,信徒有數千萬人;美國有超過1200多個邪教或類邪教組織,被稱為“邪教王國”。在西歐和南歐18個國家中,有1317個狂熱教派,英國有604個。德國將800個新興教派劃定為“異端”,法國內政部情報司的調查表明,法國有邪教團體173個,其中的40餘個具有危險性。西班牙全國現有200個“具有破壞性”的邪教組織,其信徒約有1萬人。韓國、日本的新興教派眾多,其中不少具有邪教性質。在中國大陸,僅認定的邪教就有23個。

由於各國曆史、宗教、文化、社會環境、政治制度存在巨大的差異,對邪教的認知、判定與治理也就千差萬別,迄今也沒有統一的邪教定義。
2.宗教視域中的異端和邪教
在宗教範疇中,“邪教”是“正教”的對立面。所謂“正教”,主要是指“正統”“正宗”的宗教,即一般講的傳統宗教,那些產生時間很早、有悠久歷史和濃厚文化傳統的宗教,如佛教、印度教、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以及中國的道教、日本的神道教等等。這些傳統宗教都形成了自己的經典、教規、教義、祭祀儀式、組織形式,並廣為人們所接受,在世界各國擁有數量眾多的信徒。更為重要的是,傳統宗教在其歷史發展中,與社會相適應,是社會上層建築或意識形態的一部分,是民族文化傳統的代表,其價值觀與主流社會吻合,在許多國家中,是社會統治者所依賴並在社會穩定中具有一定積極作用的力量。
歷史上,各傳統宗教都把違背、歪曲、篡改其教義,偏離傳統,脱離或分裂教會的教派視為異端、旁門左道或邪教,並對之進行嚴厲的批評或指責。同時,它們也會將那些與其教規教義和生活方式有嚴重衝突的其它宗教斥之為異端或邪教。
3.“邪教”一詞在中國已形成為一個政治的法律的概念
從中國歷史文獻中看到的有關“邪教”一詞的最早記錄是唐武德四年,太史令傅奕向唐高祖上的一份“廢省佛僧表”,內稱“胡佛邪教,退還天竺。凡是沙門,放歸桑梓。”稍後的佛教著作《法苑珠林》中有《妄傳邪教》一篇,則為反道教宣言。這些地方是將本宗教之外的宗教指為“邪教”,其含義近似西方的“異教”、“異端”。但是,對於與今天“邪教”意義更為接近的各種活動,歷朝古籍中常常不使用“邪教”一詞,唐及以前常常採用“妖術”、“妖賊”、“妖訛”等“妖”字系列詞,宋及以後由於“食菜事魔”的摩尼教(明教)興盛,對“邪教”常常以“魔”稱之。

明清兩代,“邪教”的概念已經逐漸接近現代意義,但是明代並不常用“邪教”一詞,而是沿用前代的左道、妖術、異端、妖訛等各種説法。真正開始全面使用“邪教”一詞是在清代。清順治十三年(1656年),“邪教”一詞正式刊載在官方文書,當時諭令中出現“凡左道惑眾”,“踵行邪教”,“加等治罪”的規定,由“妖”而稱“邪”,反映出統治者意識到這類犯罪是人事而不是神事。乾隆時,“大逆罪”下設“興立邪教罪”,居於“十惡”之首。清代的各種文本中均普遍使用“邪教”來指代各種民間秘密宗教,“邪教”成為內涵相對固定的概念。如錢大昕就曾雲:“乃知‘吃菜事魔’即今人所謂‘邪教’也。”
“邪教“一詞之所以最終進入官方文書或法律之中,可能與中國從朝廷到士大夫一向以“應天行道”的正統、正確自居,重視“以文化人“,強調“正確“的教育和輿論導向有關,而左道、妖術、異端、妖訛等思想、理論、方術、行為及具有民間宗教性質的組織,是非正統的、極端而非中庸的、充滿迷信色彩的”怪力亂神“,對國家統治及社會、人心穩定構成威脅。
4.英語中類似“邪教”的概念
在英語中,一般是用cult一詞指稱邪教。cult一詞在西方早期語言環境中並無貶義,一般指崇拜神明、祭祀活動等,後來在基督教文化圈裏,用該詞來指代神秘膜拜、偶像崇拜,從而使該詞有了異端、異教的含義,主要指對立的意識形態,屬於一種宗教文化學的左道、妖術、異端、妖訛詞彙,而中文的邪教則主要屬於政治學的範疇,兩者含義不盡相同。今天西方有時用該詞指代人們對明星和偉人的崇拜,但更多的時候還是指代新興宗教團體中極端化的、危害社會的膜拜團體,帶有明顯的貶義。美國傳統辭典《英漢雙解》對Cult的釋義為“異教,邪教,一般被視為走極端或偽造的宗教或宗教派別,其追隨者通常在一個獨裁的、極有性格魅力的領袖領導下過着不循慣例的生活。”《韋氏大辭典》(2012年)對Cult的解釋則更為寬泛些,是指以下幾種情形之一:一種宗教信仰和儀式的體系;一種被認為非正統的宗教或偽宗教;一種基於傳播者宣導的疾病治療體系(健康養生類膜拜)。

為了表述更為規範,學術界傾向於在Cult前加上一些限定詞,如使用破壞性的(destructive)、邪惡的(evil)、危險的(dangerous)、瘋狂的(crazed)等形容詞。
5.國際社會對邪教特徵的幾種經典描述
1981年,精神病學家羅伯特·傑伊·利夫頓發表論文《邪教構成》(英文書名:Cult Formation),闡述了定義邪教的三個基本標準,被目前公認為定義邪教的核心原則:(1)有一個成為膜拜對象的擁有超凡魅力的領導者;(2)採用了一個被稱為“強制性勸誘”或“思想改造”的方式;(3)領導者和佔統治地位的小圈子對其成員進行經濟的、性的及其他方面的剝削。
1992年,心理學家瑪格麗特·辛格在《邪教在我們中間》(英文書名:Cults in Our Midst)一書中對利夫頓的觀點進行了拓展。辛格認為,評估一個團體是否邪教,重點應該放在以下三個方面考查:(1)團體的起源及教主的作用。該團體中所有規則和事物基本上由一個絕對獨裁的教主進行界定和控制,教主具有超凡的人格魅力,能得到信徒無條件遵從和順服,是至高無上的惟一權威。例如,麻原彰晃下令信徒攻擊東京地鐵系統,薄伽梵要求他的信眾毒死靜修所附近居民以影響俄勒岡州的地方選舉,儘管信徒們知道這些行為已違反法律涉嫌犯罪,但仍毫無反抗地遵從了教主們意願。(2)權力結構或教主與信徒之間的關係。邪教的權力結構呈倒T字型,教主一個人在最上面,信眾在底層。教主要求信徒對其權力絕對服從,實行雙重的倫理標準,在團體內,要求信徒開誠佈公,將自己的一切告訴教主,同時鼓勵信徒欺騙和操縱團體以外的人。教主往往具有自戀型人格障礙,有的幻想自己是救世主,擁有改變世界的能力;有的宣稱自己是由超凡者選中的惟一啓蒙媒介,而這些超凡者被認為可與著名歷史人物或外星人進行“通靈”。無論邪教所標榜的信仰體系如何,其所崇尚的哲學理念是:為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3)使用剝奪性的勸説技巧,實行精神控制和洗腦。依靠強烈的人際交往和心理攻勢以動搖一個人的自我意識,促使其服從;操縱一個人的整體社會環境,使其行為一旦改變就固定下來。強制性勸誘導致人們喪失批判性思維和獨立性思維,使受影響者越來越依賴該組織及其首領為他們作出價值判斷,提供分析並在某種情形下確定現實參數,這使得信徒在受影響下作出的選擇通常不是出於自己的最佳利益,而是教主的最佳利益。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精神醫學學院負責人路易士·喬·韋斯特於1985年也提出了一個邪教定義:“邪教是一個團體或一個運動,展示對某一個人、思想或事物表現出了極大或過分的崇拜或信奉,並使用非道德的勸誘和控制等操縱技巧(例如,使人遠離以前的朋友或家人、使人精神衰弱、利用特殊手段提高人的暗示心理和順從性、強化羣體壓力、信息控制、抑制人的個性及關鍵判斷力、加強對團體的依賴性及離開團體的恐懼等),以達到該團體頭目的目的,從而對其成員、成員的家屬和社區造成實際或可能的傷害。”韋斯特的定義也基本上可以視為利夫頓所確定的區分邪教的三個核心原則所作的一個推論。
2011年,以色列福利和社會事務部在關於以色列邪教的報告中也基本上採用了利夫頓的標準。報告提到,邪教是這樣一些團體:它們通過訓練以及虛偽的表現,控制成員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使其聚集在教主周圍,製造出有別於正常社會的個人身份和個性特徵。大多數這類團體鼓勵成員順從教主及其目標,並剝削其成員以利該團體目標實現,從而對其成員、成員家屬和周圍社區造成心理、身體、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危害。以色列的標準更多是從“邪教有害性”角度出發。
比利時司法部門也提出一個對邪教組織具有法律意義的定義,即“邪教組織,是指那些在組織上和實踐上從事非法、有害活動,危害個人、社會或人類尊嚴的哲學性或宗教性或自稱具有此類性質的組織”。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少數的教主會下令進行集體自殺或暴力活動,大多數邪教似乎更注重通過讓信徒交出財產或提供免費勞力的方式對他們進行經濟剝削,或通過洗腦對信徒進行性的剝削。邪教還通過施加感情困擾的方式對信徒造成心理傷害。由於邪教團體強令疏遠親人甚至要求離婚,因此給家庭關係帶來危害。因為受邪教影響或忙於團體活動,信徒們往往會長期忽略教育或就業機會。等到受影響的個人最終克服恐懼,脱離該邪教,重拾生活興趣,或許已過去很多年,致使失去很多人生機會而前途渺茫。
6.綜合描繪中外邪教的特徵
邪教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具有多重特性,有的發展迅速,危害巨大,涉及人文多個領域,信徒眾多,關聯社會各界人士,各種邪教之間也存在很大的差別。對邪教組織特徵的分析、性質的判定,學術性和政策性都很強,我國對某個社會團體一旦貼上邪教標籤,對該團體會帶來毀滅性打擊,社會影響巨大。因此,對邪教的判定,一是要準確,二是要慎重,一旦認定,又必須堅決取締,以最大程度地消除其社會危害,挽救廣大被矇蔽、受害者。

為了提醒世人防範和避免誤入邪教,或為了甄別、處置邪教,上世紀末以來,我國政界教界學界經過對各種邪教案例的研究,為邪教進行了不盡相同的“畫像”。綜合來看,中外邪教一般具有如下一些性質和表現特徵:
(1)凡是以一種新興教派或層級分明的組織形態出現,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其“教主”常自奉、暗示或被吹捧為”神通廣大“的全能領導者,諸如“佛““觀音菩薩”“救世主”“先知”等等,即涉嫌為邪教。
(2)凡團體領袖利用某些宗教思想乃至時髦的科學術語自創一套學説,並制定一系列成文或不成文的排他性規定,反對或禁止一切可能動搖其團體凝聚力的辯論、理性思維和活動,即涉嫌為邪教。
(3)凡是以某種“高大上“的理論、口號或神秘的符號、巫術,反覆給信徒“洗腦“,吹噓教主具有“神通異能”,有對成員實行精神控制,顛覆其對社會倫理、道德、法律的認知,甚至要求成員隨時彙報、坦露其一切隱私,削弱其自尊、自信和自我保護的心理防線之行為,即涉嫌為邪教。
(4)凡是製造神聖和神秘氣氛,妄言吉凶禍福,鼓吹人類災難或世界末日即將來臨,渲染社會“醜惡”,只有加入其組織才能淨化靈魂,以各種名義引導成員自願或被強制性地切斷與家庭、朋友、社會等外部世界的聯繫的團體,即涉嫌為邪教。
(5)凡是賦予教主獨裁決定成員的事業、感情和生活的權力,安排成員為組織或領導奉獻所有的時間、精力和資金,卻得不到適當的報酬,受到教主從經濟、精力、時間到性的剝削,造成成員對組織嚴重的身、心和社會性依賴的團體,即涉嫌為邪教。
(6)凡是通過信徒大肆斂財,或通過舉辦各種培訓班收取高額費用,或出售神秘化的物品,不當佔有鉅額財富,但財政狀況隱秘的團體,即涉嫌為邪教。

(7)凡是有鼓吹譚催、雙修、性自由等理論聚眾淫亂,教主及其骨幹以欺騙手段,或藉助強勢地位,猥褻、姦淫女性信徒和兒童的團體,即涉嫌為邪教。
(8)凡是以暴力控制信徒、嚴重侵犯成員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組織,即涉嫌為邪教。
(9)凡是以信仰、神的名義,或打着驅魔、救世等旗號,批評、反對政府,敵視社會,擾亂社會正常秩序,違法犯罪,甚至覬覦政權的團體,即涉嫌為邪教。
7.邪教現象的社會複雜性
不過在現實社會中,邪教形形色色,有一個逐漸形成、蜕變的過程,或“由白轉黑“,或”由黑洗白“,可能只具備上述9個特徵的一部分,而且看上去似乎沒有那樣“面目可嗔”!從外在表現來看,邪教組織可能是合法的宗教團體,文化、研究機構,有自己的企業,或從事着身心靈教育、培訓事業,甚至擁有自己的電台、電視台和慈善基金會,這也是大多數信徒身陷邪教而不自知的重要原因。如果沒有受害人、吹哨者的曝料,或者該組織犯下駭人聽聞的罪行,外界很難了解邪教之邪、之惡。它們往往勢力很大,政府對它們甄別、處理成本很高。

邪教教主往往具有一些特殊的能力和人格魅力,或擁有一些光鮮的頭銜和證書,在社會各界擁有大量的信徒和人脈,其宣傳品不乏時髦和高大上的內容,具有相當的迷惑性。從內部成員的視角來看,教主是“神”一般的存在,他所説如同“聖旨”,如有過失都是救世度人的需要,或是自己認識層次、緯度不夠;教主精心構建的團體成為他們安身立命、成就“偉業”的“共同之家”,只有隨順教主、積極參加組織安排的活動才能實現自己的理想,才能得救或解脱,乃至成聖成神。上述9個特徵,在痴迷者來看,都可以得到合理化解釋,哪怕其組織被政府和相關機構認定為邪教,仍會有大量痴迷者矢志追隨;至於各國政府、各界人士和民眾對待和處理邪教的態度不同,更是造成邪教生存境遇的水火兩重天。例如:
“科學教“是50年代中期建立的一個邪教組織,總部在美國,其分支遍及歐美和南非,機構嚴密,信徒號稱800萬之眾。幾十年來,它不僅傳播所謂的科學教教義,還進行非法的心理治療,聚斂錢財,造成許多人的精神傷害和生命財產損失。這股勢力的發展和影響,已經引起各國政府和社會的重視。在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具備合法宗教的地位,或被認定為"邪教組織"。但它在美國、澳大利亞、意大利、南非、新西蘭、瑞典、荷蘭、西班牙、葡萄牙卻成為受保護的合法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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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教”於1954年在韓國建立,屬於基督教背景的新興宗教,在全球發展迅速,涉足宗教、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服務等領域,但同時被眾多國家和地區視為邪教。
“奧姆真理教”是近代日本的一個新興宗教,如果不是麻原彰晃教主瘋狂指令其手下於地鐵中施放沙林毒氣,以致造成13人死亡、5000多人受傷,誰會想到奧姆真理教如此邪惡?後來包括教主麻原彰晃在內的眾多骨幹被執行死刑,但其組織依然“合法”存在,變相運行。
法輪 功的歪理邪説非常荒謬,卻能迷惑數以百萬計的人。後來受到各界人士和眾多文章以大量的事實予以揭批,1999年被中國政府以邪教名義取締,但20多年來它竟然能在80多個國家以不同的形式合法註冊,辦有多家報紙、網站和所謂“中華神韻”演出機構,仍然有大量的痴迷者追隨……

可見,邪教不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在當代多元文化激盪中,變得日益複雜。對此,我們很有必要從宗教學、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等多緯度對邪教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研究,深化對邪教問題的認識,“一教一策”地提出符合國家和民眾利益的判定和處理辦法。。(來源:國際邪教研究,作者:陳星橋,編輯:厲潔)
陳星橋簡介
陳星橋,1957年10月出生於武漢市,歷任佛學院講師、省市佛教協會副秘書長、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佛教文化》副主編、中國佛教協會機關刊物《法音》雜誌副主編、中國佛教協會常務理事、中國反邪教協會常務理事、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委員、四川大學宗教研究所特約研究員、蘇州戒幢佛學研究所特約研究員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