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真正學習一下美國的刑事訴訟法律,就會對美國警察龐大的權力不寒而慄?_風聞
南有嘉鱼宴宾客-2022-06-22 13:16
【本文來自《美媒:對黑人司機説“你們就是這樣被殺的”後,佛州一名警察被調查》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美國警察這樣做確實是有充分的憲法依據(也就是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的各種判例支持),這個和中國宣傳的警民一家,為人民服務的概念完全是兩回事。
在我們國家,警察的執法行為受到全國統一執行的《人民警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相對較為嚴密的法律體系的約束,這些法律基本上涵蓋了警察執法的各個方面。
但是在美國,全國統一的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只能適用於聯邦權力機構,比如司法部,包括下屬的聯邦調查局、聯邦檢察官,聯邦法院體系(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聯邦地方法院),各州在聯邦憲法的範圍內有龐大的立法權確定本州的司法體系。
美國警察一致遵守的權力邊界,都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個一個具體案件的判決確定的,然後由警察、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們從這些判決中總結出一條條具體的規則,這些規則最終成為指導警察執法的基本框架。
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憲法的解釋者,其做出的判決都是憲法性的判決,就連美國國會也無權通過立法改變這些判決,國會只能立法修改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但沒有權力改變這些判決所形成的基本原則。可以這麼理解,沒有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引,美國警察的刑事執法程序和權力邊界不太可能有大的變化,這是由美國的憲政體制確定的。
舉個例子:我們中國人熟悉的“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這個執法規則就是在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的判決中確定的。從這個判決以後,警察必須對嫌疑人宣佈這項權利,否則就可能導致整個案件失敗。
當然,公民享有米蘭達警告這個權利多年來受到了警方的各種指責,也有各種政治力量試圖推翻這個規則,但基本上保留了下來。
樓主講的這個案子涉及美國警察日常執法中的“攔截盤查”或者“攔截搜查”(stop and frisk)權,這個權力的邊界是在Terry v. Ohio案和之後的一系列案件的判決中確定的。
1963年10月,克利夫蘭市一名62歲的巡邏警察在執勤時發現,Terry與另兩名同夥在一家商店附近觀察並來回折返。警官懷疑他們要搶劫,但考慮到他們可能有槍支,於是他靠近嫌疑人,表明了警察身份並詢問他們名字。
當Terry和他的小夥伴們支支吾吾時,警官猛然抓住他並拍打搜身,並從Terry的衣服口袋裏發現了槍,隨後在另外一人的口袋裏也發現了一把槍。警官取走了槍並以藏匿槍支罪逮捕了三人中兩名持槍者。
Terry這夥人既沒有進行任何犯罪行為,也沒有把武器拿在手裏,警察僅僅憑經驗和猜測他們要搶劫就攔截並搜查他們,這是否侵犯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關於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
這起案件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196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明確回答:警察的行為合乎憲法。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這種攔截搜查是合理的。因為“美國的犯罪人員有持有武裝實施暴力的悠久傳統,這個國家裏每年有為數眾多的執法者在執行公務時被殺害”,要求執法官員冒着“不必要的危險”執法是不合理的。
從Terry案的判決書中總結出來的基本規則是:只要警察對一個人有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警察就可以合法攔截並隨即對其身體進行拍打搜查,以確定其身上是否藏有武器。
什麼是“合理懷疑”?聯邦最高法院針對此後的許多案件中逐漸豐富的各種執法場景在判決書裏給出的規則包括:可以是警官自身的經驗和觀察、可靠的傳聞(比如線人報告)、嫌疑人的犯罪記錄、有人報案或報信,甚至可以是對所有“案件整體環境和線索”平衡後作出的決定。
也就是説,只要是警察自己認為有理由判斷某人是危險的,或者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實施、預謀實施或僅僅懷疑其有可能實施犯罪,就可以依法攔截盤問搜查。
至於這種隨機的攔截盤問的時間可以合法持續多久,聯邦最高法院也給了警察的很大自由裁量權。
1985年判決的United States v. Sharpe案指出,判斷警察行為合法的標準是:有沒有侵犯性更小的手段可以使用,或者警察有沒有“不合理地”沒有找到或者使用這些手段。
在如此寬鬆的標準指引下,警察的權力之大就可想而知了。只要警察願意,當眾攔截一個人並對其身體上下拍打搜查基本上都是合乎憲法的,而一旦被攔截的人有任何形式的反抗:言語不敬、謾罵、肢體反抗、逃跑等行為,警察立刻就可以升級其暴力等級,輕則警告、重則逮捕,甚至開槍擊斃。
以紐約市為例,2010年該市常住人口約為820萬,其中黑人佔23%左右。根據紐約公民自由聯盟發佈的報告,2011年,紐約警察攔截盤查了接近70萬人。
2002年-2019年,紐約警察共實施攔截盤查超過500萬次,其中超過53%是黑人,28%是拉丁裔,白人佔比11%。
針對這種海量規模的攔截盤查,被攔盤查截的人即便認為自己是被警察無理騷擾也無可奈何。投訴嗎?去哪兒投訴?警察內部調查部門不可能調查每年調查十幾萬起投訴;去法院起訴?算了吧。
此外,隨着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人事的更迭,其立場越發保守,其判決也更加傾向於保護警察的權力。
Terry案確定的憲法立場如今已經更加寬鬆,比如在涉及種族問題時,最高法院在一個判決中明確:如果警察僅僅因為嫌疑人的種族或民族特徵就對其攔截盤查是不合憲的,但是如果加上其他因素,比如黑人出現在一個主要是白人的聚居區裏,警察就有合理懷疑攔截盤查。
這個規則在實際執法中可以得到更加寬泛的衍化:比如其他少數族裔、基於特定的宗教、文化等的穿着等等,都可以成為警察選擇性執法的藉口。
對此,紐約公民自由聯盟發佈的2019版《應對警察攔截盤問指南》裏有清晰的建議:1.永遠不要對警察説任何髒話、壞話;2. 永遠不要肢體觸碰任何警察;3.永遠不要跑,即便你認為這是毫無道理的攔截,因為這會導致你被立即逮捕。
我們再來看看警察的無搜查令搜查權和扣押權(warrantless search and seizure)。
樓主寫的這個案例中當事人的悽慘遭遇是從里根總統時代(1981-1989)開始確立的。
在里根任總統的1981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了New York v. Belton案。這個判決總結出的執法規則是:如果警察攔截車輛並逮捕了駕駛員或者乘客,警察就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整個車廂passenger compartment(不包括扶手箱等密閉的車內抽屜),並搜查沒收車廂裏發現的所有容器,無論是開口的還是密封的。
在此判決之前,警察能否搜查這些地方實際上就處於無法可以的灰色地帶。
根據其他判例,如果警察對駕駛人實施了逮捕,則警察就有權將被逮捕人的車輛拖回警察局進行全面的搜查。
由此規則出發,警察將權力擴展到更大的範圍,比如在高速上pull over汽車後,如果搜查到車上有較大宗的現鈔(比如500、1000美元),完全有合理懷疑認為這是毒資加以沒收,而被沒收錢財的車主則必須自證清白,只有滿足一系列苛刻條件後才有可能將其索回。
此外,被警察攔停或者帶到詢問地點後,如果當事人沒有主動問詢警察自己是否可以離開,警察是沒有法定義務告知當事人可以離開的,如果沒有律師到場幫助當事人,而當事人又不懂法律,那警察就可以一直問下去。
還有我們更加沒辦法的理解的事情。在學習警察的搜查權案例時,我們的教授曾經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則給我們推演過一個比較極端的情況:比如兩個警察在某居民區巡邏,如果他們聽到居民家中有聲音或者足以讓他有合理懷疑的情形出現,他們就可以敲門瞭解情況,如果聽到門裏面有人吵嚷衝馬桶等可能存在銷燬毒品的合理懷疑的情形的,警察可以不經過房主允許直接衝進房內,至於進入房內看到什麼物品才可以動手搜查,可以搜查哪些地方,可以搜查哪些人的身體等等,一步一步推進下去從理論上來講都是法律允許的。
這些都是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的聯邦刑事訴訟程序對警察的基本授權,911之後涉及國家安全之名的監控、取證更加離譜。
總體來説,但凡真正學習一下美國的刑事訴訟法律,就會對美國警察龐大的權力不寒而慄。
所以美國警察動輒選擇性攔停、開槍等等有美國各地社會環境因素、警察個人因素等的影響,但多數情況下,警察都可以為自己的行為找到足夠的“合理懷疑”支持自己的執法行為,因而不會受到指控。
這些美國法律框架內的合法行為對我們中國人來説大部分都是不可思議的,至少在情感上沒有辦法接受,也脱離了我們對正義的基本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