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就在你我身邊——從多維度認識和判定邪教(5)_風聞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2-06-23 19:34
二、如何多緯度地認識和判定邪教
(四)從政治學的角度如何認識、判定邪教
政治學是以人類的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作為研究對象。政治活動對於所有人類的其他行為具有最終的組織效果,而當代人類是以國家作為最高的組織,對內聚合並拘束成員的行為,對外則以國家的名義相互對待。國家及其相應的政治行為,對每一個社會團體和成員都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從政治學緯度來看,邪教之邪就在於其歪理邪説背離主流意識形態,具有政治反動性,對國家的社會管理構成妨礙,甚至對現存政權構成威脅。這是古今中國官方對邪教基本一致的判斷。
1.古今中外各國對邪教的認知和態度迥異
文藝復興之前,西方各國實行政教合一,天主教會居於統治地位,其它宗教與各種異端幾乎沒有生存空間。文藝復興之後,基督教興起,各種新興教派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其它宗教與各種異端乃至邪教都有了一定的發展空間。不過,當代西方一般並不存在政治學意義上的邪教,這是因為西方各國逐漸實行政教分離,強調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一般忌諱動用政權的力量對某種具有宗教性的團體或打着宗教旗號的組織作邪教的認定,何況西方邪教中真正有政治企圖特別是有政權要求的極為少見。
而在中國,數千年來均由世俗政權統治,一向王權大於教權,尤其秦漢以後,儒家思想居於統治地位,實行高度的中央集權,佛、道等宗教被嚴格約束,成為了統治階級的工具。中國歷史上的民間宗教或邪教為獲得生存、發展,往往會打着佛教、道教旗號,但如果得不到主流意識形態和政府的承認,會別無選擇地走秘密結社、對抗政府的道路,因而一般都有政治企圖,許多農民起義都靠某種巫術或邪教鼓動和組織起來,對當時的政權造成極大威脅,歷代政府也通過國家政權的力量對民間宗教和邪教進行嚴厲的打擊,甚至不惜動用武裝力量。這與宗教學、心理學、社會學的視角看待邪教,既有聯繫,更有區別。在當代,中國境內的邪教雖然一般並沒有明確的政權要求,但依然具有相當程度的政治目的,對社會主義政治體制造成威脅,具有很大的政治破壞性。國家對其進行取締和打擊也就成為很自然的事情。

正是因為中國與西方歷史文化不同,各國政府在對待邪教問題上的認知和態度迥異,中國政府判定的邪教,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各國卻能合法註冊,甚至大行其道,這既是美國被稱為所謂“邪教王國“的原因,也是中國與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各國在圍繞”法輪功“問題上爭論不休的重要原因。
2.甄別、判定、處理邪教是中國政府的職責
與多數國家不同,中國對於一個組織或團體是否為邪教,最終是由國家或政府相關部門來判定的,並制訂有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和嚴格的法律法規。我想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中國的歷史、文化和政治體制,決定了政府無論是為了維護政權,還是為了履行對國家、社會的管理職責,都必須對邪教組織進行認真的甄別、準確地判定和嚴厲地處置。
(2)邪教組織人員構成複雜,行事詭秘,關聯各行各業甚至境外,危害涉及方方面面,不僅有其思想、文化、宣傳品內容需要甄別,更有其內部組織架構、涉嫌犯罪活動需要調查,還有判定邪教後的處理與大量善後工作,這是任何單一政府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法做到的。

(3)儘管多數邪教都有宗教背景,宗教界對源自各自宗教的邪教有相當的發言權,但鑑於各宗教間或宗教派別間有相互指責對方為異端或邪教的傳統,或投鼠忌器、擔心影響其自身的考量,他們的判斷和態度只能作為一個重要參考。
(4)邪教組織對受其控制、影響的成員的生命財產、家庭關係、身心健康通常會造成極大損害,破壞社會穩定,人民政府有責任、義務和權力、資源、手段對其犯罪事實進行調查,予以取締,及時制止其發展和不法侵害。至於像法輪功這樣的邪教衝擊黨政管理部門、相關宗教和文化宣傳機構,甚至對主流意識形態乃至政權構成威脅,國家更是不得不運用專政機器對其進行取締和全方位打擊。
3. 判定、處理邪教是一個政策性強的複雜、系統性工程
(1)多數邪教都打着宗教乃至科學的旗號,有的邪教在地方乃至全國發展多年,有相當勢力和影響,通常信徒眾多,而且被嚴重洗腦,一旦將其定為邪教,短時間內會帶來嚴重反彈,其核心骨幹和大量痴迷者背上邪教罪名,在社會上將難以立足,各級政府必須將邪教與其冒用、依附的宗教區別開來,以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不得不動員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教育、轉化、安置邪教痴迷者。
(2)一個邪教組織是否會受到政府的公開認定和處理,需要滿足許多條件。
首先需要有吹哨人的舉報,甚至有多方面人士和團體的反映,舉報信息真實、重要,並能送到相關決策機構手中。

其次,正常的情況下,政府有關機構會通過研判決定是否開展調查,調查有時需要很長時間。
第三,調查結果上報決策機構,會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由檢察院、法院處理,並按涉邪教犯罪予以判決,同時向社會公佈。但如果該組織比較複雜,涉及面廣,犯罪事實不顯著,雖有一定的危害,但按邪教公開處理,可能弊大於利,那麼可能採取其它方式予以取締、解散,不作公開判定。
第四,有些邪教教主、場所和組織與宗教關係密切,如公開認定其為邪教,會對相關宗教產生負面影響,反而不利於社會穩定,那麼可能只將教主和其核心骨幹以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處理,不作公開判定。
第五,有些邪教來自海外,在部分國家屬於合法宗教,信徒眾多,勢力很大,那麼我國也不宜公開判定其為邪教,避免為反華勢力所利用,只宜在國內採取一些限制性措施。

(3)近幾年,網上總會看到一份所謂中國佛教協會、中國反邪教協會認定的邪教組織和個人名單,多達一百多個。其實都是不實傳言。嚴格説,中國佛教協會、中國反邪教協會作為社會團體,並不具備認定邪教的資質。邪教的判定,是由有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權衡利弊得失來進行的,某些組織儘管涉嫌邪教,但政府也不一定會公開予以定性或處理。在國家已認定的23個邪教中,只有“全能神”“華藏宗門” “銀河聯邦”“日月氣功”等是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但那份名單的廣泛流傳,反映了老百姓對邪教、準邪教氾濫的擔心、焦慮,希望有關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幫助甄別正邪,以便民眾信仰知所取捨,防止邪教蔓延成勢。
4.如何從政治學緯度界定邪教或邪教現象
從政治學的緯度來看,具有以下特徵和表現的組織,基本可以界定為邪教或準邪教:
(1)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的極端排他的非法組織;
(2)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團體中對現世教主形成絕對崇拜的氛圍;
(3)製造、散佈迷信邪説,嚴重背離其冒用的宗教等的宗旨,背離甚至攻擊主流社會和意識形態;
(4)對外界實行偽裝、欺騙,發展成員,對內實行人身乃至精神控制,以信仰或神的名義鼓勵成員脱離乃至敵視家庭、社會,阻塞外部信息,構建起一套與社會格格不入的詮釋系統、管理體制。
(5)以各種方式繞過或抗拒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形成為一個具有特權的“獨立王國”;
(6)大肆聚斂錢財,逃税漏税,姦淫婦女,剝削甚至摧殘內部成員,社會危害嚴重。(來源:國際邪教研究,作者:陳星橋,編輯:厲潔)
陳星橋簡介
陳星橋,1957年10月出生於武漢市,歷任佛學院講師、省市佛教協會副秘書長、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佛教文化》副主編、中國佛教協會機關刊物《法音》雜誌副主編、中國佛教協會常務理事、中國反邪教協會常務理事、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委員、四川大學宗教研究所特約研究員、蘇州戒幢佛學研究所特約研究員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