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不是“私有財產”_風聞
guan_16456003742333-2022-06-23 11:28
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有着更廣闊的資源,更深遠的人脈,能更加如魚得水、斬獲先機,也極易滋生腐敗,破壞市場秩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規範公職人員親屬違規營利性行為,並明確領導幹部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對其管理規定就越嚴。
長期以來,個別幹部將手中權力作為“私人財產”,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經商辦企業大開方便之門,“坐收漁翁之利”。近些年各地查處的腐敗案例中,“父子兵”“夫妻店”“全家腐”等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私利的事不時披露出來。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涉及公共資源的流向,並非領導幹部的“家務事”,必須用制度嚴加管控。《規定》與有關文件要求一脈相承,是將已有的條文和經驗進一步細化和提煉,對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管理的適用對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紀律要求等一一明確界定,對領導幹部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也作出了處理要求,力求形成一套可執行、可監督、可追責的制度體系,對於規範和制約權力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來看,《規定》從制約主體、經商辦企業的界定、彙報抽查制度、問責辦法等多個方面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做出規範,盯緊“關鍵少數”,有的放矢監督,既壓縮官商勾結、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空間,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秩序,也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一個重要舉措,能夠讓公權力的歸公權力,市場的歸市場。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讓《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不斷加大監管力度、信息公開廣度,在實踐中將制度規範與日常監管、部門執法和公眾監督相結合,在防止利用他人名義經商、利用制度漏洞實行變現等更隱蔽的問題上多些關注,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有力震懾。
説到底,很多企業願意將項目或資金投向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的公司,是看中領導幹部的權力。只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將簡政放權切實落實到位,切實減少行政部門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權,將項目審批權、企業債發行等權力完全下放至第三方機構,方能減少腐敗滋生的温牀。對於領導幹部而言,則得時時刻刻謹記,權力不是個人的私有之物,既不能違法亂紀,更不可以權謀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