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幾點關於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墮胎權_風聞
cool18-2022-06-26 13:49
簡單談幾個重點:
1 .終於推翻1973年惡名昭彰的Roe v. Wade案,在該案中當年的聯邦最高法院透過“荒謬性擴大解釋隱私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九修正案)”的方式,強行解釋墮胎權是隱私權的一種,所以女性墮胎受到聯邦憲法保障,屬於憲法權利。
但這樣的強行解釋當年判決的不同意見書就有其他法官指出根本是在胡扯。
如今202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終於直視這個存在根本法學邏輯瑕疵的判決,指出:
a. 當年的判決顯然是超譯美國憲法,把明明憲法沒有載明的權利硬生生塞進一個風馬牛不相及的隱私權裏面。
b. 最新判決也指出當年美國立憲的時代背景,在17~19世紀的common law體系架構下,墮胎始終是犯罪行為(criminal behavior),因此不可能在立憲當時,憲法的創立者“有意納墮胎為憲法權利”,這在當時的歷史背景是不可能。從這一點,當今法官回推1973年的判決為何是超譯憲法。而美國憲法架構並沒有賦予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超譯憲法的權限,更枉論創造憲法上本不存在權利的權力(我認為用英文可以更精確地描述:the power to create non-existing constitutional rights)。
c. 但是,承認1973年Roe案認事用法錯誤,並不代表2022年的法官要將墮胎迴歸到18世紀的common law轉為犯罪行為。而是迴歸到美國的聯邦架構,認為既然聯邦憲法不存在“憲法保障墮胎權利”,就代表這個權利應該屬於州的權力。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任何聯邦憲法未明文屬於聯邦的,都屬於州。
因此女性墮胎合法與否,應該是由各州人民與政府自行立法決定。
2. 這就回到美國建國之初,國父們(又稱為聯邦黨人)的基礎理念:州與州之間的競爭架構。
如果某個州的法規、政治環境更適宜居住,則人民會用腳投票。美國聯邦憲法是保障人民自由遷徙各州之間的自由。
所以本案兩大重點就是一者,終於推翻1973年那個違反法邏輯胡扯的判決;二者,把墮胎合法性問題轉回到州管轄,明白回到美國聯邦憲法並未涉及此問題的真實。
至於美國國會未來會不會修憲,那又是另外一回事。我認為以美國現在分裂的狀況,修憲幾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