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羅伊訴韋德案的一些看法_風聞
一杯红酒就辣条-2022-06-26 14:29
沒勇氣看完,大家感興趣的話可以去看看:《美國擬廢除墮胎權的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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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看到的一位網友寫的對此看法,反正看完我是挺感觸的:
寫在前面:本人支持婦女應當有(有一定限制的)墮胎權
首先,我國各個新聞媒體使用的“”取消憲法規定的墮胎權的表述是錯誤的,美國憲法從未明文保護過墮胎權。確立墮胎權的憲法保護的是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進一步明確的是後來的凱西案,也是本次最高法院裁定取消的兩個案例。這兩個案例能確立墮胎權的憲法保護的原因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馬伯裏訴麥迪遜案 使最高法院可以通過判例的形式來解釋憲法 這是對司法權的一種擴張。但是解釋是有對有錯的,錯誤的解釋自然應當被推翻。本次最高法院推翻羅伊訴韋德案,就是認為羅伊訴韋德案是錯誤的,具體原因可以去看一下文章,非常的充分,而且在我看來,沒什麼可挑剔的。
簡而言之,這個最高法院這次在幹什麼事情呢?就是正本清源,將錯誤的案例無效化,矯枉而已。
其實這個推翻很多人也是認可的,但質疑其背後的推動原因。其實判決書裏有些,這次是密西西比州要立一個胎齡法案,將限制墮胎的週數由凱西案的18周提前至15周(比較全世界的觀點來看這個法案完全處於合理範疇) 但是由於羅伊訴韋德案與凱西案使這個立法究竟違憲與否產生了爭議 上了最高法院 法院意見裏明確説了 就是支持墮胎的一方認為“要麼保留羅伊訴韋德案,要麼推翻羅伊訴韋德案”,沒有折中的方案。(根據邏輯與道理也理應如此)因此啓動了審查程序。審查的結果就是羅伊訴韋德案是錯誤的(這個觀點我認為顯然是正確的)
這個實質上是什麼問題 其實可以説是歷史遺留問題。如阿利托大法官執筆的法院意見裏面所説,是一種司法權力的過度擴張,以司法干預立法。羅伊訴韋德案的確立,就是為了干涉各州立法而強行解釋。憲法的解釋本就不應該有這麼強的效力。剛剛看到一位jr説的很對,這應當由憲法修正案來規制。如果你墮胎權那麼屬於“人權”,那麼屬於“民意”,那就去修正憲法。
總結:最高法院正本清源,將立法權交還各州,維持了“正當”。若真的立法限制墮胎權,屬於各州的問題。不應當因為推翻了一個本就該推翻的判決而指摘最高法院。若是墮胎權得到絕大部分國民的支持,也不會有那麼多州立法限制甚至禁止。
墮胎權是否屬於民意所向?總不能把街頭開香檳的這些人開除美國國籍吧 總不能把立法限制的州開除America吧 少數服從多數是一項基本的民主原則。若認為多數服從少數,下次你在多數里的時候就不要抱怨。
另外,很多人認為墮胎權應該受到保護,我也這樣認為,但是不應該預設我們的觀點就是絕對正確的,還是應該從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出發來進行分析。雙方的觀點,一方認為胎兒具有一定生命權應當受到保護,另一方認為,婦女的身體權、生育權應當受到保護。有人認為所謂胎兒的生命太過抽象,不應當對抗具體的身體權。我開始也持這種觀點,但後來一想似乎有多缺陷。因為許多的所謂人權、精神權利,都是抽象的,比如人格尊嚴,比胎兒的生命這一還具有實體依據的概念更加抽象,但沒有人會認為人格尊嚴應當受到侵犯。其實我們支持墮胎權的原因,多在於一些實用主義、功利主義的考量上。比如,受到強迫時懷孕、意外時懷孕、懷孕時婦女受到的痛苦與傷害(這一點不好説,因為墮胎的傷害更大)。但恰恰是這種功利主義的考慮,我認為是正確的。立法要考慮社會效果。物質決定意識,在社會物質條件不能很好的彌補這種強制不墮胎的危害的時候,不應當立法限制婦女的墮胎權。若限制,應當在合理限度且給予婦女適當補償。
但是這些只是道理上的探討。不代表支持墮胎必然是正確的。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度,各持觀點,雙方辯論,真理越辯越明。而不是像羅伊訴韋德案濫用司法權力,中止辯論且一刀切。本次推翻,只是重新使辯論開始。使問題重回民主的軌道。
毛主席説,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批評這個判決,你起碼有所瞭解,看看原文有什麼內容,而不應該人云亦云。批評起碼應從其判決出發,説説判決錯在哪裏,而不是很抽象地大喊歷史開倒車
矯枉,或許過正。但過正不是最高法院的問題,而是州立法的問題,州立法可以説是民意的集中體現。有人質疑州立法政治化等,但是,歷來墮胎就是美國人爭議不休的話題,如何確定支持墮胎是民意的體現?每個國家都有各自的國情。比如嫖娼問題,在我國是禁止的,但是許多國家都是准許的。美國,本身作為基督教國家,天然的道德里包含尊重胎兒的生命,加上問題本身就有的可辯,草率的認為一邊是民意的體現都是不可取的。
以上是本人一些粗淺觀點,期待與各位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