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有沒有生命權,乃至人權,可以從這三個層次來判斷_風聞
木的火柴-2022-06-27 19:21
【本文來自《孫太一:“羅訴韋德案”被推翻,硝煙遠未平息》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PaxCinica
- 這事中國人別玩雙標啊
之前一談到新冠,就説生命權第一,自由權需要服從生命權
現在美國保守派正是學習實踐中國價值觀,貫徹落實中央講話精神,要求婦女的自由權必須服從胎兒生命權的大前提,生命第一,自由第二。。。保守派也不是百分百禁止墮胎啊,懷孕如果有明確的醫學結論會母親生命,保守派是支持墮胎的,也就是説遇到極端特例情況,兩個生命只能二選一,還是選擇保大人的。
中國人既然強調生命權高於自由,那不是應該支持紅脖嗎?怎麼又説看不懂呢?
合着新冠死一百萬八十歲老頭怪美國不尊重生命,死一百萬胎兒就不算命了?
胎兒有不有生命權,乃至人權,簡單來説,可以從三個層次來定義:
1,胎兒本身的生理特徵,是否可以定義為生命,是否有生命權,是否有人權。
2,懷胎的人,是否認為自己懷的已經是生命,是否有生命權,是否有人權。
3,社會關係上,胎兒是否獲得了生命權,是否有人權。
所以,你認為你懷的胎兒是生命,有生命權,享有人權,是可以的,但你不要、也無權替別人決定和選擇!
簡單從這三個層次來説,第2點,才是最根基、最值得尊重的。
個人認為————
離開母體無法存活的胎兒,不是生命,女性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墮胎。
離開母體可以存活的大齡胎兒,是生命,有生命權,但,該不該享有人權,即,生還是不生,要綜合各種因素(畸形、殘疾、胎兒育成大齡之前母體無法自主行動等)決定!
懷孕幾個月,成大齡胎兒之前,一般而言,能夠自主的女性有充分的時間作出是否墮胎的決定,錯過了決定時限,自然也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