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中的“無害通過”是什麼_風聞
日出印象-一个人的年代史:我只用自己的眼睛看待世界2022-06-27 17:35
【本文由“雲山之楓”推薦,來自《 馬克·瓦倫西亞:根據國際法,美國在台灣海峽擁有航行、飛越自由嗎?》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我之前是學法律的,對國際法有過一些瞭解。簡單概括一下:
無害通過源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也包括軍用艦艇和軍事裝備。中國是海洋法公約簽署國,但對部分條款持有保留。
目前在無害通過,國際上對是否需要得到沿海國事先同意或通知有分歧。而中方主張外軍船舶進入中國領海須經中國政府批准。之前觀網介紹過俄羅斯艦艇途經中國東海進行防空演習,就是基於無害通過。
注意,無害通過只限於沿海國領海。同樣根據《海洋法公約》,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的。
從西方國家來説:一方面主張在沿海國領海享有無害通過;另一方面又主張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就拿美國來説,對待《海洋法公約》表現出兩面性:**一面拒絕加入《海洋法公約》不承認他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另一面又強調《海洋法公約》賦予的無害通過和航行飛越自由。**這也是導致一些國家頻繁在南海和台灣海峽製造摩擦的一個原因。
目前國際上通行做法是通過國內立法來限制他國在本國專屬經濟區內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比如印度、越南都有這方面法規。中國也是通過國內立法(領海法和專屬經濟區法)對此加以限制,比如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飛越自由,必須遵守國際法和中國法律法規。
再回到台灣海峽問題上,汪文斌講過國際法裏邊沒有國際水域一説。這句話是説給美國人聽的,是針對上面二個方面。有關台灣海峽國際法律地位,可以看二點:1是《海洋法公約》,台灣海峽是屬於“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2.官方表態,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表示,台灣海峽是大陸與台灣共享的國際水道(2017.1.11)。
當然縣官不如現管,主要還看汪文斌近期表態。汪文斌除了講過國際法裏邊沒有國際水域一説,他當時還講過一句話也很重要:中國對台灣海峽享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同時也尊重其他國家在相關海域的合法權利。為什麼這麼説?他為什麼不直截了當地説中國對台灣海峽享有主權?
因為這是基於台灣海峽水域劃分和相關國際法律地位,具有現實意義。台灣海峽水域從陸地往外依次分為沿岸內水、12海里領海、12海里毗鄰區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所以汪文斌講得很明確:中國對台灣海峽享有(內水和領海)主權、(毗鄰區和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回過頭來再看劉振民副外長表態:台灣海峽是大陸與台灣共享的國際水道。也就是説在台灣海峽12海里領海以外的中國專屬經濟區範圍內,存在着方便國際航行的水道。
那麼外國船舶在台灣海峽中國專屬經濟區內航行,既要遵循《海洋法公約》也要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外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就遇到法律衝突。有些國家主張依據國際法享有航行飛越自由何況還有國家根本不承認200海里專屬經濟區。而依照中國國內法在中國專屬經濟區範圍內你可以享有航行飛越自由,但是也得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在這裏提到的“中國法律法規”我個人理解為《領海及毗鄰區法》裏面有關中國領海內無害通過的法律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國領海(或專屬經濟區),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或者事先獲得許可或通知)。
這是到目前為止,對無害通過和台灣海峽航行自由的一個解讀。相關法律依據援引《海洋法公約》、《中國領海及毗鄰區法》《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有關“無害通過”“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具體定義,詳見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