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表情符號都可能成為“呈堂供詞”,以表情符號為證據,在法律上真的可行嗎?_風聞
今天有新瓜了吗-2022-06-28 15:51
江蘇高院上個星期四在微信公眾號發了一篇文章,話題也有點意思,是關於平時社交軟件中的emoji聊天表情的。

原文鏈接:《注意!你發的每一個emoji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而根據文章中援引裁判文書網的相關數據,自2018年以來,全國共有158起以表情符號作為證據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
當然,雖然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每年以表情符號為證據的案件判決都在逐年增加,但實際上將其作為判決證據的難度依然不小。
江蘇高院的文章中將判決困難的主要原因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表情符號本身的含義,可能無法在具體情況下,準確的表達涉事雙方想要表達的意思,比如文章中就曾舉出過這樣的例子:
如在廣東地區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中,承租方劉某某在租賃期滿後,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願,既不表示繼續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屋,只是回覆了一個“太陽
”表情符號。後雙方就該表情是否代表達成加租合意產生分歧,出租方起訴至法院並據此主張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中,被告馬某某因與原告劉某某發生矛盾,便通過微信向劉某某發送了多個“炸彈
”的表情符號表達情緒,劉某某認為該表情系人身威脅之意,於是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某進行賠禮道歉,後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
在沒有當面表明意圖的情況下,單靠表情符號來了解對方想要表達的意思基本是不可能的,就像上述的兩個案例中都有出現理解分歧和過度解讀的情況。(當然最後那個到底有沒有威脅的意思就不清楚了)
不過其實這也不能怪別人,因為emoji這個表情本身在不同的平台就有不同的版本,本身就足夠讓人困惑這些個表情到底是不是同一個意思了。

不同版本的同一個表情
第二種情況,則是一部分的犯罪不法分子,通過表情符號來作為暗語來掩蓋言語中涉及到的不法事實,而要甄別這些暗語的含義也是一件讓人頭大的事情。
如某組織賣淫罪案中,賣淫人員以“笑臉
”表情符號代指嫖娼人員,向上線報送交易數量。
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案中,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後創建4個聊天羣,宣傳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姦藥、催情藥等違禁物品,同時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打擊,潘某某在聊天羣內與買家使用“糖果
”“酒杯
”等符號代指違禁藥品並進行交易。
當然上述的這個例子你別説犯罪組織了,我看今天網上還有有用芒果來暗語高考分數的學校呢。



看看截圖裏的這些內容,不愧是培養人才的地方.jpg
而第三種情況,則是各地法院在將表情符號的效力認定上也存在着分歧,同一個“OK”的表情,可能某地的地方法院將其認為在法律上不具備認同的效力,但另一個地方法院則可能將其認為是同意的意思,在法律上具有認同的效力。
如廣州中院在一起倉儲合同糾紛案中認為,表情符號是輔助表達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視化圖像,不能僅憑表情符號而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承諾,故沒有認定當事人發送的“OK
”表情系同意之意。
而廈門中院在一民間借貸糾紛中則認為,根據日常交流習慣和聊天語境,當事人發送的“OK
”表情符號應視為對對方請求的同意,並據此作出裁判。
從上述三種情況不難看出,由於在當前網絡社交環境下,單一的表情符號甚至是詞語,都會同時擁有多個不同的含義或者是表達的意思。在很大程度上這將會判決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擾。
不過即使如此,網上也有很多人認為表情符號依然具備成為證據的可行性,甚至有人認為這正是陪審團制度發光發熱的時候。




還有人表示,其實國外已經有過將聊天中的表情符號作為證據,來判斷嫌疑人到底有沒有在案件中實施過不法行為,不過目前除了仔細閲讀上下文,來判斷在特定語境下這個符號是什麼意思以外,似乎並沒有很好地辦法可以解決上文提到的三種情況下帶來的難題。




還有人則認為,既然沒有辦法很好的解決,那麼只能讓法官們去高強度衝浪,只要理解了當前互聯網語境下那些符號會表達出的各種意思,判決起來就好辦了。

”表情符號。後雙方就該表情是否代表達成加租合意產生分歧,出租方起訴至法院並據此主張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的表情符號表達情緒,劉某某認為該表情系人身威脅之意,於是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某進行賠禮道歉,後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
”表情符號代指嫖娼人員,向上線報送交易數量。
”“酒杯
”等符號代指違禁藥品並進行交易。
”表情系同意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