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不是“生命為上vs選擇為上”的問題,而是人命起點何時開始的問題_風聞
秦朔朋友圈-秦朔朋友圈官方账号-2022-07-05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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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悟00000空 | 文·
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公佈“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判決書,以5票對4票推翻了1973年“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先例,將墮胎合法性的規範權下放各州。這意味着美國20多個州將禁止或嚴格限制墮胎行為,其中13個州的墮胎禁令立即生效。
這一消息震驚全球,席捲各國媒體頭版,登上各大社交媒體的熱搜頭條,引起了各界的強烈關注和激烈爭論。

人的生命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在爭論中,人們有的關注憲法對權利的規定(或不規定)的問題,有的關注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問題,有的關注聯邦與州的權力分配問題,有的關注司法部門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中的地位問題,有的關注美國社會保守派與自由派的撕裂問題……
儘管他們討論的層面、角度不同,但都認同一點,即這是一個“‘生命為上’還是‘選擇為上’的問題”(Pro-life vs Pro-choice)。
這讓鄙人覺得很驚訝,人類走到今天,這應該不是一個問題了啊,當然是生命為上啊。難道任何人有權利為了生活得更好、為了不讓自己不開心等原因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嗎?除非這條生命威脅到自己的生命的時候,比如孕婦出現健康問題,必須在胎兒和自己之間做個選擇,這時孕婦應該有結束胎兒生命、選擇自己生命的權利。但是很難想象其它時候,一個人有結束另一個人生命的權利。
所以,這根本不是“生命為上vs選擇為上”的問題,而是人的生命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的問題。
1973年“羅訴韋德案”的判決,不是説任何時候婦女都有墮胎的權利,而是説懷孕三個月之前有墮胎的權利。

為什麼會規定是三個月呢?這是有大學問的。當時這個案子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審理了很久沒有結果。於是原告律師請了生殖學專家、生命學專家、生物學專家、人類學專家等各個領域的專家出庭作證。好在當時這些學科已經足夠先進,大量研究已得出結論,人類的胎盤在三個月左右的時候形成大腦,產生意識,此時可以稱為胎兒,生命開始。
大法官們被這個研究結果打動,最終判定人的生命從大腦形成也就是母體懷孕三個月左右開始,之前不算人命,可以墮胎。
50年後的今天,從科學的角度來看,這個判決是很合理的。大腦形成,意識產生,標誌着人的生命開始。所以在一定的程序下,拔掉腦死亡的人的生命維持系統,不算謀殺。儘管他們有人形,但是已經不算人命了。既然這樣,一個人類胎盤,沒有完整的人形,沒有形成大腦,當然算不得是人命。為何墮胎就算謀殺?
有人反駁説,因為腦死亡不可逆轉,但是胚胎可以發育出大腦、人形,變成人。有機會發育成人命的東西應該被當作人命對待。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那麼受精卵也有機會發育成人,是不是也應該被當成人命。然而,生殖輔助服務機構為了優選,每年不知道廢棄了多少受精卵,是不是也應該算謀殺呢?
有人結合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對槍支攜帶的判決和墮胎的判決,説:“美國婦女,如果被強姦,可以槍殺強姦犯;但是如果一週後發現懷孕了,不可以墮胎。總感覺哪裏不對。”不對就不對在:你可以殺死一個侵犯你的大活人,但不可以殺死一個侵犯你的胚胎。
當然如果過了三個月,已經算是人命了,墮胎就是結束一條人命,沒有人有這個權利,母體也沒有。


拜登:“最高法院將美國帶回到了150年前”
人命起點除了大腦形成這個標準外,還有另外兩個標準,一個是“胎心説”,一個是“胎動説”。“胎心説”是指胚胎心臟開始跳動,這大概是受孕後兩個月,與2019年美國肯塔基州等四個州通過的“心跳法案”的合法墮胎時限一致。“胎動説”是指胎兒機體組織發育完善,這大概是受孕後六個月,這與大部分亞洲地區法律規定的12-24周的合法墮胎時限一致。
如果哪個地方允許足月的胎兒被墮胎,這是很野蠻殘酷的,因為這個胎兒已經是人。現代文明社會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有些支持墮胎的人説,人處置自己身體(當然包括子宮)的自由不證自明。當胎兒寄生於母體時,寄生者的權利不應高於母體。只有當胎兒離開母體時,才和母體享有同等的生命權。這個觀點等於支持足月的胎兒被墮胎,相當可怕。
美國最高法院這次推翻“羅訴韋德案”判例,實際上是推翻了該判例人命起點的定義,將這個時點推前至受孕,也就是説一受孕,就算人命,不可墮胎。
這在古代,甚至一兩百年前,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那時人類對於胚胎的發育過程不太瞭解,那時的生殖科學、生命科學、生物學等等都很不發達,加上宗教勢力很強,認為受孕就是人命的開始情有可原。有的教徒甚至認為人命在受孕前就開始了。
實際上,直到今天,還有很多人以宗教理由反對墮胎,他們引用《聖經》裏的各種片段,比如:“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
支持墮胎的人反駁説,如果上帝不喜歡墮胎,應該由上帝去實施懲罰,而不應通過人間法律,畢竟我們現在所處的是世俗社會,不再是政教合一的社會。
現代社會,就算是最虔誠的穆斯林,打仗時一般不炸對方醫院,因為自己的傷員也要送醫院,而不是清真寺;生病了,第一時間去醫院,而不是清真寺;如果是細菌性感染,都知道吃抗生素,而不是請阿訇作法。
現代人應該沒有人會認為打雷是天神發怒,沒有人會相信女巫存在,但是對於“人類胚胎的生命什麼時候開始”這樣重要的問題的認識,為什麼還停留在“打雷是天神發怒”“獵捕女巫”的階段呢?
怪不得美國總統拜登譴責最高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將美國帶回到了150年前,我認為,這對最高法院和我們國家來説,都是悲傷的一天。”法國總統馬克龍、加拿大總理特魯多、英國首相約翰遜等都表達了相似的觀點和關切。
聯合國和世界衞生組織也第一時間站出來發聲。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迪雅裏克表示,聯合國反覆重申生殖權利是婦女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限制墮胎不會阻止人們追求墮胎,只會使墮胎更加危險。
**Guttmacher Institute在2018年發佈的報告中稱,反墮胎法律規定更嚴格的國家,反而墮胎率更高。**這可能與那些國家的意外懷孕率更高、避孕手段獲得難度大有關。普及有效的避孕措施才是降低墮胎率的根本方法。
美國民眾在各地集會抗議,聲勢浩大。


最高法院的理由
那麼最高法院是根據什麼做出這個判決的呢?簡單來講,判決書主要列出了兩大理由。
第一是,“我們認為,憲法沒有賦予人們墮胎的權利。羅訴韋德案和凱西案必須被推翻,監管墮胎的權力必須交還給人民和他們選出的代表。”
也就是説憲法裏沒有寫人們有墮胎的權利,所以聯邦司法部門沒有權力保護它。
這個理由很是站不住腳。法律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可能出現的各種情形,更不要説憲法了。美國憲法僅8000多字,200多年前訂立,沒有明確規範墮胎實為正常,如果明確了才是怪事。憲法更多的是確立一種精神,一種立場,一些原則,而不是事無鉅細的規定。
實際上,憲法已經規定了國會、總統、法院(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可以做什麼,確定了人民讓渡給它們的公權力的範圍,那麼公權力未曾得到授權的那些部分就是私權,人民自然可以自由行事,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在憲法中列舉。從哲學上講,這是“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問題。
威爾遜警告説:“列舉人民權利是危險的,因為這意味着沒有明確提及的權利就不存在。”這次被他不幸言中,最高法院認為,既然憲法沒有列舉人們墮胎的權利,那麼人們就沒有這個權利。
按照這個邏輯,人們沒有權利做的事情、用的東西太多了,從憲法頒佈到今天的近250年間產生的新事物、新技術,人們都沒有權利使用,比如抗生素、心臟搭橋、新冠疫苗等等,還有電、汽車、互聯網、智能手機等等。
最高法院提出的第二個理由是説,自從1973年“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後,反對墮胎的社會團體、組織一直在進行抗爭,越來越激烈,影響了社會團結穩定。
這個理由更是奇怪,難道為了維穩,不分是非曲直?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聯邦與州的分權以及司法權在三權分立中的地位
寫主判詞的阿利托大法官説:“憲法沒有提到監管墮胎,任何憲法條款都沒有隱含、暗示這種權力。”也就是説,憲法裏沒有提到,我們聯邦司法部門不該管,讓各州立法部門去決定。
很多人把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視為一種進步,因為它收縮了聯邦的權力,擴大了州的權力。美國是先有民、後有家、再後有州、最後有國的國家。近現代形成的大部分國家都是這樣的過程。美國人對政府十分警惕,對聯邦政府尤其如此。強調各州自治,不讓聯邦政府藉故擴大權力。
美國剛剛成立時,聯邦政府的權力相當有限,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聯邦政府的權力越來越大。這讓很多人擔心。這次最高法院判決把墮胎合法性的規範權力重新放回各州,不少人歡欣鼓舞,認為是一種進步。
然而,如果仔細分析,墮胎權不是一般的權利,和各州的具體情況沒有太大關係。不管在哪一個州,人類胚胎的發育規律是一樣的,婦女的人生進程規律是一樣的。這是一個人類層面關於人權的哲學問題,應該統一處理,不應讓各地自行處理。
英國殖民者剛到印度的時候,印度還有寡婦陪葬的習俗。英國人要求他們停止這樣做。印度人説,這是我們的習俗,你們應該尊重我們習俗、權利。英國人説,當然,我們應該尊重你們的習俗、權利,那麼你們也應該尊重我們的習俗、權利。你們儘可以把那些寡婦燒死,行使你們的權利,然後我們再把你們吊死,行使我們的權利。
筆者的一位長期旅居美國、對美國曆史十分感興趣且研究頗深的朋友張良打了一個深刻的比方,如果按照墮胎權下放各州自行決定的邏輯,那麼美國現在還會是北方州奴隸制不合法,南方州奴隸制合法。
可見,聯邦就是不應該讓各州自行決定,因為這些問題涉及最基本的人權,而克服經濟因素與宗教因素等的阻礙、申張人權正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誌。
除了聯邦與州的關係外,還有一個問題是三權分立中三大權力之間的關係,即立法(國會)、行政(總統等)、司法(法院)之間的關係。
美國憲法中其實並沒有規定這三權誰是至尊。不過,由於司法系統的“積極努力”,也由於歷史的必然與偶然,現在的實際情況是最高法院一錘定音。比如,2000年總統選舉產生了很大爭議,最後由最高法院裁決,小布什勝選,戈爾敗選。
當然,最高法院的裁決不是不可以推翻,立法部門可以推翻,不過程序非常複雜、漫長。拜登呼籲國會行動起來保護婦女墮胎權。
讓我們拭目以待進展,這很可能是人類社會文明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事件。

作者:曾在復旦學習、任教9年;曾在中歐國際工商學院供職20年。微信個人公眾號:無語2022,微信視頻號:無語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