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逛超市不戴口罩打傷勸阻者 被判賠32萬元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07-06 22:46
澎湃新聞
2022年07月06日 19:37:54 來自上海市
62人蔘與16評論
李先生在疫情期間逛超市沒戴口罩,被另一顧客付先生提醒後,兩人發生爭吵和肢體衝突,最終付先生受傷。因協商賠償未果,付先生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超市訴至法庭。
近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判決,李先生在其財產範圍內賠償付先生醫療費等共計32萬元,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
逛超市不戴口罩,其他顧客提醒後引糾紛
上海虹口法院介紹,2020年2月,付先生逛超市購物時,發現李先生進入超市沒有佩戴口罩。正值疫情時期,付先生上前指出李先生的行為不符合國家疫情防範的規定,兩人發生爭吵,繼而發生肢體衝突,付先生受傷。
事發當時,超市的監控視頻顯示,李先生的情緒較為激動,有動手打人的動作,付先生相對比較冷靜,但衝突過程中,付先生一直在説話,有用右手食指對着李先生指指點點的動作;李先生三次走出超市的門簾,卻因為付先生有説話或拿手機的動作而折返,雙方衝突升級發生肢體動作。
當天,公安機關出具立案告知書。之後,經司法鑑定,李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時及鑑定時處於發病期。李先生被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遂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付先生認為李先生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遭受人身損害,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多次找李先生和超市協商賠償未果,付先生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超市告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42萬餘元。
根據付先生的申請,法院對付先生的傷勢進行了重新鑑定,結果顯示付先生腰4椎體粉碎性骨折、椎管內骨性佔位,構成九級殘疾。
賠償責任該如何承擔?法院這樣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主要爭議在於,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原告的具體損失範圍如何確定。
首先,李先生的責任: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超市提供的事發時的視頻資料及涉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看出,李先生將付先生毆打致傷,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和撤銷案件的程序也對本案糾紛事實進行了確認,李先生對付先生所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付先生的責任:法院注意到,付先生出於防控疫情公共利益的考慮指出李先生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的行為本身值得肯定,但在李先生多次欲離開爭吵之處時,付先生用語言或手指動作繼續指責李先生,最終導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原告因此而受傷,在該次糾紛中付先生自身亦存在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過錯的,可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
再次,超市的責任:付先生稱事件發生時是疫情特殊時期,超市未提醒顧客佩戴口罩,且事發時超市未及時制止衝突事件的發生,因此其因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應對原告的損失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安全保障義務應以合理範圍、合理限度為限。
本案中,付先生損害的結果系他人侵權導致,而非超市未提醒顧客佩戴口罩導致;衝突現場,超市的員工也趕至現場試圖阻止雙方衝突,但從視頻可以看出,事發突然,且力量懸殊,不應苛責該員工能阻止該原、被告肢體衝突事件的發生。
況且,事發後,超市保留了現場監控錄像並配合提供,故對於付先生主張超市在本案糾紛中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付先生訴請超市應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李先生稱其有工作且有穩定收入,根據法律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付先生的合理損失由李先生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付先生自負,超市不承擔責任。法院判決李先生在其財產範圍內賠償付先生醫療費等共計32萬元,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駁回付先生的其餘訴請。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
27萬元威士忌途中燒燬,快遞公司願賠2000元,法院判了
澎湃新聞
2022年07月06日 16:46:14 來自上海市
8人蔘與2評論
250瓶單價過千的威士忌,從上海快遞至廣東,途中車輛意外起火,貨物全部損毀。消費者要求全額賠償,快遞公司表示只能按照保價條款賠償2000元。損失到底由誰承擔?
7月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這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快遞公司未採用合理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賠償限額條款,酌情判決其賠償16萬元。
快遞被火燒了
上海浦東法院介紹,2021年6月,上海一家貿易公司應客户要求,將250瓶羅格達爾2009(瑜)艾雷島單桶單一麥芽威士忌快遞至廣東。員工小李在某快遞公司的小程序上下了單,當天,快遞員就到倉庫完成取貨,並現場出具了《貨運簽收單》。
隨後,小李在線支付了費用996元,包括運費980元、保價費16元,對應的保價金額為2000元。然而貨物在完成攬收後,並未如期送達,系統中的運單狀態從下單次日起,就停止了更新。
眼看物流一動不動,小李聯繫了快遞公司,才得知快遞車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引發自燃,貨物已經全部損毀。關於後續賠償事宜,雙方爭執不下,貿易公司遂將快遞公司起訴至法院。
貿易公司認為,在下單時,快遞公司沒有主動提示寄件人對保價條款進行確認,而是系統自動默認勾選,可見其未盡到提示和説明義務,故該條款沒有法律效力,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物價值及損失共31萬餘元。
快遞公司辯稱,貨物是在運輸途中發生了意外交通事故才損失的,這種普遍性風險無法避免,快遞公司不存在重大過錯;而且快遞按照重量收取運費,而非實際價值,所以推出了保價服務,應按保價金額賠償2000元。
快遞公司被判賠16萬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系快遞服務合同關係,快遞公司負有妥善保管並將貨物安全送達指定收件人的義務,現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限額條款是否適用,法院認為,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快遞公司作為提供方,理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予以説明,否則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本案中,原告在下單時,被告未主動提示其“閲讀並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而是由系統默認勾選,也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採用了其他方式提示原告注意,故被告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原告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採納。
同時,原告在寄遞貴重貨物時並未如實告知價值,也沒有選擇安全性更高的服務類型,其自身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綜上,法院結合雙方各自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6萬元。
本案主審法官陳裔佼表示,不少人在通過快遞寄遞貴重物品時,都會選擇保價服務。本案中,消費者沒有告知貨物的實際價值,快遞公司也未明確提示,而是直接為消費者默認勾選了條款,雙方均負有一定責任。這就提醒消費者,在寄遞貨物時,應仔細閲讀條款,按照實際價值適當保價;對於快遞公司來説,要用特殊字體、顏色等對賠償限額條款予以明確提示。當然,不管何種情況,快遞公司都負有保障貨物安全並及時送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