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歲男孩把四歲女孩打骨折,媒體:“年少無知”不是免責理由_風聞
中国版大表姐-2022-07-08 08:39
來源:紅星新聞
人們最關心的或許是,該如何預防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
近日,10歲男孩把4歲女孩打成骨折事件引發社會關注。
7月6日,廣西北海公安海城分局通報:7月5日16時許,有羣眾報警稱其女兒(4歲)在海城區某口腔醫院內被一男童打傷。經查,7月1日上午10時許,該女童在海城區某口腔醫院二樓跟一男童李某(10歲)在一房間內玩耍期間被該男童打傷致左前臂骨折。目前,雙方監護人已達成和解,警方對李某進行了批評教育,並責令監護人對其加強管教。
從法律上看,該事件有如下幾點值得關注:
男童李某為何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責任?原因在於年齡。依照《刑法》,10歲的李某沒有達到最低的刑事責任年齡(十二週歲),所以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樣由於年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所以,依據法律規定,李某確實不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責任。
女童一方可否向男童一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答案是肯定的,女童一方可以向男童以及其父母(作為其監護人)主張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雙方監護人沒有起訴而是自行達成和解,是否合法?事實上,兩方監護人進行的是“訴訟前和解”,這是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對當事人而言具有便利高效等優點。在法律上,監護人可以和解的原因是,該案所涉及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一種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民事權利,法律允許當事人自行對其進行協商。需説明的是,當事人在訴訟外達成的和解協議,本質上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如果男童一方如約履行了和解協議,自然沒有問題;如果男童方沒有履行的話,女童一方依然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透過該案,人們最關心的或許是,該如何預防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該案引發關注,正是因為男童施暴過程被監控記錄下來。當人們看到10歲男童表現如此暴力,無不感到觸目驚心。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男童的行為應當屬於“嚴重不良行為”,即“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對實施這類行為的未成年人,該法規定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可見,我國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和矯正已經建立了完備的規則體系。
總結來説,對實施了不當行為的未成年人,法律總會心存更多的温情,希望通過矯正措施來改正行為,使得未成年人迴歸正軌,成為身心健康之人。但是,對於暴力傷害,也需要強調,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年少無知”不是免責的理由。同時,每次類似社會事件發生,我們,尤其是身為父母的社會成員都應自我反思和反問:自己對子女的教育是否能夠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