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只要落實好專款專用的監督制度,爛尾這種還是可以避免的_風聞
猫要吃鱼-2022-07-14 13:32
【本文來自《關於商品房無法如期交付停貸斷供一事,大家可以看看這份最高法的判決書》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紅紅
- 銀行給開發商大筆貸款,就要負起監管責任。你的錢,借給別人用,難道不關心錢去了哪裏嗎?如果開發商以蓋樓為名向銀行貸款之後,錢沒有用於正途而是給自己填窟窿,銀行第一時間就能知道。所以開發商爛尾,絕對需要首先買通銀行內部人員。
説了你別難受,你邏輯就不清楚。買房開發商拿到的錢並不是開發商從銀行貸的,而是買房人從銀行貸的,而買房人授權將貸款的錢提前給開發商,自己來分期還欠銀行的錢。(簡單説就是購房者找銀行借錢買房,如果我找你借錢買房,開發商跑了,我説不還你錢了,你找開發商,你會不會幹?)
如果你買過房,認真看過購房貸款合同,就知道和我説的一樣,所以。法律上購房貸款並不是開發商找銀行貸的。
樓上有一位兄弟説的比較清楚,樓主案例的判決是購房者和開發商解除合同後,可以不用還剩下的房貸,但首付款購房者得自己和開發商打官司。
雖然比較殘酷,但這是目前極端情況下最好的處理方式,不太適合最近幾起案例。
讓銀行完全承擔開發商的風險,那和銀行直接貸款給開發商沒區別,那購房者找銀行貸款買房的錢對開發商來講有什麼意義(純商業貸款上講)
我自己買房時仔細看過銀行貸款文件,基本就這個意思。
其實最關鍵的只有一條,取消期房銷售。可很多地方政府為了財政和地方經濟,很難取消。這變相的把風險給了購房者,只是經濟環境好時,問題不大,可經濟環境變差,風險就很高。這一點,銀行應該在購房者貸款購房前講清楚。
我並不是為開發商開脱,只是期房銷售本來風險就很大,而國人買房的風險意識不高,就像前些年房價一跌就鬧售樓處一樣。
其實只要落實好專款專用的監督制度,就不會出這類事,但很多地方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會這麼幹,除非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