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三代的朝代號和始祖名稱中隱藏着驚人文化秘密_風聞
甲骨书院-以义理逻辑看世界,公众号同名2022-07-18 10:28
夏商周三代的朝代號和始祖名稱中隱藏着驚人文化秘密原創 蔡歷 新學術運動 2022-07-18 06:43 發表於北京夏商周三代的朝代號和始祖名稱中隱藏着驚人的文化秘密,但是要通過甲骨文才能看到。甲骨文就象一個X光機,能夠穿透漢字的外層,直達其被塵封了幾千年的底層。
周朝的始祖是稷,商朝的始祖是契,夏朝的始祖是禹。從甲骨文看,周和稷、商和契、夏和禹之間不僅存在密切聯繫,而且這些聯繫又包含着非常重要的時代信息,代表中國文化的內核。


“周”的原始含義是指農業的周布,讓原來尚未農業化的地區也發展農業。這意味着,周部落以及周朝曾經經歷過一場農業化促進運動,讓很多依然處於漁獵採集時代的地區進入農業社會。
所以,周的始祖“稷”實際就是農業神。以稷為始祖,也説明周部落和周朝高度重視農業。
但這並不意味着周是一個先進的農業部落,恰恰相反,就整個中國歷史而言,周是一個農業後進部落。或許是後發優勢,農業後進的周部落更能體會到農業化的好處,擁有更強的農業化動力。“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作為一個充滿仁義精神的部落,周又努力説服和引導其他尚未農業化的部落進行農業化,推動了農業在中國的周布。


從甲骨文字形看,“商”的含義,就是契約雙方為達成和執行契約,所進行的協商。這種協商以將心比心的相互尊重為原則。
所以商朝的始祖是“契”,意味着商部落是高度重視契約的。“契”的甲骨文為“㓞”,其字形含義為用刀來刻制書契。書契和結繩是中國最早的契約,也是契約的兩種原始形態。結繩最早,書契次之。結繩為兩根或兩根以上打着繩結的繩子,簽訂契約後,契約各方各持一根。書契為兩片或兩片以上的刻有契齒的木片。
《周易 繫辭》説:“上古結繩而治”,實際就是“契約而治”。堯舜之前的中國,是沒有政府的,社會秩序的維持和治理就是靠契約。《莊子》、《老子》都稱這種無政府的結繩而治的社會是最理想的社會狀態,都希望能重回結繩時代,老子説“使民復結繩而用之”。
在《尚書 堯典》中,周朝的始祖稷、商朝的始祖契、夏朝的始祖禹,都被描述為舜的大臣,三人分管工作不同。稷管農業,“播時百穀”;契管禮樂教化,社會秩序的維護,“汝作司徒,敬敷五教”;禹管治水,“汝平水土”。讓“契”管禮樂教化,這寓意着,在堯舜,及此後的三代時期,儘管政府已經出現,但是社會治理依然繼承和延續了“結繩而治”、“契約而治”的方式。
商朝稱為商,以及以契為始祖,還有另外一層意思,就是將交易,尤其遠距離的,不同部落之間的交易“商”化、契約化,所以在中國交易又叫“商業”。交易“商化”、“契約化”是什麼意思?就是交易要以人為本,商業交易的達成也是契約的達成。而中國早期的契約,其基石是義理、仁義。這種契約在將心比心的相互尊重的基礎上。
也就是説,中國式契約與現代的西式契約有着本質不同,現代契約的基石不是義理,而是法律,法律的背後則是暴力。
關於商業起源於商朝,還有有個説法,就是在商部落的早期領袖王亥時期,商部落的人經常到其他部落去做交易,於是人們把當時的生意人,叫“商人”。王亥也被奉為中國商人的始祖。
中國的商業是契約式商業,而且是中國的義理化的契約式商業,商業交易以仁義為本,以人為本,而非以物為本,以利為本。所以,中國商人會經常説“買賣不成仁義在”。認知到這一點,對認知和理解當下中國的商業、經濟和社會至關重要。
現代西方的商業也是契約化的,很可惜,現代西方的契約不是以義理為本的,不是以人為本的,而是以法律、制度,以利為本。西方的契約、經濟和商業,都是受中國影響而產生,可惜都得其皮毛而失其真義,知利而不知義。
相對而言,夏和禹就比較難理解了,但是還是被我解決了,只是你們接受起來有點難度。
中國也被稱為華夏,這説明“夏”一定包含着中國文化的核心要素,從其甲骨文字形看,的確如此。



夏的甲骨文字形為日加頁,而頁的甲骨文字形為首加女。日的甲骨文字形為口內一個一,與現代字形相同。日並非象形文字,而是契約文字,源自對日期的約定。所以,日不僅有太陽的義項,還有日期的義項。古代沒有日曆,一個部落要在某個日期做什麼事,必須採用契約進行約定。所以,日字就有統一的含義,就體現在那個“一”中。
在約定日期中,必須有一個發起人,他負責與全部落的人進行溝通協商,並達成共識,然後制定契約。這個人就是“首”,也是甲骨文首的字形含義。甲骨文"女"並非指女性,而是指結繩之右繩,在借貸關係中,右繩是貸出方,對借方擁有責求的權力,可以指代結繩。在“頁”中指首制定的第一根結繩,其他所有人的結繩都照此制定。
所以夏的含義,就是利用結繩、契約將不同的具備結繩文化的部落統一起來。
甲骨文禹的字形與禺相同,其含義是兩組不同部落的約定日期的結繩相遇、統一。這樣夏和禹就是高度一致的,都代表對華夏結繩部落的統一。至於禹的“治水”,也是象徵意義上的,指代對中國固有的契約秩序的破壞因素的抗擊,包括自然災害和外來的武力和文化入侵。近代對西方侵略也屬“治水”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