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學位房,賣家卻反悔了……結果被判賠近百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07-21 20:53
來源:瀟湘晨報
2022-07-21 16:04
為了讓孩子有更好的學位
購買了一套二手房,
合同簽訂後
賣家卻説學位要留着自己用。
眼看時間越拖越久,
房價又上漲了上百萬,
賣家乾脆不賣了!
這樣真的行嗎?
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楊某夫妻(乙方)購買陳某(甲方)位於越秀區淘金路的某房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570萬元;甲方簽訂本合同後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將該物業售予乙方,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10%的違約金。合同第十三頁空白處有手寫內容:“ 備註:甲方承諾於2022年1月30日前遷出廣州市某學校的學籍。” 簽名處有楊某夫妻及陳某的簽名。
同日,雙方與房地產代理公司簽訂《中介服務三方協議(買賣)》。7月31日,楊某向房地產代理公司轉賬4.35萬元作為中介費。
後楊某一直要求陳某配合協助其辦理網籤、按揭等手續,陳某卻一直拖延。在協商過程中,陳某表示,涉案房屋學位其本人仍需使用,無法在合同約定期限內遷出且涉案房屋不再出售。
2021年4月14日,陳某以楊某夫妻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並退回楊某支付的定金10萬元。
楊某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但陳某一直拖延且明確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其有權解除涉案房屋合同並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賠償中介費、房屋增值損失等。
訴訟過程中,楊某申請對涉案房屋從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到2021年4月14日的房屋市場價值的增值價格進行評估。經評估,涉案房屋的增值價格為 182.31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某夫妻與陳某於2020年7月1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於2021年6月9日解除;陳某向楊某夫妻支付違約金57萬元;陳某向楊某夫妻賠償中介費4.35萬元、房屋增值損失34.15萬元。
該判決已生效。
合同應當誠信履行,合同簽訂後可能會出現各種情況導致履行障礙,此時雙方應當積極溝通,協商變更履行方式,促成合同目的的實現,即使合同一方不願意繼續履行,也應該與對方溝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責任。這也是誠信社會建設對每一個公民的要求。
本案中,賣方表示買方僅支付了10萬元定金,未支付剩餘購房款,乍一看似乎是買方違約,但法官查明案情後發現,買方未及時付款的原因是賣方遲遲不配合辦理網籤手續,根據房地產買賣交易習慣,網籤是辦理按揭的前提,在賣方不配合網籤導致買方無法辦理按揭手續,買方在此情況下遲延支付房款的,不引起買方的違約責任 。
因合同無法履行,涉案房屋價值已大幅上升,買方再購置同樣房屋的成本增加,即賣方的違約行為已造成買方損失 。因買方僅支付了10萬元定金,未實際支付合同總價款570萬元,依照可預見性原則計算可得利益時,應與已支付的成本相對應,根據本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酌情房價溢價50%作為買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違約金具有損失填補功能,在本案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情況下,賣方還應賠償房屋差價損失34.15萬元。
法官提醒,既然簽訂了合同,買賣雙方就應當接受法律對其權利的限制和義務的要求,買賣雙方都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信守契約,誠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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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辦4張銀行卡獲刑1年,法院:幫騙子“走流水”
來源:北方新報
2022-07-20 16:46
7月19日下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並進行了當庭宣判。這是新城區首例運用“政法大數據智能化應用平台”審理的案件。
被告人張某於2022年1月在某短視頻平台認識聲稱可以辦理低首付分期付款購車的陌生人劉某,並按照對方要求辦理了4張銀行卡。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張某前往江蘇省常州市將自己辦理的4張銀行卡交由他人刷卡“走流水”。經查證,張某名下的4張銀行卡累計涉案流水198.17萬元,其中包含被害人耿某、唐某、周某等7人被詐騙資金204294元,剩餘177萬元為來源不明資金。2022年4月22日,被告人張某接到公安偵查人員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表示認罪認罰。
據瞭解,政法大數據智能化應用平台,主要以“辦案材料全電子、辦案信息全共享、辦案流程全監督、辦案業務全覆蓋”為目標,搭建起一個以政法跨部門網上辦案平台為中心、公檢法司業務系統為子平台的一體化運行架構,以電子卷宗為載體,在公檢法之間“秒傳”,刑案流轉實現“無紙化傳輸”,推動刑事案件全流程網上流轉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