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賺錢的都寫在刑法裏?刑法裏有哪些罪是從來沒人犯過的?丨輕武專欄_風聞
军武次位面-军武次位面官方账号-专注于高品质的趣味军事科普,打造男人最爱看的频道2022-07-25 21:12

太刑了!
大家好,我是頭像機槍一樣禿禿禿禿的排稿少女夢小二
俗話説,賺大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裏!俗話又説了,物以稀為貴!那麼總結一下是不是刑法裏那些沒人犯過的罪就是最賺錢的?
不過,刑法裏的罪也不是每一條都有人犯的,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裏羅列了10個章節共計483條罪名!這483條罪名裏要不少都是至今沒有判過的,要麼是壓根沒機會犯,要麼是根本活不到審判。

▲致富寶典
比如刑法第112條的“資敵罪”,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這種行為基本上就相當於抗日戰爭時的“漢奸”了。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漢奸張本政公審,曾資助日軍40架飛機
想要犯資敵罪,首先要滿足的條件就是“戰時”,即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這種罪現在想犯也沒機會,刑法裏戰時才能犯的罪還有很多,比如“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等等。
其中有一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比較有意思,就是説在戰時軍隊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時(當然會給錢),企業、單位拒絕軍隊的訂貨,或是在接受訂單後故意拖延交貨,對於這種行為輕則處罰金,重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是在戰時,目前還沒人犯過這條罪,不過即便是在和平時期和軍隊做生意也容不得馬虎,刑法裏有一條叫做“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即便是過失也犯了“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所以軍工單位向軍隊交貨必須保證百分百的合格率,否則可不像普通企業那樣甲方扣點錢了事,而是要蹲大牢的!
此外,1997年3月修訂刑法時,還將原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納入了刑法中作為獨立的一章,所以軍人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只不過需交由軍事法院審理。

刑法中對於軍人違反職責的罪名有很多,但是也有沒人犯過的,比如“戰時自傷罪”,即以自殘手段逃避軍事義務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戰友在訓練,你跑去軍隊裏炒房的,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對軍人單作要求外,刑法裏還對危害國防利益罪單獨作了一個章節,其中有些罪也是沒人敢犯。比如“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每年徵兵總有人體檢不過關後想要另尋他路把孩子送進軍隊,但基本都吃了閉門羹,因為這是觸犯刑法的,至今沒人犯過。

有擠破腦袋想入軍隊的,自然也有逃避服役的,最近幾年也看到過有拒服兵役的案例,但後果也不過是在檔案上留下污點,但如果是在戰時拒絕服役,那後果可就不一樣了。
刑法中對預備役有一條“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對普通公民有一條“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觸犯這兩條可就不僅僅是檔案上留污點這麼簡單了,得坐牢!

不過,這些罪都得到了戰時才有機會去犯,而我國目前距今最近的一次戰爭就是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的對越自衞反擊戰了,而當時新中國第一部刑法都還沒正式公佈。
而對越自衞反擊戰之後的十年輪戰期間,也沒有人膽敢去犯這種既要坐牢還要揹負罵名的罪,導致刑法裏的這幾條罪名以前沒人犯過,現在想犯也沒機會了。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槍支管控相當嚴格的國家,絕大多數配備槍支的都是公務人員,而對於丟失配槍的公務人員,如果不及時上報可不僅僅是處分降職這麼簡單,而是可能會觸犯刑法裏的“丟失槍支不報罪”!
之所以一直沒有人犯過這條罪,主要是因為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還需要造成嚴重後果才能立案,其次公務人員的配槍管理也相當嚴格,即便是警察每次取用槍支都需要記錄在案,出警後也需要歸回,連“不報”的機會都沒有。

還有就是走私罪,走私也分很多種,但唯獨有一種走私罪在我國至今沒有人犯過,那就是走私核材料罪,這是一個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的重罪!
而之所以沒有人犯過,主要是我國並非處於動亂的國家,而且海關查處也相當嚴格,加上儲存和運輸核材料的難度本身就較大,沒人會費力把核材料走私到中國,壓根沒人買,還不如走私手機賺錢。

説完了這些物,咱來説説人,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裏,羅列的基本都是大罪、重罪!殺人放火、強姦綁架都在這裏頭!但裏頭也有一些罪你可能聽都沒聽過,目前也沒有公開的判刑記錄的,比如“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顧名思義,就是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來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時,叫來一大幫子人進行阻礙的,此時就觸犯了這條罪名,對於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參與者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我國近年來對拐賣人口犯罪的打擊力度很大,公安機關開展過“打拐”、“團圓”專項懲治行動,前幾日最高檢還下達了嚴懲拐賣人口犯罪的要求,警方上門解救時也沒有人膽敢聚眾阻礙警方行動,因此這條罪目前也尚無公開的犯罪記錄。
上述這些是社會面上的,犯了罪就會進監獄,而在監獄裏犯罪分子也可能會繼續觸犯刑法。比如脱逃罪、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通俗來講就是越獄和劫法場,這些都有人幹過。

但是唯獨有一條沒人敢犯,那就是“聚眾持械劫獄罪”!
也就是説,一大幫子人帶着傢伙什去牢裏“救大哥”這種行為,在刑法發佈以來還沒人敢幹過,主要還是我國的監獄守備力量還是相當充足的,而且社會治安較為穩定,想搞到槍支的難度相當大。
而要是光靠一幫黑社會手持刀斧棍棒去劫獄,可以説勝算基本為零,而且犯了這條罪的下場也很慘,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即便是被叫去充個人頭壯聲勢的也是3年起步。


當然,還有比聚眾持械劫獄罪更“刑”的,那就是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基本就屬於給自己活路走窄了,能活着被審判就已經相當幸運了,所以至今也沒人犯過!
前些天咱聊到中印邊界的一個故事,幾位藏族同胞為了給自己在印度境內的寨子也納入中國的新農村建設中,大搖大擺地把中國的界碑給挪到了寨子後面,一下子為中國開疆擴土了30公里。

不過這事就是個段子,因為刑法裏有一條叫做“破壞界碑、界樁罪”,只要是讓界碑、界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視為破壞,並不是説為國開疆擴土了就不是破壞了,但這條罪國內還沒判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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