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時隔三年這場鬧劇落下帷幕_風聞
文娱镜像-关注文娱发展趋势2022-07-30 12:14
早在兩年前,一則“騰訊員工因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的新聞登上微博熱搜,並索賠1300萬元的加班費、工資差額等。就在最近,法院終於對這場鬧劇作出了宣判。

圖源:紅星新聞
據紅星新聞近日報道,“因每天工作不足8小時被辭當事人”閆先生透露,與騰訊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已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與此前審理結果類似,法院維持此前辭退理由充分的判決,駁回了閆先生索賠1300萬元的訴求,只要求騰訊公司向其補發年終獎差額90765元。對於這樣的結果,當事人依然稱,自己對於判決結果並不滿意,後期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最近,#員工維權#、#00後整頓職場#的話題引爆全網。但冷靜思考,“維權、整頓職場”究竟是重塑職場環境的利器,還是“手撕領導和公司”的網絡爽文?
在討論孰是孰非前,我們不妨回顧一下此前“騰訊員工因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的脈絡以及始末。
2012年7月,“因每天工作不足8小時被辭當事人”閆先生入職騰訊,成為騰訊遊戲平台部的一名高級工程師。直至2019年3月,騰訊以閆某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經常遲到、早退、長期不在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閆某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實際上,決定事件走向的主要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出勤時間,其次則是在崗績效表現。

騰訊公司統計的閆先生在崗時間。圖源:紅星新聞
從出勤時間的表現來看,騰訊表示,根據《員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雖然各個部門可以根據崗位情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但工作在崗時間需要達到8小時。而閆先生所在部門要求須於上午9點半到崗,10點參加晨會,但據騰訊提交的在崗時長統計表顯示,在2019年2月、3月上午10點至下午18點期間,原告在卡位時長每天3至6小時不等,在崗時間經常不足8小時。
關於騰訊員工因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也引起不少網友的討論。
有網友認為,沒有哪家公司願意聘請一個上班時間不夠 8 小時的人,畢竟公司不養閒人,以加班時長來填補在崗時間的空白屬於強詞奪理: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8小時的在崗時間,就需要認認真真完成工作,沒有滿足勞動合同內的工作時長,被辭退也確實無可厚非。”;“彈性工作是常態,但也需要拿出證據,而不是口頭説説。”
對此,也有律師表示,如果員工被證實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騰訊方面所指出的辭退理由如若屬實,則辭退行為合理。勞動者還可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等方式確定自己所在的單位是否是實行彈性工作制。
對於此,法院是怎麼説的呢?重點來了。**閆先生籤的《員工勞動合同》顯示,閆先生的工作崗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也就是 8小時。並不是閆先生説的所謂的彈性工作制。**換句話説,法院認為閆先生必須每天工作8小時。儘管閆先生提交了加班圖片和視頻,以及他在項目羣的聊天記錄,也只能證明同事加班,不能證明他本人加班。
“8小時”的問題還沒搞清楚,騰訊也對外表示前員工被辭有多個原因。並非只因為在崗時間不足8小時而被辭退,員工的績效考核成為了下一個爆點,2016年來該前員工在公司考核中多次被評為低績效。
時至今日,法院仍維持此前判決,並未支持對方的1300萬訴求,僅僅酌量給予一定的年終獎差額,孰是孰非自然一目瞭然。
前員工與騰訊之間的這場糾紛,可以看作一面鏡子,在這場長達三年的紛爭背後,我們需要思考的是,當“整頓職場”被濫用,我們究竟在整頓什麼?
需要承認的是,從2021年開始,互聯網裁員潮陸續被爆出,在互聯網企業由快速擴張轉向精細化發展的轉型期中,眾多互聯網大廠開始從成長模式向價值模式過渡。
在這種轉變之下,互聯網企業以前依靠規模擴張和流量紅利下的盈利模式將難以為繼,剩下更多的則是需要依靠產業貢獻和實打實的研發投入。
這樣的趨勢下,企業必然會面臨對人效比的追求,但如何平衡效率與人的矛盾,也讓眾多行業內的從業者感受到了少見的恐慌與焦慮。在“騰訊員工因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迅速登上微博熱搜之後,我們也需要更冷靜地思考——除了站隊力挺打工人維權之外,這樣盲目的維權對於員工和企業雙方有哪些影響。當能力不足或專注“摸魚”的員工如願以償獲得賠償或迴歸工作崗位,對於在工作崗位勤懇工作的員工,又是否公平。
不要讓“維權”、“整頓職場”成為幌子,也別讓公平問題寒了員工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