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是沒有任何理由要求財產的,原因如下_風聞
胡笳拍拍-2022-08-01 17:30
【本文由“觀察者網用户_340129”推薦,來自《一個老太太她哥變賣了家裏的財產,去參加革命,很多年後她想要平分家產,該怎麼辦》評論區,標題為觀察者網用户_340129添加】
這種事情上,老太太是沒有任何理由要求財產的,原因如下:
1. 現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政權不同,法理不同,財產關係的法理依據也不同,如同宋朝的劍不能斬唐朝的官,宋代法理不能管唐朝的事,法不追溯既往,所以不能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來要求改變民國時期的遺產分配,而且即使是用現在的法律,繼承上有20年的期限,1947年的事,早已過了法律追溯期。
2. 如果按照傳統律法和民間習俗,家庭的財產是在所有兒子之間平分。嫡長子雖有一定禮儀特權,但在財產分配上並不具有太多的特權。雖然家中的女兒可以在父母健在時,通過嫁妝獲得一部分家庭財產,但其數量和將來的遺產相比少得很多。如果家中女兒年幼,父母已亡,就會在族人的見證下,在父母的遺產中指定一部分財產作為女兒未來的嫁妝,兒子們是不能染指的。但是,女兒是不能參與遺產分配的,這一點在傳統風俗和理法中是很清楚的。
3. 民國的民法典規定兒子女兒都有權獲得父母的遺產,但是由於民國的法典在1930年左右才頒佈,民國的政權不穩定,其政權控制範圍主要在城市。而在鄉村地區,國民政府的治理和法律體系並不完備,民法根本沒有得到執行,甚至不為人所知,所以當時廣大鄉村地區財產繼承依然沿用傳統習俗和法理。
4. 在這個案子中,老太太的哥哥當初按照當地風俗處理父母遺產並無不妥,如果當時他們父母亡故時,妹妹尚未出嫁,那三根金條可以視為給妹妹的嫁妝, 因此哥哥已經履行了家庭財產分配的義務,此後妹妹對哥哥所繼承的財產並無權利,不能要求再分遺產。如果當時妹妹已經出嫁,意味着她已經獲得了家庭的部分財產作為嫁妝,不能再對家庭財產有任何要求,哥哥給她三根金條完全屬於哥哥大度慷慨。而哥哥如何處置遺產屬於哥哥的個人權利。
4. 現在這個老太太想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來追索哥哥所得遺產,屬於用宋朝的法理判唐代的事,完全沒有法理依據。從1980年代開始,就有一些人開始追悼民國的亡靈,否定土改所建立的財產關係,以及婚姻法所建立的家庭財產關係,叫囂要讓當年分了地的農民把地主的“私有財產”還回去,所以這位老太太肯定受到了這種想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