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發佈《羣眾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獎勵辦法(試行)》_風聞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2-08-08 11:36
2022年7月25日,寧夏公安廳、財政廳聯合制定出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羣眾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嚴厲打擊、嚴密防範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舉報人最高可獲獎勵5萬元,該《辦法》自7月25日開始施行。

公安廳網站截圖
《辦法》共6章19條,重點圍繞清理邪教反宣品、打擊邪教網上網下反宣活動、組織非法聚會等典型工作,採取詳細列舉舉報內容的方式,引導羣眾有針對性地舉報。根據邪教違法活動的現實危害情況和舉報人貢獻大小,針對不同的舉報行為,分別予以200元至5萬元的資金獎勵。為公安機關公開懸賞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線索和幫助的,依照懸賞公告給予獎勵的同時,再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同時符合以上多項獎勵情形的以最高標準進行獎勵,多人共同舉報則平均分配或按貢獻大小、時間順序分配獎金。
《辦法》還規定,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漏泄舉報人身份信息,並對泄漏舉報人身份的行為依法加大追究問責力度。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舉報資金的,相關部門也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可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或者到公安機關或當面向民警舉報,還可通過公安機關公佈的電子郵箱、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舉報。
寧夏回族自治區羣眾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反邪教鬥爭,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法輪功”“全能神”“門徒會”等邪教組織製造的各類危害和安全隱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三條 羣眾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獎勵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和程序實施。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和途徑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
(一) 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二) 通過信件郵寄向公安機關舉報;
(三) 到公安機關或當面向民警舉報;
(四) 通過公安機關公佈的電子郵箱、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舉報。
第二章 獎勵情形和標準
第五條 獎勵情形和標準:
(一)發現並及時舉報帶有明顯邪教特徵的圖片、傳單、報紙、書籍、期刊、錄音帶、光盤、旗幟、徽章、服飾、紀念品等物品,獎勵50元至200元;發現並及時舉報QQ、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宣傳邪教內容的,獎勵200元至300元;發現並及時舉報張貼、懸掛、噴塗、書寫的邪教橫幅、條幅、標語等情況,獎勵300元至500元;發現並及時舉報人為詆譭和破壞公共反邪教宣傳設施等的,獎勵500元至1000元。
(二)提供線索發現製作、張貼、懸掛、散發或攜帶“法輪功”“全能神”“門徒會”等邪教組織反宣品的可疑人員,獎勵1000元至5000元。
(三)提供線索發現“法輪功”“全能神”“門徒會”等邪教人員在公共場所以播放音視頻、呼喊口號、授課、演講、書寫、噴塗、張貼及懸掛橫幅、條幅、標語,或者以拋灑、發放、展示物品等方式宣揚邪教非法活動的,獎勵2000元至5000元。
(四)提供線索發現“法輪功”“全能神”“門徒會”等邪教組織反宣品製作窩點等,獎勵5000元至10000元。
(五)提供線索發現在互聯網(微博、微信)、通信網絡(短信、彩信)、電視廣播等媒體平台上進行反宣活動的“法輪功”“全能神”“門徒會”等邪教組織可疑人員,獎勵5000元至10000元。
(六)提供線索發現“法輪功”“全能神”“門徒會”等邪教組織企圖聚眾圍攻和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非法插播廣播、電視,組織非法聚會、簽名、按手印等可疑情況的,獎勵5000元至10000元。
(七)提供重要線索破獲有影響的反宣品案件,對舉報人最高獎勵10000元;提供重要線索破獲有影響的反宣品製作窩點案件,對舉報人最高獎勵20000元;提供重要線索破獲有影響的邪教團夥案件,對舉報人最高獎勵50000元。
(八)為公安機關公開懸賞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線索和幫助的,依照懸賞公告給予獎勵的同時,再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六條 其它情形:
(一)同時具備第五條所列情形兩項以上獎勵情形的,以最高標準進行獎勵;
(二)多人共同舉報的,按照舉報人數平均分配獎金;
(三)多人分別舉報的,根據提供線索價值和舉報時間順序分配獎金。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七條 市、縣(區)兩級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羣眾舉報後,指令轄區派出所或就近警力出警的同時,將接報的情報線索、舉報人聯繫方式及現場處置情況等登記造冊,移交同級承擔防範處理邪教的公安職能部門。
第八條 提供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被採用的,承擔防範處理邪教的公安職能部門通知線索提供者本人填寫獎勵審報表,及時對舉報人、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核實認定,並及時兑現獎勵。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九條 羣眾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公安機關從辦案經費中列支。
第十條 獎勵工作實施細則由各市、縣(區)公安局自行制定。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廣泛開展羣眾舉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宣傳工作,調動羣眾參與同邪教組織鬥爭的積極性,使舉報獎勵政策家喻户曉、人人皆知,引導廣大羣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建立健全舉報邪教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案件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髮放憑證等,接受同級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對泄露舉報人身份的行為將依法加大追究問責力度。
第十四條 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舉報獎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受理舉報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徇私舞弊的,依紀依規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獎勵對象不適用於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專職反邪教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原自治區政府防範辦、 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制定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羣眾舉報邪教線索獎勵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寧防範辦[2017]33號)文件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公安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