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人能執掌省紀委? 基於中國422任省紀委書記的特別發現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2-08-16 17:03
向楊
湖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導讀】**長期以來,對於紀委書記,特別是省級紀委書記的任職、來源以及流動情況,公眾與學界都頗顯陌生。據統計,1949-2020年,我國31個省級行政區共產生422任省級紀委書記,除去在多省擔任紀委書記的情況,實際擔任省級紀委書記的官員共計383人。本文通過對這些省級紀委書記兼職、來源、任期和流動等人事信息的刻畫分析,呈現出各級紀委與同級黨委,各級紀委與上級黨委紀委兩對關係的動態演化情況。
作者分析:**第一,從省級紀委書記的兼職情況看,**1950至1980年代,有一定比例的紀委書記沒有兼任省委常委。但1990年代之後,這一比例已趨於零。進入21世紀,省紀委書記兼任省委常委的比例高達90%。省紀委書記不僅與同級黨委常委存在交疊,其兼任中央紀委委員的現象也已成常態。**第二,從省級紀委書記的來源看,**在十四大之前,省級紀委書記原地任職的比例幾乎是100%。之後,其原地任職的比例不斷下降,目前已接近為零。同時,省紀委書記跨區域任職和跨層級任職的比例不斷上升。“空降”已成為省級紀委書記最主要來源。**第三,從省級紀委書記的任期看,**不同歷史時期,省紀委書記的任期多有浮動。近十年來,省級紀委書記的任期受到更為嚴格的制度約束,平均任期約為4年,反映出更快的流動率。**第四,從省級紀委書記的流動看,**近十年來,從中央部門流入省級紀委書記的幹部比例佔比增加,省級紀委書記轉任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比例也有所抬升。省級紀委書記的縱向流動性獲得實質性增強。
經過分析,作者認為,紀委書記職位具有一定的促進黨政互動與交融的作用,這一職位不僅與同級黨委存在人事關聯,同時還與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存在人事關聯。總體來看,當前省級紀委書記的任職情況,符合**“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的具體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的改革目標。
本文原載《江漢論壇》2022年第2期,原題為《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體制的變遷——基於1949-2020年省級紀委書記羣體的考察》,本文有刪節,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供諸君參考。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
紀律檢查體制的變遷
——基於1949-2020年
省級紀委書記羣體的考察
**▍**問題的提出
重視紀律建設是中國共產黨區別於其他政黨的一個顯著標志,而黨的紀律建設又最鮮明地體現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建設上。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是圍繞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而形成的制度體系,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黨的紀律建設的好壞或成敗。雖然早在1927年黨內就出現了監督執紀的機關——監察委員會,但在整個民主革命時期,由於受到戰爭環境的影響,這些黨內監督執紀機關都未能穩定、持續地發揮作用。**直到新中國成立後,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才真正成為各級黨組織的常設機關,並在黨的治國理政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意味着即使從1949年至今,黨的紀律檢查體制也歷經了70餘年的演變。因此,系統梳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變遷的過程和特徵,對於我們深入理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黨內的定位乃至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目前,學界已有大量的文獻對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體制(制度)的變遷問題進行了討論和解讀。但這些文獻主要還停留在對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歷史演變過程的一般性描述上,更多是基於政策文本去總結黨的紀律檢查體制變遷的規律與特徵,既缺乏對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在歷史實踐中豐富面相的關注,也未能提供理解黨的紀律檢查體制不同階段特徵的清晰、連貫的線索。
此外,還有少數研究側重於從人事制度的視角來探討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及其變遷。馮軍旗考察了改革開放初期中央紀委領導集體(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選出的中央紀委常委)的構成。王冠和任建明則進一步將研究對象擴大到1978年以來產生的所有中央紀委委員,發現中央紀委的專業水平和組織權威都在不斷提升。過勇通過對1978—2011年省級紀委書記職業背景的分析,揭示了改革開放以來省級紀委書記權威性、獨立性、廉潔性和專業性的變化情況。這些研究所採用的“小切口”方式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參考和借鑑,與它們的切入點一致,本文也認可紀委書記這一羣體所呈現出的職業特徵是觀察黨的紀律檢查體制的一個合適的“窗口”。
因此,本文將繼續使用人事制度視角來觀察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體制的變遷,**通過對1949—2020年省級紀委書記履歷資料的經驗分析,刻畫黨的紀律檢查體制變遷的軌跡、特徵與邏輯。**與以往的同類型研究不同的是,本文研究的時間跨度更長,所選擇的樣本規模更大,尤其是涵蓋了改革開放之前省級紀委書記(監委書記)的樣本,這使得我們能夠清晰地辨識改革開放前後兩個時期黨的紀律檢查體制的繼承與發展關係。另外,既有人事制度視角的研究更多是將注意力放在官員的個體層次上,典型的如李宏彬和周黎安對官員晉升的研究,而本文的研究則把省級紀委書記視為官職而非官員,每一名曾經任職省級紀委書記的官員都只被作為揭示該職位與機構特徵的一個信息點來處理。換言之,本文只是將省級紀委書記這一人羣作為研究的****************突破口,最終目的是透過他們去發現省級紀委書記職位乃至整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不同時期制度設計的特徵,並試圖理解這些特徵。
**▍**相關制度背景
紀委書記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核心職位,因而與紀委書記任職相關的制度必然是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最重要的內容之一。而在紀委書記任職的相關制度中,紀委書記的提名、任命和管理制度又是重中之重,它既是不同時期黨內法規加以明確規範的重要方面,也是每次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點部分。
新中國成立後,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都設立了紀律檢查委員會。此時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只是作為黨委的工作機構,其地位相當於黨委的組織部、宣傳部。根據1949年11月黨中央發佈的《關於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地方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各該級黨委提出名單,經上兩級黨委批准後,在各該黨委會指導之下進行工作”。可見,**在地方紀委書記的人事權方面,同級黨委擁有提名權,而上兩級黨委擁有決定權。**1955年之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被黨的監察委員會所取代。與紀委書記的產生方式不同的是,監委書記的產生增加了選舉程序。例如1956年八大黨章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地方監察委員會由本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且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儘管此時黨的監察委員會仍然屬於黨委的工作機構,但相比之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監察委員會的地位還是有所提升,因為監委書記的選舉程序增強了這一職位在黨內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文化大革命”時期,黨的監察委員會被取消,監委書記自然也就不復存在。
“文革”結束後,1977年十一大黨章恢復了有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選出了以陳雲為首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此後地方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也重新設立。**事實上,在1980年之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實行的都是單一領導體制,即各級紀委(監委)只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在這種單一領導體制下,各級紀委書記(監委書記)的任免權名義上掌握在上級黨委手中,但實際上卻主要由同級黨委來行使,即對於同級黨委提名的紀委書記人選,上級黨委很少會行使否決權。而1980年黨中央批轉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改變省、市、自治區及以下各級黨委紀委領導關係的請示報告》指出:“將省、市、自治區和省、市、自治區以下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關係,由受同級黨委領導改為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而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這標誌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雙重領導體制的確立,但當時偏重於同級黨委的領導,各級紀委書記的任免權仍然主要由同級黨委行使。
1982年十二大黨章確立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的基本框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從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改為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受同級黨委領導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而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轉變為“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第三,**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仿照同級黨的委員會,增設一級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包括書記、副書記和委員)作為其領導機構;**第四,**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即中央、省、市級紀委的任期為5年,縣級紀委的任期為3年;**第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產生,儘管隨後的十三大黨章取消了這一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各級紀委書記幾乎仍然由同級黨委常委兼任。
這樣,各級紀委的地位就從同級黨委的工作機構上升為僅次於同級黨委的領導機構,而伴隨着紀委地位的變化,紀委書記的任職制度也發生了一些改變。首先,紀委書記的每屆任期最終被設定為5年。其次,在紀委書記的產生方面,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各級紀委換屆時,紀委書記(包括副書記和其他紀委常委)均由各級紀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並由同級黨委通過,報上級黨委批准;二是在各級紀委非換屆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任命下級紀委書記。這實際上也就演變為兩種紀委書記的任職方式,即**“批准任命”和“決定任命”**。前者可由下級黨委行使提名權,上級黨委行使決定權,而後者的提名權和決定權都由上級黨委行使。
2012年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體制再次成為新一輪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點。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這表明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朝着側重垂直領導的方向發展,由此對紀委書記任職制度產生的重要影響是,下級黨委基本上失去了對同級紀委書記的提名權,從而極大地提高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權威性和獨立性。這樣,在紀委書記人事權的配置上,上級黨委對下級紀委書記行使任免權,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對下級紀委書記行使提名權和考察權,上級組織部門對下級紀委書記行使管理權。
通過以上對紀委書記任職相關制度文本的概要分析,我們可以把握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體制變遷的一般性規律,比如有關紀委書記人事權的逐步上移,但是卻無法揭示制度文本之外的東西,即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在不同階段的實際運行情況,而這對於深入理解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及其變遷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為了更為完整和深刻地理解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我們有必要從文本分析轉向實證分析。
**▍**資料與研究設計
為了從人事制度角度系統地刻畫黨的紀律檢查體制的變遷,本文收集整理了1949—2020年(截止到7月)各省(包括直轄市、自治區)歷任紀委書記的人事資料。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文革”期間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被取消,因而1966—1976年的資料也就缺失了。另外,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省級行政區劃也經歷了很大的變化,為了保持前後的一致性,本文以當前31個省級行政區劃為基準,向前追溯所有的省級紀委書記。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於1958年,那麼該區1958—2020年的歷任紀委書記將被納入本文的樣本。
本文按照“省—職位”而不是“人—職位”的標準來構建樣本,**31個省份在1949—2020年共計產生了422任省級紀委書記,其中有39人在同一省份不止一次擔任紀委書記或在不止一個省份擔任紀委書記,因而實際的官員人數為383人。**1949—1997年的省級紀委書記名單來自《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1921—1997)》第五、六、七卷,1997—2008年的省級紀委書記名單來自各省年鑑和《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委委員大辭典(1927—2008)》,2008—2020年的省級紀委書記名單來自各省年鑑、官方網站、媒體報道和百度百科等公開資料。名單上這些官員的履歷資料,除了少部分獲取於《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委委員大辭典(1927—2008)》之外,大部分都是通過網絡搜索而得。但是由於改革開放前公開的省級紀委書記的履歷資料較少或不完整,導致樣本中這一時段官員任職經歷數據的嚴重缺失,所以某些指標的統計只適用於改革開放後的樣本。
本文旨在通過對1949—2020年省級紀委書記履職信息的描述性統計分析,刻畫和呈現黨的紀律檢查體制變遷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特定時期的一些正式制度(即明文規定)是否得以實施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實施;第二,在各個時期,除正式制度之外,還產生了哪些非正式制度(即無明文規定的慣例);第三,一些重要制度實施的時間節點與演變的主要軌跡。
**▍**研究發現
(一)省級紀委書記的兼職情況
從橫向上看,**省級紀委書記是否兼任省級黨委職務是觀察省級紀委與省級黨委之間關係的重要維度。**省級黨委是省級黨組織乃至省級行政區域的權力中心,因而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的職務越重要,則表示省級紀委與省級黨委的關係越密切,省級紀委在黨內機關的地位也越高。由於省級黨委的權力實際上是由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來行使的,而常務委員會中又設有書記、副書記和普通常委等職務,因此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普通常委甚至兼任省級黨委副書記(不能兼任更高行政級別的省級黨委書記),則反映出該職位和機構重要性和地位的提升。
為了進行更為細緻的觀察,我們將區分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常委或副書記的以下三種情況:(1)官員任職省級紀委書記期間未兼任省級黨委常委或副書記;(2)官員任職省級紀委書記的時間區間與兼任省級黨委常委或副書記的時間區間完全重合;(3)官員任職省級紀委書記的時間區間與兼任省級黨委常委或副書記的時間區間只存在部分重合。我們以每十年作為一個觀察週期(1949年和2020年分別計入20世紀50年代和21世紀10年代),考察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常委或副書記的不同類型在各觀察週期的分佈情況。相關統計結果見圖1a和圖1b,上述三種情況分別記為A、B、C,“文革”時期因資料缺失而予以剔除。

根據圖1a,我們可以發現:在20世紀50年代和80年代,都有一定比例的省級紀委書記沒有兼任省級黨委常委。這意味着當時省級紀委書記並非省級黨委常委會的固定成員,也就表明當時省級紀委在省級黨委中還不是一個地位非常高或非常重要的機關(至少不是僅次於省級黨委的機關)。不過,導致這兩個時期出現較多未兼任省級黨委常委的省級紀委書記的具體原因卻並不相同:前者是因為新中國成立初期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剛剛設立,其重要性還未能得到彰顯;後者是因為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實現新老幹部的正常交替,省級紀委承擔了分流離退休老幹部的任務。**20世紀90年代以後,省級紀委書記未兼任省級黨委常委的比例已降到零,而官員出任省級紀委書記的同時兼任省級黨委常委的比例超過了50%,進入21世紀10年代更是接近90%,**這表明省級紀委書記已成為省級黨委常委會的固定成員,同時也顯示了省級紀委地位的提升與穩固。

圖1b顯示,早在20世紀50和60年代就已存在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副書記的現象,而在改革開放初期這一現象更是大量存在。之後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副書記的比例迅速下降,而在20世紀90年代和21世紀初又有一定幅度的回升。但是在2006年中央明確限定地方黨委副書記的職數為2名後(即1名擔任政府正職的副書記和1名主抓黨建工作的專職副書記),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副書記的比例再次急劇下降,當前已趨近於零。
那麼,當前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副書記的制度安排被取消,是否意味着省級紀委書記這一職位和省級紀委這一機關的地位有所下降呢?倘若其他條件相同,並且在同一個時期,相比於不兼任省級黨委副書記的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副書記的省級紀委書記更有助於提升省級紀委的權威和地位。然而在不同的時期,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儘管2006年之前乃至改革開放前都存在部分省級紀委書記兼任省級黨委副書記的現象,但當時省級黨委中設有多名副書記(大約5—7名),即使兼任省級黨委副書記,省級紀委書記的職務排序也不一定靠前。2006年之後,尤其是2012年黨的十八大以來,地方紀委書記和紀律檢查機關權威的提升並非依靠職務高配(以相對高的職務兼任相對低的職務),而是通過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體系的方式來實現的,如賦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更大的權責,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與國家監察機關的合署辦公等。
省級紀委除了在橫向上與同級黨委存在成員交疊之外,在縱向上也可能與上級紀委(即中央紀委)存在成員交疊。**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各省級紀委書記幾乎均是中央紀委委員。**對此,我們感興趣的是省級紀委書記兼任中央紀委委員的制度安排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以及這一制度安排有何重要意義。我們仍然採用之前的時段劃分和統計口徑來考察省級紀委書記兼任中央紀委委員(包括常委和候補委員)的情況。

圖2報告了各時期省級紀委書記兼任中央紀委委員的情況(“文革”時期因資料缺失而予以剔除)。從中可以發現,省級紀委書記兼任中央紀委委員的做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當時有2名省級監委書記兼任了中央監委委員,有1名省級監委書記兼任了中央監委候補委員,但他們只是整個省級監委書記羣體中的極少數。其中的原因,除了省級監委書記兼任中央監委委員尚未成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之外,也可能是當時中央監委的成員規模太小,從而導致向下級監委分配的名額不足。例如,即使1962年9月黨的八屆十中全會增選了21名中央監委委員和21名中央監委候補委員,中央監委的規模也僅為60人,這與改革開放後中央紀委的規模基本上在100人以上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圖2還顯示,**改革開放後,省級紀委書記兼任中央紀委委員逐漸成為普遍現象,省級紀委書記已成為中央紀委委員的固定人選,**除了某些省級紀委書記上任時未能趕上全國黨代會而錯過當選(但只要他們在下一次全國黨代會召開時仍然在任就能順利當選)。
改革開放後,省級紀委書記兼任中央紀委委員的制度安排,與省級黨委書記、擔任政府正職的副書記兼任中央委員的制度安排具有類似的政治效果。美國學者謝淑麗指出,這種制度安排使得中央與省級官員之間具有了相互問責的特徵,因為省級官員既是中央領導的下級,也是其選民。例如,根據黨章的規定,中央紀委的領導機關——中央紀委常委會由中央紀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這樣,作為中央紀委委員的省級紀委書記就成為了中央紀委常委的“選民”,而省級紀委又受到省級黨委和中央紀委的雙重領導,因而省級紀委書記也是中央紀委常委的下級。另外,**中央紀委與省級紀委之間成員交疊的更大意義在於,它有助於密切中央紀委與省級紀委之間的垂直聯繫,緩和科層結構下嚴格的領導與服從關係所帶來的溝通不暢問題。**一方面,省級紀委書記通過行使中央紀委委員的權利,尤其是參與中央紀委全體會議,不僅能夠獲得豐富、完整的有關上級施政的信息,也能夠藉此向上級反映情況和表達需求;另一方面,中央紀委通過將省級紀委書記吸納為自己的成員,也便於向省級紀委傳達施政意圖和進行政治動員,進而提升對省級紀委的領導效能。
(二)省級紀委書記的來源情況
省級紀委書記的來源,即官員擔任省級紀委書記前在何處(包括行政區域和行政層級)任職,能夠最鮮明地反映省級紀律檢查機關領導體制的狀況。根據省級紀委書記的來源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三類:**一是原地任職,即官員從某省的其他職位進入到該省的紀委書記職位;二是跨區域任職(也稱“異地任職”),即官員從某省的職位進入到另一省的紀委書記職位;三是跨層級任職(俗稱“空降”),即官員從中央的職位進入到某省的紀委書記職位。**在這三類中,原地任職是省級黨委行使省級紀委書記人事權(主要是提名權)的體現,而跨區域任職和跨層級任職都是中央主動行使省級紀委書記人事權的體現。因此,不同時期原地任職、跨區域任職和跨層級任職三種不同來源的省級紀委書記各自所佔的比例,是反映省級紀律檢查機關領導體制的狀況及其變化的極為有效的指標。
由於本文未能獲得改革開放前大多數省級紀委書記的履歷資料,因而無法對改革開放前省級紀委書記的來源情況進行分類統計。但是從蒐集到的改革開放前少數省級紀委書記的履歷資料來看,沒有發現省級紀委書記存在跨區域任職和跨層級任職的情況。我們推測這種情況在改革開放前整個省級紀委書記羣體中應該是一種普遍現象,因為當時的省級紀委由省級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且實行的是單一領導體制(即只受同級黨委領導),因此不太可能發生省級紀委書記跨區域任職和跨層級任職的情況。另外,從“文革”結束後到黨的十二大召開前這段時間(1977—1982年),儘管省級紀律檢查機關得以重新設立,但是其領導體制與之前相比並沒有太大的變化,而且這一階段的省級紀律檢查機關仍然由省級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為此,本文只對1982年以後的省級紀委書記(具體從各省黨代會選舉出的那一屆省級紀委開始計算)原地任職、跨區域任職和跨層級任職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圖3報告了1982年以來(以相鄰兩次全國黨代會為觀察週期)省級紀委書記來源的變化情況。可以看出,在1992年黨的十四大之前,均未出現過省級紀委書記跨區域任職和跨層級任職的情況,即省級紀委書記原地任職的比例是100%。之後,**省級紀委書記原地任職的比例不斷下降,目前已接近為零,而跨區域任職和跨層級任職的比例則逐漸上升,尤其是跨層級任職的比例上升最快,“空降”目前已成為省級紀委書記最主要的來源。**這反映了省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逐漸從偏重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向偏重受上級紀委的領導的方向轉變。圖3還顯示,省級紀委書記跨區域任職現象比跨層級任職現象更早出現,且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省級紀委書記跨區域任職的比例都要大於跨層級任職的比例,但在2012年黨的十八大之後兩者的相對次序則發生了逆轉,這既反映出中央對省級紀委書記職位加強了控制和影響,也彰顯了該職位在省域反腐敗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三)省級紀委書記的任期情況
本文將從兩個方面來考察省級紀委書記的任期情況:一是官員擔任省級紀委書記的實際時長,即本文所謂的“官員任期”,反映的是作為個體的省級紀委書記的任期;二是省級紀委書記職位的任期,即本文所謂的“職位任期”,用某一時段內所有擔任過省級紀委書記官員的平均任期來衡量。一般來説,某一職位上的官員任期容易受到個體或偶然因素的影響,比如某位官員可能因為在任期內病逝而導致其任期過短,但該職位上所有官員任期的平均趨勢即職位任期,則更可能受到制度或結構性因素的影響。
省級紀委書記的任期提供了認識省級紀委書記職位和省級紀委機構所需要的重要信息。首先,由於中央掌握着省級紀委書記的任免權和調動權,因而省級紀委書記的任期反映了中央對這一職位或機構的重視和控制程度,任期越短意味着中央的重視和控制程度越高。其次,省級紀委書記的任期也是擔任該職位的官員流動或升遷速度的反映,任期越短意味着流動或升遷速度越快,而如果這種短任期是擔任省級紀委書記官員中的普遍現象的話,就表明該職位具有較高的流動率或升遷率,也就具有更高的地位或重要性。最後,如周雪光等人所指出的,某一職位的任期還反映了該職位或機構的專業化程度,因為“一個職位的任期越長,可能意味着該職位需要積累的知識和經驗越多,也意味着該職位的專業化程度越高”。

為了系統地瞭解新中國成立以來省級紀委書記任期的變化情況,我們仍然以每十年作為一個觀察週期,考察各時期省級紀委書記(剔除樣本中任職尚未結束以及任職起止時間缺失的個案)的任期變化情況。圖4a展示了不同時期省級紀委書記職位上官員任期的箱線圖,圖4b則報告了其平均值(即省級紀委書記的職位任期)與置信區間變化情況。圖4a顯示,在省級紀律檢查機關初創階段(建國初期)和恢復階段(改革開放初期),官員任期的離散程度較小,而在這兩個階段之後的階段,官員任期的離散程度分別都呈擴大之勢,但是在最近十年,官員任期的離散程度則又明顯變小,反映出省級紀委書記的任期受到了更為嚴格的制度約束,從而導致作為個體的省級紀委書記任期的異質性被削弱。而從圖4b中可以發現,省級紀委書記的職位任期在“文革”前和改革開放後都經歷了一次大幅的上升,但近十年則出現了小幅下降,即從69.183個月(約5.8年)降至48.024個月(約4年),這顯然低於黨章所規定的省級紀委書記每個任期為5年的標準,由此反映出2010年以來(尤其是2012年黨的十八大以來)省級紀委書記這一職位有了更快的流動率。
(四)省級紀委書記的流動情況
在當代中國政治體制中,官員流動是不同職位或機構之間產生聯繫的一種重要機制。反過來,對於不同職位或機構之間是否有關聯以及關聯程度如何,也可以藉助官員在這些職位或機構間的流動頻率來衡量,例如對於兩個特定的職位或機構來説,如果從未或者很少發生官員流動現象,則意味着這兩者之間的聯繫可能較弱。就省級紀委書記這一職位而言,我們重點關注的是不同時期官員在進入該職位之前和之後的職位(即流入職位和流出職位)的類型及比例,以揭示省級紀委書記和省級紀委與其他職位和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及其變化情況。
由於缺乏改革開放前省級紀委書記的履歷資料,因而我們只對改革開放後省級紀委書記的流入職位和流出職位進行統計。另外,考慮到1982年以後省級紀委的地位發生了變化,即從同級黨委的工作機構變為僅次於同級黨委的領導機構,我們最終選擇1982年作為觀察的起始年份,並以相鄰兩次全國黨代會的時間為週期(這樣更利於捕捉因中央領導集體更迭和宏觀政策調整而引起的地方人事變動信息),考察省級紀委書記流入職位和流出職位的變化情況。

表1a反映了各時期省級紀委書記流入職位人次佔總流入職位人次的百分比。我們發現:第一,無論哪一個時期,省級黨委及其部門都是省級紀委書記流入職位所屬系統的主要類型,但是自2012年以來其所佔比例下降明顯(從64.52%下降至29.03%)。第二,省級紀委書記的流入職位,在20世紀80年代幾乎全部集中於省級及以下黨政系統,而2002年以來,中央系統的職位明顯增多,尤其是2012年之後更是成為主要部分。第三,從流入職位所屬的系統來看,除了黨委(包括紀委)與政府系統之外,省級紀委書記這一職位與司法系統(包括法院和檢察院)、企事業單位的相關職位之間還存在一定的人事交流。
以上這些信息刻畫了省級紀委書記職位與其他職位和機構之間存在的關聯性及其變化。總的來看,**省級紀委書記職位在縱向上與中央紀委相關職位的關聯性從無到有、從弱到強,且有不斷增強的趨勢,而在橫向上與省級黨委內部其他職位的關聯性目前已大幅減弱,但依然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另外,省級紀委書記職位與黨委系統所屬職位的關聯性明顯強於與其他系統(主要是政府系統)所屬職位的關聯性,但與政府系統所屬職位的關聯性也維持在了一定的水平。這反映出不同時期省級紀委書記職位在條塊關係與黨政關係中相對位置的狀況及其變化,也體現了省級紀委書記職位在一定程度上所具有的條塊交融性和黨政交融性。
表1b反映了各時期省級紀委書記流出職位的人次佔總流出職位人次的百分比。我們發現:相比於流入職位,省級紀委書記流出職位的分佈更為多元和穩定,不僅包括黨委和政府系統,還包括人大、政協、法檢、羣團等系統。這表明省級紀委書記的出口較廣,但是由於省級紀委書記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導致官員進入這一職位之後在省級層面晉升的空間已極為有限(除了平調之外,就只有省級黨委書記、省級政府正職、省級人大主任和省級政協主席四個職位可供晉升),因而雖然官員卸任省級紀委書記後能夠進入的系統領域更多,但是能夠進入的與此前級別相當甚至更高的職位數卻更少了。此外,我們還發現,自2012年以來,官員卸任省級紀委書記後,除了同級轉崗(即擔任相同級別的黨委其他職務)和退居二線(如進入人大和政協)之外,進入中央有關職位的比例明顯增大。省級紀委書記職位縱向流動性的增強,既有助於緩解省級紀委書記職位橫向流動上的擁堵,也有助於提高省級紀委書記職位的地位和權威。

**▍**結論與討論
各級紀委與同級黨委、上級黨委紀委的關係是黨的紀律檢查體制的核心所在,而紀委書記職位則是這兩對關係最重要的交匯點。為此,本文通過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省級紀委書記兼職、來源、任期和流動等人事信息的刻畫與分析,呈現了這兩對關係的動態演化情況,並進而為認識黨的紀律檢查體制的變遷提供了重要線索。由於各級黨組織結構和功能的高度一致性和趨同性,因而本文對省級紀委書記所作的分析和主要發現也大致適用於其他層級的紀委書記職位。總的來説,本文的主要貢獻在於:**從人事制度的視角為各級紀委從受同級黨委的單一領導向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且更側重於上級紀委的領導的轉變過程提供了經驗證據和測量思路。**此外,本文還有如下重要發現:
第一,紀委書記職位主要與黨委系統的職位進行人事交流,但也與政府系統的職位保持了相當規模的人事交流,這反映出**紀委書記職位具有一定的促進黨政互動或交融的性質。**我們有理由相信,這絕不是紀委書記職位所獨有的特徵,而是黨委系統的職位普遍具有的特徵。在當代中國,黨的領導原則貫穿於整個政治體制之中,這使得黨的組織和機構比其他類型的組織和機構具有更強的吸納和整合能力,因而黨委系統職位的出口和入口也更為廣泛。不過,各職位或機構出口和入口的多樣性,不僅在不同的系統(比如黨委與政府)之間存在差異,也與各職位或機構所處的層級、級別以及被賦予的功能、職責有很大的關係。
**第二,紀委書記職位從最開始只與同級黨委存在人事關聯,演變為同時與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存在人事關聯。**這不僅體現在紀委書記職位與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有關職位之間的人事交流上,還體現在紀委書記職位與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相關職位之間的交叉重疊上,即下級紀委書記同時擔任同級黨委常委(甚至黨委副書記)和上級紀委委員(常委)。因此,從條塊關係來看,紀委書記職位也具有一定的促進條塊互動或交融的性質。我們推測這也絕非紀委書記職位所獨有的特徵,黨委系統的其他職位應該也具有類似的特徵,不過這需要後續的研究加以驗證。
**第三,紀委書記職位的專業性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表現,從時間維度來看,其專業性在不斷增強,但似乎也沒有刻意追求很高程度的專業化。**例如,一方面,當前省級紀委書記職位上具有紀委或司法領域(包括政法委、法院、檢察院等)工作經驗的官員數量相比之前增加了不少;另一方面,省紀委書記職位上的官員平均任期仍然較短(不足5年),其流動的出口和入口也仍然較廣,這顯然又不利於該職位專業性的進一步增強。這一矛盾或許可以用詹森和梅克林對組織知識(經驗)的分類進行解釋,即技術性很強或任務單一的組織一般需要擁有較多的專用性知識,而領導和協調任務比較重的組織則一般需要擁有較多的通用性知識。紀委書記職位屬於黨委系統的職位,而各級黨委又在各自區域內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使得紀委書記職位的專業性可能更多地體現在通用性知識的獲得和積累上。
本文以上發現對於我們深入理解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有一定的啓發意義。實際上,紀委書記職位所呈現出的這些特徵,從根本上説是由中國共產黨在當代中國政治中的領導核心地位所決定的。換言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作為黨的組織機構的一部分,其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為實施、鞏固和加強黨的領導服務,例如十九大黨章就規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這也就是為什麼不能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視為單純的反腐敗機關的重要原因。**另外,這或許同樣又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並不刻意追求高度專業化的原因之一,因為高度專業化可能會強化部門利益,並導致機構僵化或封閉,從而不利於黨的領導的實施和加強。
當前,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主要思路是:**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的具體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那麼,伴隨着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領導的加強,尤其是為了使各級紀委能夠對同級黨委委員乃至常委進行有效監督,地方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是否有必要最終轉變為單一領導體制,即地方各級紀委只受上級紀委的領導?事實上,中國共產黨在民主革命時期就曾模仿俄國共產黨設立過與黨的委員會平行的黨的監察委員會,但無論是中國共產黨還是俄國共產黨都很快放棄了這一制度設計,中國共產黨後來形成的是一元化的組織結構,即每個黨組織只有一個權力中心,那就是黨委,其他所有機構都要接受它的領導。這種組織結構的最大特點在於各組織之間的結構與功能相似,能夠自主和獨立地完成任務。目前,各級黨組織內的絕大多數機構,如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等實行的都是單一領導體制(即只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唯一比較特殊的是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紀委。如果地方各級紀委只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可能會影響到各地方黨組織的完整性和功能的發揮,從而不利於地方黨委在各自範圍內發揮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